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電價管理通知

時間:2022-10-24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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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電價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精神,加強農村電價管理,制止亂收費,切實減輕農民的電費負擔,特通知如下:

一、農村電價關系到農民生活、農業生產以及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農村電價管理,制止亂加價、亂收費和亂攤派的行為,努力減輕農民電費負擔。

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對農村電管站的銷售價格。對農村電管站的銷售電價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目錄電價和國家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及國務院對個別地區批準的加價。除此之外,省、地、縣各級政府批準的加價一律取消。尚未實行全省統一銷售電價的地區,要嚴格執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各級電力企業一律不得代收代繳各種費用。

三、大力推行農村分類綜合電價。農村分類綜合電價由縣及縣以上供電企業銷售給鄉電管站的電價加農村低壓電網維護管理費構成。各地要從嚴核定農村低壓電網維護管理費標準。其構成為:(1)農村集體電力資產的運行維護費用;(2)鄉村電工的合理報酬;(3)農村集體電力資產的電能損耗費用。農村低壓電網維護管理費的標準,華東、廣東地區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25元,東北、華北、華中地區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20元,西南、西北地區每千瓦時最高不得超過015元。農村分類綜合電價的標準原則上以縣(市)為單位,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上述規定逐縣核定,向社會公開(公告式樣見附件),并由各縣物價局在各自然村廣泛張貼。

四、加強對鄉鎮電管站和農村電工的管理。各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電力企業制定、頒布規范的農村用電抄表、核算和收費管理制度。要將低壓線損率作為考核鄉鎮電管站的主要指標,并與鄉鎮電管人員的工資和獎金掛鉤。鄉鎮電管站要對農村電工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考核并負責統一發放農村電工工資。對農戶的抄表收費由鄉鎮電管站統一安排,逐步取消自然村抄表收費人員。堅決取締任何形式的農村電費承包。

五、實行規范的電費收繳制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對農戶的電費按月收取,收取過程中要做到統一電價、統一發票、統一抄表、統一核算、統一考核。鄉村干部、農村電工用電必須裝表交費,堅決杜絕“人情電、權力電、關系電”。農村用戶的電量、電價、電費,要與縣及縣以上供電企業銷售給鄉鎮電管站的電量、電價一起,分自然村向農民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六、加強技術改造,提高供電效率,降低電能損耗。電網經營企業要加大對農村電網的投資力度。按照電網企業拿一點、農民自己籌一點、地方政府補一點的辦法,多方籌集資金,加快農村電網改造步伐,降低農村低壓電網的變損、線損。逐步實現農村居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執行同一電價水平。

七、各地要根據上述要求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電價管理辦法。已制定、頒布農村電價管理辦法的省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并把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尚未制定農村電價管理辦法的省、區,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抓緊制定。

八、加強對農村電價的檢查和監督。各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盡快核定各縣的農村分類綜合電價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具體落實到各鄉鎮電管站。要結合農村電價整頓,在近期內開展一次對農村電價的大檢查,重點檢查農村電價管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對超過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農民亂收費的;對河私舞弊以用電作人情交易,用電不收費、少收費而向其他農戶亂攤電費的;違反規定不向農民公布電量、電價、電費的,以及其他價格違法行為,要依照《價格法》中的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九、以上各項措施,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貫徹落實。各地制定的分縣農村分類綜合電價標準,要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電價整頓和檢查的情況,要在6月底以前報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