行政管理鹽業制度

時間:2022-09-22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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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鹽業制度

為適應我省鹽業政企分開管理體制,有利于省經貿委和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實施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根據《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粵府辦〔2004〕12號)、《廣東省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意見》(粵辦發〔2004〕2號)、《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鹽產品計劃管理

鹽產品計劃包括生產計劃、調撥計劃、購銷計劃。

(一)鹽產品計劃的申報

省鹽業總公司所屬企業,根據所在地鹽產品的供求情況,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申報鹽產品計劃,同時抄送省鹽業總公司,省鹽業總公司對所屬企業申報的鹽產品計劃進行匯總后報省經貿委。

非省鹽業總公司所屬企業,直接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申報鹽產品計劃。

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對以上兩種類型企業申報的鹽產品計劃進行匯編后報省經貿委。

(二)鹽產品計劃的審批

省經貿委根據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和省鹽業總公司上報的鹽產品計劃,按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原則,制訂全省鹽產品計劃。屬于食鹽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審批。屬于小工業用鹽計劃(除兩堿”以外的工業用鹽),由省經貿委審批。

(三)鹽產品計劃的下達

鹽產品的年度生產、調撥、購銷計劃及季度生產、調撥計劃,由省經貿委直接下達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同時抄送省鹽業總公司。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根據省經貿委下達的鹽產品計劃,分解到當地具有生產、批發鹽產品合法資格的企業。

省經貿委將鹽產品的調出、調入計劃抄送省外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

(四)鹽產品計劃的執行與調整

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負責監督當地企業執行鹽產品計劃。省鹽業總公司負責督促其下屬企業執行鹽產品計劃。

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在執行鹽產品計劃過程中,因鹽業市場供求發生較大變化確需對計劃進行調整的,可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

二、行政許可管理

(一)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由從事食鹽生產的企業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提出申請,經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審查后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審核后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二)食鹽批發許可證(含轉、代批證),由從事食鹽批發的企業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初審后報省經貿委審批,由省經貿委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三)鹽產品準運證

跨省食鹽調撥準運證,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調出制鹽企業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省內食鹽調撥準運證,由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向省經貿委申領,發給當地制鹽企業。

小工業用鹽調撥準運證,由省經貿委直接發給制鹽企業。

(四)食鹽零售許可證,由省經貿委統一印制,各縣(市)經貿部門負責審查、核發。

(五)食鹽包裝袋、防偽碘鹽標識的行政許可,由生產、印制、購銷企業直接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由省經貿委審批。

(六)擬從事生產、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或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直接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省經貿委審查合格后,報省政府批準。

(七)鹽業行政性收費按國家、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獲許可的一律不準收取費用。費用使用管理由各級經貿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鹽政執法

省經貿委負責對全省鹽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組織跨行政區域非法經營鹽產品的大案要案的查辦。

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政執法,并積極主動爭取衛生、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的支持配合,齊抓共管。

四、食鹽儲備管理

經營性的食鹽儲備,由各食鹽批發企業按正常月銷售量的三倍進行儲備并確保供應,所需費用自行負責。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要定期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定儲備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可向省經貿委提出取消其食鹽批發資格的建議。

國家儲備鹽由省鹽業總公司負責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