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健康檢查和健康證發放工作

時間:2022-02-25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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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健康檢查和健康證發放工作

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號)和市衛生局《關于規范預防性健康檢查和健康證發放工作的通知》(包衛發〔〕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政府決定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和健康證明發放工作進行調整和規范,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年11月1日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等行業需持有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和健康證明發放工作,統一由疾控中心獨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所不再辦理健康證明的審查發放。

二、疾控中心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標準和項目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判定,對檢查結果負責,不得隨意增減檢查項目和頻次。對健康檢查合格的人員,由疾控中心負責填寫和出具健康證明并加蓋體檢專用公章。疾控中心定期向衛生局報告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三、疾控中心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考核,確保健康檢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公證性。

四、衛生局(衛生監督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監分局、工商分局等監督機構,督促從事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同時將個人的健康證明存檔備查;對其所持有的健康證明進行檢查核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五、預防性健康檢查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做好移交、銜接工作,防止出現拖延、扯皮、推諉現象,切實做好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