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通知
時間:2022-03-23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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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10萬噸城市供水一期工程已正式投入運營,現已從水庫取水,經沉淀過濾、殺菌消毒處理后供居民生產生活使用。為進一步加強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建立健全水庫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保障我縣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努力確保飲用水安全
飲用水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半年多來,縣環保、水利、農糧、礦管、衛生、水庫管理局等部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大了監管力度,水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水庫流域范圍大,涉及面廣,上游的等7個鄉鎮和鄉、鎮部分村地表水全部匯流入庫,污染源點多面廣;鎮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相當分散,監管難度很大。尤其是進入枯水季節,生態水總量偏少,自凈能力下降,水污與水少的矛盾進一步突顯,稍有不慎,將威脅到飲用水的安全。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務必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認真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飲用水安全穩定供應。
二、因地制宜,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
根據《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規定,結合飲用水源地水庫及其上游流域實際情況,科學劃定我縣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和監管控制區如下:
一級保護區:
從水庫大壩至林場大布上(約2500米水路)的水域、灘地和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二級保護區:
從林場大布上向北延伸,西北至鄉靈山村崠子上(約1300米水路),東北至廟(約2000米水路)的水域、灘地和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準保護區:
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庫水域、灘地和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的陸域為準保護區。
監管控制區:
水庫上游流域的江鄉、鎮、鎮、鄉、鄉、鄉、鄉和鎮、鄉部分村(水庫流域范圍)為監管控制區。
三、各司其職,落實水源保護工作職責
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又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涉及多行業多部門多鄉鎮的管理職能。要求各相關部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通力協作,齊抓共管。
1、縣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工商局等項目立項管理部門:
嚴把項目審批關。①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嚴禁批準任何與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②凡水庫周邊及上游集雨面范圍內,禁止批準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工業項目和規模化農業養殖項目。
2、縣環保局:
一要嚴把環評審批源頭關。①嚴禁審批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任何與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評報告。②在水庫周邊及上游集雨面范圍內,禁止審批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工業項目和規模化農業養殖項目環評報告;嚴禁審批選礦、化工、造紙、電鍍、制革、漂染、制藥、冶煉等水污染嚴重項目環評報告。二要強化監管,嚴格執法。①堅決取締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污染源及排污口。②強化對水庫周邊及上游集雨面范圍內的畫眉坳鎢業、崇礦業等工礦企業的監管,必須建有足夠容量的尾礦庫和規范化的污水處理設施,并確保廢水經處理后穩定達標排放,否則一律實施停產、關閉。③責成宏益礦業城崗浮選廠,按縣政府決定的期限,整體搬遷至水庫集雨面范圍之外,否則實施停機停產,強制搬遷。④加強監管,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以上,查出問題依法從嚴處理。三要加強水質預警監測。增加監測頻次,加強飲用水源地、上游鄉鎮主要河流出境斷面、水污染企業外排廢水的水質監測,監測結果及時交國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縣農辦(新村辦):
優先安排,重點抓好水庫集雨面范圍內的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工作,有效防控農村生活污染。①年6月底前完成水庫上游的等8個鄉鎮的垃圾焚燒站建設,并確保正常運行。②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8個鄉鎮的鎮生活廢水處理系統建設,并確保正常運行;對鄉等庫區村推行單戶或聯戶型生活廢水無動力人工生態濕地處理,禁止庫區村生活廢水不經處理直排入庫。③加快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重點抓好上述庫區村的改水改廁。
4、縣衛生局:
優先安排,重點抓好水庫集雨面范圍內衛生院所醫療廢水、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減少細菌污染,防控疫病傳播。2012年6月底前,上述各鄉鎮衛生院必須建好醫療廢水處理站和醫療廢物袋裝收集無害化處理制度,并確保正常運行。禁止醫療廢水不經處理直排,嚴禁醫療廢物隨意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
5、縣交運局:
加強水庫碼頭及機動船舶的監管,禁止機動船舶燃油泄漏,污染水體;禁止裝卸有毒有害物品,嚴禁裝卸危險化學品。
6、縣礦管局:
加強礦山環境管理,防控礦山開采對飲用水源的污染。①嚴把審批辦證關,凡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的礦山,一律不得核發采礦許可證。②嚴格執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分階段尤其是閉礦期間,必須完善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③嚴厲打擊,堅決取締非法采礦行為。
7、縣安監局:
加強尾礦庫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無患,防止因尾礦庫壩安全問題引發次生環境污染事件。
8、縣農糧局:
①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指導農戶科學使用化肥農藥,減輕農業面源污染。②科學規劃,有效控制小型農業養殖項目。禁止在庫區村辦小型農業養殖;在水庫上游8個鄉鎮其他村組辦小型農業養殖,應以不污染飲用水源為原則,適當控制。
9、縣林業局:
科學規劃,重點抓好水庫集雨面范圍內的生態林建設,以涵養水源,凈化水質。①根據飲用水源保護的需要,重新劃定一定范圍的公益林,并切實保護好。②在水庫庫區及上游9個鄉鎮開展以針葉林補闊為主的植樹造林工作。③在上述9個鄉鎮禁止種植消耗水源、污染水體的桉樹。④加強封山育林,嚴禁亂砍濫伐。
10、縣水利局:
加強河道采砂作業管理,防控河道采砂對水體的污染和對泄洪的影響。
11、縣水保局:
①點面結合,加強水庫庫區及上游流域開發點水土流失治理和小流域治理,強化水土保持工作。②按飲用水源保護的需要,優先抓好上述范圍的生態沼氣池建設。
12、縣果業局:
根據因地制宜,飲用水源保護優先的原則,適當控制果業開發,防止生態破壞和水土流失。①鎮、新建、寨聯,鄉等庫區村禁止果業開發;②水庫上游集雨面范圍內的其他村組,適當控制果業開發,做到宜林則林,宜果則果,不盲目開發。
13、水庫工程管理局:
①2012年春節前,全面取締水庫網箱養魚作業和湖旅游服務業。②從即日起,水庫養魚只許人放天養,禁止投喂飼料,嚴禁投放化肥、大糞等任何對水體造成污染的物質。③2014年3月1日起,由水庫工程管理局收回水庫水面經營管理權,進行長效規范管理。④從即日起,會同縣自來水公司共同組建一支隊伍,添置快艇及打撈工具,每天對水庫水面進行1-2次巡邏管理,并打撈水面漂浮物。
14、縣自來水公司:
①配合水庫工程管理局組建隊伍,添置快艇及打撈工具,對水庫水面進行巡邏管理,并打撈水面漂浮物。②盡快完善取水口安全防護設施,清理取水口周邊垃圾。③按規范要求,對出廠水、末梢水進行定期檢測,檢測結果及時交國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15、縣文廣局:
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重要性必要性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并成為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①在《新聞》片頭、片尾分別播放飲用水源保護標語各一條,時間暫定半年,即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②對各部門、各鄉鎮保護飲用水源的做法、措施和采取的行動,隨時派記者跟蹤報道。③對縣環保局提供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上游鄉鎮主要河流出境斷面水《監測報告》、縣自來水公司提供的出廠水和末梢水《檢測報告》,定期免費電視公告。④適時制作2-3期飲用水源保護專題片,在黃金時段播放。
16、相關鄉鎮人民政府:
位于水庫流域上游的七個鄉鎮及部分村位于水庫庫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做好本轄區的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保障我縣飲用水安全。①2012年6月底前建好垃圾焚燒站,并確保正常運行。②2012年12月底前建好鎮生活廢水處理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③鎮、新建、寨聯,鄉坪等庫區村推行單戶或聯戶型生活廢水無動力人工生態濕地處理,禁止庫區村生活廢水不經處理直排入庫;禁止在庫區村辦任何農業養殖項目(含規模化和小型養殖);禁止在庫區村開發果茶項目;嚴禁庫區村民水上運輸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險化學品。④責成農戶做到垃圾分類處理:有機垃圾堆漚肥田,建筑垃圾入坑填埋,其他垃圾集中焚燒;禁止垃圾亂扔亂倒,嚴禁垃圾下河。⑤培養村民良好環保習慣,對死亡畜禽進行深埋處理,嚴禁亂扔死亡畜禽和農藥瓶罐。⑥監督管理本鄉鎮衛生院所醫療廢水處理和醫療廢物袋裝收集無害化處理工作。禁止醫療廢水不經處理直排,嚴禁醫療廢物隨意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⑦嚴格把關,確保轄區內不引進水污染企業,不新增水污染項目。其他鄉鎮參照本《通知》上述規定執行。
縣環保局、縣農辦等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采取定期排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各鄉鎮尤其是水庫上游鄉鎮飲用水源保護的巡查監管,每季至少一次以上。縣農辦負責對鄉鎮垃圾焚燒站、鎮生活廢水處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垃圾下河、集中焚燒情況的監管,在鎮發現一次垃圾下河,對鄉鎮政府處以5000元/點的罰款,并電視曝光。縣環保局負責對鄉鎮主要河流出境斷面水的監測監管,發現一次超標,對鄉鎮政府處以5000元/項目的罰款,并電視曝光。
四、加強監測,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預警工作。
對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至少每月監測一次,對上游鄉鎮主要河流出境斷面至少每兩月監測一次,對上游水污染企業外排廢水至少每季度監測一次;縣自來水公司應加強對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監檢測預警工作,對出廠水至少每班次檢測一次,對末梢水少每天檢測一次。發現異常,立即查找原因,及時整改到位;如有嚴重超標,構成飲用水安全威脅時,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保障飲用水安全。環保部門的監測結果和自來水公司的檢測結果,須及時交國電視臺,由電視臺制作公告,定期向社會,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集中式飲用水的監管,按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參照本《通知》規定,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鄉鎮每半年送一次水樣到縣環境監測站檢測化驗,縣環境監測站按成本費收取飲用水和出境斷面水檢測化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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