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時間:2022-11-05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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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確保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依據、原則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按照“誰主管,誰清理”的原則進行。清理重點是內容涉及行政許可、收費、攤派、處罰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與上級政策規定相違背的,無法定依據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規定權利義務的,以及因所規范的事項已完成、因時間推移已自然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二、清理工作安排

市政府印發、批轉及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誰主管,誰清理”原則,由市政府主管部門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供的文件目錄,逐個提出“繼續執行”、“修改”、“廢止”的清理意見及修改或廢止的理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共同負責實施的,由主辦部門負責),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反饋表》,于2004年11月30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7樓行政法規處)。市政府主管部門對認為需作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說明,按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批程序,上報市政府,經批準后重頒;對需要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廢止理由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廢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函〔2004〕11號)中已明確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有關主管部門應抓緊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報。

市政府各部門自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本通知要求,由各制定機關自行清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按本通知要求,對本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清理部署。

三、工作要求

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同時,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審批)、登記、年檢年審、頒發資格(資質)證書、收費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內容,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能否有效地得到保障,也直接影響到各級政府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體現。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政令暢通的基本要求,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具體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門領導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集中時間和精力認真完成清理任務。

嚴肅行政紀律,明確法律責任。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清理不徹底,違法或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極易造成工作被動,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力求清理工作全面、細致。因組織領導不力或部門利益驅動,致使清理工作不落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仍使用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相抵觸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此引起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敗訴的,要追究有關行政機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