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水電費收取制度

時間:2022-09-12 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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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水電費收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生產性水電費收取、管理和使用,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根據皖政辦〔2002〕38號、63號和皖農監辦〔2003〕01號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村國有水利電力排灌站和鄉鎮、村集體所有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水利電力排灌站(以下簡稱“排灌站”)。

第三條排灌站原則上實行統一經營,也可在堅持所有制性質不變和為農服務、減輕農民負擔的前提下,采取公開、公平、公正招標的辦法放活經營權,實行承包、租賃等形式經營。

第四條排灌站實行有償服務。農業用水單位或農戶應按規定交付水費和排灌電費。

第五條農業生產性水電費須納入農民負擔范疇管理,鄉鎮政府應加強對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各環節工作的領導。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經管站”)負責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審批

第六條農業生產性水電費包括水利工程水費(簡稱“水費”)和電力排灌電費(簡稱“電費”)兩部分。其用途主要包括上交水利管理部門的水費、供電管理部門的電費,以及排灌站管理人員工資、行政管理費用、維修費、零工費等。

第七條排灌站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據排灌區域內受益村耕地面積和常年排灌水量,按照水電費用途,本著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定項限額的原則,具實核定排灌電機每臺時費用量。具體核定原則是:(1)水費要遵照皖政辦〔2002〕38號、63號文件規定和充分考慮本排灌站直接與間接費用支出,合理核定供水成本;(2)電費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農業生產電價計算;(3)上級下達的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必須嚴格按規定兌現。

每臺時水電費量核定后,要根據各村受益面積,折算成畝均預收水費和電費數量,并據此編制方案,于3月底上報所在鄉鎮經管站審核。

第八條鄉鎮經管站要在10日內對排灌站上報的預收水電費方案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審查無誤后擬定報告,以鄉鎮政府正式文件連同各村預收水電費方案表上報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九條鄉鎮經管站會同各村,按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批的標準、數額,編制清冊,分解到戶,并據此填發農民負擔監督卡,接受農民監督。

第三章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收取

第十條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收取,要嚴格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填寫的數額向農戶預收,年終與農戶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收取農業生產性水電費,不得將農業生產性水電費征收權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收取時由村委會牽頭,排灌站與部分村民代表參與,成立水電費征收小組,具體負責水電費收繳工作。

第十二條向農民收取水電費,必須出具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的農民負擔專用收據。

第四章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農業生產性水電費必須納入帳內核算。所收水電費要及時如數入帳,決不允許坐收坐支,搞體外循環。

第十四條除國營排灌站外,農業生產性水電費屬鄉鎮統收、統支、統管的排灌站,由鄉鎮經管站單獨建帳、專戶存儲、規范核算;屬村統收、統支、統管的排灌站,由鄉鎮村級會計核算中心會計在該村帳內開設專戶、單獨核算;屬承包、租賃等形式的單位或個人經營的排灌站,由鄉鎮經管站幫助其健全帳目,規范核算。

第十五條鄉鎮經管站每季度要對村級和承包、租賃等形式經營的排灌水電費收支情況進行督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審計;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和縣經管站,每半年要對國營排灌站和鄉鎮統管以及部分村的水電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督查,每年進行一次審計。督查和審計結果要公開通報。對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追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鼓勵和提倡建立農業用水、用電協會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讓農民直接參與農業生產用水用電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農業生產性水電費時,要嚴格按照用途范圍開支,嚴禁超范圍使用。

第十八條農業生產性水電費支出,一律實行憑票報帳和先批后報制。嚴禁弄虛作假憑空報帳和白條記帳。

第十九條鄉鎮、村集體統管水電費收、支、余情況,要按月或季度在政務公開欄內張榜公布,廣泛接受農民監督。

第二十條農業生產性水電費使用應堅持開源節流、精打細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年終據實與農戶結算,多退少補。當年如有結余應退給農民或沖抵下年度水電費。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借收取農業生產性水電費之機,擅自加碼或搭車收費,加重農民負擔的,按皖政辦〔2002〕25號文件規定,除退給農民外,還要追究鄉鎮、村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對鄉鎮、村實行農民負擔“一票否決”。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鄉鎮、村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帳、開支、公開,有坐收、坐支和侵占行為的;

(二)擠占、挪用、平調、截留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

(三)農業生產性水電費沒有納入卡內監督和收取不開具農民負擔專用收據的;

(四)不按民主程序、違反群眾意愿、擅自將排灌站承包或租賃給其他組織和個人經營,造成一定影響,引發群眾上訪的。

第二十三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交農業生產性水電費的,將依法采取措施收取。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水利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