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設用地清理通知

時間:2022-11-03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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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設用地清理通知

進一步加強我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在全鎮范圍內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專項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內容。

范圍:全鎮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宅基地、臨時占地和企業占地。

內容:1、登記、發證情況。宅基地是否及時進行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每處宅基地是否都有宅基證。臨時占地、企業占地是否進行使用權登記、發證,臨時占地、企業占地時效是否過期。

2、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情況。

二、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人民政府20號文件“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要求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農村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村村內閑置宅基地、空閑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確需原有宅基的,按規定報批,否則一律收回,歸集體所有,統一安排。

村周邊空閑地、場院、坑塘、廢棄地、林地等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搶、亂占,由村委會統一安排使用。

2、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現有房屋沒有宅基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占用村內空閑地的,批準面積為200平方米,每超一平方米收五元復墾費,證款壹佰元。

歷史遺留的老房屋,沒有辦理宅基證的,按本條辦理。

3、宅基地與宅基證不符的,超出面積每平方米罰款5—10元,限期拆除,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換證費壹佰元,證大房小的必須核實準確面積填表換證,換證費壹佰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是空心村的村莊,村外宅基地,原則上不予審批,確需辦理的從一平方米起,收取10—15元復墾費,證款壹佰元,按規定報批。耕地一律不予報批。

5、嚴禁私自買賣宅基地,違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對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宅基證換姓名,按新辦證處理。

6、宅基證丟失的,按無證處理,重新辦證。

7、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其土地按非法占地論處。

8、鼓勵各村招商引資,興辦企業,養殖業,經鎮政府勘察審核后,報上級管部門批準。沒有經過上級土地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建企業、廠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限期拆除,并處罰款每平方米10—30元,同時交納土地占用稅。

9、各村取土用土,必須向鎮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工許可證,取土點設在坑塘、溝渠,嚴禁在耕地中亂挖、亂取土,違者恢復土地原貌,并處罰款每平方米15—30元。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87)國發第27號之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農村居民所建住宅,稅額為每平方米元,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每平方米為元,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起過兩年不使用,按規定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

11、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稅率為3-5%,計稅依據(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2)土地作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這次農村建設用地清理,各村務必站在貫徹“十七大”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使我鎮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