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婚姻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03: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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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婚姻法

《婚姻法》宣傳工作總結

5月1日是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實施70周年紀念日?!痘橐龇ā返膶嵤┩苿恿嘶橐鲎杂?、男女平等、夫妻互敬的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為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提供了了法律保障。為進一步增強群眾法律意識,婚姻家庭文明新風尚,根據省民政廳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在我縣開展了《婚姻法》實施70周年宣傳活動。

一、加強組織領導。

《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后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實施對維系婚煙關系、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高度重視、周密部署,認真制定宣傳方案和實施計劃,確保宣傳活動有序推進,真正做到讓《婚姻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婚姻法》,深刻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切實掌握其精神實質,為向群眾做好婚姻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打下堅實理論基礎。

二、豐富活動形式。

積極組織開展《婚姻法》宣傳活動。利用婚煙登記窗口這個重要陣地,因地制宜舉行法律咨詢等活動,泛開展《婚姻法》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等相關活動,大力營造濃厚宣傳氛圍。積極利用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宣傳資料等手段,加大向服務對象的宣傳,進一步加強婚煙當事人知曉婚姻關系中應當享有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開展婚姻必須嚴肅對待的理念,自覺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戀觀念。

三、認真組織開展全市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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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侗族婚姻習性與現行婚姻法的沖突

摘要:由于歷史傳統原因和社會現實原因,侗族的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存在諸多沖突,甚至相悖。如結婚年齡大大提前,近親結婚、包辦婚姻、結婚不履行法定手續等。文章從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兩方面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危害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沖突的途徑和辦法。

關鍵詞:侗族;婚姻習俗;現行婚姻法;沖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處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閉塞,文化教育落后,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以致這些傳統的、落后的,甚至與現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規具有明顯沖突的婚姻習俗至今仍舊不衰,具有較強的生命力。侗族傳統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相抵觸的主要方面有:

一、結婚年齡大大提前

我國現行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薄痘橐龇ā穼Y婚年齡的規定,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并考慮結婚者的生理、心理發育和健康狀況,婚后能否承擔家庭責任,以及社會能否和諧發展等綜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經過科學論證的。因此,是具有科學性的。這里所說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歲,女子不得早于20周歲”,并非說男子年齡屆滿22周歲,女子年齡屆滿20周歲必須結婚,而是具備此條件才可以結婚。從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來看,男子年滿22周歲,女子年滿20周歲,只是結婚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另外,國家從控制人口增長,為使社會各方面和諧穩步發展的角度出發,還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從長遠和大局來看,這于國于民均是有利無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別是在偏僻落后的農村)一般結婚年齡都大大超前,不僅“意識超前”,且“行動也超前”?!耙庾R超前”指訂婚、指腹婚等(下文將另論)?!靶袆映啊敝改星嗄晔摺藲q,女青年十六、七歲(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謂“年輕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別是偏僻落后的山區)年滿二十二、三歲尚未完婚者,便被人們視為大齡青年而歧視之,分別稱這種人為“漢行”(男光棍、單身漢)、“棉行”(老處女),充滿著歧視味。

近些年來由于計劃生育這項基本國策在全國貫徹實施,原先相對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計劃生育的力度。由于計劃生育工作抓得緊,相應地結婚登記手續也嚴了一些,強調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但是人們為了早結婚,又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手段:一是以虛歲充實歲,用這種方法可以把實際年齡多報一兩歲。侗族傳統只講虛歲,不講實歲;另外,在農村只用農歷(即陰歷),不用陽歷。因此,侗族人家所報的歲數比實際周歲大一兩歲是很常見的。二是虛報歲數,侗族農村戶口登記觀念十分淡薄,基層鄉、鎮政府對戶口登記也抓得不緊。嬰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時上戶,而是不定期得隔幾年才統一進行上戶。這樣,為了達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婦、早嫁女兒、早抱孫子的目的,父母們給孩子上戶口時往往多報年齡。此外,為了達到早結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財物賄賂拉攏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員。加上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不高,也助長了侗家人的早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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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論文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其規定還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文章試就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婚姻無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了一個比較系統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在婚姻法中設置無效婚姻和得撤銷的婚姻,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我國婚姻法在立法理論上的具大進步。可以預見我國婚姻法由于正確地設置了無效婚姻和得撤銷的婚姻,必將使眾多的不規范的結婚行為得到制約,而有利于婚姻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

關鍵詞:無效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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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損害賠償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中國農村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

[論文摘要]本文針對農村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率低,應賠而不賠的現象進行了分析,從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尋找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并進行分析,進而指出解決這一問題,切實保障農村地區婦女權益的具體對策和根本對策。

一、問題之提出

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就是構建和諧家庭。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基于種種原因“全國離婚的絕對數字已由改革之初的31萬件逐年遞增,到二十世紀末已達到120.15萬件”。在離婚大潮中廣大農村地區也被其席卷。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影響,農村婦女在離婚時各方面權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面對這樣的狀況,研究和關注農村離婚婦女的權益保護問題就成為了社會尤其是立法者所應值得注意的一個焦點。

那么,農村離婚婦女的各項權益的實際保護狀況到底如何呢?帶著這一問題,南師大法學院04級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的部分同學進行了一次旨在調查江蘇地區農村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社會調查。此次調查精心準備歷時一個多月,大家多次深入基層,得到了大量真實可靠的一手資料。

綜合所學知識和調查資料,我所選取的角度是對江蘇農村地區離婚案件中低損害賠償率這一現象進行思考與分析,并找出原因、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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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探討論文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其規定還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文章試就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婚姻無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了一個比較系統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在婚姻法中設置無效婚姻和得撤銷的婚姻,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我國婚姻法在立法理論上的具大進步??梢灶A見我國婚姻法由于正確地設置了無效婚姻和得撤銷的婚姻,必將使眾多的不規范的結婚行為得到制約,而有利于婚姻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

關鍵詞:無效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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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審判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我國在婚姻立法上的又一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這一制度如何理解和使用仍存有很大爭議。筆者試就我國規定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談一點自己的認識。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起著重大作用,是我國就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這一制度,仍存在很大的爭議。就此,筆者談以下幾下認識:

一、我國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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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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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家庭暴力關系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公害,也是我國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我國為遏制家庭暴力作了不少努力,將“家庭暴力”寫進了婚姻法,司法實踐中采取了一些遏制家庭暴力的措施,學術界也己經和正在探討如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問題。本文愿通過新婚姻法的頒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

關鍵詞:新婚姻法家庭暴力社會法制

家庭暴力似乎是個不分古今,不分民族的而普遍存在的問題,但在20世紀之前并未被大眾、學者所關注,人們視其為一種人類社會的固有現象而心安理得的接受。但這一問題在20世紀卻凸現出來,引發了廣泛的關注與各個層次的論爭。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只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逾變復雜化而已。隨著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案)》的通過和頒布,作為我國第三部婚姻法,可謂應時而生,是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承前起后、繼往開來的時代選擇和產物。而家庭暴力問題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內容。作為一項新內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在八個條文中作了直接

或間接的反映,反映了我國對這一問題的重視。本文試對婚姻法與家庭暴力的關系進行闡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發生在由婚姻或親密關系,血緣和法律而聯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做了進一步解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說明,除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體傷害外還有精神方面的,凡是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為,就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動機主要是獲得權力和控制力成為獲得某種精神上的安慰與滿足等。危害是社會性的,危害的群體大部分是婦女、兒童。目前國際社會已達成這樣的共識:任何人都有免受驚嚇、恐嚇和虐待的權利,不僅要反對只在公共領域對婦女的暴力(強奸、性騷擾、戰爭中國家縱容的性暴力等),也要反對私人生活中對婦女的暴力(毆妻、婚內強奸、精神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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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論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筆者認為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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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足及措施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立法不足補救措施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同時存在著一些不足,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夫妻財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既可以通過進一步修改《婚姻法》達到,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制定行政法規來實現。

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上不僅增設了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細化了約定財產制,而且還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違反夫妻財產制的行為設置了補救措施和法律責任,這無疑對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問題是一大進步。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仍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我們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它。本文結合國外民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立法經驗,聯系我國民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擬對此作一簡要探討。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概況

夫妻財產制亦稱婚姻財產制,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制度,其內容涉及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和對外財產責任等問題。日]《婚姻法》所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盡管主摹休現在人身關系方面,但財產關系方面也是不可忽視的,而夫妻財產制度又最能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實際地位,所以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我國歷來頒布的《婚姻法》都比較注重這一點。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钡?3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边@種夫妻財產制度亦即一般共同財產制(z1。由于當時的社會性質是新民主主義社會,所以這種單一的共同財產制對于婦女地位的提高,社會的穩定,社會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婦女經濟能力的增強,新型夫妻財產關系的出現,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問題上所采取的單一的一般共同制(而且只在離婚時這種財產制度才體現出來)己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大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在其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钡?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边@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由于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盡管學術界一致認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過于寬泛,但不可否認,這種財產制度在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正確處分夫妻的共同財產,維系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夫妻中弱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當時立法的背景是計劃經濟,對夫妻中合法的個人利益明顯考慮不夠,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來源、內容、種類日益復雜,人們的婚姻觀、財產觀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以前那種單純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己不能反映時代的要求:而約定財產制又太簡單,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十分不便,所以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就被提上T議事日程。經過各界幾年的努力,在21世紀的第一年新的《婚姻法》終于與世人見面了。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7,18,19,39,40,41,42,47條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財產制中不僅增補了個人特有財產制,而且還對個人特有財產制和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增強了其在實踐中的操作性;在約定財產制中又對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前或婚后財產)、約定的具體形式(婚后所得共同制、分_._.、_二,、_‘_._二①、,、,、.、_.、一_別財產制、混合財產制一)、約定的方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效力(不僅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而且還具有對抗知道該約定的第三者的效力)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在夫妻財產分割中,不僅繼承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合理原則(協議為主,訴訟為輔),而且還考慮了農村中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具體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對因一方的特殊貢獻或生活困難而增加了夫妻財產補償權或獲得對方支助權利的具體規定,還對違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行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同時,新《婚姻法》在第12條還對因非法同居所引起的財產分割進行了具體規定。因此,這次《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修正是極其成功的,它對正確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其意義將是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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