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體制弊端探析論文
時間:2022-06-19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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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事法醫工作多年,對我國現行法醫體制及由之帶來的種種弊端和現有法醫工作現狀深感憂慮。我國現有的法醫體制作為傳統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產物之一,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所產生的諸多弊端已日益突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這些弊端也越來越多地影響到司法環節的公正。筆者認為,改革現行的法醫制度已經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1我國現行法醫機構與體系設置及運行方式
我國現行法醫體制主要有三大系統四級機構共十二級,是各自完全獨立的司法鑒定機構。
1.1公安、檢察、法院三大系統我國現行的法醫機構按工作系統分類,主要分為公安、檢察、法院三大系統。上述系統為相對獨立的工作系統,其中的法醫部門之間無隸屬關系,具有不同的工作職責。公安工作是訴訟活動中的第一環節,其法醫部門的鑒定結論在一定范圍內將受到檢察院的審核和監督。檢察工作是訴訟活動的另一環節,其法醫部門的鑒定結論一般沒有專門的機構和部門對其進行審查和監督。法院可以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要么采用檢察院的鑒定結論,或者忽略檢察院的法醫鑒定結論而不予采納。法院工作是訴訟活動中的最后環節,其法醫部門的鑒定結論除法院系統的內部上級法醫機構外,不受任何部門的專業審核與監督。
1.2部級、省級、地級和縣級四級機構我國現行的法醫機構按行政級別分類,分為部級、省級(直轄市/自治區)、地級(州/省轄市)和縣級(縣級市/區)共四級。上述設置為獨立的上下級法醫機構,上級一般不直接干預或過問下級的具體工作,只是對下級機構進行必要的宏觀指導和業務培訓,同時解決下級機構上呈的疑難問題。各級機構在進行法醫鑒定工作時各行其職,互不干預,在法律應用上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
1.3其他相關機構我國現行的法醫體制中還有包括其他法醫機構的參與,如高等醫學院中的法醫學院(系、專業),法醫學學術科研單位以及包括法醫門診、法醫醫院或法醫學鑒定中心等部門在內的司法服務機構。
2現行法醫體制運行中存在的弊端及原因分析
毋庸置疑,我國的法醫工作在為法律服務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領域中發揮了很多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但我們也看到,現行法醫體制運行中仍存在一些弊端,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甚至直接影響到法醫學鑒定的質量和定罪量刑等司法工作。法醫體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鑒定機構重復設置和各自為政,導致了鑒定結論的重復和混亂,也為司法訴訟和法庭判決帶來混亂和不公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法醫機構有十多級可以獨立運行的機構設置,其鑒定結論只要應用單位愿意采用都具備法律效力,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定上下級之分和權威歸屬之分。另一方面,許多鑒定結論又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包括是否立案、當事人會被如何定罪量刑等。一旦法醫鑒定部門所做出的結論相互矛盾并被重復使用,其結果必然導致司法程序的混亂,影響訴訟結果和判決的公正,因而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影響公民對法律武器的尊重和信任。
某縣受害人韓某在縣級公安局進行活體損傷鑒定,結論為“重傷”。數名嫌疑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收審,繼而被批捕。庭審中打人方要求對受害人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結果州級(中級)人民法院鑒定結論為“輕微傷”。對本案來說,根據法律有關規定,造成韓某重傷則“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僅造成韓某輕微傷則“不夠立案”,且司法機關有“錯誤限制他人自由和違法使用強制措施”之錯,必須為此做出行政賠償。州級檢察院得知上述情況后十分重視,派出本部門的法醫再做鑒定,鑒定結論為“輕傷”。若按此鑒定結論,法律訴訟結果應為“夠立案、司法機關沒有抓錯人、強制措施沒用錯和無須賠償”。最終當事人強烈要求賠償,而檢察院則堅持“不賠才合法”的意見。最后該案鬧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家的批復卻大庭相徑:前者認為應賠,后者認為不賠。最終當事雙方對上述結論均不滿意,但已無路可走。
我省某農民因打架致傷后,拿著派出所委托到縣公安局作法醫鑒定的委托書,一步跨到省檢察院找熟人作了一份傷情鑒定,結論為“重傷”,隧返回派出所要求解決爭端。派出所認為法律程序不對而未予受理,要求當事人按委托書的要求到縣公安局鑒定。結果縣公安局鑒定結論為“輕微傷”,并立案在派出所按輕微傷解決。按有關法律規定,本例若按輕微傷處理至多只能算一個治安案件,而若按重傷解決則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
類似的事例舉不勝舉。如此幾種截然不同的傷情鑒定結論和司法判決結果,到底誰是誰非?在當今多個經司法部門核準的那些合法的法醫鑒定部門或鑒定中心,都可以合法地履行司法鑒定職責并給出相應鑒定結論時,最終到底應采用哪家的鑒定結論?哪家的鑒定結論更具有權威性?另外,在高等醫學院校法醫學鑒定機構以及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都同時具有法醫鑒定資格的情況下,哪家的法醫學鑒定是最終的或權威的鑒定結論?就目前情況來看,拘留是公安部門的權力,拘留錯了人公安部門要賠償,而批捕是檢察院的權力,逮捕錯了人檢察院要賠償,判決由法院完成,判錯法院要賠。由于法院是訴訟的最后階段,于是法院的鑒定結論也就成了“至高無上的真理”,盡管事實上有的法院鑒定機構的學術水平仍有較為明顯的缺憾。
2.2鑒定標準混亂引起鑒定結論不一,從而最終導致司法活動的混亂在鑒定標準混亂引起鑒定結論不一,最終導致司法活動混亂方面,仍以社會影響面大的傷情鑒定為明顯。作為對鑒定結論有指導意義的鑒定標準來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則下,無論怎樣的鑒定機構,都必須使用統一的鑒定標準。但在現實中,除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兩部兩院)共同制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及《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外,還有其他公、檢、法三部門各自制定的鑒定標準,如重傷分級、輕傷分級、輕微傷分級等,各省乃至各地州也還有自己的鑒定標準。
2.3法醫機構重復設置,使本來就建立在薄弱經濟基礎上的基層法醫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更加艱難,工作質量受到限制和制約法醫機構重復設置,必然帶來技術力量和技術設備的分散、削弱和浪費,必然影響到法醫工作的質量。第一,法醫人員的數量和質量的不足。以最基層的縣級法醫機構為例。如果在縣的公、檢、法機構各設一個法醫,那么一個縣就有三個法醫準業人員。以我縣為例,全縣人口48萬,每年尸檢100余例。傷情鑒定200例,法醫物證不少于20例。加之目前專業技術與刑偵進行了合并。
目前在當今經濟熱潮的激勵和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越來越多的司法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中心猶如雨后春筍般地增長。有時只要有條件,就可以成立鑒定中心。如何才能更好地發揮這些鑒定機構的作用?怎樣評價這些機構的學術水平/在同一個問題但有多家鑒定機構給出鑒定結論時,怎樣采用這些結論?
3改革現行法醫體制的思考
法醫學鑒定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及其它自然科學進行技術鑒定并為法律服務的一門科學,其鑒定結論必須科學、客觀和公正。我國現行法醫體制中所存在的弊端種種使人們憂心忡忡,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要真正體現法醫專業技術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必須建立健全一整套系統、完善和科學的法醫體制為其作保障,必須從法醫體制設置的改革方面入手。怎樣才能建立起一整套科學的法醫鑒定體制,還需要眾多的有識人士共同商榷和研討。筆者認為,理想的法醫體制應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鑒定機構,它應具備以下特征。
3.1設置獨立機構,其運轉機制必須以司法活動為中心法醫鑒定機構應是一個專業技術性極強的獨立的學術機構,應該具有既自成體系,又很好地為司法機關服務的特點。它應以專業技術工作為中心,不受任何機關單位或個人的行政干預。在我國應只設立四級法醫技術機構,即國家級司法鑒定中心以及含省級、地(州)級、縣級鑒定機構在內的四級鑒定機構。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效力和避免資源浪費,克服傳統法醫體制的弊端。
3.2合理配置技術裝備和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合理而科學的科學技術體系在省內各級法醫鑒定機構應在技術裝備和技術人員的配置上,應實行“基底大、上頂大和中央小”的“軌道型”結構。“基底大”如同鐵軌的基底,是指基層的各級法醫鑒定機構。其常規技術設備要全面,專業技術人員的數目應充足,這樣才能將法醫鑒定工作中的第一手檢驗資料收集和掌握得既充分,又全面,以利于司法訴訟的鑒定運作程序。“上頂大”如同鐵軌的上頂,是指省級的法醫鑒定機構。它的技術設備要先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應精湛。它不僅要能解決下級部門呈送的重大疑難問題,還應該積極開展科研工作和技術攻關,研究和創新一些新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做到切實為基層法醫機構服務。“中間小”如同鐵軌的中干部分,是指州級法醫鑒定機構。它可以由基層第一線退下來的資歷深、經驗足的法醫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起到對下級的鑒定工作進行審核和把關的作用。沒問題的就過關,有問題的重新發回下級進行修改、補充和進一步完善,或呈報省級機構解決。該級應以人員的素質為主。
3.3引入競爭機制,改善專業條件,穩定和發展專業技術隊伍要做到穩定地發展專業技術隊伍,必須從下述幾個方面扎實做起:(1)積極推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制度。在全國公檢法系統及其他相關機構中認真推行法醫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制度,使有真才實學并有一定實際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充分發揮其專業技術的作用。通過專業職務的逐步晉升,提高他們的經濟待遇和社會待遇。(2)加強學術隊伍建設,努力營造法醫技術工作學術氣氛。要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除注重人才的合理使用外,還必須加強和完善培訓進修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專業技術人員的司法鑒定水平不斷提高,使法醫專業技術隊伍不斷改善和發展。(3)大幅度改善法醫技術人員的福利待遇。法醫工作常在有尸毒、尸臭和傳染病存在的惡劣環境中完成,嚴重影響法醫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同時傳統的社會偏見也對法醫工作者長期造成心理損害。因此,不僅要極大地改善法醫群體的福利待遇,更要改變“開顱的不如剃頭的”這一長期存在的不合理現象,充分認識到法醫技術團體是應用特殊專業知識為法醫服務而辛勤勞動的群體,他們的勞動理應受到相應的尊重和愛護。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全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現行法醫體制的弊端已越來越多地影響到司法環節的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改革現行的法醫體制已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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