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安全用藥
時間:2022-11-03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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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藥品終端消費的一個重要環節,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據報道我國%以上的藥品從醫療機構流向病患者(藥品流通機遇偏愛誰中國醫藥報,,月日第版)。農村醫療機構尤其是由撤并組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礎建設薄弱,安全用藥隱患嚴重。
一、現狀
國家衛生部推廣在城市開展集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為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浙江省鼓勵條件成熟的鄉村實施社區衛生服務工程。中央和浙江省的決策非常正確。但是,部分縣、市在執行過程中,采用行政命令將村衛生室撤銷,由個村衛生室或個體診所聯合組建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這些服務機構在藥品管理上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⒈重贏利輕管理。由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來自各村衛生室,本村醫生的心理尚且能夠接受,外村并入的醫生心存寄人籬下的思想。因此,人心不齊,管理渙散,許多服務站出現白天有醫生上班、晚上回家各自行醫的“日公夜私”現象,有的甚至出現集體上訪事件。溫嶺市政協在視察該市箬山某服務站,指出存在藥品管理混亂問題時,意想不到的是他們盼望服務站早點解散。因此,藥品管理在撤并而成的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根本排不上位置。
⒉藥學人員奇缺。在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劑崗位上的從業人員幾乎都是非藥學技術人員,而且由站內其他人員臨時兼職做藥劑工作的非常普遍。這些從業人員中,大部分不懂藥品基礎知識和藥品管理知識,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知識也是一篇空白。
⒊設備條件簡陋。由于多個村衛生室撤并,服務站缺乏醫療、預防、保健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長遠規劃,村集體經濟不愿投入,心存各異的從業人員也不愿意投資搞服務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添置。因此,這些衛生服務機構中的藥房和藥品倉儲面積普遍很少,條件非常簡陋,并且缺乏必要的防潮、防火、防塵、防蟲、防鼠、降溫、通風和避光等設施,更談不上根據藥品性能需要建立陰涼庫。
⒋藥品管理落后。思想不統一,藥劑人員責任心不強,大部分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沒有按照藥品性能要求進行儲存、陳列藥品,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混放,藥品購進驗收、保管養護沒有記錄臺帳。藥品采購渠道不規范,有的甚至采購回收藥品、走私藥品。
二、原因
部分縣、市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出現的安全用藥隱患,既有國家立法上的問題,又有管理體制上的原因。
⒈法律滯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醫療機構既沒有設定藥房設置的標準,更沒有實行藥房準入制度;在責任條款上,對違反藥品保管儲存要求、非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藥劑工作、藥品從業人員不進行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仍然上崗等義務的,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制約,以致在醫療機構留下藥品執法盲區,無法可依。
⒉機制不暢。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完善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賦予的預防保健任務,提供常見傷、病的初級診治。浙江省鼓勵農村實施社區衛生服務,而沒有要求撤并村衛生室。用行政命令撤并,一夜之間組建的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管理體制不順(由何村管理),運行機制不暢,人心不齊,從組建開始就隱藏管理問題。
⒊思想偏差。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目的是為群眾提供基本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而撤并而成的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管理中普遍存在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重醫療業務,輕藥品管理;重崗位設置,輕素質教育;重機構現狀,輕制度落實的思想。
三、建議
⒈加快配套法律立法步伐。國家應盡快出臺能夠調整和規范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國家應出臺與《執業醫師法》對應的《執業藥師法》;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或省人民政府應出臺《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出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或聯合國家衛生部出臺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等,使農村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⒉強化農村醫療行業監管。衛生行政部門應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辦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加強醫療行業管理,強化對農村衛生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等方面的準入管理,并將藥品使用質量管理納入醫院管理的議事日程,監督醫療機構開展藥房(庫)技術改造,開展藥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農村衛生服務質量的評估、管理與監督,重點對鄉、村衛生機構合理用藥和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器械消毒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農村衛生服務行為,保證農民就醫用藥安全。
⒊加強農村藥品質量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農村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采購渠道和藥品質量的檢查,開展對制售假劣藥品、過期失效藥品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治理。聯合衛生行政部門積極開展藥房規范化工程建設,加強從業人員法律法規知識教育。要充實縣級藥品監管力量,改善藥品監管裝備條件和現場檢測設施,擴大農村用藥監督檢查和抽驗的覆蓋面,保證農民用上合格藥品。
⒋建立部門協作監管機制。各級藥監和衛生行政部門應通力合作,整合監管資源,全面建立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首先,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過聯席會議,定期通報醫療機構藥品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情況;研究并協同開展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管;研究醫療機構藥品監管宏觀政策,落實綜合治理措施;部署藥品打假治劣專項執法活動;二是認真履行部門在藥品監管中的各自職責,對醫療機構使用藥品進行綜合監管;三是以鎮(鄉、街道)衛生院防保隊伍為基礎,共同構建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協作網,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藥品使用的協助監管。規范藥品采購渠道,堵住假劣藥品流入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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