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規章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2 2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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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規章

城區房地產稅收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房地產業稅收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制度》國稅發〔〕128號)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房地產業。即在城區地域內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制度管理。

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它工程作業。

銷售不動產的范圍包括新建房屋銷售和二手房交易。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

南湖四校區經濟開發區和赤壁風景區所轄范圍。凡在上述區域內發生的建筑安裝行為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業務都應納入本制度管理范圍。本制度所稱的城區包括區的赤壁、東湖、禹王三個辦事處。

第三條發生房地產業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房地產業應納地方各稅費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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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科技開發用品稅收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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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中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規章思索

[摘要]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中科技創新的生力軍,稅收政策是激勵廣大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存在諸多問題,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明顯不足,需要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予以完善,包括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律、加快推進增值稅改革、增加所得稅中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豐富鼓勵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以及提高稅務機關服務效率和征管水平等。

[關鍵詞]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在市場經濟中,自主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又是這一主體中最為活躍和最富活力的部分。鑒于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中所發揮的突出作用,目前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的開發與設計,其中在技術創新環節給予中小企業科學、合理、系統的稅收激勵政策,成為最為通行和有效的做法,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能有效地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與科技人員的創新熱情,提高他們的創新能力。

一、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1.中小企業風險投融資的稅收激勵力度較弱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中小企業風險性創業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激勵力度較小;同時由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具有高風險性,因此其創新活動較難得到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而政府通過直接財政補助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效果又不明顯。這就需要在全社會科學構建技術創新體系,建立一個以高新技術產業或技術創新活動為投資主體的風險投融資體系,通過增強稅收優惠力度,鼓勵更多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從而保證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中能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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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基本問題分析論文

依法治稅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和稅法監督四者關系中,稅收立法是基礎和前提,稅收立法是稅收法治的核心。我們認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過程就是中國稅法的創制、認可和變更的過程,也就是稅收立法的過程。

一、稅收立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稅收立法的主要內容

稅收立法主要包括稅收立法基本原理、稅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稅收立法基本技術三部分內容。

稅收立法基本原理是關于稅收立法帶有普遍性和基本規律性稅法事項的理論概括,主要包括稅收立法的意圖與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調整范圍、種類與部門、機構與職能界定等等。稅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稅收立法活動與過程必須遵循的各種實體性準則的總稱,主要包括稅收立法的體制、主體、權限、程序、監督等基本制度。稅收立法技術是指稅收立法活動中所遵循的旨在推進稅收立法現代化、科學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總稱,主要包括稅收立法的運籌技術和結構營造技術等等。

(二)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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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收制度建設的思考

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對稅收領域的具體要求。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立法、執法和監督,必須首先抓好稅收制度建設這個基礎工作。稅收制度建設從廣義上說,既包括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工作,也包括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活動。目前,我國稅收制度建設水平還不太高,法律規定和實踐層面都還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逐步落實、依法行政進程不斷加快的形勢下,如何建設一套清晰、完備、協調、有效的稅收制度體系,為建立稅務機關執法和管理活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顯得尤其迫切和必要。

一、當前我國稅收制度建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的稅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20*年*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一次會議對《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了革命性的修訂,20*年*月,國務院第362號令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進行了改革性的修訂;200*年*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五次修訂;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印發了《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試行)》,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200*年*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通過了“兩法”合并的《企業所得稅法》,標志稅收立法和稅收制度建設邁上一個新臺階。然而,當前我國稅收制度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稅權不太規范

1.稅收立法權不明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制的基本要素如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稅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納稅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等應當由法律規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對立法權作出了明確規定,《立法法》還規定,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目前,關于國務院稅收立法權的依據,一是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其授權國務院在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試行,再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二是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其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上述授權目的不明確、范圍不具體、期限不確定,屬于概括性授權即空白授權。美國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曾說過:“如果在授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立法,行政機關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的領域里任意制造法律。”[1]而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來說,只能是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部門規章的規定屬于執行性規范,不是創設性規范。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都不得行使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也不得超出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創設性規定。但是,由于稅收立法權的劃分不明確,現實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章和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時有創設性規定,這種職權性立法沒有明確的依據。如根據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本應由國務院規定,但卻由財政部制定,其雖然經過國務院批準,但也不符合稅收立法權的要求。

2.地方稅收立法權少。《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規定,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逐步實行比較規范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同時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可見,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基本沒有稅收立法權,分稅制改革只是分稅不分權。在這種高度集權的體制下,地方財政收入受制于中央政策,地方政府無法根據地方經濟結構特點和發展方向,對具有地域性的稅源行使稅收立法權,影響了地方依法開辟稅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造成各地區間財政收入苦樂不均,導致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不平衡,不符合科學、和諧發展的要求。同時,為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不規范的各種收費來彌補,如某省征收的防洪基金、副食品調節基金等,不但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而且擾亂了國民收入的分配秩序,甚至出現“以費擠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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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與稅法基本問題論文

「摘要」2000年3月由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規范立法活動的一部憲法性法律。在此之前,規范立法活動的規范主要是憲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性法規。由于這些規范不統一、不完善和過分原則化,不僅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難,而且導致了大量無權立法、越權立法、借法擴權、立法侵權等立法異常現象。具體到稅法領域,稅法的立法層次低、行政法規越權、立法程序不規范等問題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既影響了稅法自身的權威性、嚴肅性,也影響了稅收的執法、司法和守法。《立法法》頒布實施后,以往規范不足的情況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彌補,有關立法的各項制度,包括立法權限制度、立法程序制度、立法解釋制度、立法監督制度等將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立法法》對稅收立法體制的確立,很大程度上將影響稅法未來的發展。本文從《立法法》出發,依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探討分析了稅法的兩個基本問題,以期能對我國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立法法》與稅收法定主義

(一)稅收法定主義與《立法法》的關系

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收立法的最高原則。該原則要求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構成要素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稅主體的權利(力)義務只能以法律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無權決定征稅或減免稅收。這里的“法律”僅指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稅收法定主義是伴隨著市民階級反對封建君主恣意征稅的運動而確立的。在“無代表則無稅”的思潮下,形成了征稅須經國民同意,如不以國民代表議會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則不能征稅的憲法原則。如英國1627年的《權利請愿書》規定,沒有議會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被迫給予或出讓禮品、貸款、捐助、稅金或類似的負擔。1776年,美國在其《獨立宣言》中指責英國“未經我們同意,任意向我們征稅”,并隨后在1787年的憲法中規定一切征稅議案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他議案的方式表示贊同或提出修正案(第7款第1項)。國會有權賦課并征收稅收,進口關稅,國產稅和包括關稅與國產稅在內的其他稅收……(第8款第12項)[1]我國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雖然只強調了公民應依照法律納稅而未明確國家應依照法律征稅,但“因為它限定了承擔納稅義務的條件-依照法律,納稅義務僅僅由法律的規定產生,其范圍也僅僅限于法律的規定之內。”“這實際上是從公民負有依法納稅義務方面,間接地規范和限制了國家賦稅征收權的行使方式-依照法律”。而根據憲法規定,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因此可以認為我國憲法隱含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2]這是我國稅收立法實行稅收法定主義的憲法根據。

《立法法》是規定立法制度的憲法性法律。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立法法》為依據,遵循《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稅收立法自然也不能例外。但《立法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原則和憲法中規定的立法制度的具體化,其效力在憲法之下,對稅法來說,由于憲法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立法法》中有關稅收立法制度的規定,也應該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換言之,《立法法》是對稅收立法形式上的要求,稅收法定主義是對稅收立法本質上的要求。在整個法律體系的效力層級上,稅收立法固然應當以《立法法》為依據,但在稅法領域內,只有形式反映本質,即《立法法》規定的稅收立法制度全面反映稅收法定主義以此為依據制定的稅法才可能是符合要求的,否則,稅法將可能徒有“法”的形式,而不再有“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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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財政職能,理順政府分配關系,保障繳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財綜字〔2005〕4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市級政府非稅收入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并取得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第三條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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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制存在問題及建議

【摘要】稅收對國家經濟調控起著重要作用,健全稅收法制是稅收施行的基本要求。本文從稅收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對稅收法制完善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稅收;稅收法制;問題

1概述

稅收法定主義起源于英國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確立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之后隨著各國民主憲政的發展,稅收法定主義逐步成為各國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法定主義最早進入我國是作為西方國家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通過國內眾多學者對其深入研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基本確立了我國稅收基本原則。

2當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嚴重滯后,稅收法定主義無從體現。改革開放后,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我國逐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體系,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有了一定程度的體現,但是,由于諸多原因,其效力與效益均深受局限,在實踐中引發許多問題。2.1我國《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稅收法定主義。西方的稅收法定主義來源于“無代表,則無課稅”的議會政治,它不僅促進了憲法的誕生,而且其本身亦是憲法原則之一。“各國憲法在確立稅收法定主義時,大都從征稅主體的征稅權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兩方面加以規定,并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質是國家要依照法律征稅,公民要依照法律納稅,公民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與政府依法律征稅的權責是“一體兩面”的關系。我國憲法第56條僅強調“公民的納稅義務要依照法律產生和履行”,并未說明更為重要的“征稅主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因此,我國憲法沒能全面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憲法的缺失。2.2以稅收行政法規為主的立法結構不夠合理。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課稅要素必須而且只能由立法機關在法律(狹義)中加以規定,并依此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科學合理的稅收立法體系,應以稅收法律為主,以稅收行政立法為輔。當前,我國的稅收立法體制是一種“共享”模式:國家立法機關享有稅收法律的制定權;國務院享有稅收行政法規的制定;國務院涉稅職能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享有稅收部門規章的制定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性稅收法規的制定權。按《立法法》的精神,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同屬我國稅法規范的表現形式,其有權機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現行16個稅種的22項稅收立法,屬于法律的僅有2項,其他均為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由此可見,國家立法機關遠未居于稅收立法的主導地位,由立法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并不多,主要為《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三個法律,而真正關系絕大多數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的稅法規范,卻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暫行條例之中,這樣,行政機關成了規定課稅要素的重要主體,行政法規成了稅收法律規范的主要表現形式。這種不合理的稅收立法結構與課稅要素法定主義原則無疑大相徑庭。同時,稅法作為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如果長期以暫行條例或規定等形式停留在“試行”階段,不能及時升格為法律,就會影響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實現,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亦會產生滯后效應和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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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分析論文

一、稅收執法超越職權

在行政執法中,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稅務實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主體越權。又分為兩種情況:1.級別越權.指下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的職權。2.業務越權。二是管轄越權。三是職能越位。四是無委托執法。

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的總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的主要表現為:第一,省略步驟。即將必須的法定步驟予以省略。第二,顛倒順序。雖然執法人員履行了全部的執法步驟,但不按各步驟先后順序履行則構成顛倒順序的程序違法。第三,改變方式。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采取簡易保全措施的手段僅限于扣押,如果執法人員采取了查封或者凍結的手段,就構成了改變方式的程序違法。第四,超過時限,即未按法定的時限行使稅收執法權。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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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政稅收問題及對策

摘要: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過程當中,對于事業單位來講,其最明顯的特征是非營利性,旨在為我國人民群眾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現如今,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發展前提下,其財政稅收還存在著一些需要不斷完善的地方,因此,事業單位要想得到更好的發展,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完善所存在的缺陷,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管理體系,引進高層次人才,提升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以此來實現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提升。本文主要從當前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當中所存在的問題出發,從而對其相應的解決措施和建議進行相應的探究,希望能夠為今后進行相應的研究提供參考文獻。

關鍵詞:事業單位;財政稅收;探究

通常來講,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管理的質量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對其發展產生相應的影響,對于事業單位的財政稅收來講,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性:第一個方面是分散性;第二個方面是隱蔽性;第三個方面是復雜性;第四個方面是多樣性,以此,日常的財政稅收管理工作開展起來可能會變得很困難,此外,相關部門也會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可能會逐步地減少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這對事業單位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其相應的財政稅收管理問題也急需解決,因此,事業單位需要改變財政稅收管理理念,找到適合的方式使得其財政稅收管理工作質量水平有所保障,最終能夠讓事業單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

一、當前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當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管理存在缺陷,缺乏一定的監督體系。要想很好地落實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管理工作,需要的是事業單位自身對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視,以及嚴格地遵循相應的規章制度,還有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然而,在實際的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我們可以發現有一部分的事業單位并沒有足夠的重視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從而內部管理工作也只是走走形式,不具有一定的規范性,相關的制度政策也沒有積極地落實。同時,事業單位財政稅收工作在接受外部監督的過程當中,由于其相應監督體系還不夠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監督效果并不理想。(二)相應工作人員的專業性有待加強,票據管理存在缺陷。在事業單位運營的過程當中,其財政稅收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相應的工作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性,能夠很好地勝任這項工作,但是我們發現在當前事業單位發展過程中,其財政稅收人才隊伍建設水平有待提高,有的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知識技能水平還不高,事業單位也沒有定期地對相應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的培訓,而且還存在著缺乏工作人員考核制度等問題,這會讓有的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對工作并不能夠做到盡職盡責,其工作積極性往往會有所下降,從而造成了事業單位財政稅收工作效率低下。除此之外,相關工作人員對票據的管理也還存在著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在票據的管理流程中,容易出現管理混亂的情況。在票據管理過程中可能會存在票據的丟失情況,進而可以看出,在管理過程中的問題主要原因是事業單位內控制度不夠完善,導致在財務管理控制方面也存在不小的問題。(三)事業單位財政稅收預算工作效率。有待提升現如今,在很多事業單位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仍然沿用的是傳統的預算管理理念,這會讓事業單位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跟不上時展的節奏,有的事業單位財政稅收預算工作效率并不高,這往往是缺乏管理、缺乏監督等因素造成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預算管理模式的落后,有的事業單位財政稅收預算管理考核機制并不完善,這會讓預算工作質量水平有所下降,甚至在嚴重的時候還會出現貪污腐敗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財政稅收工作帶來非常嚴重的影響。除此以外,有的事業單位還存在著責任劃分不明確等問題,因此,有的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可能出現工作態度差等問題,缺乏一定的積極性,根本不重視預算執行的情況,從而對事業單位財政稅收工作造成了相應的影響。(四)財政稅收流程缺乏一定的標準性、規范性。通常來講,雖然事業單位是非營利性的,但是其還是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繳納稅款,對于事業單位來講,其稅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免稅,是指因事業單位提供了依照稅法可以免稅的服務;第二種情況是應稅,是指事業單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所規定的稅款。在現實生活中,事業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從事財政稅收工作時,并沒有對稅收的繳納標準進行學習,在稅收的工作崗位中缺少一定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從而會出現錯報漏報的情況,對事業單位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響。

二、解決事業單位財政稅收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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