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重要論文

時間:2022-04-01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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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重要論文

上市公司信息公開,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間,將其經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續公開。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生存和發展之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投資者進行證券價格判斷的重要依據,是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基礎,也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是證券市場生存和發展的根本。

眾所周知,透明度是資本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沒有透明度就沒有資本市場。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離不開透明度。在證券市場上,保持透明度的關鍵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資者鑒別公司質量、進行投資決策的基礎。作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間,不能做到將其經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股票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續公開,那么投資者就不能據此正確判斷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信息,也就不可能據此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其結果只能是使投資者利益屢屢受損,最終將必然導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資者。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資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顯得毫無意義。因此,投資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土壤,沒有投資者就沒有上市公司。中外為數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給社會給投資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損失的慘痛教訓,無不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如美國的安然、施樂、世界通信、默克制藥等國際性的大型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案,中國的銀廣夏、東方電子等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案等,這些上市公司的共同特點就是與中介機構串通,通過各種財務手段隱瞞虧損事實,虛構上市公司利潤,夸大業績,操縱股價,使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高價買進他們的股票,而上市公司卻通過各種途徑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假的終究是假的,紙里是包不住火的。事發后,這些公司的股價一泄千里,投資者損失巨大,證券市場大幅震蕩,其負面影響不可估量。這些案件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它不僅僅是使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更重要的是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動搖了他們投資證券市場的信念。由小及大,由少及多。試想,如果上市公司都象上述公司那樣,投資者還敢買入他們公司的股票嗎?失去了投資者的上市公司還能夠存在嗎?上市公司都沒有了,證券市場還能繼續生存嗎?如果生存都不能,又能談何發展呢?

證券市場不僅需要生存,而且更需要健康發展,這是由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所決定的。而證券市場要健康發展,又必須以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基礎。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最為關鍵的中心環節。上市公司作為被投資的主體,具有本公司現實經營狀況最為完備的信息,而這種信息又直接對投資者起引導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能夠按照真實,充分、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披露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者就能根據自己已掌握的投資知識對該股票的現實價格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斷,從而作出買與賣的決策。雖然投資者主觀能力不同,作出的投資決策不同,但對全部投資者來說,在客觀上是公平的。可想而知,業績優秀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會得到大多數投資者的追捧,而業績較差或很差的則會遭到投資者的拋棄。因為優勝劣汰永遠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有了投資者的支持,再加上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就會迅速發展壯大。隨著上市公司的發展壯大,又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如此一來,證券市場就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環境。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和加強,將使證券市場變的更加繁榮,因而會更有力地促進其發展。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真實,充分、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披露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那么投資者就不能據此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會導致決策的錯誤,甚至會給投資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的損失。長此下去,必然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動搖投資者的意志,進而使投資者退出證券市場。沒有了投資者的支持,證券市場自然不可能得到發展。當然,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因素之外,諸如中介機構的監督、政府權力機構的監管等,都是其重要因素。但是,上市公司在諸因素中始終處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如何有效地解決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問題,尤其是解決上市公司及時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披露真實、全面、完整的信息問題,就成為證券市場能否生存以及能否健康、穩定、長久發展的關鍵所在。

二、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是證券法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證券價格判斷的重要依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是時時發生的,但交易公平并不會隨之自然而來。有很多因素會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如交易雙方地位、信息擁有量、討價還價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質等等,這些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成為公平交易實現的障礙。而消除或者降低這些障礙的影響進而實現交易的公平,則必須要有一個統一的適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規則來約束。就證券市場而言,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是完全依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作為證券價格判斷的客觀依據,從而作出決策的。因此,在證券市場中,雖然影響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可以說,沒有信息就沒有證券市場。所以,我國證券法在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時,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作為其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遵循真實、充分、準確、及時的基本原則。①真實原則,即公開的信息內容必須符合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其中不得有任何虛假成份。②充分原則,即必須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開,不能有重大遺漏。③準確原則,即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其內容不得使人誤解。④及時原則,即必須遵守法律對信息公開活動的時間性要求,確保已公開信息內容的現時性。這些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把本公司的現實經營狀況比較完整、真實、及時、充分地反映出來,以給社會公眾進行證券投資、價格判斷創造一個客觀公正的條件。

作為一種投資證券,其預期收益的高低和實現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股票的理論市場價格,而股票預期收益的高低和實現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證券投資者判斷的準確性,首先以投資判斷的依據的真實性為必要條件。那些真實反映公司現實經營狀況的信息是真實客觀的價格信號,是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的必要的客觀依據。而任何虛假的公司信息都會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依據失去了某種程度的真實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以及最終決定便會因為投資判斷依據的虛假而歸于錯誤。因此,我國證券法把真實原則作為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首要原則,以充分保障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依據的真實性。當然,投資判斷依據的真實性,并不必然導致投資者對所投資股票價格判斷的正確性或準確性,還取決于投資者自身素質、決策水平等主觀方面的能力。但是,證券法上的信息公開制度所追求的真實原則,是努力將上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客觀化,排除對投資者投資判斷活動的人為干擾,用投資判斷依據的真實性來促進實現投資判斷活動的公平性。

對股票交易雙方而言,交易是一種決策,而決策不僅僅要求信息的真實性,而且更需要充分、及時、準確、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不夠準確或不夠充分或不夠及時,那么投資者依據該信息所做出的投資決策往往也會不當甚至會出現錯誤,從而導致股票交易的不公平。換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充分、準確、及時,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對股票價格的判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往往會受到損害。實踐中,影響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礙主要有二:第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即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均勻,其中一方處于信息優勢,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優勢信息侵害信息劣勢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勢一方則因為信息擁有量不足而無奈受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對稱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此,法律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就顯得相當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虛假信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可能都有制造虛假信息的動機,如果沒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則交易雙方制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也會普遍化,以通過這種虛假信息騙取交易對方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上市公司明顯處于優勢地位,其經營狀況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時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充分的信息,或者將一些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信息只透露給某些機構或某些個人,那么社會公眾投資者還是依據以前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進行交易,則必然會在經濟利益上受到損失。假如上市公司出于某種目的故意制造虛假信息,就會造成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大起大浮,就會造成社會公眾投資者對股票價格錯誤判斷的嚴重影響,進而會使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很明顯,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真實、充分、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靈魂,是保障股票公平交易和維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公開就成為了證券法構建證券價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是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基礎,也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以前,我國證券市場上造假事件層出不窮,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都沒有真正擔負起信息披露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市場上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其主要原因在于證券市場尚未規范化,包括:尚未明確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性質及不同主體的責任;沒有規定違反信息披露應承擔什么具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機制在實踐中很難實施等等。如果不解決以上問題,股票公平交易就得不到保障,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損害。長此下去,上市公司就會失去投資者,證券市場也就難以健康、長久發展。在上述公司與機構等主體中,上市公司占有核心的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證券法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規定為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在股票市場交易中,交易雙方客觀上天然地處在一種信息的不對稱狀態。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擁有量上占有絕對優勢,投資者則處在劣勢狀態,無法與上市公司在信息的占有上處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沒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過做假帳在資產買賣中牟取暴利。例如,我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的“東方電子”財務造假案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1年年底案發。從1997年4月到2001年6月,原“東方電子”董事長兼總經理隋元柏、原董事會秘書高峰、原總會計師方月,先后利用公司購買的1044萬股內部職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資金6.8億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計17.08億元,通過虛開銷售發票、偽造銷售合同等手段,將其中的15.95億元計入“主營收入”,虛構業績,使“東方電子”自1997年起成為績優股,并4次實行送、配股方案,人為制造了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高價績優股”的股市神話。可想而知,案發后,該公司的股價必然從天上跌到地板上。本案例中,該上市公司無視法律法規,不僅不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所必須披露的信息,而且虛構業績,變相操縱股價,從證券市場上獲取高額的非法利潤,嚴重違反了證券市場所必須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性質惡劣,影響極大,給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案件。

此外,上市公司中誤導行為、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股價、關聯交易行為等違法行為也屢見不鮮。這些現象共同的本質都是坑害社會公眾投資者,使少數人從中謀取暴利,這就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因而,法律必須對此作出嚴格的限制。而從法律角度,強制性地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所應披露的信息,則有利于防止這些違法現象的發生。因為,作為一項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善意履行,而給國家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給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利益損失,那么該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就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這無論對上市公司還是對投資者來說,都是公平的。違法必須付出代價,否則證券市場就不可能得到發展。如果從法律上對違法者的處置力度設置的更大一些,則可以更為有效地減少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畢竟違法者在違法前還是要考慮成本和后果的。當然,單純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是遠遠不夠的,要真正達到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還必須有證券監督機構和政府監管機構的有效運行。但是,上市公司信息公開作為證券市場規范化的基礎和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一種強制性義務,無疑對證券市場的發展起著最為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公開,不僅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而且也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能否長期生存。因此,我們必須恪守透明度原則,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切實發揮中介機構監督和政府權力機構監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才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長久、健康、穩定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