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管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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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管理論文

工商管理分析能力培育形式

在工商管理類研究生的培養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學校注重學生的實際分析能力,對于碩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的培養也是研究培養單位的工作重點。碩士學位論文質t是體現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最好指標,碩士學位論文從研究方法上分主要有兩種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其中實證研究要求作者通過實際的調查研究并經過數據分析來證明理論假設,對作者的研究能力要求較高,所以實證研究碩士論文寫作情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一校的科研能力。

一、碩士學位論文實證研究現狀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和中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收錄了各高校的優秀碩博士論文,數據庫按照嚴格標準收錄的文章體現了碩士和博士研究生論文中的優秀作品,具有很強代表性,能夠體現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學術研究水平。川通過檢索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自l郊冷一2(X刀年收錄的優秀碩士論文,在本研究中主要檢索了工商管理類的優秀碩士論文,學科類別有企業管理、市場營銷、旅游管理、會計學等,發現全國8所財經類高校工商管理類優秀碩士學位論文中實證論文比例普遺較低,檢索結果如表1: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發現,全國8所財經類高校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收錄的工商管理類論文中,1999一~2008年間共有626篇,其中實證類論文只有33篇,占總數的5.27%。在研究工具上,以SPss的應用較為普遍,結構方程軟件應用很少,碩士論文的研究普遍還停留在實證研究的初級層次。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為例,200斤一2008年該校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和旅游管理等三個專業的碩士論文中實證論文情況如表2:從表2可以看出,雖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X哈一2008年的碩士論文中實證的比例逐年提高,而且總體的比例也超過了10%,但是實證論文主要集中在市場營銷專業論文中,實證論文在專業分布上還不普遍,沒有引起各專業的普遍認識;在實證質量上,實際調研的數據分析處理方法主要局限于因子分析,研究變量間因果關系論文較少,數據分析工具主要是sPss,能夠用到結構方程軟件的論文沒有,這說明論文質量雖然有所進步但是學術水平一般。

二、國內主要期刊學術論文實證研究現狀

雖然國外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重視實證研究方法在學術研究中的普及和應用,但是實證研究在國內到上世紀卯年代才受到重視并逐漸開始流行起來。與碩士學位論文實證研究層次較低相對應的情況是:國內頂尖的學術期刊越來越重視實證研究,而且重視研究的深度和規范性。在此,我們選取了國內六種學術期刊做文獻計量分析,分別為《管理世界》、《心理學報》、《南開管理評論》、《中國工業經濟》、《中國管理科學》和《科研管理》,因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歸到工商管理學科大類,近十年有關人力資源管理領域在理論和實踐上發展迅速,能夠代表工商管理領域理論研究所呈現的特點。本研究中主要統計分析了1997一2加7年間在以上六種學術期刊中人力資源管理類學術論文的發表情況,截止2加7年12月這六種期刊上共發表人力資源管理類論文563篇,具體情況如表3所示:從表3可以看出,國內這6種重要的學術期刊10年間發表的人力資源管理論文中,實證論文比例很高,在1997一2001年間,這些期刊發表的人力資源管理論文共146篇,其中實證論文56篇,實證比例為37.58%;2加2--刁(X)7年間,論文總數為414篇,實證論文233篇,實證比例為56.28%;1997一2007年間,論文總數為563篇,實證論文289篇,實證比例為51.33%。其中側重心理學研究的《心理學報》十年間共發表人力資源類論文%篇,其中實證類論文93篇,實證比例高達%.88%;實證比例較低的如《科研管理》,其實證比例也有23.6%,說明實證論文逐漸成為學術論文的主流趨勢。就論文分析工具而言,以《管理世界》為例,1997ee2(X)1年間發表的16篇人力資源管理類實證論文中,僅有1篇用到了SPss,13篇用excel做了簡單的描述分析;而在2002一2(X)7年間發表的53篇實證論文中,用到SPsS的有41篇,比例高達80.39%,用到結構方程軟件如LISREL或者AMOS的有20篇,比例為37.74%(sPss和結構方程軟件一般配合使用,同一篇論文中可能同時使用兩種分析工具),論文在分析的深度和規范性上都有很大的提高(本處限于篇幅不再論述其他期刊的論文的分析工具使用情況),說明學術論文越來越重視論文的分析深度和規范性。

三、培養碩士研究生實證分析能力的模式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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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高材生實證能力鍛煉

在工商管理類研究生的培養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學校注重學生的實際分析能力,對于碩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的培養也是研究培養單位的工作重點。碩士學位論文質t是體現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最好指標,碩士學位論文從研究方法上分主要有兩種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其中實證研究要求作者通過實際的調查研究并經過數據分析來證明理論假設,對作者的研究能力要求較高,所以實證研究碩士論文寫作情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一校的科研能力。

一、碩士學位論文實證研究現狀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和中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收錄了各高校的優秀碩博士論文,數據庫按照嚴格標準收錄的文章體現了碩士和博士研究生論文中的優秀作品,具有很強代表性,能夠體現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學術研究水平。川通過檢索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自l郊冷一2(X刀年收錄的優秀碩士論文,在本研究中主要檢索了工商管理類的優秀碩士論文,學科類別有企業管理、市場營銷、旅游管理、會計學等,發現全國8所財經類高校工商管理類優秀碩士學位論文中實證論文比例普遺較低,檢索結果如表1: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發現,全國8所財經類高校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收錄的工商管理類論文中,1999一~2008年間共有626篇,其中實證類論文只有33篇,占總數的5.27%。

在研究工具上,以SPss的應用較為普遍,結構方程軟件應用很少,碩士論文的研究普遍還停留在實證研究的初級層次。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為例,200斤一2008年該校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和旅游管理等三個專業的碩士論文中實證論文情況如表2:

從表2可以看出,雖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X哈一2008年的碩士論文中實證的比例逐年提高,而且總體的比例也超過了10%,但是實證論文主要集中在市場營銷專業論文中,實證論文在專業分布上還不普遍,沒有引起各專業的普遍認識;在實證質量上,實際調研的數據分析處理方法主要局限于因子分析,研究變量間因果關系論文較少,數據分析工具主要是sPss,能夠用到結構方程軟件的論文沒有,這說明論文質量雖然有所進步但是學術水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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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崗實習對班級管理能力的影響

摘要:通過運用課堂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心理教育能力三個變量對頂崗實習前后高師生的班級管理能力進行定量和定性的比較研究,結果表明,頂崗實習對高師生班級管理能力具有正影響,影響程度按課堂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心理教育能力依次遞減。

關鍵詞:高師生;頂崗實習;班級管理能力

一、頂崗實習高師生班級管理能力

班級管理(classmanagement)是圍繞班級目標所進行的組織管理、活動管理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總和〔1〕。教師的班級管理能力是教師的重要能力之一,美國的《威斯康辛州教師資格專業標準》中規定,教師應“具有管理課堂的能力,理解個人和群體動機及行為,以便創造一個鼓勵積極的社會交往、主動參與學習與自我激勵的學習環境”〔2〕。鑒于頂崗實習生僅在實習學校工作數月,其參與的班級管理工作具有漸進性、局限性和特殊性〔3〕〔4〕。頂崗實習高師生班級管理能力是頂崗實習高師生在原有班級建制基礎上,快速進入角色,協調各項教育資源,采取恰當方式,有計劃地推進課堂管理、組織活動管理、學生心理教育等工作,并完成教育任務的能力,見下圖。

二、頂崗實習高師生班級管理能力培養方略

頂崗實習開展以來,為優化實習效果,提高頂崗實習高師生的教育教學能力,諸多專家學者獻計獻策,提出了很多卓有成效的頂崗實習培養方略〔5〕〔6〕。筆者結合自身頂崗實習經驗及訪談調查結果,在原有培養方略的基礎上創新培養思路、改善培養方法,并利用駐縣管理工作的方便,在頂崗實習高師生中實施培養方略。方略一:搭建平臺。利用QQ群、微博、博客、微信等網絡媒介,搭建獨具特色功能的長效網絡平臺,定期進行問題答疑和主題討論,邀請管理專家答疑解惑,及時解決班級管理問題,不留問題死角。建立如此之多的網絡平臺看似冗贅,但利用多元網絡平臺進行交互,可以使頂崗實習高師生積極工作,快速找到自己所需、對號入座,及時解決問題。方略二:專家引領。為頂崗實習高師生和國培教師之間搭建橋梁,充分利用“國培計劃”資源,在頂崗實習中,邀請年輕“國培教師”對頂崗實習高師生進行班級管理經驗交流和問題解答。定期邀請管理專家(心理學專家、教學論教師、優秀班主任)對頂崗實習高師生進行理論和實踐的引導,督促他們快速進入角色,明晰班級管理相關事宜,增強班級管理洞察力,先讓其“敢管”,而后再通過針對性的指導,達到“會管”和“管好”。方略三:多元活動。一方面,組織頂崗實習高師生進行獨具地方特色的頂崗實習班級管理經驗分享,使他們互相學習、互相促進,每月經自我舉薦或同學推舉,選出班級管理能力突出的頂崗實習高師生為大家撰寫經驗分享報告;另一方面,組織頂崗實習高師生進行以班級管理為主題、以情境模擬為形式的競賽,在競賽中增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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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領域技術研究新使命

一、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在國外

國外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發端于英國劍橋大學學者哈格維斯(D.H.Hargreaves)1999年在英國教育研究集刊(BritishJournalofEducationalStudies)發表的《創造知識的學校》(Theknowledge-creatingschool)一文。[1]這幾乎成為日本著名知識管理學者Nonaka1991年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的傳世名作《創造知識的公司》(Theknowledge-creatingcompany)8年后在教育領域的一個遙相呼應,因而哈格維斯這篇論文被認為是目前國外研究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最直接而重要的一篇文獻。2000年哈格維斯又一篇力作《教師和醫師的專業知識之生產、媒傳及應用:一項比較分析》(Theproduction,mediationanduseofprofession-alknowledgeamongteachersanddoctors:acomparativeanalysis),首次將研究的視角切入到教師的專業知識管理方面,因而又一次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在推動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方面,國際經合組織(OECD)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國際經合組織下屬的教育研究與創新中心2000年出版了《學習社會中的知識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intheLearningSociety)論文集,該論文集收錄了關于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方面的一些重要研究論文。[2]教育技術專業英文雜志《EducationalTechnology》從一種促進教育技術專業發展獨特視角密切關注著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從1999年到2003年,一共刊發了3篇關于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論文(如表1所示)。由于《EducationalTechnology》是一種世界性學術刊物,因而它對于引領全世界廣大教育技術專業人員積極投身于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促進作用。在推動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方面,我們理當特別提到美國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協會(ISKME,InstitutefortheStudyofKnowledgeManagementinEducation),這是一個致力于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推廣、應用的非贏利性機構。2002年12月,ISKME和另一個美國著名的知識管理研究機構舊金山灣地區和硅谷知識管理論叢(theSanFranciscoBayAreaandSiliconValleyKnowledgeManagementCluster)在加利福尼亞州的舊金山成功地舉辦了全美第一次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高峰會議。

來自全美各州的中小學、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的40多名專家學者參加了這次盛會。會后,ISKME主席皮特瑞茲(LisaA.Petrides)將這次會議經驗交流的集體智慧撰寫成一篇專論-《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范疇的確定》(KnowledgeManagementinEducation:DefiningtheLandscape),這篇專論對中小學、大學如何運用知識管理來提升學校效能作了較為系統的論述,又是眾多研究者集體智慧的結晶,因而備受人們關注。LisaA.Petrides的其他研究成果還有《知識管理:教育管理者探索學校未來發展的一種生態框架》(KnowledgeManagementforSchoolLeaders:AnEcologicalFrameworkforThinkingSchools),亦有非常大的影響。此外,國外關于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的文獻還有JillindaJ.Kidwell的《如何將公司在實施知識管理的實踐經驗應用到高等教育中》(ApplyingCorporateKnowledgeManagementPracticesinHigherEducation),J.MichaelSpector的《知識管理在教學設計中的應用》(KnowledgeManagementinInstructionalDesign),AdisornNaUbon的《知識管理在在線遠程教育中的應用》(KnowledgeManagementinOnlineDistanceEducation),AndreasAusserhofer的《邁向終身化學習社會的知識管理和E-learning》(E-learning&KnowledgeManagementtowardsLife-longEducation),DarrellWoelk的《知識管理和E-learning的整合》(IntegrationofEl-earningandKnowledgeManagement)等5篇論文。

(二)教育領域的知識管理研究在我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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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教學管理及效果觀察

摘要:區縣醫院的臨床教學管理水平和條件有限,如何提升區縣醫院的臨床帶教水平和質量,以教學發展為中心,推動醫療及學科綜合發展,提高醫院的救治能力,是多年來科教管理者面臨的現實問題。醫院近年來通過采取完善教學管理架構、規范教學場地建設、制定教學管理制度、加強教學質量督查、落實教學獎懲機制等有力措施,教學工作各方面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

關鍵詞:區縣醫院;教學管理;效果觀察

區縣醫院科教條件和水平有限,既往普遍存在“重臨床,輕科教”現象,科教管理者對臨床實習帶教要求和教學基地標準不熟悉。如何突破醫院教學工作發展的瓶頸,總結出適合區縣醫院的教學管理措施,是科教管理者的現實問題,醫院于2011年成為重慶醫科大學教學醫院以來,積極探索了一系列促進教學發展的措施。

一、醫院概況

梁平區人民醫院是集醫療、教學、科研于一體的二級甲等綜合醫院,是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梁平醫院,開放床位1200張。在崗職工1172人,高級職稱93人,中級職稱161人,全區學科帶頭人12名,碩士研究生34名。年門診量60萬余人次,出院病人4萬余人次。

二、教學管理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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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治求索論文

在應法律出版社要求撰寫這篇自述性文字時,我無法掩飾自己對韓非這句名言的偏愛,將它錄在了本文卷首的題記位置。毫無疑問,韓非的這一論斷是十分深刻和大氣的。當時,戰國紛爭,諸候稱雄,秦王朝順天時,立新法,勵精圖治,變法自強,最后終于滅六國而統一天下。但秦朝統一后,卻行獨裁暴政,施苛刑峻法,終致激起民變,二世而亡。“嗚呼!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秦朝興衰強弱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行良法之治,人人奮發;施惡法之治,人人自危,則無疑是其內在的根本原因。唯有崇尚和信奉集人民之智慧、聚民族之精神、合一國之力量的良法,才能萬眾一心,所向披靡,推動國家走向強盛。

建國于公元1776年的美國,之所以能在短短的100多年后即成為世界首強,首功當歸因于美國的開國精英們制定了一部順應法治規律、適合美國國情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及在此憲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我有幸生活在中國有史以來真正開始從人治向法治邁進的“盛世”。“法治”已不再是仁人志士的夢想,而是全體中國人民的高度共識,是中國21世紀唯一正確的政治選擇。法治正在由于我們每個公民的不懈努力,而變為可觸可摸的實實在在的具體制度乃至生活方式。“奉法者強則國強”。兩千多年前韓非子揭示的這一深刻道理,正在21世紀的中國再次成為現實。而我決心做這千千萬萬個“奉法者”中的一員,將畢生精力貢獻于探索中國的行政法治之路。“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回顧自己近20年來探索行政法治的漫漫歷程,深感其間既充滿了努力耕耘的艱辛,又洋溢著春華秋實的甘甜。

一、開啟思想的心智

我于195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縣的一個干部和教師家庭。據縣志記載,舒城在周武王克紂后即被立為舒國,戰國時代滅于楚。漢高祖四年(公元前574年)初置舒縣,翌年別置龍舒縣,唐開元23年(公元735年)置舒城縣,沿續至今。舒城自古以來雖未必英雄輩出,卻也不乏人杰俊才。最著名的當數三國周瑜,有蘇東坡的《赤壁懷古》為證:“遙想公瑾當年,小喬初嫁了,雄姿英發。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其文韜武略、風流倜儻的青年英才形象,躍然紙上。近代以來,舒城在教育文化上與鄰縣桐城一樣,尊師重教的傳統十分深厚。可能正是得益于這一傳統,當我6歲時,因不在父母身邊,就自己搬著凳子,從寄養的鄉下舅奶家到二里外的村小學報名上學了。從此與書結下了不解之緣,在中學有一段時間甚至是嗜書如命。如果不是1975—1977年在本縣山區插隊勞動兩年,我的眼睛和身體說不定會嚴重受損于讀書。或許有這個原因,我至今對曾插隊兩年的山村仍有一種懷念之情。

我雖然愛讀書,但與生長在那個極“左”年代的大多數青少年一樣,既沒有讀到太多的好書,也沒有真正讀通書。最明顯的標志就是思想和行動帶有當時極“左”年代的鮮明印記。記得我插隊到山村不久,一些農民在議論年代餓死了很多人。我當時一聽就大為憤怒,斥為謬論,以致雙方差點動起手來。可后來才知道,我自己就差點餓死于三年自然災害時期。還有一件事至今仍印象深刻。那是1976年9月9日,當我正扛著紅旗走在崎嶇的山路上時,突然聽到廣播里播出主席逝世的訃告,我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竟下意識地長時間盯著太陽,看太陽有沒有隕落和變色。因為在人生的最初18年里,我是聽著“東方紅,太陽升,中國出了個”的歌聲長大的。紅太陽已經成了的化身。太陽怎么會隕落呢?怎么會去世呢?這是我從來沒有想也不敢想的問題。

但是,從來沒有想也不敢想的問題一個又一個接踵而至。一個偉人去世了,又一個偉人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臺;一個時代結束了,又一個中華民族的“盛世”改革開放時代來臨了。我們這一代或許命運注定將要承受不同時代社會現實的巨大反差,不同時代價值觀的猛烈撞擊,以及不同時代人生道路的曲折多變。孟子曰:“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然后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孟子在這里沒有說“必先變其觀念”,我也不敢說我們這一代是“天將降大任”的一代。但歷史已經證明,我們這一代是在兩個時代斷層的擠壓碰撞中成長起來的一代,勤奮、堅韌、勇于追求真理、負有責任感和使命感是我們這一代人的品格主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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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與工程技術隊伍建設論文

1實驗與工程技術隊伍現狀

1.1實驗技術力量不足,可持續發展受阻

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在校生人數大幅增長,專業教師力量不斷充實,實驗室規模不斷擴大,實驗儀器數量快速增加,但實驗與工程技術隊伍建設卻遠遠滯后于學校的整體發展。實驗工程技術力量不足,對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支撐力度不夠,嚴重影響學校的全面建設。隊伍規模偏小是實驗技術力量發揮不足的重要原因。以2013年教育部統計數據為準,國內重點高校(九校聯盟)專職實驗技術人員占教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足10%。筆者曾對國內外5所知名大學做過調研,這5所大學技術人員占教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5%~22%之間,平均18%,具體見表1。可見,一流大學普遍重視技術人員的規模配置,以確保對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支撐力度。國內高校在編制核算、崗位設置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弱化實驗與工程技術隊伍的發展規模,從根本上削弱了實驗與工程技術力量的發展和實驗技能的提升。我校也面臨同樣問題,編制數不足,同時在崗實驗與工程技術人員中,又有部分人從事管理、科研或其他崗位的工作,并沒有真正從事實驗和工程類的工作,導致真正從事實驗室工作的人員數量實際上更少。高層次技術人才缺乏是一個原因,實驗與工程技術力量發揮不足更是另一個重要原因。優秀技術人才難以引進,缺少行業領軍人物或頂尖人才,使得實驗與工程技術隊伍的技術結構不合理,隊伍可持續發展受到阻礙。調研發現,院(系)對高層次技術人才的需求一直存在,并且有增長趨勢,但長期得不到解決。

1.2評價體系不完善,發展目標不明確

實驗與工程技術人員主要為教學和科研提供實驗測試分析和其他技術服務性工作、操作維護儀器設施、落實實驗室安全、保障教學和科研正常運行。教學和科研工作可以以論文、教學、科研獎勵、課題經費等量化數據對教師進行考評,但是這些標準卻不適合實驗與工程技術人員,不能反映實驗室實際工作狀況。許多高校以論文、科研等數據考核實驗室人員,偏離了實驗室工作實際,導致實驗與工程技術人員在考核過程中很難獲得合理評價,在職稱晉升和職級晉升中受到許多限制。在培訓培養方面,缺乏完善的激勵機制,發展目標不清晰。實驗與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學術交流、出國研修的機會比教師少很多,職業幸福感不強。物質條件、工作成就及個人發展等方面與教師相比有較大的差距,嚴重制約了實驗與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的有效發揮。

1.3實驗室管理體制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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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衡理論分析論文

一、歐美行政法學術傳統中的平衡思想及其最近的發展

歐美行政法的學術傳統主要有兩個源頭:以戴西(A.V.Dicey)為代表的規范主義模式(theNormativistStyle)和以狄驥(LéonDuguit)為代表的功能主義模式(theFunctionalistStyle)。(注:最早作出這種劃分的行政法學家是J.Willis教授,參見’ThreeApproachestoAdministrativeLaw:TheJudicial,theConceptual,andtheFunctional(1935)’,IunivofTorontoLawJournal53.willis的“judicial”路徑僅指對行政權的司法控制,屬于“Conceptual”范疇,即認為行政法的目標(object)主要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作者認為這可理解為以戴西為中心的一種行政法傳統,另一種傳統即歸屬為功能學派(theFunctionalSchool)。這種劃分在30年代英美學界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參見RalphF.Fuchs,’ConceptsandPoliciesinAnglo-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Theory(1937)’TheYaleLawJournal,Vol.47:538—576.MartinLoughlin后來明確以這兩種模式作理想類型進行系統的研究,作者研究公法的兩種思想傳統是以廿世紀行政法的興起和占主導地位為前提的,因此學界普遍把其等同行政法學術傳統的劃分。相應的模式,CarolHarlow和RichardRawlings稱為“紅燈理論”模式(Redlighttheories)和“綠燈理論”模式(Greenlighttheories),近似的模式,羅豪才教授稱之為控權模式和管理模式。)這兩種模式的分歧奠基于學界對行政法的性質、范圍、功能、制度安排及其理論基礎的不同理解。規范主義模式把行政法視作“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其旨在通過一套規則設置保護個人免遭政府侵害,因此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優于行政便利或行政效率,在制度安排上重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的機制設置,該模式根植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經濟理論,普通法傳統,經典憲政主義(17、18世紀憲政)的人權保障和有限政府觀念及其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文化傳統,自戴西以來的英美行政法學界曾長期占主導地位。韋德(H.W.R.Wade)、史密斯(deSmith)、戴維斯(K.C.Davis)、蓋爾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大多數學者都可歸入這一模式。功能主義模式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的法,它決定著行政機關的組織、權力和職責,”(注:Ivor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LondonUniversityPress,1959,p217.詹寧斯完全接受法國狄驥等學者的見解,他說:“現代法國行政法的讀者對于何為行政法不會再有疑問了。它是關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確定行政機關的組織、權力和職責的一套規則,”Ibid.p236.)把行政法視作政府有效推行社會政策,實現社會管制或提供公共服務的工具,強調法律對提高行政效率和促進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與便捷功能(Regulatoryandfacilitativefunctions),主張以行政為中心(注:在英美行政法學界,古德諾(FrankGoodnow)第一個創立了“非以法院為中心的行政法理論”(anon—Court—Centeredtheoryofadministrativelaw)。倡導政治與行政的嚴格界分,強調行政法平衡多種社會偏好的中立功能。參見F.Goodnow,’thePrinciplesoftheAdministrativeLawoftheUnitedStates’.H.Y.:Putnam,1905,pp1—7.pp66—68

。)節制司法審查和革新行政程序制度,其理論基礎可以在社會實證主義(SociologicalPositivism)、社會進化論(EvolutionarySocialTheory)和實用主義哲學(Pragmatism)中獲得解釋。(注:MartinLoughlin:PublicLawandPolitic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105.)這種模式發韌于歐陸行政法學界,狄驥(LéonDuguit)的“公務論”即為最初的經典表述,在本世紀20、30、40年代的英國與美國,拉斯基(HaroldJ.Laski)、詹寧斯(W.lvorJennings)、羅布遜(W.A.Robson)、威利斯(Willis)、威爾遜(W.Wilson)等人在批判戴西模式中使功能主義模式導入英美行政法學界并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注:羅布遜等人申言“在行政法的所有特征中,以能夠恰當地服務于公共利益為條件,最具裨益的莫過于行政法庭有權推進某個特定領域的社會改良政策”,因此“行政法庭能夠真正地有助于行政大臣執行其政策。”參見,W.A.Robson,JusticeandAdministrativeLaw(London1928),P.Xi.次年,戴西的擁護者認為,英國時下的風氣表明法治正經歷著明顯的衰敗,行政法專制主義在抬頭。參見LordHewart,TheNewDespotism(London1929),相類似的情形,美國學者稱為行政專制主義時期,認為當時行政法有兩種暴政,一是實體法上的(Substantivetyranny),一是程序法上的(Procedualtyranny)。參見PaulR.Verkuil,’TheEmergingConcept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1978),ColumbiaLawReview,Vol.78:284.)關于這兩種模式的主導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議。有學者指出,縱觀英美整個行政法學術傳統,“功能主義模式只是作為一種異端的傳統(adissentingtradition)維持了它的生命力,該模式的價值和方法很難挑戰占統治地位的保守的規范主義模式。”(注:MartinLoughlin:PublicLawandPolitic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181.)AlfredC.Aman教授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自新政以來的美國,或者,可以說自30年代經濟危機以來至70年代末的整個西方世界,倚重工具主義的行政法功能主義模式一直占主導地位。(注:AlfredC.Aman,AdministrativeLawInAGlobalEra,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2;’AdministrativeLawforaNewCentury’,inMichaelTaggart(ed.):Theprovince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HartPublishing,1997,pp.90—117.)下列事實可能淡化了人們爭論這個問題的時代意義:英美國家,或者,更準確地說,整個歐美行政法學界,逐漸打破上述兩種傳統模式的界限而走向新的融合,如何使政府在被廣泛授權的同時受到有效的節制,如何在提高行政效率和保護個人權利,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維持合理的平衡成為現代行政法一個共同的發展趨勢,學者認為,導致這一情境的原因主要有:歐共體的發展與“歐洲行政法”的統一;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趨同;(注:AlfredC.Aman,AdministrativeLawInAGlobalEra,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2;’AdministrativeLawforaNewCentury’,inMichaelTaggart(ed.):Theprovince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HartPublishing,1997,pp.90—117,另參見:J.Delbrück,’GlobalizationofLaw.Politics,andMarkets—ImplicationsforDomesticLaw—AEuropeanPerspective’(1993),1IndJGlobalLegalStud9.)現代國家面臨的社會問題和對公共行政的要求變得越來越相似,文化之差異,在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建構中已顯得相對不重要。(注:RainerPitschas:《論德國行政法總論之改革》,黃鉦堤譯,載《憲政時代》(臺北),1998年第1期。)事實上,有關學術史的研究資料表明,在兩種學術傳統之外,關于行政法制度模式及其理論基礎的理解,歐美學界始終存在一種“全球化時代”的行政法觀念和平衡思想,這種非主流的傳統構成了80年代以來學界進一步倡導和發展現代行政法平衡理論的一個直接的、最重要的學術淵源。以后來居上的英美行政法學為例,行政法平衡思想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

第一階段是本世紀初到二戰前,行政法迅速發展,關于這一部門法在盎格魯—美利堅(Anglo—American)法治傳統中的合法性地位、理論基礎及其發展方向等根本問題,學者圍繞戴西傳統和新興的功能主義思潮(在美國表現為以促進效率和公共利益為名的新公共行政運動)展開了激烈的爭論。一批著名的英美行政法學創建者,包括韋德(E.C.S.Wade)、古德諾(FrankGoodnow)、弗萊恩特(ErnstFreund)、弗蘭克(JeromeFrank)、龐德(RoscoePound)等,認為工業革命、福利國家及其相應的公共行政的職能變遷導致了傳統行政法理論的現代化(themodernisationoftraditionaladmimistrativelawtheory),未來的行政法發展應當轉移以司法為中心(Court—Centered)的傳統法治觀念,但要避免陷入另一個極端——官僚支配(bureau—ridden)模式。就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它應當在授權與限權、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行政效率與個人自由、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balancebetwemindividualismandsocialism,戴西認為這一時期行政法在英國的發展是社會主義取代個人主義傳統的征象)之間維持一種合理的平衡(areasonablebalance)。(注:有關資料,參見FrankGoodnow,ComparaticeAdministrativelaw,NewYork:putnam,1893,Vol.2,book5,charp3,andhisThePrinciplesofAdministrativelawintheUnitedStates,NewYork:Putnam,1905,pp.1—7ErmstFreund,AdministrativePowersoverPersonsandproperty,ChicagoUniv.Press,1928,pp.145—187.在該書中,Freund率先提出“控制—服務”(Control&Service)的行政權模式,認為兩類行為的自由裁置權及遵守法治的要求是不同的。JeremeFrank,BrownlowCommisssion,ReportofthePresident’sCommitteeonadministrativeManagement,Washington,D.C:GovernmentPrintingoffice,1937,pp3.9.18.183.;RoscoePound,AdministrativeLaw:ItsGrouth,ProcedureandSignificance,PittsburgUniv.Press,1942,pp.19—20.p.55;Pound,’JusticeAccordingtoLaw’,14ColumbiaLawReview(1914),p13;E.C.S.Wade,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LougmanGroupLimited,1931,’Developmentandnatureofadministrativelaw’.)與此同時,英國在“新專制主義”的壓力下主持的部長權力調查委員會(1932)及戰后行政裁判所和調查法委員會(1957)都主張行政法應有大的發展,但對行政權要施以民主的控制,并認為行政法的目的是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實現恰當的平衡(theproperbalancebetweenpublicandprivateinterest)。(注:ReportoftheCommitteeonMinistorspouers,Cmnd,4060(1932);ReportoftheCommitteeonAdministrativeTribunalsandEnquiries,Cmnd.218(1957).Pt.iv,Ch.30,No.408.)然而,客觀地說,這一時期的平衡思想并未有沿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下去而成為一種理論或主流傳統,一個重要的原因是30、40年代“行政專橫”(龐德語,administrativeabsolutism)的現實使得當初提出平衡思想的學者也部分地改變了立場,甚至重新接受了傳統的以司法為中心的行政法控權模式。

第二階段是70年代。民權運動(后期)、經濟滯脹、能源危機、環境保護等問題困擾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公共行政面臨的社會環境及其相應的職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傳統的行政法模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再次受到學界的關注,平衡思想由此得以復興和發展。其中,哈佛大學RichardB.Stewart教授的研究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在《美國行政法的創新》(注:RichardB.Stewart,’TheReformationof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1975).HarvardLawReview,vol.88:1669—1813.)一文中,他試圖系統地研究一個取代傳統行政法模式(thetraditionalmode,控權模式)的“利益代表模式”(InterestRepresentationmodel)。Stewart教授首先分析了美國傳統行政法模式的特點及其缺陷,他認為,傳統模式旨在通過公正的程序制約和司法審查制度確保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合法的限度內行使,禁止政府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非法侵犯,以協調政府權力和個人自治間各種相互沖突的主張。傳統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把行政法視作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消極的工具(negativeinstrument),看不到政府“積極的一面”(theaffirmativeside),即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代表個人和社會的利益,并能增進這些利益。另外,傳統模式注重對權利的消極保護,而忽略了公民有效作用于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因此,傳統模式對政府和公民都缺乏激勵。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美國行政法進入轉型和創新時期,關鍵是如何重新界定行政法的作用和調整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態度。當時,有多種替代傳統模式的方案,但“利益代表模式”(聯邦法官們的主流意見)最富建設性。Stewart教授認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領域已超出傳統行政法模式所理解的“政府權力和私人自治”這二維關系,而發展為一種多種相關利益(affectedmultipolarinterests)沖突和共存的多元關系,如政府在環境保護行為中決定是否給某個能源企業發放許可證的行為就涉及到包括居民在內的多方環境利益。行政法的目標應該通過多種有效的機制設置,擴大相關利益的參與機會并在各種沖突的價值和利益間保持平衡(balanceamongcompetingvaluesandinterests),為實現這一目標,行政法應該更多地考慮保護相對較弱的一方的利益(comparativelyill—organizedinterests),以抗衡(counterbalance)地位較強的行政機關及其對有組織的利益、特殊利益可能存在的偏私。Stewart教授認為,在這一新視野下,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制度要進行相應的改革,“解決行政程序問題的出路在于為有關利益方提供代表參與的機會;行政實體政策的核心是根據各種具體環境,在這些相關利益中進行公平的調節(equitableaccommodations);司法審查旨在確保行政機關為利益代表提供公正程序參與機會并在這一過程中實現公正的協調。”Stewart教授對“利益代表模式”作出了深入而富建設性的研究,但最終沒有發展為一種系統的理論。

第三階段,80年代以來,英美行政法學界進入學科反思及重構時期,學者的努力,旨在探究現代行政法得以獨立存在和發展的理論基礎,并由此促使新的學術傳統的形成以契合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這些研究主要是從下列幾方面展開的:第一,把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置于整個政治社會背景,尤其是變革傳統社會的情境下進行考察。如,P.P.Craig指出:關于行政法的性質、目的等理論基礎(Rationale)的探究只有進一步研究了我們這個社會的結構方式、互動關系及其政治理論背景后才會有準確而透徹的理解。(注:P.P.Craig:AdministrativeLaw,3rd.ed.,London:Sweet&Maxwell,1994,pl:PublicLawandDemocracyintheUnitedKingdomandtheUnitedStatesofAmerica,Oxford:ClarendonPress,1990.pl.)第二,建立了“規范主義模式”、“功能主義模式”、“紅燈理論”、“綠燈理論”等理想類型(IdealTypes)的分析框架,對傳統行政法理論模式的劃分獲得了普遍的認同,新的理論基礎的探索得以建立在一個最低限度的共識上。第三,從行政法功能與目的的視角揭示了傳統模式關于效率與公正、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的緊張對峙與內在的不對稱性,并進一步闡明傳統模式由于對政府和公民都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而難以回應傳統社會的轉型。第四,超越和置換兩種傳統的行政法理論模式,遵循平衡思想重新理解行政法的性質、目的、功能及其法律體系。CarolHarlow和RichardRawlings指出,傳統行政法學的紅燈理論模式(自戴西以來,視行政法為控制行政權保護個人自由的法的一種學術傳統)和綠燈理論模式(把行政法視作授予和尊重積極行政的權力,旨在提高行政效率,有效提供社會服務和增進公共福利并對嚴格的司法審查中心主義提出疑問和節制的一種學術傳統)都難以契合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持中立場(themiddleground)才是明智的選擇并且更易達致認同。如何在行政利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特別機構)和公民利益的沖突中維持公正的平衡(afairbalance)應該成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如何實現兼顧效率與公正的人道主義行政(ahumaneadministration)應該是行政官員和行政法學家共同關注的目標。(注:CarolHarlow&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London:Weiden&Nicolson,1984,pp47—48.另見,NeilWalker:’TheMiddleGroundinPublicLaw’(1991),LawandSociety28.)MartinLoughlin認為傳統的功能主義模式和規范主義模式都未能為我們現時代的經驗和法律現象提供正確的解釋,新的理論模式應該考慮如何使兩種傳統思想得到有機的結合,走“中間道路”,即可以通過拋棄法律工具主義和實證主義觀念,公開承認法律的規范性價值而重新改造功能主義傳統。(注:MartinLoughlin:PublicLawandPolitic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p230—264.)KennethF.Warren從社會契約理論的視角論述了政府和公民的權利義務的平等關系,指出行政法如何從強調“正當程序”的傳統轉移到行政法面臨復雜而持久的政治困境時,如何使行政機構的公共政策有效地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即行政法的目標和對公共行政的挑戰是平衡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BalancingSocietalandIndivisualRights)。(注:KennethF.Warren:AdministrativeLawinthePoliticalSystem,N.Y.:PrenticeHall,1996,3rd.ed.pp509—569.)LiefH.Carter和ChristineB.Harrington強調了行政法對公共行政的賦權與控權的平衡功能,“行政法,并不限于對政府權力的控制,而同時包括對政府的授權并維護這種權力的合法行使,因此,當我們描述行政法的時候,請注意這個法律體系的調節方式,包括授予、尊重政府權力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這兩個同等重要的方面。”并對“行政法的核心功能是平衡”這一命題提出了建設性的商榷意見,論者認為,只有清晰地界定公正、效率、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等平衡要素的內涵及偏好序列之后,“平衡”才具有可操作的實質意義。(注:LiefH.Carter&ChristineB.Harrington:AdministrativeLawandPolitics,2nded.N.Y.:HarperCollinsPublishersInc.,1991.p48,pp.481—544.)P.P.Craig從行政機關和公民(包括私人團體)權利義務關系探討了平衡的法律機制設置問題。他認為,行政法對行政機關、公民和私人組織兩方都要同等地授權和予以制約(bothempowersandConstrains),但這種平衡的機制設置既涉及激勵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信息問題,只有滿足“激勵相容”的原則,平衡機制的實現才是可能的,為此,他討論了公共選擇和機制設置理論的相關問題。(注:P.P.Craig:AdministrativeLaw,3rd.ed.,London:Sweet&Maxwell,1994,【編者按】232—242:’PublicLawandControlOverPrivatePower’,inMichaelTaggart(ed.),TheProvince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HartPublishing,1997,pp196—216.)此外,有些公法學家試圖從現行的立法和傳統的理論模式中挖掘“平衡”的基礎。(注:如DavidH.Rosenbloom&RosemaryO’leary:PublicAdministrationandLaw.3rded.N.Y.:MarcelDekker,Inc.1997.pp51—262;MarshallE.Dimock:LawandDynamicAdministration,PraegerPublishers,1980.Chapter2."ANewEquilibrium."在傳統的規范主義模式里,韋德(H.W.R.Wade)、戴維斯(K.C.Davis)、蓋爾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法學家也強調了行政法對行政權與公民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功能,但他們的觀點與本文所談的“平衡模式”的有關觀點有一個根本性的差別:前者在經典“平衡憲法”(balancedconstitution)的視角下觀照這一問題,旨在通過司法對行政的控制這一外部機制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后者直接以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關系作研究對象,并進行相應的機制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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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衡理論研究論文

一、歐美行政法學術傳統中的平衡思想及其最近的發展

歐美行政法的學術傳統主要有兩個源頭:以戴西(A.V.Dicey)為代表的規范主義模式(theNormativistStyle)和以狄驥(LéonDuguit)為代表的功能主義模式(theFunctionalistStyle)。(注:最早作出這種劃分的行政法學家是J.Willis教授,參見’ThreeApproachestoAdministrativeLaw:TheJudicial,theConceptual,andtheFunctional(1935)’,IunivofTorontoLawJournal53.willis的“judicial”路徑僅指對行政權的司法控制,屬于“Conceptual”范疇,即認為行政法的目標(object)主要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作者認為這可理解為以戴西為中心的一種行政法傳統,另一種傳統即歸屬為功能學派(theFunctionalSchool)。這種劃分在30年代英美學界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參見RalphF.Fuchs,’ConceptsandPoliciesinAnglo-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Theory(1937)’TheYaleLawJournal,Vol.47:538—576.MartinLoughlin后來明確以這兩種模式作理想類型進行系統的研究,作者研究公法的兩種思想傳統是以廿世紀行政法的興起和占主導地位為前提的,因此學界普遍把其等同行政法學術傳統的劃分。相應的模式,CarolHarlow和RichardRawlings稱為“紅燈理論”模式(Redlighttheories)和“綠燈理論”模式(Greenlighttheories),近似的模式,羅豪才教授稱之為控權模式和管理模式。)這兩種模式的分歧奠基于學界對行政法的性質、范圍、功能、制度安排及其理論基礎的不同理解。規范主義模式把行政法視作“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其旨在通過一套規則設置保護個人免遭政府侵害,因此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優于行政便利或行政效率,在制度安排上重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的機制設置,該模式根植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經濟理論,普通法傳統,經典憲政主義(17、18世紀憲政)的人權保障和有限政府觀念及其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文化傳統,自戴西以來的英美行政法學界曾長期占主導地位。韋德(H.W.R.Wade)、史密斯(deSmith)、戴維斯(K.C.Davis)、蓋爾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大多數學者都可歸入這一模式。功能主義模式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的法,它決定著行政機關的組織、權力和職責,”(注:Ivor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LondonUniversityPress,1959,p217.詹寧斯完全接受法國狄驥等學者的見解,他說:“現代法國行政法的讀者對于何為行政法不會再有疑問了。它是關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確定行政機關的組織、權力和職責的一套規則,”Ibid.p236.)把行政法視作政府有效推行社會政策,實現社會管制或提供公共服務的工具,強調法律對提高行政效率和促進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與便捷功能(Regulatoryandfacilitativefunctions),主張以行政為中心(注:在英美行政法學界,古德諾(FrankGoodnow)第一個創立了“非以法院為中心的行政法理論”(anon—Court—Centeredtheoryofadministrativelaw)。倡導政治與行政的嚴格界分,強調行政法平衡多種社會偏好的中立功能。參見F.Goodnow,’thePrinciplesoftheAdministrativeLawoftheUnitedStates’.H.Y.:Putnam,1905,pp1—7.pp66—68

。)節制司法審查和革新行政程序制度,其理論基礎可以在社會實證主義(SociologicalPositivism)、社會進化論(EvolutionarySocialTheory)和實用主義哲學(Pragmatism)中獲得解釋。(注:MartinLoughlin:PublicLawandPolitic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105.)這種模式發韌于歐陸行政法學界,狄驥(LéonDuguit)的“公務論”即為最初的經典表述,在本世紀20、30、40年代的英國與美國,拉斯基(HaroldJ.Laski)、詹寧斯(W.lvorJennings)、羅布遜(W.A.Robson)、威利斯(Willis)、威爾遜(W.Wilson)等人在批判戴西模式中使功能主義模式導入英美行政法學界并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注:羅布遜等人申言“在行政法的所有特征中,以能夠恰當地服務于公共利益為條件,最具裨益的莫過于行政法庭有權推進某個特定領域的社會改良政策”,因此“行政法庭能夠真正地有助于行政大臣執行其政策。”參見,W.A.Robson,JusticeandAdministrativeLaw(London1928),P.Xi.次年,戴西的擁護者認為,英國時下的風氣表明法治正經歷著明顯的衰敗,行政法專制主義在抬頭。參見LordHewart,TheNewDespotism(London1929),相類似的情形,美國學者稱為行政專制主義時期,認為當時行政法有兩種暴政,一是實體法上的(Substantivetyranny),一是程序法上的(Procedualtyranny)。參見PaulR.Verkuil,’TheEmergingConcept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1978),ColumbiaLawReview,Vol.78:284.)關于這兩種模式的主導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議。有學者指出,縱觀英美整個行政法學術傳統,“功能主義模式只是作為一種異端的傳統(adissentingtradition)維持了它的生命力,該模式的價值和方法很難挑戰占統治地位的保守的規范主義模式。”(注:MartinLoughlin:PublicLawandPolitic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181.)AlfredC.Aman教授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自新政以來的美國,或者,可以說自30年代經濟危機以來至70年代末的整個西方世界,倚重工具主義的行政法功能主義模式一直占主導地位。(注:AlfredC.Aman,AdministrativeLawInAGlobalEra,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2;’AdministrativeLawforaNewCentury’,inMichaelTaggart(ed.):Theprovince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HartPublishing,1997,pp.90—117.)下列事實可能淡化了人們爭論這個問題的時代意義:英美國家,或者,更準確地說,整個歐美行政法學界,逐漸打破上述兩種傳統模式的界限而走向新的融合,如何使政府在被廣泛授權的同時受到有效的節制,如何在提高行政效率和保護個人權利,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維持合理的平衡成為現代行政法一個共同的發展趨勢,學者認為,導致這一情境的原因主要有:歐共體的發展與“歐洲行政法”的統一;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趨同;(注:AlfredC.Aman,AdministrativeLawInAGlobalEra,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2;’AdministrativeLawforaNewCentury’,inMichaelTaggart(ed.):Theprovince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HartPublishing,1997,pp.90—117,另參見:J.Delbrück,’GlobalizationofLaw.Politics,andMarkets—ImplicationsforDomesticLaw—AEuropeanPerspective’(1993),1IndJGlobalLegalStud9.)現代國家面臨的社會問題和對公共行政的要求變得越來越相似,文化之差異,在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建構中已顯得相對不重要。(注:RainerPitschas:《論德國行政法總論之改革》,黃鉦堤譯,載《憲政時代》(臺北),1998年第1期。)事實上,有關學術史的研究資料表明,在兩種學術傳統之外,關于行政法制度模式及其理論基礎的理解,歐美學界始終存在一種“全球化時代”的行政法觀念和平衡思想,這種非主流的傳統構成了80年代以來學界進一步倡導和發展現代行政法平衡理論的一個直接的、最重要的學術淵源。以后來居上的英美行政法學為例,行政法平衡思想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

第一階段是本世紀初到二戰前,行政法迅速發展,關于這一部門法在盎格魯—美利堅(Anglo—American)法治傳統中的合法性地位、理論基礎及其發展方向等根本問題,學者圍繞戴西傳統和新興的功能主義思潮(在美國表現為以促進效率和公共利益為名的新公共行政運動)展開了激烈的爭論。一批著名的英美行政法學創建者,包括韋德(E.C.S.Wade)、古德諾(FrankGoodnow)、弗萊恩特(ErnstFreund)、弗蘭克(JeromeFrank)、龐德(RoscoePound)等,認為工業革命、福利國家及其相應的公共行政的職能變遷導致了傳統行政法理論的現代化(themodernisationoftraditionaladmimistrativelawtheory),未來的行政法發展應當轉移以司法為中心(Court—Centered)的傳統法治觀念,但要避免陷入另一個極端——官僚支配(bureau—ridden)模式。就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它應當在授權與限權、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行政效率與個人自由、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balancebetwemindividualismandsocialism,戴西認為這一時期行政法在英國的發展是社會主義取代個人主義傳統的征象)之間維持一種合理的平衡(areasonablebalance)。(注:有關資料,參見FrankGoodnow,ComparaticeAdministrativelaw,NewYork:putnam,1893,Vol.2,book5,charp3,andhisThePrinciplesofAdministrativelawintheUnitedStates,NewYork:Putnam,1905,pp.1—7ErmstFreund,AdministrativePowersoverPersonsandproperty,ChicagoUniv.Press,1928,pp.145—187.在該書中,Freund率先提出“控制—服務”(Control&Service)的行政權模式,認為兩類行為的自由裁置權及遵守法治的要求是不同的。JeremeFrank,BrownlowCommisssion,ReportofthePresident’sCommitteeonadministrativeManagement,Washington,D.C:GovernmentPrintingoffice,1937,pp3.9.18.183.;RoscoePound,AdministrativeLaw:ItsGrouth,ProcedureandSignificance,PittsburgUniv.Press,1942,pp.19—20.p.55;Pound,’JusticeAccordingtoLaw’,14ColumbiaLawReview(1914),p13;E.C.S.Wade,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LougmanGroupLimited,1931,’Developmentandnatureofadministrativelaw’.)與此同時,英國在“新專制主義”的壓力下主持的部長權力調查委員會(1932)及戰后行政裁判所和調查法委員會(1957)都主張行政法應有大的發展,但對行政權要施以民主的控制,并認為行政法的目的是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實現恰當的平衡(theproperbalancebetweenpublicandprivateinterest)。(注:ReportoftheCommitteeonMinistorspouers,Cmnd,4060(1932);ReportoftheCommitteeonAdministrativeTribunalsandEnquiries,Cmnd.218(1957).Pt.iv,Ch.30,No.408.)然而,客觀地說,這一時期的平衡思想并未有沿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下去而成為一種理論或主流傳統,一個重要的原因是30、40年代“行政專橫”(龐德語,administrativeabsolutism)的現實使得當初提出平衡思想的學者也部分地改變了立場,甚至重新接受了傳統的以司法為中心的行政法控權模式。

第二階段是70年代。民權運動(后期)、經濟滯脹、能源危機、環境保護等問題困擾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公共行政面臨的社會環境及其相應的職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傳統的行政法模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再次受到學界的關注,平衡思想由此得以復興和發展。其中,哈佛大學RichardB.Stewart教授的研究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在《美國行政法的創新》(注:RichardB.Stewart,’TheReformationof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1975).HarvardLawReview,vol.88:1669—1813.)一文中,他試圖系統地研究一個取代傳統行政法模式(thetraditionalmode,控權模式)的“利益代表模式”(InterestRepresentationmodel)。Stewart教授首先分析了美國傳統行政法模式的特點及其缺陷,他認為,傳統模式旨在通過公正的程序制約和司法審查制度確保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合法的限度內行使,禁止政府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非法侵犯,以協調政府權力和個人自治間各種相互沖突的主張。傳統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把行政法視作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消極的工具(negativeinstrument),看不到政府“積極的一面”(theaffirmativeside),即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代表個人和社會的利益,并能增進這些利益。另外,傳統模式注重對權利的消極保護,而忽略了公民有效作用于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因此,傳統模式對政府和公民都缺乏激勵。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美國行政法進入轉型和創新時期,關鍵是如何重新界定行政法的作用和調整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態度。當時,有多種替代傳統模式的方案,但“利益代表模式”(聯邦法官們的主流意見)最富建設性。Stewart教授認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領域已超出傳統行政法模式所理解的“政府權力和私人自治”這二維關系,而發展為一種多種相關利益(affectedmultipolarinterests)沖突和共存的多元關系,如政府在環境保護行為中決定是否給某個能源企業發放許可證的行為就涉及到包括居民在內的多方環境利益。行政法的目標應該通過多種有效的機制設置,擴大相關利益的參與機會并在各種沖突的價值和利益間保持平衡(balanceamongcompetingvaluesandinterests),為實現這一目標,行政法應該更多地考慮保護相對較弱的一方的利益(comparativelyill—organizedinterests),以抗衡(counterbalance)地位較強的行政機關及其對有組織的利益、特殊利益可能存在的偏私。Stewart教授認為,在這一新視野下,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制度要進行相應的改革,“解決行政程序問題的出路在于為有關利益方提供代表參與的機會;行政實體政策的核心是根據各種具體環境,在這些相關利益中進行公平的調節(equitableaccommodations);司法審查旨在確保行政機關為利益代表提供公正程序參與機會并在這一過程中實現公正的協調。”Stewart教授對“利益代表模式”作出了深入而富建設性的研究,但最終沒有發展為一種系統的理論。

第三階段,80年代以來,英美行政法學界進入學科反思及重構時期,學者的努力,旨在探究現代行政法得以獨立存在和發展的理論基礎,并由此促使新的學術傳統的形成以契合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這些研究主要是從下列幾方面展開的:第一,把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置于整個政治社會背景,尤其是變革傳統社會的情境下進行考察。如,P.P.Craig指出:關于行政法的性質、目的等理論基礎(Rationale)的探究只有進一步研究了我們這個社會的結構方式、互動關系及其政治理論背景后才會有準確而透徹的理解。(注:P.P.Craig:AdministrativeLaw,3rd.ed.,London:Sweet&Maxwell,1994,pl:PublicLawandDemocracyintheUnitedKingdomandtheUnitedStatesofAmerica,Oxford:ClarendonPress,1990.pl.)第二,建立了“規范主義模式”、“功能主義模式”、“紅燈理論”、“綠燈理論”等理想類型(IdealTypes)的分析框架,對傳統行政法理論模式的劃分獲得了普遍的認同,新的理論基礎的探索得以建立在一個最低限度的共識上。第三,從行政法功能與目的的視角揭示了傳統模式關于效率與公正、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的緊張對峙與內在的不對稱性,并進一步闡明傳統模式由于對政府和公民都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而難以回應傳統社會的轉型。第四,超越和置換兩種傳統的行政法理論模式,遵循平衡思想重新理解行政法的性質、目的、功能及其法律體系。CarolHarlow和RichardRawlings指出,傳統行政法學的紅燈理論模式(自戴西以來,視行政法為控制行政權保護個人自由的法的一種學術傳統)和綠燈理論模式(把行政法視作授予和尊重積極行政的權力,旨在提高行政效率,有效提供社會服務和增進公共福利并對嚴格的司法審查中心主義提出疑問和節制的一種學術傳統)都難以契合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持中立場(themiddleground)才是明智的選擇并且更易達致認同。如何在行政利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特別機構)和公民利益的沖突中維持公正的平衡(afairbalance)應該成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如何實現兼顧效率與公正的人道主義行政(ahumaneadministration)應該是行政官員和行政法學家共同關注的目標。(注:CarolHarlow&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London:Weiden&Nicolson,1984,pp47—48.另見,NeilWalker:’TheMiddleGroundinPublicLaw’(1991),LawandSociety28.)MartinLoughlin認為傳統的功能主義模式和規范主義模式都未能為我們現時代的經驗和法律現象提供正確的解釋,新的理論模式應該考慮如何使兩種傳統思想得到有機的結合,走“中間道路”,即可以通過拋棄法律工具主義和實證主義觀念,公開承認法律的規范性價值而重新改造功能主義傳統。(注:MartinLoughlin:PublicLawandPolitic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pp230—264.)KennethF.Warren從社會契約理論的視角論述了政府和公民的權利義務的平等關系,指出行政法如何從強調“正當程序”的傳統轉移到行政法面臨復雜而持久的政治困境時,如何使行政機構的公共政策有效地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即行政法的目標和對公共行政的挑戰是平衡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BalancingSocietalandIndivisualRights)。(注:KennethF.Warren:AdministrativeLawinthePoliticalSystem,N.Y.:PrenticeHall,1996,3rd.ed.pp509—569.)LiefH.Carter和ChristineB.Harrington強調了行政法對公共行政的賦權與控權的平衡功能,“行政法,并不限于對政府權力的控制,而同時包括對政府的授權并維護這種權力的合法行使,因此,當我們描述行政法的時候,請注意這個法律體系的調節方式,包括授予、尊重政府權力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這兩個同等重要的方面。”并對“行政法的核心功能是平衡”這一命題提出了建設性的商榷意見,論者認為,只有清晰地界定公正、效率、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等平衡要素的內涵及偏好序列之后,“平衡”才具有可操作的實質意義。(注:LiefH.Carter&ChristineB.Harrington:AdministrativeLawandPolitics,2nded.N.Y.:HarperCollinsPublishersInc.,1991.p48,pp.481—544.)P.P.Craig從行政機關和公民(包括私人團體)權利義務關系探討了平衡的法律機制設置問題。他認為,行政法對行政機關、公民和私人組織兩方都要同等地授權和予以制約(bothempowersandConstrains),但這種平衡的機制設置既涉及激勵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信息問題,只有滿足“激勵相容”的原則,平衡機制的實現才是可能的,為此,他討論了公共選擇和機制設置理論的相關問題。(注:P.P.Craig:AdministrativeLaw,3rd.ed.,London:Sweet&Maxwell,1994,【編者按】232—242:’PublicLawandControlOverPrivatePower’,inMichaelTaggart(ed.),TheProvince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HartPublishing,1997,pp196—216.)此外,有些公法學家試圖從現行的立法和傳統的理論模式中挖掘“平衡”的基礎。(注:如DavidH.Rosenbloom&RosemaryO’leary:PublicAdministrationandLaw.3rded.N.Y.:MarcelDekker,Inc.1997.pp51—262;MarshallE.Dimock:LawandDynamicAdministration,PraegerPublishers,1980.Chapter2."ANewEquilibrium."在傳統的規范主義模式里,韋德(H.W.R.Wade)、戴維斯(K.C.Davis)、蓋爾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法學家也強調了行政法對行政權與公民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功能,但他們的觀點與本文所談的“平衡模式”的有關觀點有一個根本性的差別:前者在經典“平衡憲法”(balancedconstitution)的視角下觀照這一問題,旨在通過司法對行政的控制這一外部機制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后者直接以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關系作研究對象,并進行相應的機制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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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壓力源透析及對策

一、引言

近年來,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很多本科畢業生為了暫時逃避就業現實,選擇了讀研。然而,上了研究生,仍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壓力,雖然研究生作為學生,首要任務仍然是學習,但是研究生的年齡特點不同于小學生、中學生和大學生。目前邁入研究生階段的學生,至少是二十一二歲了,生理上的成熟和心理上的成人感,都不允許他們還像之前那樣心安理得地花父母的錢了。另外,他們還面臨著戀愛交友甚至婚姻的人生任務。最后,即便是研究生畢業,還是要回歸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因此,筆者認為,研究生面臨的壓力主要來自于這幾個方面:學習、生活、情感、工作。這些壓力如得不到足夠的重視和及時疏導,必將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研究生壓力源分析

(一)學習壓力

研究生階段的學習不同于本科時候的學習模式,本科階段主要依靠課本,上課形式是講授式的,而研究生階段,需要查閱大量的專業書籍和中外文資料,上課也大都是討論性的,這樣,研究生從被動學習到主動學習,從機械學習到研究性學習,他們一開始覺得很不適應,而且,本來研究生在入學前就已經經過數月甚至數年的備戰考研,身心俱已疲憊,成功的喜悅還沒來得及細細體味,馬上又要投入艱辛的學習中,其壓力可想而知。

另外,大多數高校對研究生實行外語過六級、公開發表至少兩篇學術論文等硬性過關指標,甚至有學校規定必須在SCI收錄的雜志上才允許畢業,否則不授予學位證書,這又增加了研究生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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