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總額管理通知

時間:2022-08-29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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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總額管理通知

各省屬企業:

為依法規范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健全省屬企業收入分配調控機制,調動企業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做好省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的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工資總額管理的指導原則

(一)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原則

企業的工資總額與其經濟效益緊密掛鉤,工資總額隨著經濟效益增減而上下浮動。

(二)“兩個低于”的原則

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三)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強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企業工資增長的激勵約束機制。對于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通過效益增長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對于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通過工資與效益掛鉤的約束機制,相應核減企業工資總額。切實做到企業工資水平隨經濟效益狀況浮動,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資機制。

二、工資總額管理適用范圍和分類

(一)管理范圍

省國資委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集團公司,包括省屬集團公司本級及其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子孫公司實行工資總額管理。

(二)管理方式

工資總額管理采取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兩種方式。

1、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

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以下簡稱工效掛鉤辦法),是國家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進行調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掛鉤辦法的形式可分為總掛和分掛兩種。總掛是指以集團公司為掛鉤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分掛是指以集團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或孫公司等分別為掛鉤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

2、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

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是出資人對所出資企業的工資總額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方式。具體調控方式以當年省勞動保障廳公布的全省工資指導線和企業利潤總額作為調控依據。

三、工效掛鉤具體辦法

已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繼續實行工效掛鉤;符合工效掛鉤條件,而尚未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從**年開始實行工效掛鉤。

(一)經濟效益指標

經濟效益指標是指由企業按照工效掛鉤辦法規定,與企業工資總額掛鉤的經濟指標。

經濟效益指標的選擇應綜合反映企業經濟效益,以實現利潤為主要掛鉤指標。對實現利潤與實物量復合指標掛鉤的企業,要降低實物量掛鉤指標所占的比重,并逐步轉為以實現利潤為主要掛鉤指標。當年沒有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企業,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二)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的確定

經濟效益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決算報表中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進行核定。

1、已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核定經濟效益指標基數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的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應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企業之間成建制劃入劃出職工,應按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數據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3)因自然災害等不抗力對企業經濟效益產生較大影響時,可適當調整企業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新掛鉤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如果上年實際完成數低于前三年平均數,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定。

(三)工資總額及基數

1、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計時工資(包括經營班子成員年薪)、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掛鉤工資總額基數是指經省國資委按照工效掛鉤政策審核確定的企業用以計算年度工資總額提取量的基數。企業經營班子成員的基本年薪計入掛鉤工資總額基數。

(四)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

1、已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以上年應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在堅持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原則下,可考慮以下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1)上年企業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應按照企業上年人均掛鉤工資水平的標準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2)上年成建制劃入劃出人員工資,應按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數一定比例核增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2、新掛鉤企業的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工資總額實發數為基礎,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經營班子成員的效益(獎勵)年薪、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工資,結合當地同行業、企業的工資水平加以確定。

(五)掛鉤浮動比例的確定

浮動比例是指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隨掛鉤經濟指標變化而浮動的比例系數或工資含量系數。

1、對勞動生產率、人均利稅率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較高的企業,掛鉤浮動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7以內。

2、對于壟斷行業(企業),以及在同地區、同行業中工資水平較高、增長過快,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較低的企業,掛鉤浮動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3、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企業,應適當下調浮動比例。

(六)應提工資總額及清算

1、企業掛鉤的工資總額,應嚴格根據企業掛鉤效益指標當年實際完成情況,按批復的工效掛鉤方案計算提取。經濟效益增長的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資總額,下降的按核定比例減提工資總額,做到既負盈又負虧。

2、企業當年列入國家或省計劃的新建擴建項目,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當年未列入工掛方案的,可按照企業掛鉤工資基數人均水平標準按實際月份在掛鉤的應提工資總額外當年單列,次年調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

3、企業當年兌現經審核批復的以前年度經營班子成員的效益年薪,計入當年工資總額,并在工資總額中計劃單列。

4、企業當年應計提的工資總額為經省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和計劃單列工資的合計數。

應計提的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

利潤增長率={[實現利潤-利潤基數+已提工資總額(不含單列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利潤基數+工資總額基數×浮動比例)}×100%

工資增長率=利潤增長率(下降率用負數反映)×浮動比例

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工資增長率

應提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單列工資

5、在計提新增效益工資時要嚴格執行分檔計提辦法:新增效益工資相當于工資總額基數20%以內的部分可以全額提取(速算修正率0);20%~30%(含30%)的部分可提取80%(速算修正率4%);30%~40%(含40%)的部分可提取60%(速算修正率10%);40%~50%(含50%)的部分可提取40%(速算修正率18%);50%以上部分可提取20%(速算修正率28%)。

實際新增效益工資增長率=新增效益工資增長率×可提效益工資的比例+速算修正率

6、企業應當合理使用效益工資,妥善處理工資增長部分的發放與工資儲備基金的比例關系,做到留有結余,以豐補歉。

四、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具體辦法

對于暫不具備工效掛鉤條件的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

(一)利潤總額基數

利潤總額基數一般以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決算報表中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進行核定。

1、已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核定利潤總額基數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的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應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企業之間成建制劃入劃出職工,應按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數據調整利潤總額基數。

(3)因自然災害等不抗力對企業經濟效益產生較大影響時,可適當調整企業利潤總額基數。

2、新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如果其利潤總額上年實際完成數低于前三年平均數,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定。

(二)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

1、已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以省國資委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使用數為基礎核定。在堅持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原則下,可考慮以下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1)企業上年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應按照企業上年人均掛鉤工資水平的標準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2)企業上年成建制劃入劃出人員工資,應按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數的一定比例核增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2、第一年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工資總額實發數為基礎,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工資后確定。

(三)工資增長率的確定

企業當年工資增長率(或下降率)按當年利潤總額增長率(下降率)的50%確定。工資增長率最高不得高于當年省勞動保障廳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資增長上線-預警線(當年預警線未公布之前,沿用上年預警線)。

(四)工資總額使用數清算

1、企業計提效益工資,應嚴格根據企業當年利潤總額實際完成情況,按批復的工資總額基數及相應的效益工資計算辦法計提。

2、企業當年列入國家或省計劃的新建擴建項目,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和按國家政策接收復轉軍人,應按照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人均水平標準按實際月份在工資總額中當年單列,次年列入工資總額基數。

3、企業當年兌現經審核批復的以前年度經營班子成員效益年薪,計入當年工資總額,并在工資總額中計劃單列。

4、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可使用數為經省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和計劃單列工資的合計數。

工資總額可使用數的計算方法:

利潤增長率={[實現利潤-利潤基數+已提工資總額(不含單列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利潤基數+工資總額基數×0.5)}×100%

工資增長率=利潤增長率(下降率用負數反映)×0.5

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工資增長率

工資總額可使用數=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單列工資

五、工資總額的監督管理

(一)企業應按照工效掛鉤政策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規定,認真編報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國資委審批。對于實行工效掛鉤總掛的集團公司,應在上報集團總掛方案的同時,上報所屬掛鉤子孫公司的工效掛鉤基數分戶匯總表。

(二)企業應嚴格執行省國資委批復的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并做好工資總額的清算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工資總額清算結果報省國資委審批。

(三)企業應當將職工全部工資性收入納入工資總額,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資總額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

(四)省國資委按照國家工效掛鉤等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管理規定,對企業工資收入水平進行宏觀調控,并對企業申報的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及清算結果進行審核批復。

(五)省國資委將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總額管理規定超提工資總額,侵犯所有者權益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六、年度工作安排

每年度工資總額管理的具體事項及要求,由省國資委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