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聘用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9 23: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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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管人員聘用合同
甲方:中科院武漢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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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辦法
XX區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依法保護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XX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聘用合同鑒證是政府人事部門為幫助和指導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聘用合同,避免聘用爭議,保持聘用關系和諧穩定,依法審查、證明聘用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提供政策、法規咨詢的一項監督和服務措施。
第三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鑒證由政府人事部門授權具備鑒證條件的組織承擔。區直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由區人事局委托XX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聘用合同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包括: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簽定的首次聘用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續訂的聘用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訂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第五條聘用合同鑒證遵循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由合同雙方或單方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向鑒證機構申請聘用合同鑒證。
事業單位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保障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區各項社會事業穩定發展,按照**市委《關于進一步理順**國家高新區(新北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意見》(常發[**]22號)的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頒發**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04]250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事業單位(不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納編人員。社會團體使用事業單位編制性質的人員也適用本辦法。區屬事業單位中已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的職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實行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不得突破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二章聘用工作組織和程序
單位聘用制度實施意見
(一)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事業單位的人員聘用工作,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余杭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本區事業單位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應當依據本意見實行人員聘用制度。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國家有關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
(三)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是指事業單位(以下稱聘用單位)與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四)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應當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堅持單位自主聘用、個人自主擇業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和知情權。
(五)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人員聘用制度實施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機關單位人員聘用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必須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事業單位(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除外)與其受聘人員(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合同制職工和新進事業單位的職工)之間建立聘用關系的適用本辦法。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市直事業單位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年6號令)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在全省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6〕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是指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單位與個人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與工作有關的責任、權利、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以外的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在編工作人員,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合同制職工、工勤人員與已實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員。
市屬經營服務性事業單位暫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第四條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訂立、變更和履行聘用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人事局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工作意見
為了保障事業單位和被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見:
1、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業單位與被聘人員要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單位和個人的工作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2、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職工自主擇、政府依法監管。
3、事業單位應當在編制部門下達的人員編制內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崗,根據用人需要,按照崗位職責明確、權限明晰、聘用條件合理的要求,為本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其他崗位聘用人員。
4、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必須在年度增人計劃內安排。對政策性安置人員,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范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和《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在平等自愿、公開競爭、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及工作崗位,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市所有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之間建立聘用關系的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部屬在寧的事業單位和本市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意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的重要措施。為了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簡稱人員聘用工作),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范圍
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要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意見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開招聘制度
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和《安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于在全省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6]13號)及有關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聘用合同制是事業單位基本用人制度。是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確定單位與個人的工作關系。
第三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要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要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馬鞍山市除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外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及其職工。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二章聘用程序
第五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