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供后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7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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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國土資源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通知》(**政〔20**〕111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建設用地供后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用地供后管理的重要性。對建設用地供后實施管理,是督促土地使用者依法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集約用地,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通過規范建設項目供地審批和實行竣工用地驗收制度,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把好各個管理環節,努力提高全省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優化我省土地利用結構,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要求,對出讓土地的開竣工期限、投資情況和土地使用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嚴格土地供后開發利用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機制。對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未達到或者低于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以及綠化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收取違約金,并要求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三、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縮短開發周期。為了確保土地供應后能及時進行開發,各地要積極推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合理確定宗地出讓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房地產開發用地以及其他無特殊要求的用地,約定的每宗地開發建設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四、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處置閑置土地,對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要責成用地單位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復建;對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劃撥決定書約定動工建設的,要責成用地單位限期開工;滿1年的,要責成用地單位繳納相當于劃撥土地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嚴格對供后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條件管理。土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或者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新用途的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報經批準供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重新出讓。嚴禁擅自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必須經原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場成交價,補交相應的土地差價。
六、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入市的管理。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并按轉讓后土地用途的市場價格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嚴格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出讓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定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對不符合轉讓條件擅自轉讓的,要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查處。
七、建立建設用地供后備案和跟蹤管理制度。建設用地供應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決定或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并根據用地批文或出讓合同,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放樣、埋設界樁。要建立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檢查,每半年全面檢查一次,重點檢查用地單位是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等規定(約定)的條件要求使用土地,特別是要檢查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等重要指標。
八、切實加強供后土地監督檢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土地出讓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土地利用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切實減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隱性浪費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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