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寫作規范參考
時間:2022-08-24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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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法定公文之一,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多年來,我國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許多涉及公告,初步建立了公告寫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體系。本文擬對此試作評述。
一、原則
明確原則是制定規范的一個重要前提。概括起來,就是切實、合規。
切實,即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應工作需要,并具有鮮明的特色。規范涉及工交、農林、商務、財稅、金融、文教、科技、衛生、公安、司法、國防、外交等眾多領域,均是配合工作而定,使公告寫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四川省重大事故隱患公告辦法》、《大豐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巡查公告制度試行辦法》、《關于建立和推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等都是為推行某些制度而擬定的規范,切合實際、各顯其長。在具體規定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如“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于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就突出了法院、檢察院各自的特點。不過,目前大段抄錄上位規范而未能結合實際加以細化,或者將外地的規范原封不動地“拿”過來的現象仍然存在,應當加以解決。
合規,即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確定的制定規范原則,符合上位規范的規定。總的看來,規范是嚴把“合規”關的,但是與原有上位規范相抵觸或者與新的上位規范不一致的情況也個別存在。例如,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多由級別較高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授權主流媒體,特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由特定的單位(如拍賣公告由依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上述主體已有明確規定。仍有與其不符的情形,如“公告適用于向校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廣播電視大學(教育學院)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公告適用于向公眾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四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文處理辦法(暫行)》)即是。
二、架構
這里所講的規范,它不僅作為公文寫作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來說也自成體系。
現今拍賣公告滲透到人們經濟和文化生活之中,還應當看到目前規范中尚有一些疏漏。有的公告日漸“走紅”卻缺乏具體的規范。比如。卻帶有明顯的廣告化痕跡,勢必影響該文種的莊重性。主要原因在于寫作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等為依據,缺乏拍賣公告“處理規則”或者“寫作指南”等最直接的規范。另外,有的規定未盡一致,即使有明文規定有時實際操作也與之相悖。例如,出于同一制作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命令(令)適用于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金融規章”卻用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5號》等金融規章,類似的疏忽應當避免。
指它由各個部分組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從性質上看,需要強調的規范體系的架構是長期實踐中逐步建立的并且以完整、嚴密為目標。完整。由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從范圍上看,適用于國家、系統、地區、單位;從內容上看,有綜合、專項兩種;從事項上看,包括制定目的或依據、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具體規范、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從制定程序上看,自上而下,由總而分,逐級設立。嚴密,指其內容和形式諸方面相互結合、彼此銜接,處理周到例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全國通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而制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意見》等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投訴處理決定公告等文種構成,貫穿于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與定標整個過程,對主體、媒體、事項、時間、程序等均有規定,此外各個系統、各地也結合實際制定了實施辦法或細則,構成一個比較完整、嚴密的體系。
三、規定
規定是規范的核心,要力求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
有的規定存在著文種劃分欠妥、事項過于籠統、格式不嚴密、表達欠準確、未確定等缺憾,尚需指出。如審計結果公告至今沒有格式樣本,結果實際編寫中做法不一,直接影響該文種的嚴肅性,這些都有待于改進。
類型。公告有通用、專用兩大類型。通用型泛指人大、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文中的一般公告,這里擇要評析如下:其一。有關規范對此分別作了規定,如“公告適用于法律、地方性法規及其他重要事項”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專用型則專指某些特定事項(多是法定事項)公告,如專利公告、行政許可公告,互聯網電子公告等。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專業化,其類型不斷增多,對此規定將更加細密。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有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等。其二,事項。有關規范對公告必須載明與不宜寫入的事項作了規定。如《山東省國稅系統稅收違法案件公告實施辦法》規定,稅收違法案件公告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和基本案情,主要違法事實、證據,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態度和違法行為的后果,適用稅收法律、法規依據,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結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況及結果,案件執行方式、期限和結果,履行行政復議、訴訟程序情況,公告的國稅機關名稱和日期;不得泄露與稅務違法行為無關的當事人情況和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其三,格式。目前公告的格式有常規式和樣本式兩種。前者屬于公文的通用格式,已有多個辦法、標準,被廣泛使用;后者多用于法定事項公告,項目齊全,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如《氣象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樣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文本(試行)中的行政許可聽證公告樣本以及《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及債務重組公告格式指引》等。采用常規式、推行樣本式都有助于公告格式的規范化,寫作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恰當選用。其四,表達。許多規范對提出相關要求,如“公告字句要通達簡練,正確引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違法行為名稱及相關條文,不得以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代替公告”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其五,。有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招標公告暫行辦法》法院公告刊登辦法》就是專門為公告而制定的規章。大體說來,時間上,一些規范對提前、同時、延遲三種時限作了規定,如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形式上,也明確了專用媒體、指定媒體、般新聞媒體、實地等不同情形,如專利公告登載于國務院專利局出版的專利公報》并在中國專利網”上;次數上,針對特殊情況作出專門規定,如: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四、修改
修改應持哪些原則?這里提出兩點:適時、合宜。一方面,那么。時間上要適合時宜,不能過早或過晚。如年月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稿亦于年月日,對專利公告的若干規定也作了相應的修改。當然,并不是說在時間上都把握得準,滯后的現象依然存在如《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年月22日)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于年月日修正,并將土地的征用”易為“征收”而《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至今未改,顯然它亟須修訂。另一方面,對公告的主旨、事項、格式、語言、處理程序等的修改要符合實際,做得恰到好處。以行政公文中的公告為例。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首次將公告正式列入行政公文,規定“重大事件需要宣告國內國外周知時,用‘公告’其中“重大事件”范圍過窄,國內國外周知”詞語累贅;年月日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國內國外周知”改為“向國內外宣布”以后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又做了相應修改,年月日時將“重大事件”改為“重要事項”年月日修訂時增加了宣布法定事項”適用內容,這樣就顯得用詞恰當,表意嚴密。不過,也有修改失當的情形。如《深圳市總工會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對《深圳市總工會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修改,其中規定“公開宣布重要事項,用‘公告’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這里且不論工會公文該不該設公告以及所載事項,僅就“公開”一詞提出疑問。公開”面對大家而不加隱蔽的意思,而公告與通告的區別之一在于范圍的大小不同,并無公開與保密之分,顯然用詞欠妥,應當力求準確。
規范的實施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一般說來。不能朝令夕改。當然,也要經常對其檢查,遇到因有關上位規范的修訂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或者因客觀實際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內容等情況,則應予以修改。
順便說明,因有關上位規范廢止或者修改而失去制定依據,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實際情況變化而沒有必要繼續執行,新的規范已取代了舊的規范等,原有規范應當及時廢止,其理顯而易見,本文不加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