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向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1 18: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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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向論文

本科院校法學論文問題與戰略

本文作者:徐麗紅單位:德州政法學院

學位論文是本科生完成教學計劃的最后一個實踐環節,也是對學生4年學習情況的一次全面考查和總結。[1]其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與實踐能力,為下一步的研究生教育打下基礎,同時,在指導學習畢業論文的過程中,教師自身業務水平也得以提高。因此,各高校都無一例外地將學生的畢業論文作為檢驗學生是否可以順利畢業的標準,同時,指導學生畢業論文也成為教師的主要工作之一。

一、提出問題

畢業論文是高校畢業生在教師指導下,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針對某一現象或問題進行獨立分析和研究后形成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文章。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的一個分支,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應體現學術論文的特點。法學畢業論文雖然不像理科畢業論文那樣需要大量的實驗數據,但是,需要學生有敏銳的洞察力、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好的文字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新建本科院校屬于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的高等院校,作為后起之秀有其自身的特點,但是生源較差、基礎薄弱,所以,畢業論文的寫作往往達不到應有的實踐效果。作者結合多年的實踐教學經驗,欲對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學畢業論文指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對策及建議。

二、剖析問題

1.態度不夠端正新建本科院校的論文寫作往往是在第8學期完成,一般是在第7學期末分配導師,布置開題事宜,第8學期開始論文的寫作。而此時學生們往往忙于考研,考公務員,找工作等諸多事情,根本無暇顧及論文的寫作,或者很難保證把精力都用在論文的寫作中。但畢業論文是畢業的硬指標,因而學生只能在短暫的時間內造論文,論文的質量可想而知。大多數同學都有抱著僥幸心理:反正要畢業了,老師總會手下留情。指導教師,對此也無能為力。2.缺乏先期訓練在新建本科院校中,考試方法較為單一,盡管教務處會明確老師有自由選擇考試方式的權力,但由于程序過于繁瑣,所以,很多老師干脆直接采用學校統一規定的閉卷考試形式,而且試題最少要有四種題型,這樣就大大限制了教師與學生發揮,等于教師很少采用較為開放的、論述性的題目。加之課堂教學時間的壓縮,課堂教學大多用來講授,很難對學生進行開闊性必要性訓練。即便是在論述題中,很多同學只回答要點,不會展開論述,究其原因,一是學生知識積累不夠,課下閱讀少,思維不夠開闊;二是學生缺乏必要的訓練;三是課堂教學管理較為嚴格,教師缺乏充分發揮的空間與條件,導致老師的教學方法不夠靈活多樣。3.選題缺乏自由權讓學生自由選題,會選擇那些好說話、脾氣好的老師,而這會造成教師工作量的極大差距,近而影響老師年終獎的分配及職稱晉升。而改用學生和老師雙向選擇,又造成平均分配。因為各位老師研究的方向不同,這樣在照顧老師工作量的同時,難免會讓學生的選擇流于形式。尤其是平均分配名額,有可能會完全打破學生的選擇,使得原本選擇刑法方向的學生轉向選擇民法,導致原本對刑法感興趣的學生,必須寫民法方面的論文,結果是導師選擇了學生,而不是學生選擇了導師。這樣學生在論文的寫作中難免會存在抵觸,處理不好,就會導致學生的消極被動,論文的寫作反倒變成了大學生活中不愉快的經歷。4.對熱點與前沿關注不夠法學本科學生,主要的任務是學課程。但就業與升學的壓力,學生的功利性與目的性,決定了對課程關注的有限性。對專業必修課的重視程度遠遠大于專業選修課,而學英語的時間又遠遠多于專業課的學習。教師講授傳統的知識,學生聽課精力不集中,熱點關注不夠,創新性就會受到影響,所以到了選題時,往往不知道自己該選什么。他們認為資料多的好寫,而不愿意選擇新的熱點,擔心不好找資料。5.沒有掌握論文的寫作方法由于對論文寫作重視不夠,再加上缺乏對前沿與熱點的關注,因此,無論選題,還是寫作過程都存在嚴重的問題。大多數同學采用復制粘貼的方法,整篇大段的復制,把所引內容變成自己的觀點。能用自己的話把別人的觀點表達出來,不完全從一篇論文中抄,而是同時參考多篇材料,能寫成“五馬分尸型”文章的,就是好學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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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本科院校法學畢業論文

一、剖析問題

1.態度不夠端正

新建本科院校的論文寫作往往是在第8學期完成,一般是在第7學期末分配導師,布置開題事宜,第8學期開始論文的寫作。而此時學生們往往忙于考研,考公務員,找工作等諸多事情,根本無暇顧及論文的寫作,或者很難保證把精力都用在論文的寫作中。但畢業論文是畢業的硬指標,因而學生只能在短暫的時間內造論文,論文的質量可想而知。大多數同學都有抱著僥幸心理:反正要畢業了,老師總會手下留情。指導教師,對此也無能為力。

2.缺乏先期訓練

在新建本科院校中,考試方法較為單一,盡管教務處會明確老師有自由選擇考試方式的權力,但由于程序過于繁瑣,所以,很多老師干脆直接采用學校統一規定的閉卷考試形式,而且試題最少要有四種題型,這樣就大大限制了教師與學生發揮,等于教師很少采用較為開放的、論述性的題目。加之課堂教學時間的壓縮,課堂教學大多用來講授,很難對學生進行開闊性必要性訓練。即便是在論述題中,很多同學只回答要點,不會展開論述,究其原因,一是學生知識積累不夠,課下閱讀少,思維不夠開闊;二是學生缺乏必要的訓練;三是課堂教學管理較為嚴格,教師缺乏充分發揮的空間與條件,導致老師的教學方法不夠靈活多樣。

3.選題缺乏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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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法學人才培養探究

本文作者:鄧紅梅單位:武漢工程大學郵電與信息工程學院

截至2010年7月,獨立學院辦校已十一個年頭,總數量已達337所,承擔了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養任務,而獨立學院的法學本科在校生規模占所有全日制法學本科生在校人數的三分之一。另據統計,目前在全國337所獨立學院中,設有法學專業的獨立學院總數已達181個。2011年4月,全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年會上,西南大學育才學院院長何向東強調說,法學是傳統學科,全國有630所高校都開設有法學專業,學生約為29萬人,就業壓力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法學人才隊伍,獨立學院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推動學生順利就業,“培養什么人”和“怎樣培養人”是獨立學院人才培養模式的關鍵問題。我院法學專業自2004年獨立招生、獨立辦學以來,至今才歷經短短的8年時間。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何拓開就業市場,一直是筆者在教學中不斷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構建符合我院法學專業辦學特色的人才培養模式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培養模式應當包括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教師隊伍等內容。

一、培養目標的制定

培養目標解決的是“培養什么樣的人”的問題。在各校各專業培養方案中,培養目標列居第一位。培養目標的定位應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學生特點為基礎。目前,主要有研究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兩種培養目標,根據市場的需求和學生的特點,應用型人才可分為技能應用型人才和復合應用型人才。技能應用型人才針對高職高專學生而言,它強調以構建學生掌握職業崗位技能和操作性技術知識為依據,以培養學生具有扎實的職業技能、較深的崗位業務知識、較強的技術再現能力為重點,復合應用型人才主要針對一本、二本院校的學生而言,它強調以通識為基礎的深厚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較強的應用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復合應用型人才的能力培養要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關于對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中得到了證實,即把法學教育的重點強調為兩個方面———素質教育和能力培養。素質教育的核心是“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能力培養的核心是“運用法律管理事務和解決問題”。因此,很多學者把本科階段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確定為培養復合應用型人才。但是,由于獨立學院本科學生基礎知識相對薄弱,實踐需求相對較強,把復合應用型人才作為自己的培養目標顯然不妥。因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系統掌握法學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實踐應用能力、創新能力、社會適應能力的高級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才是獨立學院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準確定位。高級應用型人才與復合應用型人才相比有明顯差別,前者在法律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的深度方面、非專業知識掌握的廣度方面相對要求較低,但在動手能力、實踐能力、社會交往能力、團隊合作能力方面,高級應用型人才甚高一籌。

二、課程的合理設置

(1)完善理論課程體系。“教育實踐,就是以課程為軸心展開的。”理論教學體系的設置分為三大模塊,一是專業基礎課,二是專業方向課,三是專業選修課。法學專業基礎課是法學的精髓,是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具有法的精神和形成法學思維的基本訓練課程,是學習應用法學的基石、臺階和前提。在此環節,可把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根據該校專業優勢在專業基礎課和專業方向課中進行合理的歸類。筆者認為,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制史應當歸屬于專業基礎課,并把“法律英語”和“司法文書”納入到此模塊中。專業方向課應注重結合社會實際需要和自身辦學特色、辦學條件開設,既可開設國際法方向、經濟法方向、知識產權方向、民商法方向、環境法方向專業課程,也可開設政府法務方向、律師法務方向、市場法務方向和國際法務方向專業課程。專業選修課是結合學生愛好和自身辦學條件開設的科目,可開設《律師訴訟技巧》、《司法實務》、《談判技巧》、《非訴處理》、《證據學》課程,除了開設與法律密切相關的課程之外,還應依托本校的其他優勢專業,開設與法律有一定關系又與市場需求密切聯系的的課程,如《企業管理》、《會計學原理》。法律的這種培養方式也正如博登海默所說:“甚至在提高專業能力較為嚴格的法律教育專業階段,也必須提醒學生注意,法律乃是整個社會生活中的一部分,它絕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會科學中一個自足的獨立領域,能夠被封閉起來或者可與人類努力的其他分支學科相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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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刑法管理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重大環境污染事哉罪的刑法定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單位犯罪主體在刑法適用中的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政策——“零容忍”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法定犯,本質上屬于“違規犯罪”、環境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是否應當設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險犯、行為犯、如何確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個案是否屬于單位犯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理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抑或包括故意和過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否存在“共同過失”、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可否適用嚴格責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現行刑法實施以來,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爭議一直未斷,例如“明知故犯”、共同過失、環境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單位作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體存在的問題,刑法是否應當設立該罪的危險犯以及相關的刑事政策等。厘清這些問題對懲治和預防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論與實踐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明知故犯”;共同過失;因果關系;單位過失犯罪。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刑事立法中對環境犯罪作了規定。早在1979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第19條第3款就將國際環境犯罪列入可以引起國家刑事責任的4種行為之一。我國現行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用9個條文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的14種犯罪行為。其中第338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即“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346條規定了單位犯罪時的雙罰制。刑法實施以來,刑法學界對該罪的犯罪構成諸要件一直存在著爭議,實踐中的認識與做法也不盡一致。本文對其中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一些淺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哉罪的刑法定位

現行刑法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列于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這說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只不過是特定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即便該罪侵犯了公私財產權與公民健康、生命安全,那也位于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之后,屬于次要客體。因而有學者認為其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也有的認為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公私財產權與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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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論文:體育法的途徑抉擇與概述

本文作者:呂偉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法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

法學派———“部門法問題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法學派研究體育法多以規范分析為路徑,以三段論(大前提—規范、小前提—事實、結論)的邏輯推演進行所謂的法規范分析,這樣的研究被界定為規范法學下的方法論研究,其諸多流派中以奧斯汀、哈特、凱爾森、麥考密克等人構建的分析法學奠定了規范法分析的根基。其中,以凱爾森的最為極端、最為“純粹”。其理論核心最具特色的是“提出的一般理論旨在從結構上去分析實在法,而不是從心理上或經濟上去理解它的條件,或從道德上或政治上對它的目的進行評價。”[3]概言之,凱爾森的純粹法以法規范為前提,是從規范到規范的分析,僅在規范內部進行邏輯循環論證,是一個封閉、自洽的內部循環論證構造。我國法律體系自清末民初學習借鑒大陸法系成文法以來,基本的法律體系框架屬于大陸法系一派,而大陸成文法系學術研究注重概念的界定,邏輯的推演,從法條出發,逐一對法條進行解釋,力圖構筑邏輯嚴謹,體系完整,內容自洽的法體系。以我國法的體系為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律部門、民事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4]同時,在這些部門法之下還可以根據調整內容的不同再具體進行劃分。我國體育法學研究較多受到這種研究路徑的影響,諸多學者以成文法學術路徑構建體育法的學科體系,一系列典型代表著作開始形成,例如董小龍、郭春玲《體育法學》、張厚福《體育法理》、閆旭峰《體育法學與法理基礎》、韓勇《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張揚《體育法學概論》、湯衛東《體育法學》等著作。其中董著與韓著參照部門法的法律體系劃分模式進行體育法體系構筑,張厚福等四位學者以傳統的“競技體育、學校體育、社會體育”三分法為路徑,以體育分類理論劃分體育法學學科體系,并依照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的邏輯結構進行路徑研究。董著與張著為代表的兩種體系模式,雖然在分類框架下存在不同,但研究的手段和方法,并無實質差異,都是采以“邏輯”為中心的法規范分析為進路。受此進路影響,我國學術論文的撰寫也多采用用此種模式,例如周青山《體育法的概念與范圍》、童憲明《體育法學的學科研究》等論文。部門法與三分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對比兩種模式,筆者認為以部門法問題中心為進路劃分體育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不錯的研究進路,但相較而言,體育理論三分法的“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模式(以下稱三分法)則更為有利于學科體系的定位與發展。原因有三:第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文本來看,體育法立法設置為七章五十六條(現為五十五條),其主體結構是以體育分類理論進行的法條歸類。因此,以三分法的模式研究體育法,相較之下更為符合體育法研究的文本邏輯。再者,關于相關配套立法的研究,也多采用體育三分法為中心進行的相關立法。我國體育法著名學者于善旭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中,對體育法的學科體系有過精深的論述,其提出“以《體育法》為核心,建立體育法規體系,并將體育法規體系劃分為兩個層次10個部門法規的內容結構。[5]第二,從體育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看,體育部門基本是以三分法進行的行政機構劃分,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其行政行為中,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問題,但其發生的領域仍在社會、學校、競技這一場域之內,仍為該場域的主管機關負責協調處理。第三,體育法是體育共同體的法,制定體育法的目的是為體育共同體服務。體育社會領域內的規范對體育共同體最為有效力,相對而言,三分法的領域劃分是已然事實層面的問題,部門問題中心主義卻是應然層面的理論構想。從實踐角度而言,“部門法問題中心”路徑研究,是法學派圍繞“法律定性”所設計的運行機制。申言之,是法官對于發生的案件,做法律性質的診斷,屬于法律的“先決問題”,即屬于民事、行政亦或是刑事哪一類的問題。經過定性后,再從事“找法”的工作。然而,法律定性的“先決問題”,僅僅是法官處理案件時遵循的邏輯推理和分類處理的思維進路,對于體育實踐問題并無多大的實質意義。反觀“體育三分法”的路徑研究,從形式來看其也為一種歸類研究,但三分法是以領域屬性為“先決問題”的研究路徑,而不存在法律定性問題,其制度設計主旨在于體育實踐問題的分類管理,所處理之問題即便存在法律適用的情形,其首先做的也是一種直接“找法”的工作,即從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領域找具體法律規定的思維路徑。就此而言,以體育領域問題為中心,無論從實然層面和應然層面,還是從實踐操作角度而言,其都更為有利于體育法的學術研究。“部門法”模式與“體育實踐”模式的體系差異就目前體育法的學術研究來看,利用法理論移植來觀照體育實踐問題之研究,現是學術研究的主要階段。從1995年體育法頒布后,圍繞體育法條文的法解釋,到法學部門理論的全盤移植,被認為是體育法的實質所在。周青山在其博士論文《體育領域反歧視法律問題研究》中說到“我們要讓體育法更像”法。[6]言下之意,現在的體育法還不能稱作法,還缺少法學理論的根基,而這個根基可能指的就是上文所分析的“規范法學”方法論。周青山在其碩士論文《體育法的概念與范圍》中,富有前瞻性的以“部門法問題”為中心,構建體育法研究的范疇,其主旨以體育與部門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展開問題研究[7]。簡言之,如果體育領域內涉及到民事法律部門問題,就應適用民法及相關理論進行規范分析,對于體育特殊性的問題,可以進行新的理論創造,以此來豐富法學理論,但體育法涉及的民事問題,僅是特殊主體產生的民事問題,總體而言仍是民事問題,其他部門法問題以此類推。如按其構建的“體育實體法與程序法”模式,實踐中起主要規范作用的體育規則,則沒有立足之地,換言之即否定體育規則的法意義,但實踐中真正起到法規范作用的卻又是這些體育規則,周著等于將體育規則排除在了“體育法”之外,但頗為有意思的是周著對于體育法的定義則采多元化、廣義性的定義,由此來看周著劃分的體育法體系與其定義的體育法概念實質是一個二律背反的偽命題,其所討論的體育法僅是國家制定之法,排除了體育規則的存在。學者韓勇在其《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也以“問題中心”為走向,對體育法的學術進路做出了富有建樹的探討,但該文的“問題中心”不是部門法問題中心,而是以“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例如書的構架“體育與侵權、知識產權、傷害、糾紛解決等”[8]。其進路恰好與周青山相反,韓勇以“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不以部門法為前提,探討具體問題中可能會涉及某一部門領域的法律問題,但不對問題框定范圍。韓勇的“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的進路,同時在法律技術層面上解決了周青山構建的“體育實體法與程序法”命題困境,即體育規則的法律性問題。如果按照“部門法問題”中心的模式,其前提必然是部門法內的制定法,這樣做的后果使許多真正起到規范體育秩序的“體育規則”無法涵蓋在其之列。因為體育規則不具有法的形式特征,不能稱其為法,所以自然也就排除在體育法之外。而韓勇以廣義的體育法為前提,認為“體育法既包括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育法律規則,又包括體育各項目長期形成的規則(包括項目的競賽規則、技術規則、管理規則、處罰規則);既包括成文的規則,又包括不成文的規則;既包括各國國內的體育規則,又包括國際體育規則;既包括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則,又包括依靠行業自律行使的規則”[9]。關于體育法的廣義定義,學者郭樹理在對體育規則與法律規則進行比較后,總結認為應采取廣義、多元的“體育法”概念。其將體育法界定為“由體育運動的當事人自己創造的用以調整他們彼此之間的體育關系的習慣和慣例的總稱,這類規則具有自治性、專業性、國際性、文化性、傳統性以及非公力強制性的特點,但其中的一部分經過國家的體育立法程序,成為國家體育法律法規的一部分,則具有了公力強制力。”[10]韓勇采用的大體育法的定義,涵攝基本的研究范疇,其不同于以“部門法”為前提的體育法研究進路。應該說,韓勇的大體育法是一個涵蓋范圍更廣,涉及內容更全面的定義。就體育法的研究內容來看,狹義的制定法并非是體育法研究的主要內容所在,反觀體育項目長期形成的規則,由于對體育領域的影響力和實際規范效力,其則才是實然意義上真正的“體育法”。“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以“規范-規則”的二元路徑,很好的解決了體育規則的屬性問題,更有利于體育法學的學科發展。關于這個問題的探討,荷蘭ASEER國際體育法研究中心曾專門進行“Haguejointproposalonthedefinitionofsportslaw”學術主題研討會。對于體育法上的“法”,國際體育法學界從公法(publiclaw)與私法(privatelaw)的角度進行了闡述,認為體育法的研究兼具公私兩面性,公法部分涉及與國家和國際立法相關的部分,包括法律、條約和國際組織的決定、習慣法、判例法等。私法部分涉及國家和國際體育組織制定的規則、規章、體育習慣、體育紀律處罰、體育仲裁等內容。[11]我國學者賈文彤也提出“我國體育法體系應該包括軟法和硬法兩大板塊,它們按照法規范的公共性高低和剛性強弱順序排列進行組合,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譜系結構。[12]學者譚小勇、姜熙在《全球體育法引論》中也提出了法的多元創制催生全球體育法,并引證尤根•埃利希的“活法”來論證全球法的合理性。[13]2法學派———“普通法”判例問題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普通法是指發源于英格蘭,由擁有高級裁判權的王室法院依據古老的地方習慣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則,通過“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判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具備司法連貫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體內普遍適用的各種原則、規則的總稱。[14]其與大陸法的主要不同是大陸法主要是由大學教授完成的,“professor-made-law”(法學家法),而普通法則是從法院對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決中不間斷地抽出的“judge-made-law”(法官法)。[15]體育法的方法論研究受到判例法問題中心的較大影響。以郭樹理和黃世席兩位學者的學術研究成果最具代表性。兩位學者以“國際體育仲裁”研究為視角,以北京奧運會為契機,利用比較法的研究方法,對我國即將舉辦北京奧運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法律實證研究。郭樹理在其著作《體育糾紛的多元化救濟機制探討———比較法與國際法的視野》內,對一個個鮮活的司法案件進行解讀和分析,不斷歸納出體育法所具有的獨特原則,以此在“體育實踐”問題中涵蓋體育法的研究內容和體系范圍。[16]黃世席在其著作《國際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研究》中,對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多個代表性經典案例進行歸納分析,也對體育法的基本原則、體育法的學科性質等問題,從比較法的層面給予了一定的分析。[17]兩位學者的研究,具備一定的高度和水準,豐富和開闊了學術研究的視野。他們的著作讓我們了解到體育法的形成、成長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讓我們清楚的在具體鮮活的案例里,了解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庭的仲裁員在無先例可供選擇而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時,是以什么原則指導其對處理案件的原則進行的選擇,是什么力量迫使仲裁員必須遵循先例。具體來看,兩者的研究是從案件事實出發,以問題為中心,利用案例、判決書、統計數據、體育機構政策的改革和效果等事實進行分析,有別于大陸法系,從“法條”出發,以概念為前提,進行法體系內部邏輯的推演。相較部門法問題中心的大陸法研究路徑,判例法問題中心的研究更具體、更真實,更有利于體育法的現實發展。

體育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

體育學科是一個綜合研究學科。其涉及到運動醫學、生理學、心理學等自然學科的內容,也涉及體育管理學、體育社會學、體育經濟學、體育法學等人文社科的研究內容。體育法學作為體育人文社會學下的二級學科,發展有其歷史必然性,使用法律的手段調整和規制體育,從法規范的嚴格意義上說,應從學校體育說起。如果從韓勇的大體育法來看,則從體育規則的起源就可以算起,但筆者這里主要擬從規范的法沿革算起。體育領域為何會出現使用法律作為調整的現象出現,而且直至今日已成為主要的手段,這與體育運動的發展密不可分。體育理念———發展與變遷的歷史沿革我們知道體育運動經歷了幾次大的發展。從顧拜旦到羅格為首的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變遷,讓我們認識了不一樣的體育,例如體育的軍事說、教育說、社會說、娛樂健身說、文化說等體育理念的認識變化。我們對體育的本質認識逐漸發生著改變。有如學者熊歡所言,“可以說體育是從身體的運動到社會的運動之嬗變,在這一變化中我們看到了體育,不僅從教育的角度所具備的功能論,還可以從體育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體育是一種政治制度,體育是一種經濟現象,體育是一種傳媒方式,體育是社會意識形態的折射,體育是一種全球一體化的當代人類實踐活動等,所顯示出的體育作用論。”[18]從功能論到作用論,折射體育的發展變遷。而對于體育法的研究來說,在體育法的本體“體育”的變化下,體育法的學科研究也從學校體育法令走向社會體育法令與競技體育法令之場域變遷,體育功能的擴大使得體育法的研究主體和范圍也擴大。認識體育的本質,是認識和研究體育法研究的邏輯起點,因為,我們所要研究的是因體育而生之法,而不是制定體育之法。現許多法學派研究學者,在未認清體育發展之本質時,便從先驗之形而上開始以“法本位”構造體育法,規范體育法,這種不以體育問題為中心的“先驗概念”主義研究,往往導致理論研究與實踐相脫節。因為,再完美的理論也是要為實踐服務的,否則其永遠也只是空洞的“教條”。當下我國體育法的尷尬境地,其本本的紙面法,鮮有落地轉化為實踐法的現狀,可能就在于未能立足于實際問題,以至于被學界長期詬病。體育畢竟是一種身體社會實踐活動,一切法律應來自體育實踐活動的需要,這才是以問題為中心的學術理念提出的真實要義,而不是概念之下的問題中心。體育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體育法的發展在體育領域內,不能逾越一個藩籬,即體育法是體育所生之法。體育問題是體育法的前提所在,沒有體育問題的法,就不是體育法,僅是臆造法。體育法應以體育問題為中心,構造體育法。體育現象是體育問題的征表,以經驗事實為出發點,對體育現象進行實證的分析是體育學派的主要研究方法。體育學派學者研究的方法注重對現象、成因、對策的分析,喜歡對歷史沿革、體育體制、成因、對策進行論證,但如此的研究,多少給人有缺乏理論邏輯分析的空洞性感覺。這種研究方法到最后,逐漸演變成了學者們倚重的價值、倫理、心理的應然分析,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體育學內常常有學者在論文中高頻率地使用“應該”二字。這種研究方法并非不可取,而是要在分析的過程中,以具體的經驗觀察和分析,實證研究主要依靠的就是經驗分析,研究不能僅現象探討,在現象背后更需要做的是本質的分析和理論的歸納。法學研究也注重現象、成因等問題的探討。例如從法學流派的研究來看,存在自然法學派、法社會學派、歷史法學派等諸多學派的學術進路研究,這些研究為豐富和提升法學研究奠定了豐厚的基礎,圍繞法的解釋提供諸多有價值的素材,各派研究之間僅存在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不同,但都是研究法的生成條件、法的起源、法的變遷、法的功能、目標。法學研究在注重現象、成因的分析下,更注重現象背后的理論構造,不論英美法系以“判例”為邏輯起點,亦或大陸法系以“法規范”的法條為起點的邏輯構造,兩派都非常注重現象背后的理論構造。以純粹法學派的凱爾森最為突出,其研究注重規范體系內邏輯自洽的推理,強調體系性的構建。從這點來看,其對體育法理論的未來研究,有較大的指引和借鑒價值。

一個屋檐下的學派對立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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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法哲學的理論與方法

【關鍵詞】刑法學刑法哲學刑法理論

【內容提要】與司法刑法學相對應的是立法刑法學,不應否認立法刑法學的必要性。基礎刑法學是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的基礎科學,但基礎刑法學并非刑法哲學,也不是學科大雜燴。在核心刑法學之外,還有邊緣刑法學。刑法哲學是關于刑法的哲學,也是關于刑法學的哲學,將刑法哲學與刑法學相分離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方法論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從于、服務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說方法從來不是自我決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一種刑法理論未必是哲學式的,而刑法理論觀則必屬于哲學問題,只不過不是一般哲學問題,而是刑法哲學問題。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司法刑法學的理論與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這并不是一個價值判斷,而是一個事實判斷。因為,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無論是習慣刑法,還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實踐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過這種司法模式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行政之間的關系都經歷著歷史的演變。

應該說,在這方面,我國刑法學者具有高度共識,即致力于為正確解釋和適用刑法而從事理論研究,是刑法學者的基本使命。但是,萬萬不要以為,在這個領域,刑法理論觀已然成熟和沒有問題了。筆者認為,在高度共識之下掩蓋著一個嚴重通病,即沒有真正從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實判斷出發建構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論。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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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學研究初探

摘要: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不僅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更為國際刑法學的自我完善提供手段和工具,為國際刑法學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藉用范式理論檢視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和方法徑路,可以肯定的是,國際刑法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的范式研究過于稚嫩,需要運用范式理論的成熟經驗,從價值關懷、司法實踐、方法自覺、學術聚力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研究,以幫助國際刑法學這門學科走向真正成熟。

關鍵詞: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學;范式

作為一個“稚氣未脫”的年輕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一種全局性的視角一覽概貌,從而在有限的共識中去重新審視和理解國際刑法學。對于這種“總體性檢視”而言,范式理論無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們有意跳出學界關于范式形態的爭論,而將重點置于彰顯范式獨特的邏輯格調,突出其對于認識和檢視國際刑法研究的學術價值。進而以范式理論為施力點,廓清國際刑法學的價值設定、問題場域、知識架構、方法徑路,以確定國際刑法學的獨立品格,并在整合與梳理的基礎上,反思并針砭國際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動國際刑法研究的勃興。

一、“范式”的學術功能與國際刑法學

“范式”一詞自時興以來,由于其常常被不經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隨而來的是千秋各異的概念形態,“范式”連同其伴生詞“范式轉換”已經令人尷尬地隨處可見,說是“范式濫觴”也不為過,連庫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認“范式”這個詞已經失控了[1]。因此,要想運用“范式”重新審視國際刑法學,必須拋開那些眼花繚亂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歸庫恩。我們認為,范式是指學術共同體的世界觀,以及在觀念價值指引下劃定的論域范圍,構建的知識框架和適用的研究方式,是一個以價值信念為內核,統籌研究范圍、體系架構、分析進路的學科范疇;同樣,范式也是一個集范式確立、范式內部完善、范式轉換一系列過程的靈動的學科分析思路。應當承認,庫恩在科學巨變,學科更迭、橫斷、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創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論,這對于研究邊緣學科、新興學科的演進和發展尤為重要,對于國際刑法學更是如此。因為,范式理論不管是在實然方面分析國際刑法學的學科體系,考量學科發展程度,還是從應然出發洞見國際刑法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優化調整學科走向上,都頗具啟發性。一方面,范式理論具有強大的整合力與規范力。當前國際刑法學的研究可謂是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禮、爭論不休,亟待歸攏與厘清。但國際刑法學觀點眾多、理論繁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地進行梳理與整理,而范式思考則提供了整合國際刑法學的契機。范式作為一種分析理論,一種邏輯連貫的研究思路,不但整體性地、鋪開性地對整個國際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敘事,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地選取國際刑法學的立場、視野、邏輯及方法這四個層面進行細致思考,對國際刑法的價值信念、問題界域的劃定、學科體系的構造及研究方法與論證徑路選取進行生動反映。不僅如此,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還為國際刑法的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學術研究處于雜亂無章、混沌無序的狀態,并且能夠凝聚學術群體,搭建學術平臺,構筑學術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還表征著一種學術傳統和學術品格(學術形象),標志著一門學科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和“成熟標志”[2]。換言之,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確立也是國際刑法獨立學科的確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論還是學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為學科的發展和革命提供動力。對國際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應當是持續的、不間斷的,這樣才能在梳理整個國際刑法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問題。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細節性的,只需加強關注、適當調整,便能使國際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趨成熟,而有的卻是整體性的范式危機,必須要通過范式轉換來實現學科的突破。作為起步較晚的交叉學科,國際刑法學急需通過范式理論了解國際刑法研究的實然狀態,并借助范式理論流動的、發展的眼光明確國際刑法研究的應然形態,運用范式理論進行學科定位,整合學科資源,透視學科體系,進而完善國際刑法研究的本體論與方法論。

二、范式理論檢視下的國際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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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研究方法

摘要:國際法學問題研究中最常用的三種研究方法是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但在目前的研究運用中都存在一定的誤區:比較研究中出現了大量為了拼湊字數而選取重復比較對象的情況;實證研究中,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缺位的情況也值得關注;而這兩個問題均與缺乏扎實的文獻研究有關。在以上三種方法之外,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也值得借鑒、引入國際法學的研究中。

關鍵詞:國際法;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

翻開任何一份國際法領域的科研項目申報書,在“研究方法”這一欄幾乎都能見到這樣的方法羅列:比較研究、文獻研究、實證研究。以上三種方法是在國際法學學科的問題研究中,甚至是整個法學領域的科學研究中,都是得到廣泛接受和運用的主流研究方法。雖然是老生常談,寫各種報告、申請時總掛在嘴邊、寫在紙上,但是對于這三種常用的研究方法的真正內涵和實際使用,事實上還存在一定的誤區和盲區。本文旨趣在于在筆者日常的研究學習的體會之基礎上,討論國際法學問題研究中常用的三種方法———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在研究及寫作過程中的運用可能遇到的問題和誤區,并探究是否還有新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鑒、引入國際法學的研究中。

一、三種傳統方法在運用中可能存在的誤區和盲區

(一)比較研究。典型的比較研究方法的使用過程大致如下:在某一具體問題上,在兩類國家中分別選取幾個樣本與我國進行對比。一類是相對比較有經驗的國家(大部分情況下在英美、歐盟、德國、日本等國中選取),另一類是和中國類似的起步較晚、國情相近的國家(大部分情況下在印度、韓國等國中選取),有時還會選取在這一問題上未有動作的國家作為比較對象(如在自貿區戰略研究中,選取未發展自貿區戰略的國家)。通過對比分析其他國家相關問題的實踐和研究,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分析中國的實踐存在的問題,借鑒他國的長處,整理出可取的發展經驗。1.比較研究方法的優點比較研究方法在近些年的法學研究,尤其是國際法學研究中被越來越多的運用。不可否認的是,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國際法律關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1]的內涵有著不可分割的重要聯系,但與此同時,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比較研究的方法在科研論文撰寫中,因其所具有的以下兩大優點而受到作者歡迎。首先,充實文章內容。對于同一法律問題,不同的國家與地區的做法即使在大方向上遵循相似的解決思路,但在具體實踐中必定有其特色所在。因此,無論想寫多長篇幅的文章,亦無論作者在能力上對于每一種實踐能做到多詳細的分析,只要選取足夠數量的樣本,總是能夠在字數上達到要求。其次,豐富表現形式。兩方或多方經一番比較之后,在小結部分列出一張表格,既梳理了前文的論證成果,又給文章增添了圖表的表現形式,使得文章不只是密密麻麻的方塊,表達方式上有所變化。2.比較研究方法使用中的問題從以上對比較研究方法的優點的描述中,我們就不難發現,在比較研究方法的使用中可能存在這樣的誤區:選取的對象缺乏代表性,或者,為了湊字數而選取多個雷同的研究對象,從而導致某一部分的比較研究缺乏學術價值。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比較研究被普遍當做一種很簡單的方法,在選取比較對象的時候,想當然地直接投向英美德日等傳統上認為法律制度更先進的國家的懷抱;殊不知比較研究的基礎應該是廣泛的閱讀和收集,繼而在大量比對的基礎上,最終選取一個或幾個對象。另外,在選取了合適的比較對象之后,更重要的是將二者之間的比較分析做得透徹。目前大量的比較分析都停留在表層的現象面,比如將美國的規定與中國的規定分別羅列,篇幅長者可能再附上一兩個案例,之后總結美國與中國有什么不同、中國應當向美國多多學習,最后收尾完篇。然而,現象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不同,中國在立法時為什么沒有借鑒美國的立法模式,這與中國現今的社會條件、經濟政治環境、民眾接受程度都分別有哪些關系,對以上的問題均缺乏分析和解答。因此,比較研究方法雖然在國際法學論文寫作中的出鏡率頗高,但真正對其運用的效果并不理想。比較研究方法不應當只是作為拼湊字數的法寶被使用,廣泛的閱讀、涉獵才是支撐比較研究的堅實基礎。(二)實證研究。1.所謂“實證研究”實證研究在近年來國際法學的研究中是一個日漸受到關注的新熱點,眾多教授學者也一再強調其重要性。宋連斌教授指出,脫離了實證研究的國際法學研究存在兩大弊端:其一,模糊了國際法之法學性質,而更偏向于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其二,沒有實證研究作為支撐,使得研究成果之說服力欠佳[2]。有鑒于此,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學研究中開始出現實證研究的影子。為什么說是實證研究的“影子”?我們來看國際法學科研項目申報書中在研究方法一欄關于“實證研究”的常見闡述:在現狀解讀、困境分析、對策思考的多個層面上,注意結合各國的典型案例,并收集近期發生的最新案例,從實踐角度發現問題、著手研究、解決問題。這一思路在精神上的確與實證研究致力于回答“實際是什么”的精神是一致的,重點落在對案例的收集和分析上,可以說事實上是將實證研究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一種方法。不可否認,這的確也是一種實證研究,但這種研究方法更偏向于定性研究,在觀察、描述的基礎上對現象嘗試進行解剖和分析,從紙面上來到紙面上去,缺乏數據和圖表的支持。2.對白建軍教授實證研究的分析學習如果拜讀國內法學界致力于實證研究的白建軍教授的一系列實證研究作品,便不難發現,一份扎實的實證研究需要大量的樣本數據及多角度的數據分析統計結果支持,質言之,實證研究中定量分析不可缺位。以白建軍教授的《法學博士論文選題創新性實證分析》[3]一文為例,白建軍教授以刑法學的學術論文選題為研究對象,選取了中國大陸1987—2005年的全部刑法學、犯罪學的博士論文共351篇作為研究的數據樣本,探討的主題是論文選題與學術創新之間的關系。在一般的統計學意義上,樣本數量大于30即可被視為“大樣本”[4];白建軍教授所選取的樣本數量已達到351個,且限制在了同一學科同一地區內在連續一段時間內取樣,可以說取樣過程考慮了多個因素,具備了一定的客觀性和周延性。但在文章的第一章,白建軍教授仍舊不厭其煩地從多個方面論證了這一取樣的科學性:(1)能否用論文題目代替選題;(2)博士論文能否作為整個學術科研界的代表;(3)對刑法學、犯罪學論文選題的研究結論,能否推廣至法學其他學科、甚至于整個社會科學。在對樣本的數據分析中,白建軍教授首先從問題類型、學科領域、問題容量三個角度對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再將三個角度兩兩組合,排列出三個新的角度再進行分類統計及排序;在基礎數據分析之后,白建軍教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從文章所想要探究的選題與創新性的關系這一主題出發,從研究傾向和出新模式兩個角度引入新的變量,對樣本數據再次進行分割和統計。暫且撇去文章的具體分析與結論不看,單就這一步一步對一個較為龐大數量的樣本的逐步切割、分類和統計而言,白建軍教授的這篇文章不僅僅是將定量分析作為一個分析方法,而事實上是將定量分析作為了整篇文章的最重要的部分,定量分析才是文章的主體,也是結論最重要的論據和論證。這可能與我們慣常的對法學論文的印象大相徑庭,但這才是實證研究應該學習和前進的方向。(三)文獻研究。無論是以上提及的比較分析、實證研究兩種研究方法,還是其他的案例分析、歷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事實上都必須建立在文獻研究的基礎上;可以說,文獻研究是國際法學研究、甚至于法學學科和整個社會科學學科最重要的研究基石。在以往的研究中,對于文獻研究所給予的關注是少之又少的。畢竟,在大多數人眼里,所謂“文獻研究”等同于“閱讀文獻”;而“閱讀”這件事對于做研究的學者、研究生而言已經做了十幾甚至幾十年,又有何特別值得討論之處呢?首先應當明確,“文獻研究”不等于“閱讀文獻”,或者說,“文獻研究”之范疇應當遠遠大于“閱讀文獻”。“文獻研究”這一研究方法,事實上涵蓋了從檢索文獻、搜集資料開始,至閱讀文獻、摘抄筆記,再到整理匯總、提煉升華的整個過程。這一誤區導致了兩個盲區:在以往的文獻研究過程中,我們將主要的精力都花在了“閱讀”上,而忽視了在檢索搜集和匯總梳理這兩個環節。也正是因為這兩個環節被忽視,才更有可能導致了前文所述的兩個問題:(1)在比較研究中,比較研究的對象選取不當,因為部分可能更適合作為比較研究對象的文獻資料并沒有被搜集整理;(2)在實證研究中缺乏定量分析,因為一方面缺乏定量分析的基礎———大量的數據,另一方面缺乏對數據的歸納、分類和總結。由此可見,文獻研究不僅是其他研究方法實施的重要基礎,在日常的學習和科研寫作中,也是對作者搜集整理資料、歸納匯總能力的訓練和提升;而對于國際法學的研究者而言,由于文獻資料常以外文形式存在,對我們的檢索能力、語言運用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都更具考驗。

二、新方法引入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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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恢復性司法探究論文

摘要:“恢復性司法”是近年來流行于西方刑事司法領域中的一項新制度,是對長久以來多數國家所奉行的以國家追訴為標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監禁刑為中心的刑罰結構的突破。那么,究竟這種制度的存在有多大的現實合理性?是否有引入我國的必要?文章對此進行闡述。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刑事司法模式;監禁刑

一、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及淵源

恢復性司法是以修復犯罪給被害人、社區以及犯罪者本人的創傷為目的,通過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之間和解、協商、多方參與的會談,通過給被害人補償、使罪犯參加社區勞動等,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與秩序的司法制度。目前國際上較為通行的恢復性司法的定義是:恢復性司法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關涉各方共同解決犯罪問題,處理犯罪的后果的過程及其對未來的意義。恢復性司法一詞,是20世紀70年代由美國學者巴內特所提出的,而世界上第一個恢復性司法案例發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據估計,截止到20世紀90年代末,歐洲共出現了500多個恢復性司法計劃,北美的恢復性司法計劃也達300多個,世界范圍內的恢復性司法則達1000多個。同時聯合國也對恢復性司法也給予了肯定和支持并于1999年通過了《制定和實施刑事司法調解和恢復性司法措施》的決議。

二、恢復性司法在我國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需要公平和正義的呼聲,愈加強烈。尤其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戰略任務,這正是實行恢復性司法的政策基礎。想要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為達到此目的,必須探索和研究新的解決方式。恢復性司法符合我國刑事司法的改革方向,從對犯罪的懲罰和報復轉向對犯罪的教化、改造,對受害人的撫慰、賠償和社會關系的恢復,從而達到減少社會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所以說恢復性司法是司法部門追求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體現司法的人性化,適應現代社會司法理念的充分體現,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沒有嚴格的恢復性司法模式,只在刑事訴訟的部分程序和環節有間接的、近似性的表現,如刑事自訴案件的允許和解、撤訴,公訴案件輕微犯罪的不起訴、免于刑事處分以及緩刑判決等,但上述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恢復性司法模式。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我國越來越多地吸收了西方一些司法理念,恢復性司法在西方得到發展的同時,在我國也基本具備了理論運行的平臺和實踐操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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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刑文化看死刑的走向論文

提要:關于死刑的存與廢的問題,在世界范圍內已經爭論了200多年。自從1764年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見解以來,人們從尊重生命權和天賦人權的角度,對廢除死刑進入了廣泛深入的論證。由于死刑有著久遠的歷史,它既是一個最古老的刑罰方法,又是一個被認為具有最大威懾力的刑罰方法,因此人們對于死刑的存與廢,產生了重大的分歧認識,始終沒有得出統一的廢除死刑的結論。就世界范圍的情況來看,歐盟各國事實上已經廢除了死刑。筆者試圖沿著我國死刑文化的走向,分析我國對待死刑制度的應有態度——“死刑限制論”,并予以論證。

關鍵字:死刑刑法文化死刑限制

(一)、中國死刑文化的梳理

一、刑法文化的概論

1、法律文化的詮釋

法律文化是法學的基本范疇和重要的論題,法律文化是法律現象的社會化、固定化、規律化,是法學研究的重要部分。法律文化是一個博大精深的法律概念,就如同人們對文化理解的多樣化,在理論上對于法律文化至今沒有一個統一和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現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結構決定的、在歷史進程中積累下來的并不斷創新的有關法和法律生活,特別是權利和義務的群體性認知、評價、心態和行為模式的總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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