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治理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8 0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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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法治化對策思考
[摘要]社區治理法治化是我國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四中全會都明確了法治化的建設目標,社區作為我國社會的基層載體,對于我國全面依法治國政策的推動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勢環境之下,社區治理之路面臨著許多新情況與新挑戰。文章通過分析認為,深入發展社區治理的法治化對于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與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有著重大意義。因此,研究我國社區治理法治化的困境與進路,以謀求長遠發展具有極大的實際價值。
[關鍵詞]社區治理;法治化;復合共治
自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公布《城市街道辦事處條例》與《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來,我國社區治理處于穩步發展狀態。國務院于2017年6月了《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關于城鄉社區治理的綱領性文件,該文件的出臺,對于社區治理法治化的意義極為重大。文件中提出要確立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主導作用,以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基礎,各方社會力量作為社區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同治理,使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得到全面提升。該文件中也給出了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建設的完整路線圖,這對于我國社區治理法治化的推進有著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社區治理法治化的內涵
(一)社區治理的內涵。社區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基本場所,也是我國政治生活的基本單位。其將以人為本作為治理的核心思想,通過改進社區的治理模式方法以激發社區活力,從而實現社區內活力與和諧相統一的理想目標。簡言之,社區治理是通過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及第三部門之間合作與共同參與的方式,解決社區在發展與建設過程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其是多元主體之間講求平等關系所追求的共同利益,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方法相結合,通過合作及溝通協商的方式,以此來達到對社區治理目標的認同。①(二)社區治理法治化。社區治理法治化指在社區之內,以法律法規和法治理念為基礎,社區內利益相關的各主體通過多種形式與方法,共同參與社區事務與社區政治等方面管理,以此使社區建設與發展步入法治化與制度化階段。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也會在治理實踐過程中充分顯示其合理性與權威性特征,由此形成社區內的良性循環過程,使社區治理法治化深得民心。
二、社區治理法治化的進展
法制宣傳教育五年工作規劃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適應新形勢新條件下城市管理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進我委各項城市管理工作法治化進程。根據國家、省“六五”普法規劃要求和《市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市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文件精神,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展觀,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緊緊圍繞我市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堅持法制教育與城市管理相結合,與執法實踐相結合,樹立法律權威,推進依法治理工作,為構建和諧平安及城管事業持續穩定、健康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主要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城市管理事業展大局需要,適應全委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對法律知識的現實需求,通過深入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各部門干部職工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城市和服務社會的水平。
(三)工作原則
1.堅持為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服務。緊緊圍繞我市城市管理事業的各項工作任務和目標,認真落實城管法制宣傳教育的各項任務,服務于落實科學展觀、管理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展和穩步前進。
司法局行政工作上半年總結
今年上半年,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在區人大、區政協關心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服務區委政府工作大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基層基礎等各項工作穩步推進,現總結匯報如下: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月”活動。今年5月,按照市依治辦的安排布署,我區緊緊圍繞“加強農村法制宣傳,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主題,廣泛開展“送法下鄉”進村入戶活動。活動期間共送給農民《農村普法簡明讀本》、《法律援助宣傳手冊》等法律宣傳資料5000余份。
2、認真組織五五普法考核驗收工作。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考核驗收工作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就省市安排的五五普法驗收準備工作,局領導專題向區政府做了匯報。對照考核驗收標準,進行了任務艱巨而繁瑣的臺帳資料準備工作,并對各鄉鎮、街道所轄社區(村)的民主示范村(社區)進行走訪和檢查,指導并督促他們進一步完善各項檢查驗收任務。
二、基層基礎工作
(一)立足人民調解職能,為我區營造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
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研究
摘要:城市社區治理是我國社會基層治理重要組成部分?;鶎又卫憩F代化和法治化離不開硬法與軟法合力的作用。我國軟法理論與實踐起步較晚,軟法在基層治理中獨特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釋放。充分認識軟法的內涵、特征及相關理論基礎,重新評估軟法在基層自治中的特殊作用即完善社區治理法律體系、彌補社區治理硬法不足、有效保障社區自治實現。針對我國目前城市社區治理軟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軟法規范體系、協調軟法與硬法關系、強化軟法實施保障機制等建議,從而充分發揮軟法在城市社區治理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社區治理;軟法;法律多元;軟法治理;軟法作用
隨著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深入,基層社會治理已經成為國家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環節。軟法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作用開始受到重視。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章程、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1]后,黨的四中全會提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2]。社區治理是基層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發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標是實現社區治理的法治化、現代化。社區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主體的行為必須有法可依;社區治理的現代化要求轉變傳統社區管理模式,在法治化的基礎上,注重社區治理法律規范的多元化。而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出現及其功能的發揮與社區治理法治化、現代化的要求高度吻合,軟法參與下的社區治理一改傳統單一主體的管理模式,引入多元治理主體及治理方式,并在國家制定的硬法基礎上,為各類社區主體提供多樣的法律規定約束其行為及活動。因此,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研究不僅是基層社會治理研究的新方向,更是軟法研究的新突破和新進展。
一、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基本理論
軟法進入我國法學家的視野后引起了廣泛關注,從否認軟法是法到對軟法進行規范性研究,確認軟法的法律屬性不僅是軟法研究者不懈努力的成果,更是國家法中心主義觀念轉變的體現。法學界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軟法的概念、特征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本文將軟法構置于城市社區治理視閾下,著重研究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內涵、特征及相關理論基礎,從而為研究社區治理中軟法的作用提供基礎理論支撐。(一)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內涵。治理意味著政府與社會的平等合作、多元主體的協同共治,意味著法治保障下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的最優實現[3]。社區治理打破傳統社區管理單一主體模式,接納多元主體參與到社區治理過程中,鼓勵非政府主體與政府合作,協同進行社區治理活動。政府轉變職能,為多元主體提供發揮作用的空間,同時,社區自治組織、居民、社區社會組織等主體為更好的實現社區公共利益和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主動制定了約束自身治理活動的行為規范———即社區治理中的軟法,作為國內軟法的組成部分,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具有獨特的內涵及特征。1.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界定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是國內社會軟法的組成部分,其具有所有軟法的基本要素,同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因其產生及適用領域與其他社會軟法不同而具有特定的內涵。長期以來,在社區治理中占主導地位的法律規范是硬法規范,即由國家或代表國家意志的主體制定,其主要表現形式為國家制定法或國家政策,由于國家政策是代表國家意志的主體制定的,因此將其歸于社區治理硬法體系內。一方面便于對社區治理中軟法的范圍進行明確,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軟法的泛化。本文將社區治理中軟法的制定主體限定為非國家主體,也正是在此基礎上對社區治理中軟法進行界定。社區治理中軟法與硬法的區別不僅在于是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更在于其制定主體是否為國家立法機關或代表國家意志的主體。在此基礎上將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界定為在社區治理過程中非國家主體制定的規范自身及相關利益主體行為且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通過對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界定,有助于深入發掘這類軟法的特征,從而更全面地認識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及其在多元主體治理社區過程中發揮作用。2.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種類通過對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界定可以得出,社區內軟法的制定主體為非國家機關,至此限定了社區治理中軟法的范圍,就我國目前社區治理建設發展現狀來看,切實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的主體主要包括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社區社會組織。這三類主體各自根據社區治理活動的需要和自身及相關利益主體的需求制定軟法規范。因此,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分為三類:第一,居民委員會制定的軟法,包括居民委員會治理社區事務的活動規則、章程和居民委員會工作準則等;第二,居民共同體制定的軟法,包括居民公約和業主大會決議;第三,社區社會組織制定的軟法,目前最主要的社區社會組織就是物業服務公司,它們針對各社區治理情況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以制定主體為標準的社區軟法分類優勢在于排除了國家制定法或國家政策等硬法規范與軟法規范的混淆,同時也與在社區治理中發揮作用的習慣法、民間法及道德等規范相區別,形成更加明確的社區治理軟法種類。(二)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特征。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不僅不同于硬法,也與其他國內社會軟法具有明顯不同。社區治理中軟法與硬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制定主體上,而與其他社會軟法,如行業自律軟法或高校自治軟法的不同則表現為代表的利益主體,而軟法的柔性約束主體行為的方式更是凸顯了其與國家法、高校自治軟法的不同之處。1.制定主體的非國家性。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作為社會軟法的組成部分,其制定主體的非國家性不僅區分了軟法與硬法,更凸顯非國家主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不可忽視的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社區中,原本單一國家主體管理方式的失靈呼吁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治理活動。這不僅要求基層政府轉變管理觀念,允許其他主體參與到社區治理活動中來,更要求政府在社區中與其他主體通過平等、協商、合作的方式共同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社區治理中三類軟法的制定主體分別是: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共同體、社區社會組織。通過對軟法制定主體性質的分析可以看出軟法制定主體的非國家性。首先,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社區中最常見的組織形式,現行國家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的性質是居民自治組織,并非基層政府組織部分,它通過組織本社區內居民來實現對社區治理活動的自我教育、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職能。居民共同體是社區自治最主要的主體,居民是社區中真正的主體,是社區治理活動必不可少的力量,居民通過自發組織居民會議、業主大會等形式來實現對社區的自我管理。社區社會組織是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組織,在實踐中多以物業服務公司形式參與社區治理。這三類主體治理職能的實現和發展壯大與國家還權于社會具有重大關系,國家還權于基層社會的同時,三類主體承擔其相應的治理職能,確保了社區秩序的穩定,維護了社區和居民的利益。非國家性主體在社區治理過程制定軟法是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也是社區中軟法與國家法的不同之處。2.代表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國家法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其適用范圍廣泛,而社會自治軟法所代表的是內部成員的共同利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共同體內部。在不同的社會自治軟法之間的劃分標準不僅是制定主體的不同,更在于其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社區治理軟法以其代表的利益群體區別于其他軟法規范,例如,社區治理中軟法與行業協會自律軟法之間的區別在于:社區治理中軟法代表的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而行業協會則代表的是參與其中的商業主體的共同利益。社區治理中不同種類軟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柔性約束方式實現對行為主體行為的制約,從而維護社區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無論是哪類主體制定的軟法都必定符合這一目的。社區中各類主體在制定軟法過程中都經過廣泛的成員參與和平等的協商,最終形成代表社區和居民整體意志的軟法規范,這些軟法規范中所體現的并非各類組織中某個人的意志,也不是多數成員意志的簡單加和,而是經過參與制定軟法規范的成員協商后達成的共識。在軟法規范內容中以規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實現對各方行為主體的約束和保障,從而實現對社區整體利益和居民利益的維護。3.柔性方式約束多元主體的行為。軟法曾因不依賴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而遭到質疑,經過實踐檢驗后發現,并非所有的法律規范都必須依靠強制力來實現其法律效果。社區是一個更加偏向于利用私法化解問題的領域,加之治理理念側重平等合作,在此基礎上的社區治理活動需要更為柔和的法律規范。在社區治理中,與硬法規范以命令等強制方式相比,居民委員會、居民和社區社會組織作為社區治理行為的實施者,采用軟法的柔性約束方式規范了自身及相關主體的行為,更加體現了各類軟法制定者之間、軟法制定者與實施者之間以及軟法制定者和適用者均處于平等地位,因此軟法中的各種約束力都是平權主體之間發生的效力,以相對柔和、彈性的方式更為合適。同時,軟法是各類主體通過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制定的,其內容中設定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處罰都經過主體的同意,因此對行為主體具有比硬法更直接的約束力,而軟法通過為行為者提供可選擇的行為模式實現法律的指引功能,以彈性約束方式規范主體的行為。而且與行業自律軟法或高校自治軟法相比,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柔性最強,行業協會和高校自治都會對其內部成員具有一定的處罰權限,最嚴重的甚至是剝奪資格,但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則采用更為柔和的方式對主體行為進行規范。(三)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理論基礎。1.“活法”理論“活法”也被稱為?!靶袆又械姆ā?,其被認為是相對于“紙面上法”的法的形態?!盎罘ā崩碚撌菉W地利法社會學家埃利希提出的。埃利希以法社會學視角考察法律與法治,他認為法律的根本在于社會生活本身,并將“活法”界定為與國家制定法相對應的在社會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各種社會規則,也就是各類社會團體的內在秩序。埃利希指出法并不均是由國家創制,諸多保障秩序之社會規范亦是法,這些不是國家創制之法謂之為“活法”[4]。社區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約束其主體活動的法律規范除了國家制定法外還必須包括各類社會團體,如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共同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制定的“活法”,這些“活法”就是社區治理中不同種類的軟法?!盎罘ā崩碚摓檐浄ǖ莫毩⑻峁┝死碚摳?,“活法”現實存在為軟法提供了生存土壤。軟法就是國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規范。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規范,是社區治理共同體———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等主體在國家制定法預留的空間中制定的約束居民行為、保障居民權益的法律規范?!盎罘ā彼蟮姆筛灿谏鐣矠樯鐓^中軟法起源于社區治理活動提供了合理性支持。軟法區別于國家制定法不僅局限于主體,更重要的是軟法強調并重視實際效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也是如此,這也與“活法”理論看重法律的社會實效具有一致性,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是社區治理主體在治理行為中產生的各種規范。2.法律多元理論。法律多元主義是與法律中心(一元)主義(或稱國家主義、集權主義)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意味著法律不可能只有一個中心[5]。法律多元理論在處理國家法與其他法律規范的關系方面肯定在國家法之外存在其他法律規范,而且法律多元理論的重要特點是強調法律的社會效果,在國家法治理社會的同時,非國家主體制定的法律規范也同樣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國具有歷史悠久的多元文化傳統,為法律多元性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和群眾基礎,結合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具體情況,更應該注重國家法之外的軟法規范的存在與發展。法律多元理論為軟法的存在提供了最為直接的理論支持,通過法律多元理論可以看出,在國家法體系外,軟法是有存在空間及合理性的,軟法的出現打破了長期由國家壟斷的法律資源和立法權,為社區居民共同體、社會組織等非國家機構行使自治權提供了全新的途徑。尤其是在城市社區治理領域,廣泛的非國家主體———社區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及居民制定的法律規范卻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社區治理的實踐中,國家法在制定之時就為軟法預留了空間,軟法在社區治理中也潛移默化地受到國家法的影響。同時國家法與軟法之間相互作用的實際情況也與法律多元理論相吻合,國家法與軟法并非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在法律邏輯上具有復雜的關聯性,并且在功能上相互補充,協調發揮作用。要在社區治理中構建軟法體系,必須借助法律多元理論,同時注重我國文化多元為軟法提供的豐富本土資源。為此不僅要重視軟法在社區治理中發揮的實際效能,更要重視軟法的理論構建,從而真正實現軟法的規范化、體系化。3.基層自治理論?;鶎幼灾沃小白灾巍钡幕A是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形成不具有強制性的自治組織;自治的功能是自治體全體社會成員共同解決他們的公共事務,即自治能力,而不是統治和管理功能;自治的主體是自治體的全體成員[6]。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基層自治理論認為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存在二元的對立,因此通過硬法對自治組織進行規制。但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文化、經濟等多元化需求增多,國家在克服政府治理不足的同時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將原本全部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公共服務部分轉移給社會組織,這就要求社會組織逐步健全自身職能。在城市社區治理中也是如此,國家不斷下放基層自治權,激發社區自治組織、居民共同體等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熱情,明確多元主體作為社區治理主體的地位,此時單純依靠國家制定法來規范主體的行為和保障社區居民的利益已經遠遠不夠,因此多元主體根據社區發展、維護切身利益及相關主體利益的需求制定軟法規范勢在必行?;鶎幼灾卫碚撘髲V泛的公民參與、完善的自治組織和多元的自治規范,為軟法在社區治理中的存在提供了理論支持。同時,基層自治理論還為多元自治主體的自治權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制定軟法規范是社區治理主體行使自治權的重要方式,制定軟法規范不僅約束主體行為,更為多元主體發揮社區治理能力提供了新途徑。所以說,社區治理中的軟法從基層自治理論中獲取了合法性及合理性。4.協商民主理論。2000年左右,協商民主理論開始成為我國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的重要研究對象。它強調在多元社會背景下,通過普通公民參與,就決策和立法達成共識。其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我國長期實行的以代議制民主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通過表決賦予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合法性,也正是因為國家制定法在制定環節無法充分實現公民直接參與,國家法在基層社會實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均不理想。與此相比,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各類軟法由于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圍較小,其參與人數也較為有限,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區居民參與,同時基層治理體系本身就是一種民主體系,它比管理體系更為尊重民主規則,更要求廣泛的共同參與和共同治理。以協商民主理論為基礎構建軟法體系更有利于凸顯協商民主理論的優勢,為軟法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實現軟法多元化社區治理的功效。而且在我國基層社區建設發展中,協商民主理論早已取得顯著的實踐成效,基層協商民主、社區選舉等都豐富了協商民主理論,并為社區治理提供了更平等的交流和溝通平臺,而社區治理中的軟法以協商民主為基石,不僅軟法相關理論獲得支撐更在實踐中完善制定軟法的過程更加理性。在收集民意的過程中,協商民主原則使得公共理性成為規范對話、交流和溝通的主要基礎,從而找到公民意見的“最大公約數”,達成民主共識[7]。而社區治理中的軟法正是通過這樣的過程達成共識,從而獲得主體內心認同和自愿服從。
二、城市社區治理中軟法的作用分析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總結7篇
第一篇
一、主要業務完成情況。
1、排查矛盾糾紛152起,成功化解148件,調解成功率97%。
2、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法律援助事項140件。
3、辦理公證19件。
4、社區矯正對象當月接收3人,解除3人,現有在矯人員161人。辦理審前社會調查10件。
城市管理辦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總結
社區成立了城市管理辦公室,街工委、社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負責城市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工作:
并定期召開城市管理工作會議。1社區副主任擔任辦公室主任。
并有會議記錄。2及時傳達上級對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和規定。
工作正常開展。3有城市管理專職干事和城市管理協管員隊伍。
做好社區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城鄉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意見
今年是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的開局之年,為進一步加強全鎮城鄉規劃建設工作,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推動城鄉一體化和加快新農村建設,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規劃、節約集約土地資源的原則,著力打造新村建設亮點、新村規劃點和集居點,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管理創新、落實責任、完善機制、節約資源、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規劃和土地資源管理巡查,促進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三、工作目標
城管辦公室工作匯報
一.城市管理工作:
1社區副主任擔任辦公室主任,并定期召開城市管理工作會議。
2及時傳達上級對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并有會議記錄。
3有城市管理專職干事和城市管理協管員隊伍,工作正常開展。
做好社區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1經常向社區居民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營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圍。
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情況報告
為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促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省、州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社區治理工作要求,現將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社區管理體制更加健全。積極構建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社區居(村)委會為基礎、社區行政事務服務站為平臺、社區居(村)民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管理服務體制,按照“一社區一服務站”的要求設置社區服務站,實現城鄉社區“一委一居一站”全覆蓋。
(二)社區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面提升社區服務功能,建立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積極推行“一站式”服務,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群眾的功能,規范服務標準,提高服務水平,實現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三)社區民主自治更加推進。扎實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建立健全民主聽證、協商對話、民主議事、居(村)務公開等制度,暢通社區居(村)民參與社區事務渠道,提升社區民主自治水平。
(四)社區社會秩序更加穩定。全面加強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筑社區治安防控體系,扎實推進平安社區建設。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促進社區和諧穩定。
社區物業管理探討
2015年12月,在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上指出:“政府要創新城市治理方式,特別是要注意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弊鳛槌鞘芯毣芾淼闹匾獌热荩鐓^物業管理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促進城市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2015年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多次開展“電視問政”,都將視角聚焦到社區物業管理問題上,還將其列入市政府“十個突出問題”整改范圍,對創新社區物業管理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本文以武漢市為例,對社區物業管理機制創新進行探討。
一、新形勢下社區物業管理面臨的挑戰
所謂社區物業管理,是指在特定的城市社區范圍內,由業主和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社區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社區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秩序進行維護管理的各項活動。作為我國中部地區的中心城市,武漢市的物業管理工作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初,與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相伴而生。經過20多年努力,呈現了良好的發展趨勢。然而,在社會轉型變遷、城市治理升級的大背景下,社區物業管理的多元化特征逐步顯現,各類利益關系交織疊加,造成社區物業管理工作錯綜復雜,現有的物業管理體系和服務水平面臨新的挑戰,具體表現為:
1.從指導思想來看,相關立法缺位滯后,現行“小區”管理模式尚未厘清一是現行部分法律、法規不合時宜。一方面立法缺位問題突出,對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專門立法尚未出臺,相關規定僅散見于一些法律條文之中。另一方面現行地方立法滯后于政策,例如飽受詬病的物業管理基本事項的簡單多數表決原則(雙二分之一)和重大事項的特別多數表決原則(雙三分之二)。二是現行的“小區”管理模式混淆了物業管理與政府管理、社區治理的界限?,F實操作中,物業企業在按照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的同時,往往還需要額外承擔大量應當由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街道和社區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造成物業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物業企業不堪重負,出現“契約失靈”。
2.從政府層面來看,政府職能未能理順、權責不明晰
一是政府市場監管主體缺位。目前在市級層面建立了物業管理事務指導中心,但是區級層面并沒有相應改善,尤其是街道沒有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業委會組建和監管。開發建設遺留建筑質量安全隱患較多,專營單位轉嫁矛盾問題突出,老舊小區物業企業經營困難的局面沒有得到解決。二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缺位。一方面,社會民間組織的準入門檻高,另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在配合上普遍存在職權交叉、政出多門等弊端,在物業監督、指導等多個環節出現“跑冒漏滴”。三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缺位。因政府提供物業管理信息的缺失,導致物業管理市場產生信息判斷困境,造成信息不對稱,進一步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成本。四是行政執法進小區的溝通協作機制有待完善。在治理小區違法建設、“膠囊房”、住改非、噪聲油煙擾民等問題的過程中,執法工作還沒有真正落地生根,進小區行政執法不及時、不到位的現象還有出現,小區矛盾糾紛和突出問題還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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