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漁民負擔刻不容緩
時間:2022-02-11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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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和國務院對農民負擔問題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消了“三提五統”,治理“三亂”,免征特產稅并減征免征農業稅,對種糧農民實行補貼等,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農業生產呈現出一派新氣象。2004年,農業出現“四增”:一是糧食產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其中夏糧增產97億斤,早稻增產80億斤以上;二是農民收入增長幅度較大,前三季度,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實際增長為11.4%,增幅比去年同期高7.6個百分點;三是優質農產品面積增加,農產品優質化率明顯提高;四是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數量比去年增加了400萬人左右,工資性收入繼續增長。
但也必須看到,在這個大好形勢下,漁民作為農民中的特殊群體,已逐漸喪失了高收入的優勢,其負擔過重的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漁民集體上訪、糾紛案件不斷發生,已引起了社會不穩定。今年9月,我隨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漁業法》執法檢查組先后到廣西和浙江進行執法檢查,了解到當前漁業發展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漁民負擔過重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集中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燃油價格上漲,漁民增收困難近年來柴油價格不斷上漲已成為加重漁民負擔的重要因素。據廣西漁民反映,2004年柴油價格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30%,水產品價格同比卻下降了10%。由于漁業資源衰退、漁場面積縮小、單位千瓦捕撈量下降、柴油等成本的增加和水產價格低迷等因素,導致漁民增收困難。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以來,浙江省漁場每千瓦的漁獲率只有70年代的43%,2003年寧波市漁民人均純收入增長3.4%,低于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7%的增幅和城鎮居民收入10%的增幅。舟山市1994年至2003年十年間,全市漁民收入由4782元增加到5064元,年均僅增0.63%,扣除物價上漲因素,漁民收入實際是下降。而同一時期,城鎮居民的收入翻了一番多,農民收入年均增長5.6%。漁民增收難已經成為漁區一個突出的問題。
(二)漁民“失海”、“失業”問題日益嚴重,得不到合理補償由于城市開發、港口建設、海底電纜鋪設、灘涂圍墾等占用漁業水域、灘涂的現象逐年增多,漁民“失海”、“失業”問題日益嚴重。一些“失海”漁民陷入了“養殖無水、捕撈無海、種田無地、轉業無門、低保無份”的窘境。另外,有些地方沒有認真執行政策,將大面積不該拍賣的海域賣給個人進行養殖,同時,對失去傳統作業場所的捕撈漁民又沒有相應的安置和補償措施,使這些漁民失去了生活保障。
(三)轉產轉業政策尚未完全落實,漁民就業困難重重中越、中日、中韓漁業協定生效后我國傳統捕撈漁場面積大大縮小,其中廣西近海漁場作業面積縮小了3.2萬平方公里,將有4萬多漁業勞動力面臨轉產轉業。黨中央、國務院對此問題十分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漁民轉產轉業政策。據調查,有相當多地方對此政策尚未落實,中央的補助資金已到位,地方的配套資金,特別是市、縣級配套資金難以落實,只好根據允許捕撈船只數來安排現有漁船進行輪流作業,如廣西防城港市華僑村捕撈漁民的船只按50%輪流作業,漁民收入普遍下降。另外,漁民文化程度低,缺乏資金和專業技術,“上岸”就業困難重重。
(四)"船老大"利用高利貸對漁民進行多重盤剝由于漁民難以解決擔保和抵押問題,因此得不到國家信貸部門的支持,多數漁民靠民間借貸解決資金不足。據廣西漁民反映,漁民向"船老大"借高利貸買船,一般利息都在24%左右。而漁民用自己捕撈的水產品還貸,債主收購價格往往低于市場價,漁民實際上受到雙重盤剝。另外,減船補貼等優惠政策只能落實到"船老大"身上。據專家統計,目前浙江省漁民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大股東,即"船老大",個人擁有一至二艘漁船,約占全體漁民的20%;第二類是小股東,擁有一定的股份,依附于大股東,約占全體漁民的20%-30%;第三類就是失去了生產資料的傳統漁民,也稱"漁工",受雇從事出海捕撈工作,比例約為50%-60%。目前的減船補貼等優惠政策是以船為單位落實,基本上都集中在船老大身上,大多數真正困難的漁民卻沒有享受補助。
(五)漁民稅費種類多、負擔重多頭管理、重復收費。漁民反映,一條船受海洋、水產、土地、漁政、公安和海事等多部門管理,漁民要取得合法資格,需要辦十多種證件,每種證件收費少則幾十元,多則幾百元,有的甚至多部門重復收費。另外,漁政執法隊伍尚未納入公務員系列,工作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尤其是基層漁政部門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單位還占有相當比例,他們只能靠收費和罰款維持機構運轉,收費罰款越多,機構運轉難度就越小,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同時也加重了漁民負擔。另外,據廣西北海市漁民、市人大代表反映,水產品特產稅雖然取消了,但卻增加了銷售稅,有的地方稅收額度很高,漁民實際上并沒有因取消特產稅達到減輕負擔的目的。
一些地方向漁民收取海域使用金,加重了漁民負擔。廣西漁民反映,他們要獲得合法養殖用海權,就必須先繳納海域使用金,每年每畝從50元到上千元。據從事大蠔吊養漁民反映,他每畝繳納的海域使用費、測量費和證件費合計高達1332元。
針對調查中漁民負擔重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認真貫徹落實《漁業法》,保護漁業資源、保護漁區居民的權益。漁業水域、灘涂使用制度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國家應該像重視"三農"問題一樣重視"三漁"(漁業、漁區、漁民)問題,像重視農民"失地"問題一樣重視漁民"失海"問題。對重要的漁業水域,如產卵場、索餌場以及漁民的傳統作業水域等不得隨意拍賣,發放養殖證要遵循本區居民優先的原則。對確因建設項目、旅游開發、海域確權等失去作業水域的漁民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其生產生活。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漁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并積極探索建立漁民養老保障制度。
(二)為了減輕漁民負擔,建議在國務院還沒有制定漁民的海域使用金征收辦法之前,應停止征收海域使用金。有關部門對其他涉及漁民負擔的收費項目進行清查,取消不合理收費。有關部門要規范執法行為,減少審批環節和避免重復收費。
(三)國家應該加大對轉產轉業漁民的扶持力度,對經濟條件不同的省份應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要提高減船補助標準和補助發放范圍,地方也要制定轉產轉業的相關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對轉產漁民提供技術培訓、信息、設施和行政方面的服務;對轉產轉業從事加工、流通等行業的漁民國家應給予稅收優惠,積極探索能讓漁民"轉出去、穩定住、創新業"的方式。
(四)國家應對漁民給予金融信貸方面的支持,并研究建立漁業保險制度。要著力解決漁民貸款難的問題。對投入多,風險大的遠洋漁業,國家應該設立專項資金扶持。建議擴大現有的9省區農業保險試點范圍和保險內容。結合各地財力狀況可以建立漁業自救互助保障機制,設立遠洋漁業風險基金等。小陳老師工作室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