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評辦法
時間:2022-02-28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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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各地區以及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意識,遏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區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人民政府對、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安全生產法,完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由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主要考核內容是: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履行國家、自治區及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定的情況;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建立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情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基礎工作及專項治理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危險源建檔監控情況;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事故預防、查處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及安全設施“三同時”履行情況;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儲管理情況;2009年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全面遏制轄區內重特大事故及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五條本考核辦法主要依據是人民政府下達的2009年度安全生產控制和考核辦法中規定的指標及工作目標任務。
第六條考核評分標準按百分計,其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為40分,工作目標為60分,采取逐項扣分辦法,每項標準分扣完為止。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的等級分為突出、比較突出、不合格三個檔次。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下的地區與部門定為不合格,考核分數在71分至89分的地區與部門定為比較突出,90分以上的定為突出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列入、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各單位的政績和執法管理水平的考核內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年度不得評優,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不得評先、評獎和提拔:
1.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下的;
2.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并認定為主要責任的。
第九條區政府對年度考核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考核實施單位應在考核結束后,將考核情況匯總后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考核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被考核部門、單位弄虛作假,提供假情況資料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考核實施單位提出建議,報經同級政府同意,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
第十二條考核實施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考核實施單位提出建議,由其派出單位和監察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
第十三條、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管轄區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辦法,報區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監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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