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外商投資通知
時間:2022-08-22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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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1998〕9號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為在新形勢下更加積極、合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省經濟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浙江的實際,現將進一步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我省鼓勵和允許的外商投資工業生產型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頭兩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納稅后,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地方所得部分,視財力可能由財政部門全部或部分返還。
(二)對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實際確定的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滿后,在以后5年內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根據當地政府的財力可能并經批準可返還50%。
(三)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二、外商投資農業項目(包括農、林、牧、漁及其加工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從有收入年度起,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3年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征收后全額返回。
(二)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頭兩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納稅后,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部門全部返還。第6年至第10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返還50%。對其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現代農業項目,在以上待遇期滿后,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以后5年內,需上交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返還15-30%。
(三)對外商投資的農業開發性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業經營權可延長至30年。在浙西南地區或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等荒地和灘涂資源從事農業投資開發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業經營權可延長至50年。(四)對外商投資的農業開發性項目,適當收取土地出讓金、租金或投產后按收益比例分成。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從有收入年度起,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行頭5年先征收后全部返還,第6年至第10年減半返還。
三、對從事港口、碼頭、公路、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權限部門批準,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
(二)對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頭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對公路、水利、環保等其它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先征后返,頭5年全額返還,第6年至第10年減半返還。
(三)對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其沿線的土地使用權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出讓給有關外商投資者。
(四)允許將已建成收費的交通基礎設施及其相關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或股權,依法有償轉讓給外商。四、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
(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有關政策的同時,自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經批準,企業所得稅超過15%稅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收后返還。
(二)利用外資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所征收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給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
(三)對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設定產品外銷比例。五、逐步開放第三產業外商投資領域。
(一)鼓勵外商投資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務以及開發性的旅游設施項目。對此類項目建成營業后,從獲利年度起,3年內所征的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
(二)經批準,逐步開展商業批發、零售、金融、保險、旅游和對外貿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資、合作試點。
(三)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利用外資興辦的旅游項目,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有關政策。
六、鼓勵外商增加投資。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除按國家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財政再返還30%。如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創匯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七、鼓勵外商到省級以上開發區舉辦外商投資企業。
(一)對在開發區內設立的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的土地按當地的最低限價予以出讓,優先保證水、電、氣等各項生產要素的供應。
(二)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從外地招聘的高級專業人才,由開發區所在地城鎮幫助解決戶口遷入和子女入托、入學問題。
八、鼓勵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加工貿易。
(一)杭州、寧波、溫州等重點口岸可設立加工貿易一站式審批中心。
(二)實行臺帳制度后,除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外,在同一關區內,對分批結轉的企業,經海關審批后允許一次辦理,分批轉入或轉出。
(三)加工貿易進口不作價設備由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核發手冊,口岸海關憑設備手冊驗放。九、外商投資我省支柱產業、重點產業、農業、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產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適當減免征收我省出臺的收費項目。十、外商在我省投資鼓勵類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建設用地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金,后5年減半征收。項目總投資達到1000萬美元,或者總投資不足1000萬美元,但技術先進、對當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視作省重點項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給予保證。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各地可參照本通知和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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