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8 04:00:4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意外保險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意外保險論文

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查看全文

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查看全文

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管理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查看全文

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關鍵詞]醫療意外;公平責任;風險分擔;保險制度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查看全文

旅游保險研究論文

一、我國旅游保險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而作為旅游業軟環境之一的旅游保險卻嚴重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影響了旅游業的法制化、規范化,對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如下:

1、旅游保險的收入過低。2000年,我國旅游收入超過4000億元,而旅游保險的收入,以市場份額最高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例,也僅為5888萬元。由此推算,中國旅游保險的保費收入不足1億元,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國國內出游的人數7.84億人次,旅游收入5566億元,按每人購買10元的旅游保險計算,一年就該有70多億元巨額保費收入,而實際的保費收入卻只有這一數字的20%左右。2002年,國內旅游收入為3878億元,國內旅游人數達8.78億人次。如果以現行旅游保險較低價格10元推算,國內旅游保險費總收入可達87.8億元.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旅游業收入近年來每年都以迅猛的勢頭增長,但是旅游保險的收入卻增長緩慢,與旅游業的發展不相協調,旅游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大潛力。

2、旅游意外保險險種少,產品單一。目前我國的旅游意外險險種主要有四大類: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旅游救助保險。其各自的內容見表1。這實際上是以普通的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旅游保險,旅游保險的自身定位不清。這些險種無法涵蓋旅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比如旅行中行李遺失、證件遺失、因行李及證件遺失而引起的額外的旅行及食宿費用、對他人的傷害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3、開辦旅游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較少,且旅游保險業務得不到重視。我國的旅游保險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兩種,分別屬于財產險和壽險,由于我國法律規定財產險和壽險必須由不同的公司經營,所以它們分屬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目前,國內只有三家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經營旅游意外保險業務,它們分別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查看全文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研究綜述

摘要:為推進學校體育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法學的審視不可或缺。主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等研究方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進行了回顧與梳理,并簡要評述了我國體育法學理論研究中針對上述問題取得的主要成果。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保險制度

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學生的學習成長和健康安全,受到全社會的關注。現行《憲法》第46條第2款明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因此,其被稱作為受教育權條款。作為學校教育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學校體育工作,應肩負起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體質健康方面的重任。1990年3月1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會員會令第11號了《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在其第1章總則部分的第3條就釋明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即“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后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1]。”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學校體育工作的進一步強化與深入推進,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卻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而生之民事糾紛,不僅給當事學生、家長帶來身心傷害和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學校及其教師造成不安與困惑[2]。由于有關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薄弱,使得安全問題“緊箍”學校體育,很多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因“過度安全”而墮入“低級化”、“幼稚化”、“放任化”[3]。學校體育教育活動的內容和范圍變得單調和狹窄,學校體育教育的內涵和外延在實踐中萎縮,此種“溫室教育”顯與素質教育相背離,極不利于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長此以往,勢必殃及整個民族素質,影響中國的國際競爭力。有鑒于此,為推進學校體育工作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法學的審視至關重要。筆者在查閱相關期刊論文和碩博士學位論文以及相關專著的基礎之上,對其進行篩選與分類,以“概念界定———歸責原則———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為脈絡并按照其現有研究的數量與成熟水平進行刪減,后作歸納與評述。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1.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之爭

概念是思維的邏輯細胞,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在其概念的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于確定當事各方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與責任認定后賠償原則的適用以及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目前,學界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有所差異,主要觀點如下:張厚福等(2001)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在體育教學或課外活動、運動訓練、學校體育競賽中發生意外傷害,造成重傷、殘疾、死亡等的重大事故[4]。鄧國良(2004)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所發生的學生實質性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事故[5]。郭修金等(2005)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學校組織實施的校內外體育活動,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6]。韓勇(2009)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在學校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運動訓練、體育競賽和學生在校自發進行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7]。李娟(2012)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組織實施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體育傷害事故[8]。

查看全文

市勞動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建峰職業技術學院系(以下簡稱乙方),現委托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安排建峰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實習。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

查看全文

體育保險法規健全論文

論文摘要:面對體育領域對體育保險的迫切要求,體育保險業作為體育相關產業的重要分支,我國的體育保險業正在努力與國際體育保險業接軌。通過文獻資料法、數理統計法、訪談法,對我國和發達國家的體育保險業的體育政策、法規進行比較研究,以期為我國體育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可行性建議。

論文關鍵詞:體育保險政策法規對策分析

一、何謂體育保險

體育保險,是指體育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并且承擔相應的體育風險的一種保險制度。體育保險不僅具有保險的一般功能特征,還有其獨有的特征:一是體育運動本身具有較強的親和力,喜愛運動、參與運動的人員眾多,而且覆蓋面廣;二是體育保險多以一年或幾年的短險為主,涉及壽險、財產險、再保險。不同的運動項目涉及不同的險項、險種設計、費率厘定,和運動項目的特點結合緊密;三是體育領域廣泛存在大量風險,且風險的發生未及性強,因此對保險這種分攤風險損失的工具需求量極大。

體育保險作為與體育產業關聯性極強的體育相關產業,為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規避體育運動本身存在的自然風險,起到防范訓練和比賽風險、安定運動員生活、保障中國體育產業和體育事業蓬勃發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舉辦的第29屆奧運會,2800億的投資計劃所形成的巨大保險市場引來了國內外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也為我國的體育保險產業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和機遇。所以,對體育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二、國外體育保險的發展概況

查看全文

跨國公司薪酬管理對我國民企的啟發

【論文關鍵詞】跨國公司;薪酬管理;民營企業;借鑒意義

【論文摘要】我國民營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尤其是薪酬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我國民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文章認為:IBM、諾基亞等大型跨國公司在薪酬管理方面的做法,時我國民營企業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我國民營企業從1978年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五大以來,一直保持了高速發展態勢,已成為我國經濟中一股舉足輕重的力量。但是,我國民營經濟在管理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人力資源管理尤其是薪酬管理方面的問題就更加突出。而在這方面,很多成功的大型跨國公司,比如IBM、諾基亞等的做法對我國民營企業的薪酬管理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民營企業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對薪酬缺乏理性的認識,薪酬制度不完善

部分民營企業老板將薪酬僅視做公司的純支出,因而對廠房、設備方面投資熱情頗高,對員工薪酬水平提高卻心有不甘。而且在界定公司一般薪酬水平以及每個員工的具體薪酬時,基本上是跟著感覺走。

查看全文

大學青年教師鼓勵式培養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高校;青年教師;激勵

論文摘要:針對高校青年教師積極性的激勵問題,從理念、目標、心理、創新等角度進行分析,提出對青年教師采取尊重激勵、期望激勵、物質激勵和綜合激勵等科學激勵的方法,使青年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得以充分發揮。

教師職業是一個高壓力職業。英國的調查表明:有1/5~3/5的教師感受到巨大的職業壓力。美國的研究顯示:有78%的教師感受到職業壓力,有37%的教師有嚴重的精神緊張和焦慮狀況。我國的研究者也認為:教師的職業壓力比其他職業群體更為嚴重。與此同時,由于受價值觀念、社會思潮、社會地位、利益分配,工作環境等因素影響,一些青年教師業務不精深,不注重知識更新,安于教一本書,照本宣科,對工作缺乏熱情,甚至產生厭教、棄教的心理。當現實生活與他們構設的理想化前景不一致時,還會造成心理的不平衡,產生逆反心理,表現出抵觸情緒和感情偏激等現象。

外在的競爭壓力、高度自我期許帶來的持久壓力和社會因素影響;以及激勵機制建設的滯后導致了當前高校青年教師工作積極性的偏低。如何運用有效的方法對對高校青年教師進行激勵,是一個復雜的、多變的動態系統,高校管理者要針對高校青年教師的主要特征靈活運用激勵理論,不斷尋求激勵的新手段、新方法,促成高校青年教師良好的工作態度和激發他們的積極進取熱情,進而提高學校管理效能,最終使學校的整體事業躍上一個新的臺階。

1樹立新理念,進行尊重激勵

古今中外的領導者,無不懂得尊重人的需要,他們總是通過尊重人的價值去爭取員工的合作,去提高組織的凝聚力。所以對高校青年教師也要給予必要的尊重。一方面要注意研究青年教師在自尊方面的需要和特點,尊重青年教師的人格,設法滿足他們的自尊需要。另一方面學校組織、領導、同事和學生要給予青年教師充分的尊重,尊重他們的進取心、好勝心和創新精神,尊重他們在缺點、弱點中埋藏著的優點、長處和閃光點。只有這樣,青年教師的優點和長處才能得以更好地發揮,從而更具有進取心和創造性。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