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制度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2 0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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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論文

環境治理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但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環境壓力。從制度的角度審視這一問題便可發現環境資源的產權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制度缺陷或制度供給不足是造成我國環境狀況惡化的重要癥結之所在。因此,進行制度創新不失為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正確選擇。

關鍵詞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制度創新

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我國政府在治理污染、環境保護方面己經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國環境狀況繼續惡化的趨勢卻并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扭轉。因此,探尋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環境惡化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相應的環境改進策略,是促進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內在要求。

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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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中國公司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產生于對國外通行規則的借鑒。在公司治理方面,也應該理性地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充分理解國外先進法律制度的產生原因和作用原理。本文通過對國外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淺析了不同治理結構的特點及形成原因,并結合現代公司治理理念的轉變,進而探討了我國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

關鍵詞公司治理股權分散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外部治理

一、公司治理的源起

法人治理的概念最早由貝利和米恩斯在1937年發表的《現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財產》中提出,引起了各國的廣泛關注。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念是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出現的,但是,早在200多年前,古典經濟學的創始人亞當·斯密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象提出了質疑,“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則純為自己打算。所以想要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視錢財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那樣用意周到,那是難以做到的——疏忽和浪費,常為股份公司經營上難免的弊端。”①古典企業的特征是所有者經營管理自己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有限的合伙企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不存在法人治理的問題。19世紀初,西方發生的工業革命改變了這種情況,“工業革命是由市場規模擴大開始的——市場規模的擴大也使組織變革。”②越來越多的行業需要相當規模的組織管理,單一的企業家、家族或合伙人的小集團沒有能力參與到這些行業當中,人數眾多的股東也無法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只有專職經理才是適當的人選,所有權與經營權因而分離,公司治理的問題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

二、公司治理的模式

自從公司治理的問題產生后,企業界和學術界一直在尋求一種解決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機制,但是,至今都不存在至善至美的公司治理機制,人們的探索仍在繼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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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變革實現民企持續發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前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我國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和思路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起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是企業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兩權分離是傳統意義上企業治理產生的源頭、民營企業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家族股東“一股獨大”,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個人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分、企業主“家長制”作風嚴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資本的民主參與和決策、治理主體的創新、治理機制的創新、堅持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的根本宗旨、科學劃分三會權責,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我國民營企業大都采用的家族治理模式,成為阻礙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是建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員工等資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主要包括治理主體的創新與治理機制的創新。

關鍵詞:民營企業;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體創新;治理機制創新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民營企業實施制度創新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治理制度創新將構成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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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制度論文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一種監控制度,其焦點問題不在于是否應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而在于獨立董事制度如何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發揮作用。本文通過對中西方不同公司治理結構的比較探討,分析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制度所存的弊端,并提出完善這一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完善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獨立董事是指排除執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關聯董事(affiliateddirector)、灰色董事(graydirector)外的其他董事會成員,也即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不代表公司的出資人、管理層、股東會、董事會之任何一方利益,能顧全大局,并將最終給所有股東帶來利益的董事。我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這反映了獨立董事的本質特征就是: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關聯,具有中立性與獨立性。

獨立董事的產生是和公司的治理結構緊密相關的,它是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元制模式下產生的。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其產生的標志是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上世紀70年代“水門事件”以后,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賄丑聞,加劇了公眾對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

二、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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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治理制度改革探究論文

摘要:我國民營企業大都采用的家族治理模式,成為阻礙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是建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員工等資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主要包括治理主體的創新與治理機制的創新。

關鍵詞:民營企業;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體創新;治理機制創新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民營企業實施制度創新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治理制度創新將構成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

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起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是企業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生產資料私有制下,企業經歷了從單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發展過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責任”和“兩權分離”為根本特征的現代股份制企業形式應運而生。股份企業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說,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就是源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問題。這需要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使人在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雙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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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司內部制度治理研究論文

摘要:公司治理機制是保護公司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公司管理者或控股股東的侵害,從而降低公司成本的一種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機制可分為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機制。內部治理機制包括股權集中度、董事會結構、對管理者的監督激勵機制等;外部治理機制通常包括控制權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產品競爭市場。制度經濟學認為,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性受社會中的其他各種制度安排的影響。這些影響公司治理機制的其他制度安排,我們統稱為公司治理的制度環境或治理環境。制度環境通常包括法制水平、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市場化程度、宗教文化和信用體系等方面,其中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是最關鍵和最具影響力的因素。本文主要對法制化水平和政府干預這兩種制度環境因素對公司股權集中度、董事會、激勵約束機制等內部治理機制的影響作用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制度環境,內部機制

一、制度環境對公司股權集中度的影響

研究文獻普遍認為集中的股權結構是一種公司治理機制。當一個公眾公司的所有權集中到少數大股東手中時,這些大股東既有動力又有能力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然而,大股東在享受監督努力的回報的時候,也要付出相應的成本。首先是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努力,小股東能夠成為免費“搭便車”者,其次是大股東要放棄多樣化投資組合的好處。因此,大股東只會存在于集中的所有權的利益超過其成本的公司中。

法律體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于,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保證外部投資者的權利得以實施。無論是Jensen和Meckling(1976),還是Hart(1995)都指出,投資者的權利實施依賴于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強的情況下,公司的信息比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為更容易被發現,并且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股東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對管理者進行監督。但是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管理者的侵占行為不容易被發現,大股東為了監督管理者可能需要擁有更多的資本,以行使其控制權,股權集中就成了法律保護的替代。另一方面,在投資者保護程度差的情況下,內部人(包括經理和控股股東)可以輕易采取各種方式侵占外部投資者,公司發行新股的吸引力減小,只有少量的投資者愿意購買公司股份,從而促使股權結構走向集中。因此,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程度與公司股權集中具有負相關性。La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Vishny,R.W.(1998,下稱LLSV)設計了一個股東權利指數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法律對少數股東權利保護的質量。他們運用這個指數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法律質量是負相關的。Himmelberg等(2002)、ElstonandRondi(2004)、Boubakri等(2005)實證研究的結論均支持LLSV的觀點。

政府干預對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其實早就已經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國內學者俞鴻琳的研究認為,政府往往通過控制企業來實現對經濟的干預。政府為了獲得對企業的控制,就會在企業股權中占有較高比例來獲得控制權地位。這樣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是股權高度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格局。而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又會使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司控制權市場等多種治理機制失去效率。可見一個國家的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越高,企業的股權集中度就越高。Bortolotti和Faccio對1996年以來OECD國家的141家經過私有化的公司控制權結構演變進行了考察。他們驚訝地發現,政府在私有化之后并未真正放棄控制權,這樣的私有化被作者戲稱為“不情愿的私有化”。在2000年,作者發現,在所謂私有化的公司中,有62.4%的公司要么最大股東仍然是政府,要么政府仍然通過種種方式行使特別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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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一種監控制度,其焦點問題不在于是否應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而在于獨立董事制度如何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發揮作用。本文通過對中西方不同公司治理結構的比較探討,分析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制度所存的弊端,并提出完善這一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完善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獨立董事是指排除執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關聯董事(affiliateddirector)、灰色董事(graydirector)外的其他董事會成員,也即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不代表公司的出資人、管理層、股東會、董事會之任何一方利益,能顧全大局,并將最終給所有股東帶來利益的董事。我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這反映了獨立董事的本質特征就是: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關聯,具有中立性與獨立性。

獨立董事的產生是和公司的治理結構緊密相關的,它是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元制模式下產生的。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其產生的標志是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上世紀70年代“水門事件”以后,許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賄丑聞,加劇了公眾對公司管理層的不信任感,紛紛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結構。

二、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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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制度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指出,要建立健全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須從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結構的法治基礎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礎。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外部治理法治基礎

公司肇始于商品經濟,成熟于發達的市場經濟,并處于不斷的發展之中。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是資本與勞動力的高度結合,所以公司治理應圍繞勞動與資本的各個層面的關系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在我國當前的公司治理實踐中,確實存在著許多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諸如“內部人控制現象”、“用腳投票機制失靈”、“利用假帳和虛假信息圈錢”等。為此,經濟學界進行了諸多理論探索,設計了一些治理模式。但誠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H•米勒所言:“在公司治理問題上至今為止并不存在一個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由于從根本意義上講,公司是一個法律范疇,是法律擬制之人,其設立、變更、終止、運行、發展無不系于法網上的某一個“結”,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須從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礎。

重塑公司治理結構的法治基礎

公司治理結構是處理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的建立與運行必須由法律來規制,重塑公司治理結構法治基礎的關鍵在于使公司權力二元化:將勞動權利提升為勞動權力,并獲得與資本權力等量齊觀的法律地位。

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我國借鑒和移植發端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公司制度時應當以本國的實際情況為基礎,采取揚棄的態度。一個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該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其制度慣性決定的。西方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在資本主義的法權基礎之上、使勞動成為資本的附庸、勞動者成為資本家的附庸,勞動權利成為資本權力的附庸。相應地,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體現廣大職工作為工人階級一部分應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存在著無視廣大職工作為勞動者應有的法律地位的現象,包括在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以國有股份為主導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勞動權利受制于公司里的各種與資本密切結合的權力。甚至在理論界也存在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把公司法人財產委托給董事會管理,董事會代表公司運作公司法人財產并聘任經理等高級職員具體執行;同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督董事會、經理行使職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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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制度論文

[摘要]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建設問題業已成為我國理論界、業界和政府監管部門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健全,應以將保險公司建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競爭力強的現代金融保險企業為目標,全面提高保險公司的管理、運營和監督水平。文章分析了中外保險公司治理實踐,指出了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存問題。提出了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建設的思路與對策。

[關鍵詞]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建設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理論中一個永恒的課題。哈佛大學史勒佛教授將公司治理結構解釋為如何確保資金提供者的投資能夠獲得應有報酬的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包含組織架構和治理機制兩方面的內容。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和安排,以規范股東、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借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從而維護股東、高管人員、被保險人等相關利益者利益,提升企業管理效能與市場價值。

一、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

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是金融服務業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5641.4億元,保險公司總資產1.97萬億元;保險從業人員150多萬人。保險業在完善社會保障、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在參與社會管理、促進公共服務創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引導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

(一)完善治理結構,有利于監管創新。從源頭上化解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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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公司財務治理結構制度論文

一、研究的基本前提

1.國有控股公司研究主體的界定國有控股公司是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后,國有資本優化配置的結果,是指國有資本處于絕對控股或控股地位的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提供的產品主要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失靈而產生的供給不足。從英國和俄羅斯鐵路運營公司改革的成敗經驗來看,國有控股公司是重要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

2.財務治理結構概念的界定與財務治理結構相近的詞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機制和公司機關制度等等。之所以有不同的稱謂,是因為研究人員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和對CorporateGovernance翻譯的不同。從現代企業制度來看,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法人財產權與終極財產權相分離的基礎之上形成的;所有者將財務資源委托給具有專長的經營者經營管理,是一種財權的委托和受托關系,其本質是一種財務活動。但是,如何確保經營者按照所有者的利益目標去做,如何將財產的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科學分配,就產生了基于財權分配的企業制度安排框架。這一框架的主要內容即財務治理結構。根據現代財務分層理論[1],將財務治理結構分為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和經營者財務治理結構兩個層面進行研究。

3.國有資本人格化行為假設國有資本的產權特征表現為公有制,以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為其基本特征。集體所有權是由每個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構成的,作為產權所有者必須采取集體統一行動才能行使其產權權能;作為產權集體所有者中的單個人既沒有特殊的權力決定生產資料的使用和處置,也不能單獨索取剩余收入中的相應份額。所以,產權集體所有者必須通過法律或其它合約的方式授權某個組織行使其產權權能,即國有資本的人格化[2]。國有資本人格化的主體有哪些特征呢?和私人資本的產權主體有哪些不同?按照西方經濟學的假設前提,私人資本的產權主體特征表現為“經濟人”,即人是自私的,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如果研究國有資本人格化特征以經濟人假設為前提,集體產權必須分割成不同的份額并轉讓給個人,即私有化,否則理論推演的結果只能是相互矛盾。為此,提出“集體經濟人”概念以區別“經濟人”概念。集體經濟人作為國有資本人格化的代表,其行使集體產權權能時,首先要充分代表個人的經濟價值取向。個人資本是逐利的,國有資本同樣是逐利的。但是,當由于市場失靈造成某種產品或服務不足從而使整個社會福利下降時,國有資本又必須從改善整個社會福利出發,服務于集體。有的經濟學者認為,社會福利應當由政府來解決,而不是企業。我們認為政府和企業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分工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制度安排的結果,如果企業這種制度安排對解決社會福利問題更有效,更能增加集體中每個人的效用,就應當由企業承擔,否則,應由政府承擔。作為市場競爭中的主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提供社會福利產品或服務時,應當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以彌補其經濟損失。所以,集體經濟人假設與經濟人假設不同,但是并不違背經濟人假設。

二、國有控股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1.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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