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學歷檢查通知
時間:2022-03-09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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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25號令)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民辦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皖發〔20*〕14號)的規定,決定開展民辦高校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20*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檢查的內容
(一)辦學方向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2、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穩定情況;
3、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決策機構和校長履行職責情況。
(二)辦學條件
1、領導和機構配備情況;
2、師生比例、教師的資格、學歷和職稱情況;
3、校舍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的數量和使用情況。
(三)教育教學與行政管理
1、教學組織機構、教學計劃落實、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2、學生管理制度建設和輔導員配備情況;
3、學校規劃和工作計劃、廣告和簡章的刊播及備案、安全和衛生管理情況;
4、教師聘任手續的辦理和教師業務管理情況;
5、核定的許可事項變動及辦理審批、備案情況。
(四)財產與財務管理
1、財務人員的配備及財務人員的資格情況;
2、財務管理及監督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審批備案情況;
3、辦學資金到位及學校經費使用情況;
4、教師社會保障落實情況。
(五)辦學質量與效益
1、畢(結)業生合格率、資格證書取證率;
2、畢業生就業率和就業質量情況;
3、辦學積累用于改善辦學條件情況;
4、校容校貌情況。
二、年度檢查的程序
(一)民辦學校自查自評,形成的年檢上報材料經本校督導專員審查后,于3月25日前報送省教育廳民管辦;
(二)省教育廳審查年檢材料,組織進行實地檢查;
(四)省教育廳作出年檢結論,年檢結論公告。
年檢期間,省教育廳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學校提交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實地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考察、召開座談會、隨機訪談等方式,被檢查學校需準備書面材料和相關的文件資料。實地檢查的學校名單和時間另行通知。
三、民辦學校應提交的材料
(一)學校自查報告(按照年檢內容提交報告一式三份,自查評分表一份);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年度工作報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紙質及電子文本(紙質一式三份,下載《20*年度工作報告摘要》);
(四)財務會計報告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一式三份,財務會計報告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報表》);
(五)《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下載《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
(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
(七)《收費許可證》(非學歷教育機構報收費項目、標準備案材料)、招生簡章備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從*教育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四、檢查結論
檢查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種。檢查組成員和本校督導專員按照《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年度檢查評分表》進行評分,確定年檢結論。評分表滿分100分,90分以上為優秀,89-75分為合格,74-65分為基本合格,64分以下為不合格。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或本年度內出現重大安全穩定事故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辦學許可證、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無固定辦學場所、辦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育教學要求的,或者現有凈資產低于省民辦學校設置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備案,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八)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擅自變更、增設辦學地點的;
(九)未按照規定招生簡章廣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合法權益的;
(十一)未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資產未按規定過戶到學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資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辦學校資產的。
年檢結束,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年檢結論和《年度工作報告摘要》在*教育網和*職業與成人教育網上公布。
對連續三年年檢優秀的民辦高校,給予一至二年的免檢。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應當進行整改。年檢基本合格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滿學校應及時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經復查符合規定的,重新確定為“年檢合格”。對逾期未解決問題或者未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的行政處理。年檢不合格整改期限為一年。整改期結束,民辦學校應當報送整改報告。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視情節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或暫停招生的處罰。
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自行終止辦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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