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能力建設與構建和諧社會

時間:2022-11-20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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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能力建設與構建和諧社會

執法能力建設構建和諧社會

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體現在政法工作中就是要提高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執法為民的能力。在政法工作中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就是加強執法能力、增強執法本領。能不能鞏固執政的基礎和執政的地位,保持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始終是黨加強和提高執政能力的核心問題。黨的執政地位是人民群眾賦予的,如果執政黨不能不斷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提高解決復雜矛盾的本領,就會失去黨的先進性和執政地位。因此,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最有效方法。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在現階段最直接、最重要的就是執法為民,這是政法工作的宗旨。因此執法工作的質量的好壞,直接決定著黨和人民群眾關系的性質和密切程度,決定著黨在新的歷史時期能否繼續成為人民群眾前進的帶頭人和主心骨,決定著人民群眾能否繼續跟黨走。如何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提高執法為民的能力,是政法工作長期的任務和系統工程。首先,在思想理論上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增強密切聯系群眾的意識,清醒執法為民的意識,提高為黨執政的意識。就政法工作而言,只有樹立真心實意執法為民的思想觀念,才能真正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也才能切實提高執法為民的能力。第二,在具體實踐中必須樹立國家公仆的形象,保持人民公仆的地位,恪盡社會公仆的職責。實踐中執法為民能力的提高,就是要努力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牢記自己既是國家的主人,更是人民的一員,明確執法能力的提高實質就在于為民服務能力的提高。要時刻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順從人民群眾的意愿,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到執法過程的陽光運作,從而真正體會到黨的執政能力的不斷增強。第三,在隊伍建設上必須堅持抓基層、打基礎,加強基層政法隊伍的建設。要盡快著力解決基層政法隊伍建設問題,注重打基礎的工作,重用抓落實的干部,建設好政法隊伍的“一線連隊”,從基礎上提高政法隊伍密切黨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和執法為民的能力。

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體現在政法工作中就是要提高創造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能力。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領導發展的能力,對政法工作首要的要求就是提高創造社會穩定的能力。穩定壓倒一切始終是政法工作的一貫方針。就政法工作而言,主要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用政治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手段,促進、保障社會經濟建設發展。因此,政法工作提高創造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能力的實質,就是要提高對敵專政斗爭的能力,全面依法執法、綜合治理社會的能力。人民民主專政一方面是對敵的專政斗爭,一方面是對人民的民主政治。提高對敵專政斗爭的能力,就是加強對敵打擊的力度、講究斗爭策略、運用斗爭藝術。特別是要把握黨在新歷史條件下依法行政的基本方式,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依法開展對敵專政斗爭。政法工作新時期的新特點,提示了依法治國必須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執政規律,要求政法工作提高綜合治理社會的能力,在打擊犯罪和社會綜合治理方面“兩手”都要硬。既要識別隱藏在人民群眾中的敵對勢力,又要防止因內部矛盾處理不當引發矛盾升級轉化。就是說,既要有在好人中識別和打擊壞人的能力,又要有防止一些好人轉變成為壞人的教育和控制能力。

三、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體現在政法工作中就是要提高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和國家的專政柱石和主要執政工具,政法工作必須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重要位置,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而不斷提高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社會和諧不是社會表面的平靜,不是強權政治高壓下的秩序表現,也不是強作歡顏的虛假社會熱情。社會和諧是社會全員思想行為的默契配合,是社會整體主動的協調共振,是社會溫馨順暢的優雅節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質就是在社會主義原則基礎上社會全員的積極合作,在社會主義道路上社會各界的攜手共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的執政能力已經達到較高境界的客觀標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是社會成員的利益和諧。所以,政法工作就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第一,以人為本,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前提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治國是黨的民主政治體現,就是把黨的方針、政策依靠國家的力量,轉化為國家的意志和法制形式,將社會平等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使社會的公平正義得到保障。在這個前提下,社會全員社會地位平等,都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人們的行為只接受法律的監督、約束和衡量。統一的管理標準和一致的法制意識,有利于凝聚人心、促進社會和諧。第二,以人為本,在以德治國的基礎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道德是法治的基礎,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礎。政法工作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相結合,從自身做起,促進公民道德建設。要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全社會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廣泛開展全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針對社會成員不同的利益需求,將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有機的融入不同的社會家庭、群體,植入人心,形成習慣、傳統,使之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礎。第三,以人為本,在社會穩定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政法工作要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增強社會整體的主人翁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自覺維護團結和社會穩定;要加強社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政法機關、部門和基層隊伍的作用,從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的角度出發,加強對社會的人性化管理;要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依法有效的打擊各種犯罪,滿足人民群眾“平安是福”的祈望。第四,以人為本,在社會共同勞動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分工,形成了社會共同勞動并帶來了社會共同利益。所以,政法工作要發揮對社會勞動、社會利益的協調作用,全面貫徹黨的“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激發社會各行各業人們的創造活力,在全社會共同的勞動創造中,使全體人民產生共振、共鳴,“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