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利益沖突試析論文
時間:2022-02-28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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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產生的原因
1.1“一股獨大”,國有股東成為實際控制人
據統計,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有54%的股權屬于國家所有和國家法人所有,而且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有國有股(27.9%)和國有法人股(45.4%)的背景;另外,2005年4月的調查顯示,我國1102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平均高達44.86%,其中超過50%以上的達890家,由此可知,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和國有非流通股比例很高的現象十分嚴重。王菁(2003)認為:從剩余收益的分配過程來看,政府股東可以獲取的非共享收益為直接的稅收收益,但是政府還是銀行的所有者,同事也是很多固定合約支付利益方的股東;而保證雇員的收入以及就業率是社會安定的保證,同樣是政府追求的目標。于是,政府股東在分享任何一方非共享收益的同時,也分擔了任何一方受到的利益侵害。相對而言,其他性質的控制性股東所獲取的非共享收益更直接。因此與其他性質的控制性股東相比,政府股東具有不同的控制動力”這段話也恰好說明了再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中,國有股和其他性質的股東利益沖突的獨特之處。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上述情形雖有所緩解,但由于政策實施效應的滯后性,并未從根本上鏟除“一股獨大”。
1.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
由于我國股權結構的特殊性形成了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現象,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控制股東大會的基礎上,進一步掌握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話語權”。具體說來:由于控股大股東以自身母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介入上市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為了減少介入成本,大股東就會利用股東大會的聘任制度,在上市公司的經營層安插符合自己意向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此外,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用腳投票”功能的喪失。所謂“用腳投票”是指假如上市公司的股東對經營者的管理狀況和策略不滿時,可以采取拋出股票的行為,使股價下跌,從而股東可以聯合起來導致管理層下臺的一種手段,這種機制在理論上有利于保證上市公司股東意志的實現,確保股東的資源安全。然而,我國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是控股大股東選出的,所以管理層在經營的策略方面必然站在大股東利益的一方。由于大股東的股權是非流通的,比例也很高,所以其經濟利益不受股價下跌的影響,也無法使中小股東形成可以與之抗衡的股權力量。這樣,中小股東“用腳投票”就無法改變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二是無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我國很多虧損嚴重的上市公司仍然在持續經營,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上市額度管理現象,使得公司上市的成本很大,所以很多公司會通過購買殼資源,間接取得上市的資格。同時,那些嚴重虧損的上市公司同樣需要資金,只能出售殼資源。在這種交易的過程中,大股東會繼續利用所謂“利好”消息蒙蔽中小投資者,以達到自己圈錢的目的。
1.3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道德風險。在我國,關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和證券管理信息規則之于證券市場的發展相對滯后,而且大股東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也不會真正地為中小股東的利益著想,所以也就不會為其提供真實可靠、全面準確的投資信息。其中,最為中小股東關心的關聯方交易披露制度極不完善,很多公司對其關聯方交易的政策以及交易后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沒有做出相應的披露說明,這樣中小股東就無法通過有效途徑了解上市公司真實的財務情況,而且很容易被大股東提供的虛假財務信息所欺騙,繼續盲目向上市公司投入資源。
我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對上市公司的強制審計未予以規定,審計的程度也僅限于年度審計報告;二是對于非法信息披露行為在處罰方面未予以規定。以上兩個方面就給大股東編制虛假財務信息,隱瞞財務報告和重要信息的不披露行為創造了制度上的條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低下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因為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運作的中心,但是在資本市運行體系不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中小股東的利益自然難以得到保護。
2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的現實手段
2.1大股東利用業務往來、資產重組、關聯交易轉移資源和利潤操縱
理論上講,上市公司的資產是由所有股東共同擁有,并且都有盡力保護的責任,然而我國的現實狀況卻不是這樣,在控制了上市公司“話語權”的基礎上,大股東很容易將上市公司作為他們的“提款機”,通過低價購買上市公司資產和高價出售資產給上市公司的方式,利用關聯交易的價差以達到自身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同時,由于我國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和法規體系建設方面存在缺陷,使得中小股東無法了解上市公司真實的財務運行狀況,無法及時意識到利益的受損,難以通過證券市場制度和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2.2大股東強迫上市公司為其進行擔?;蛸|押
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主要有兩種類型,關聯擔保和相互擔保。大股東通常利用其控股股權的優勢地位,強迫上市公司為其母公司提供高風險的違規擔保,這一類型的擔保數額巨大,使得上市公司成為其控股大股東的“提款機”。面對此現象,我國證監會已經了《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相關問題的通知》,但是現在看來執行情況不是很理想。第二種類型的相互擔保則是和大股東存在相關性的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間的債務擔保關系,在這種擔保模式中,大股東將上市公司扯入并不相關的行業中去,大大增加了控股股東所在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嚴重損害了中小流通股股東的權益。
2.3通過股利分配,掠奪中小股東的既得利益
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極不規范,分紅派息率很低。大股東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更喜歡高價配股,因為這可以進一步攫取中小股東的資金。另一方面,大股東不分紅既可以保證上市公司擁有很多的現金,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未分配的利潤會在下一年度攤入資本公積,增加上市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并不斷轉增股本,以提高非流通股在總股權中的比重。
3解決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的對策建議
3.1積極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
對于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最直接的方式莫過于優化股權結構。筆者認為,對于我國的上市公司來說,要優化股權結構必須實現產權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獨大”局面的出現。優化股權結構可以通過國有股回購、國有股轉換為優先股、國有股權協議轉讓、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轉讓和資產重組等手段,降低國有非流通股權的比例,在國有股減持的過程中引入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形成相對控股的股權結構,以股東利益為中心,以達到維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目的。
3.2完善上市公司的內外部治理
中小股東“搭便車”行為導致大股東利用治理制度的缺陷濫用股權,為此上市公司應該利用社會分工和集約經營的原則,引入高效的商務管理信托機制,由受托機構代表中小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增加參與審查和投票表決的專業性,使中小股東的權益得到維護。同時,商務管理信托在兩方面影響著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結構:一是引入專業化的管理,促使公司資產的優化組合,改善經營,增加和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是商務管理信托將股東的收益權和表決權分離,由信托機構代表中小股東行使表決權,這樣信托機構的專業性和外部性可以保證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
3.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完整性是指所有影響投資者做出進入或退出決定的信息均應得到披露;真實性是指公開的信息應該如實反映上市公司運營的客觀狀況;及時性是指公開的信息傳遞速度要盡可能的快,以利于投資者能夠迅速做出決策。同時,還要完善會計準則體系和信息披露規則,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信息披露的監管也要有所加強。
參考文獻
[1]孫曙偉.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的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摘要:股份公司存在兩種重要的利益沖突:股東與管理者的利益沖突,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在我國,由于股權集中程度過高等原因,導致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在前期的研究中,諸學者多將視角放在第一種沖突上,而忽視了第二種沖突。試從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的成因、方式,以及對策建議方面進行闡述。
關鍵詞:股東;利益沖突;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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