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益性崗位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09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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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益性崗位管理通知

年11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發號),對做好我市就業困難群體重點援助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維護公益性崗位人員權益保障,結合今年對全市公益性崗位進行全面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按照“誰開發,誰用人,誰管理,誰補貼”的原則,市級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的責任主體為用人單位;區、縣(市)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的責任主體為區、縣(市)政府所屬的用人單位,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和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公益性崗位的統籌管理和資金監管。

各級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設專門工作機構或確定責任部門,設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日常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管理到位。對用人單位因管理、考核、監督不到位,沒有發揮公益性崗位人員作用,造成違規事件或群體上訪事件等不良社會影響的,一經查實,追繳補貼資金,削減其公益性崗位指標,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部門、審計部門追究用人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

二、加強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

(一)嚴肅處理違規事件。對冒名頂替、不符合安置條件、違反《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及本通知規定情況的公益性崗位人員一經核實認定,堅決予以清退,并收回其公益性崗位指標。

(二)嚴肅處理違規當事人。對各級公益性崗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參與弄虛作假,對違規情況知情不報等問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調離原崗位等處分。對從事基層管理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參與作假虛報的,情節嚴重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二季度對我市的公益性崗位進行聯合專項檢查;要求各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公益性崗位專項檢查。

(四)健全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規章制度。各用人單位應結合公益性崗位設置情況和工作崗位實際,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業務培訓制度、工作獎懲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三、簽訂或解除勞務協議的有關問題

(一)簽訂勞務協議。簽訂單位勞務協議的甲方必須為本市的機關事業單位(杜絕與企業簽訂協議),協議簽訂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市級開發崗位由市直有關單位與公益性崗位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區級開發崗位由各區縣所屬用人單位與公益性崗位人員簽訂勞務協議。

(二)解除勞務協議。在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須解除勞務協議。

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因特種作業已提前辦理退休的人員(身份證與人事檔案不符的,以人事檔案記載為準)。

2.無法勝任工作任務,經單位調整2次工作任務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員。

3.不符合安置條件人員;不上崗卻享受崗位補貼人員,不上崗卻享受社保補貼人員。

4.連續曠工5天,累計曠工10天人員;連續15天請事假,全年累計請事假達30天以上人員;連續30天請病假,全年累計請病假達60天以人員(單位認定的因工負傷除外);因大病特病累計請病假達90天以上的人員。

四、資金補貼撥付的有關問題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按當月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其中扣缺勤金額換算公式為:當月實領崗位補貼金額÷21天×缺勤天數(單位認定的因工負傷除外)。

(一)市級管理資金撥付程序

1.崗位補貼撥付。用人單位應在次月5個工作日按在崗人數和補貼標準向市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申報崗位補貼總額,市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審核匯總后,于5-7個工作日移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后于5-7個工作日按崗位補貼總額劃撥給委托銀行,委托銀行按時將崗位補貼記入個人賬戶。

2.社保補貼撥付。用人單位將實際繳納的社保核定單向市人社部門申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移送市財政局復核認定并按用途從就業資金專戶直接劃撥到各社保基金專戶。

(二)區級管理資金撥付程序

區級開發公益性崗位所需補貼資金,采取區級財政先期墊付,市財政按季度補貼的辦法。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要在每季初5個工作日將上季度的資金補貼申請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于每季度初5-7個工作日移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于5-7個工作日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區、縣(市)財政資金專戶。對不按規定時限上報或拖欠上報資金補貼申請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局概不負責。

(三)為防止個別區縣再次出現拖欠崗位人員資金補貼的問題,自年第一季度起,要求各區、縣(市)申請上季度財政補助資金時,需提供區級財政按人數撥付給用人單位崗位補貼資金的有效憑證原件和復印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復印件留存。

(四)嚴格實行崗位補貼銀行直發和社保補貼財政代扣代繳。限于年12月31日前,各區縣和市直各用人單位將公益性崗位的崗位補貼全部實行銀行直發,社會保險補貼全部實行財政代扣代繳辦法。補貼資金由核算部門統一管理。

五、公益性崗位資金管理問題

(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要加強公益性崗位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確保資金補貼及時足額撥付,杜絕個別區縣因當地資金經費緊張,長期欠付本地區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違規享受市財政撥付的社保補貼,并承諾這部分人員不上崗的現象存在。一經查實,將收回公益性崗位指標。

(二)對未能按時發放崗位補貼或發放崗位補貼未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或單位,要在次月5日內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說明情況,對無故拖欠資金補貼的,責令其在15日內將崗位補貼、社保補貼補發到位,并警告一次。未按規定及時報送資金補貼發放情況的,警告一次。累計警告三次或拒不補發的,取消享受補貼資格,收回公益性崗位指標。

(三)各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和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將追究單位行政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有違法行為的,將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