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證券化風險識別分析
時間:2022-09-28 1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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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產證券化在體現許多創新優勢的同時,也加大和擴散了金融體系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本身存在的復雜性,使其成為2007年下半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的誘因之一。因此,我們在關注應收賬款證券化帶來好處的同時,識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良性發展中應密切關注的問題。本文結合當前發展態勢識別了應收賬款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六種風險,以此助力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風險識別
一、前言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為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了可能。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作為直接融資的一種創新模式,在我國的發展引人注目,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在改善資產負債比率,提髙資產的流動性,分散和轉移風險等方面表現出很多優勢。但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的復雜性,在此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得到了廣泛的研究和關注。在美國次貸危機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試點較為成功,2005年~2008年,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規模呈現每年遞增趨勢,但是由于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中國政府意識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監管措施不夠完善,可能會引發較大的風險,因此暫停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直到2012年,我國再次啟動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2013年8月,總理提出資產證券化是盤活資產、搞活金融的重要手段,向市場傳遞了積極的信號。直到2015年,我國才再次嘗試重啟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從國外成熟債券市場來看,資產證券化發行數量占整個證券市場發行總數量的四分之一,從發行規模來看,只有國債和公司信用債的規模高于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與國外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仍然非常落后,但其潛在的市場爆發力,讓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迎來發展的“黃金時代”。本文闡述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各個環節的風險,介紹了包括產品定價、法律實務、會計與稅務處理等可能存在的風險,本文既能為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提供可以借鑒的意見和經驗,也可以為政策制定部門提供相應的參考。
二、交易結構風險
應收賬款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是其獨有特點之一,在其他的融資方式中一般都是直接融資,只有資產證券化需要引入一個交易結構,首先將原始資產進行打包,然后將其“真實出售”給SPV,使應收賬款的相關風險進行轉移,但是這里的“真實出售”并不是把應收賬款賣給SPV,而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對入池資產和原始權益人之間的風險進行隔離,雖然許多發達國家在資產證券化項目中引入信托很順利,但是我國政策不同,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化業務,而銀監會負責監管信托業務,兩者的監管規定多有碰撞,在兩個業務同時發生時,必然會有很多難題。
三、會計處理風險
對資產證券化項目的會計處理,我國從引入這個概念至今,仍未作出比較全面的規范,目前也只采取了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一些約束的措施。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困惑的時候,往往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供執行而選擇模仿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怎樣處理資產“真實出售”和“剩余收益”是在應收賬款證券化會計處理中會出現的兩個必須引起高度關注的重點問題。根據西方國家的經驗,對這兩個問題的處理方式往往是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來進行處理。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指在“真實出售”時,發起人只是將資產轉移給SPV,而對相關風險與報酬進行自留,那么這個過程只能視同融資擔保,已經轉移的應收賬款應繼續在資產負債表體現出來,而SPV購買基礎資產的資金應作為發起人的融資金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負債。而如果在“真實出售”時將應收賬款未來可能產生的風險可收益都一并轉交給了SPV,那么應收賬款就應該被作為資產銷售,獲得的資金應該作為資產轉讓收入,應收賬款金額作為成本,并做損益調整。具體操作如下表所示2.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主要考慮對于該項資產的控制權是否隨資產的轉移而轉移至了SPV,在該方法下,如果基礎資產的控制權還在原始權益人手中,那么該項資產轉移僅做表內處理,如果控制權已經隨原始資產轉移至SPV手中,那么就該做表外處理。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不僅會給證券化帶來非常大的差異,所承擔的風險和所需支出的成本也會迥然不同。
四、原始債務人信用風險
預期穩定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能夠成功的基礎和先決條件,穩定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穩固的根基,因此不管是“緩付”風險還是“不付”風險,都會給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預期現金流帶來負面的沖擊。
五、第三方參與機構風險
此處所指的第三方是除了原始權益人和SPV之外的參與本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由于其參與主體繁多,相關風險防控不得不引起重視。例如信用增級機構的信用水平等問題,如果信用增級機構的信用水平較低,那么原始資產的信用級別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同時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也值得我們關注,只有評級機構的行業資質高,他們所出具的評級報告才具有公信力。在選擇資金保管機構時也應該慎重,因為當其違約發生欺詐時,對本項計劃會有較為沉重的打擊。綜上所述,第三方參與機構的各項風險應該被重視,我國資產證券化第三方服務機構還需要不斷完善發展。
六、法律政策風險
我國從2005年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至今,盡管銀監會、證監會、央行、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機構都對資產證券化出臺了許多的規定、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進行了指引,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的立法層次效力不高,且都只是部門規章,并沒有出臺任何法律去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進行規范。目前,我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時,往往只能在遵循《證券法》、《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當這幾個法律發生沖突時,只能盡量選擇沖突較小、不復雜的方式進行交易。同時值得關注的是,當前具有效力的部門規章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并無規定是專門針對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的,即使2009年5月21日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對使用債權資產和收益權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進行了簡要的規定,但只能勉強維持現有的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需要,根本不足以支撐日益增長的需求。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SPV的設立條件以及“真實出售”的認定做出相應解釋。但是不僅是我國沒有對“真實出售”進行明確的界定,就連相關經驗成熟的發達國家也沒有相關法律明確定義“真實出售”。
七、稅收制度風險
目前我國僅在2006年出臺了5號文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做出了指引,除此之外,并沒有相關的稅收政策來指導應收賬款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因此在對應收賬款證券化進行稅務處理時,往需要參照一些一般的經濟活動,從而參考相關的稅收規定。且5號文中的規定也并不詳盡,對于在何地進行納稅申報、開具哪種納稅發票之類的問題也沒有做出解釋,也沒有考慮到重復征稅、高額稅負可能導致的交易主體積極性降低的問題。有些行為可能導致證券化產品的評級受到影響,并使得證券化產品失去其本來的意義和價值,比如為減輕稅負承擔,項目發起人或將“真實出售”的交易結構變成融資擔保,這樣就會導致無法有效的隔離破產風險,造成嚴重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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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貝 單位:重慶工商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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