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通知
時間:2022-09-13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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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機制,是依照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選準用好干部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保證,也是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事關黨的建設、國家政權建設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現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中央對領導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為依據,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把干部監督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和領導干部日常管理各個環節,構建制度完備、紀律嚴明、群眾參與、網絡健全的干部監督體系,使干部監督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以確保黨的干部路線方針的貫徹執行,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促進各級領導班子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領導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
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以及組織人事部門全面正確地執行中央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特別是《條例》所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自覺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堅決抵制、糾正和查處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確保選準用好干部。
1、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制度。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和建立后備干部名單,必須在規定范圍內經過民主推薦產生考察對象和確定名單。在換屆時,民主推薦要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要按照擬任職位推薦。參加推薦人員,要按照選拔干部的條件、資格和要求進行推薦。在確定考察對象時,必須經過集體研究。要將民主推薦情況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同時也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對得票多而沒有被列為考察對象的或得票少被列為考察對象的,都要說明理由。
2、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進一步擴大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把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同走群眾路線,注重社會公論緊密結合起來,具體做法按市委組織部《關于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的試行辦法》(寶市組發[2001]192號)執行。
3、改進和完善干部廉政鑒定制度。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要在干部考察工作開始時,將被列為考察對象的人選名單提交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廉政鑒定,并及時將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的廉政鑒定情況與干部管理機構或與考察組聯系和溝通。對紀檢監察部門已經調查核實并有結論意見的問題,在考察中,可不再進行了解。考察工作結束后,要對鑒定意見和考察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日常掌握的干部監督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擬提拔干部的廉政表現情況以及個人思想、生活作風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并負責向部務會匯報。具體做法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提拔任用干部進行廉政鑒定工作的補充規定》(陜紀發[2001]4號)執行。
4、健全和完善干部任用決策機制。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必須全面準確地介紹推薦情況、考察情況及廉政鑒定情況;必須讓到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并對會議討論情況作詳細記錄。到會成員對干部任免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堅決防止和糾正主要領導干部個人說了算的不良傾向。
5、建立干部推薦、考察、決策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實行誰推薦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在干部推薦上,應以組織推薦為主。要切實克服領導干部個人口頭推薦、私下打招呼,無明確記錄等不良現象,規范領導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程序。對在推薦中搞許諾、暗示、串聯等方式拉選票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在干部考察上,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每一個程序、每一項考察工作都要有詳細的記錄,每一個結論都要有具體的事實根據。因不堅持原則,馬虎草率,甚至徇私情隱瞞事實真相,造成考察結果嚴重失真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責任。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要積極參與干部考察工作,特別是領導班子換屆中的考察和對問題較多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的決策上,要堅持做到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的不提名,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察(考核)的不討論,紀檢監察部門沒有提供廉政鑒定的不上會,集體討論干部時多數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過。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因違反規定程序和把關不嚴甚至違背原則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對主要責任者要批評教育和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6、堅持對貫徹執行《條例》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委組織部每年對各縣(區)、各部門貫徹執行《條例》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或抽查,并不定期派出督查組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區)委、市級各部門每年要對貫徹執行《條例》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對比較嚴重的問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可直接查核,并責成下級黨組織撤銷任用決定,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每年的11月底以前要將本縣(區)、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情況向市委組織部寫出專題報告。
三、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機制
加強對領導干部日常管理監督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特別是縣(處)級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自覺堅定地和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執行公務和個人生活中遵紀守法,正確運用手中權力,做到勤政、廉政、優政;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實行正確領導和科學決策,維護班子團結。
1、健全領導班子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生活會制度,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的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提交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定,不允許個人說了算。要通過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方式,開展班子內部的批評與自我批評,通過健康積極的思想斗爭,及時發現和解決領導班子存在的問題,增強班子團結。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管理與指導,借鑒“三講”集中教育的經驗,重點督促幫助所管領導班子找準和下功夫解決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真正使黨內民主生活會成為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
2、積極探索對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管理和監督的途徑和方法。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是從嚴治黨、管理好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關鍵環節,也是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要通過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督的途徑和辦法。上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承擔起對下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監督的責任。對下級特別是“一把手”存在的一些苗頭性問題,上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負責同志,要早發現,早預防,通過定期談話,給予打招呼,提醒引起注意。要建立市管黨政領導班子正職年度報告制度。每年要將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向上一級黨委(黨組)寫出報告。
3、建立和完善監督制度,規范和約束領導干部的行為。一是健全預防制度,繼續堅持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范領導干部處理個人事項的行為。二是健全警示教育制度,如干部談話制度、回復函詢制度等,以達到提醒和幫助干部的目的。今后,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和考核工作結束以后,無論其是否被提拔或調整,各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都要將在考察或考核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梳理,及時向領導班子及本人進行反饋,并提出改進意見和要求,增強警示教育的針對性。三是健全懲戒制度,如誡勉制度、末位淘汰制度以及不稱職、不勝任干部的處理辦法等。對那些經考核,不思進取、工作平庸、失誤較多、鬧不團結以及群眾意見較大的領導干部,由組織部門發出誡勉通知書,限期改正。到期考察沒有明顯轉變甚至出現新問題的應予以降職、免職。
4、加強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對群眾通過信訪(電話)舉報反映領導干部的問題和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對那些經查證問題屬實,意見大,造成不良影響,但又夠不上紀律處分的領導干部,采取組織措施,區別情況分別予以免職、降職、責令辭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通過組織調整,強化干部監督力度。具體做法按市委組織部《關于轉發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關于對反映領導干部有關問題的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寶市組發[2001]199號)執行。同時,對于反映問題嚴重失實的,應通過一定的方式消除影響,也可向被調查人所在的黨委(黨組)通報情況,澄清事實,支持干部大膽工作。對假借反映問題,蓄意誣陷和打擊報復他人的,要嚴肅處理。
5、建立干部監督信息庫。及時準確地掌握和搜集干部問題信息,是做好干部監督工作的必要條件。掌握和了解干部現實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加強與執紀執法部門的聯系,定期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通過相互溝通情況,了解和掌握干部信息;(2)做好信訪(電話)舉報工作,注意傾聽廣大干部群眾的意見和反映;(3)搞好組織部門內部的溝通和聯系。組織部內部各工作機構對于通過調查研究、參加民主生活會、干部考察考核、接受來信來訪等渠道掌握的反映領導干部和干部工作問題的信息,應及時送干部監督機構,以便加強對干部監督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分析,建立起一套收集、處理、運用領導干部問題的信息網絡體系,使干部監督工作做到底數清、信息靈,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服務。
6、加強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充分利用好審計結果。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行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責任審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開展縣級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工作。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參與機構的職責。要把審計關口往前移,變離任審計為主為任期內審計為主。組織人事部門要將審計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據,納入干部監督管理機制。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都要列出計劃,安排一定比例的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特別是要把管財、管物單位的領導干部,作為重點審計對象。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要負責審計的委托和審計結果的反饋、運用。
四、切實加強對干部監督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的作用
1、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加強干部監督工作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建立干部監督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同志對所在縣(區)或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負總責,班子其他成員對所分管部門和聯系單位的干部監督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凡本縣(區)、本部門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長期得不到治理的;凡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執紀不嚴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各級黨委(黨組)要定期聽取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匯報,提出指導意見。
2、充分發揮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的作用。干部監督機構要負責對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統一協調和宏觀指導;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監督;對《條例》及《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和參與制定有關干部監督的制度、規定;督辦和直接查辦嚴重違反《條例》、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領導干部問題。要加強與承擔干部監督職能的各有關機關和部門的工作協調,使之相互溝通,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干部監督機構負責人要參加本部門研究討論干部任用的會議。黨委組織部門主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機構在考察擬提拔、調動干部人選過程中,應征求干部監督機構的意見。
3、加強干部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充實力量,提高素質。要建立健全干部監督機構,強化職能,充實力量。各縣(區)委組織部和市級部門、市屬國有企業應確定專人負責干部監督工作。從事干部監督工作的同志,要政治堅定,剛正不阿,清正廉潔,敢于同違的原則的行為作堅決斗爭。對從事干部監督工作的同志,既要嚴格要求,又要注意保護他們的積極性,支持他們大膽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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