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比較探討
時間:2022-02-16 09: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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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體系,成為當前國家社會政策發展所面臨的重大課題。本研究比較分析了美、英、德、日等西方國家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制度架構、運作模式、發展規律,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可為深化我國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提供重要啟示和借鑒。
[關鍵詞]中小學教師;教師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作為“社會保護系統”,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學習借鑒西方國家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是全面深化我國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是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力支撐。
一、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西方發達國家雄厚的經濟實力,使其社會保障具有較高的一體化水平。雖然這些國家社會保障在目標定位、制度設計等方面有所差異,但其教師社會保障基本上都是與國家公務員或公務雇員一起納入整個社會保障系統中,保障教師各方面的現實需求,切實維護教師的基本權益。在此,我們以美、英、德、日四國為例,分析其國外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一)美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向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保障為根本目標,以勞動者為核心,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采用不同的保險標準,其社會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國家通過免稅優惠、財政補貼等措施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和運行,通過大規模的統籌互濟分散經濟風險,維持公民必要的生活條件。美國中小學教師都是國家公務雇員身份,地方教育委員通過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形成雇傭關系。與其他職業一樣,中小學教師的社會保障同樣是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國家、地方和教師共同承擔強制性社會保障義務。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除科羅拉多、緬因、馬薩諸塞、內華達及俄亥俄等州的州政府公務雇員沒有加入聯邦社會保障外,其余州都已加入聯邦社會保障系統中。在未加入聯邦社會保障的州內,實行雇員津貼計劃,這些計劃在一些方面比聯邦社會保障具有更高的自由度,但在某些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1]隨著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擴大和完善,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現已成為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逐步建立起以解決養老和失業問題為主、公共幫助為輔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并得以順利實施和有效運行。
(二)英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英國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服務,以政府為支配主體,以“全民保障,全面保障”為目標,保證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逐步建立起從“搖籃到墳墓”的覆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英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基本養老和疾病保障為主要保障范圍,以福利水平為基本保障,堅持平等原則,實行廣泛而優厚的公共津貼制度,政府通過國家的一般性稅收獲得社會保障資金,為全民提供保障。與美國一樣,英國公立中小學教師也是國家公務雇員身份,教師的聘用由地方教育委員會負責,校長無權干涉。教師的雇傭和解雇是以學校雇員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一般的勞工關系法,教師是基于法規而不是合同向雇主提供教育服務。[2]英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經歷了貧民救濟階段、社會保險階段和社會福利階段,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體系,教師社會保障費由政府、雇主和教師共同繳納。社會保障項目的完整性,為教師提供了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在整個生命過程中,教師都能從社會福利制度中受益。
(三)德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德國社會保障以維護社會安全和國民經濟穩定及均衡發展為主要目標,堅持社會保障水平適度的方針,實行資金資助原則,在鼓勵社會自助的前提下,更加強調社會公正與社會安全。德國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及時修改、調整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法規,增加或壓縮社會保障項目,其社會保障資金采取國家、個人共同承擔的辦法,突出強調個人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使社會保障具有較高的支出水平,并在個人自助的基礎上,為國民提供了較高的保障水平。德國中小學教師經過嚴格篩選和考核后,就是國家公務員身份,享有與公務員相同的社會保障和福利,他們只要不觸犯國家法律,就能終身享受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和優厚的醫療保險。例如:教師的養老保險費由政府全部承擔;政府為教師支付不低于50%的醫療保險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享受相同的待遇;教師根據自己的工齡每年可享受全薪休假,時間為26~30天。對于退休后亡故的教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先前同樣的醫療保險待遇,并給予相應的補貼。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了教師在年老、失業、工傷、疾病、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現實需求,維護了教師的權益。
(四)日本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日本社會保障通過國家救濟的方式,向陷入困境的國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努力提高教育、文化、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讓全體國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與文化生活的權利,逐漸建立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多元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架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主體,通過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或修改,以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和高效運行。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雇主和個人等多方共同承擔,強調個人和家庭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日本教師的身份是國家或地方公務員,并統一納入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教師適用本國的公務員法,其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務員標準執行,社會保障與公務員相同,教師的社會保障由國家、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教師在不觸犯法律或其他政策法規的前提下,能夠終身享受公務員身份。日本社會保障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現已形成比較全面、完整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為教師提供了可靠的基本生活和發展保障,促進了教師社會保障水平的提升。
二、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制度架構
國外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架構堅持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充分尊重個人多種需要的基礎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平衡,其內容一般由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等構成。
(一)中小學教師的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是發達國家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保障教師不因失業、傷殘等意外情況而影響基本的生活。
1.養老保險。許多國家根據法律、法令,按照年齡、層次、閱歷的不同,對教師的退休條件、退休方式和養老金標準等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各國不同的規定,教師的退休年齡大體上在60~65歲之間,個別國家根據特殊需要可提前或推后。[3]其退休方式有:自愿退休、強迫退休、傷殘退休和延遲退休,教師在正式退休后即可享受養老保險。各國采取的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美國采取選擇性政策,只對勞動者實施養老保險,英國是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雙重養老保險制度,日本實行與投保自助型老年社會保險相近的年金制度。國外教師的養老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和教師退休前交納的保險金。國外教師養老金由教師的工齡和基本工資決定,一般按年或按月定期發放,也有少數國家是一次性發放,其養老金額為個人原工資的65%~85%。美國以家庭為保障單位,對因傷殘而退休的教師,給予其未成年子女和配偶一定的保險費。英國的基本養老金采用絕對金額的給付方式,根據教師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標準的養老金。日本教師的養老退休金主要是公共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金。國外健全的教師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管理體制以及運行監督機制,促使教師盡職盡責的工作,有力地維護了教師隊伍的穩定。
2.醫療保險。在醫療待遇方面,美國教師醫療保險以醫療關懷、醫療幫助和各種商業保險制度等三個不同層次的國民醫療保障為基礎,實行私人醫療保險制度,并按一定比例向教師提供醫療費用,其中超出的醫療費用可由保險金支付。英國實行現金補助和醫療補助相結合的制度,政府承擔約85%的醫療費用,教師和雇主承擔的比例參照養老保險繳費。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以法定保險為主、私人保險為輔,對符合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教師,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動視為被保險人,不需另繳保險費即可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服務。對不符合參加私人保險的公民實行強制的法定保險,醫療保險費約占個人納稅前工資額的13.6%。日本實行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制度,教師醫療保險的范圍不僅包括教師本人也包括其家屬,其醫療保險費由政府、雇主和教師共同承擔,其中政府負擔13.4%的醫療保險費,雇主為教師交納工薪總額的4.2%,教師按相應的工資等級交納收入的4.2%,教師在國民健康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內只需交納全部費用的30%。
3.失業保險。在歐美地區,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教師失業保險制度。美國是以聯邦和州的雙重立法為基礎建立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有18個州規定雇員需工作滿15~20周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最低補償標準為每周30~59美元,最高補償額為平均周工資的一半,有35個州規定失業補償期為26周,9個州超過26周,在失業高峰期間,失業期可延長13周。英國也是采取強制失業保險制度,以周收入在46英鎊及以上的個人為保險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由政府、雇主和個人共同承擔,教師在失業期間,每周可領取37.35英鎊的失業補償金,領取期限不超過52周,其配偶每周可獲得23.05英鎊補助金,一年后仍未就業者,將轉為領取社會救濟金。德國實行強制性和自愿性相結合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在近兩年內工作時間達到360天及以上的人員,失業保險資金由雇主、雇員和政府共同繳納,雇主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05%繳納,教師按收入的2.05%繳費,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并承擔失業救濟費用,為失業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教師享受失業前稅后收入的68%,并向其支付16~52周的失業保險金。日本的失業保險金包括求職者保險金、促進就職保險金和繼續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由雇主、教師和政府共同承擔,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0.9%,教師繳納工資收入的0.55%,政府每年實際支出25%的失業保險費,在近一年內參保半年并在公立職業保險所登記者,可享受失業保險,失業教師在7天等待期后,每隔4周就可以收到一次基本失業保險金,約為教師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60%~80%。
4.工傷保險。西方國家大多都是通過立法來保證工傷保險的實施和運行,但其具體做法有所差異。美國大部分州都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由雇主承擔全部保險費,為工資總額的2%,按照傷殘程度制定補償標準,暫時性傷殘每月可領取收入的66.6%,塵肺病患者享受每月338美元的撫恤金,永久性完全傷殘者每周可領取最高限額為175~1155美元的撫恤金,其中有4/5的州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患者傷殘期間或終身的傷殘金,其余各州為208~700周。在英國,只要是因職業事故受傷的教師都可以享受工傷津貼,對合格期限沒有具體要求,臨時性傷殘者可享受28周的疾病補助金,對28周后仍未康復者,按永久殘疾標準給予補助,永久性完全殘疾者每周可領取不高于76.6英鎊的補助金,永久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可享受每周15.32~68.94英鎊,因工傷或職業病死亡者,其遺屬可領取遺屬撫恤金,直至遺屬死亡或改嫁。日本傷殘保險由國家負責,以保險形式給予勞動災害的就業者及其家屬“生活保險”和“勞動災害補償”,工傷保險基金由雇主按工薪總額的0.61%~4.9%繳納,不足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教師的工傷保險不受時間限制,直到康復為止。
(二)中小學教師的社會福利制度
發達國家通過設立各種福利制度,保障教師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教師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穩定教師隊伍,激勵他們更加努力地工作,增強教師隊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福利制度一般包括假期制度、社會補助和公共福利設施等。
1.津貼制度。為了彌補基本工資制度的不足,平衡地區間、崗位間教師因勞動消耗和生活消費造成的差別,發達國家大多采用津貼制度,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歐美各國普遍根據工作性質、生活地區、工作年限等向教師發放津貼,如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齡津貼等,這些津貼大多都與職務、工資等級掛鉤,帶有濃厚的等級色彩,津貼數額按一定的比例發放,職務級別越高,津貼額額也越多。德國教師除享有較高的工齡工資補貼外,還享有職務津貼、崗位津貼、特殊負擔津貼、額外工作報酬、地區補貼、年休度假費、進修費補助等。日本教師的津貼有撫養補貼、交通津貼、地區津貼、初任職調整津貼、住房津貼、加班津貼、管理職務津貼、特殊勤務津貼等。對撫養沒有生活來源親屬的教師,給予撫養家屬津貼,這些津貼補貼充分體現了教師工資保障的全面性。
2.假期制度。西方國家教師的假期制度主要包括事假、病假、產假等。教師除享受法定的節假日外,還享有寒暑假帶薪休假。帶薪事假按教師工齡進行區分,工齡每增加1年,帶薪事假隨之增長1天。教師病假是根據醫院出具的教師病情證明來決定教師的假期,分為一般病假、長期病假和重病病假。在病假期間可照常領取工資,當病假超過規定的期限后,開始按天數扣發薪金,直至扣完全部工資。教師在產假期間,享有領取全部工資的權利,各國產假的時間長短不一,為了方面撫育子女,部分國家還有產后假,大多數國家的產后假不帶薪,只有少數國家可享受全薪或半薪休假。法國的產假共16周,其中產前6周,產后10周,未正常妊娠或分娩者,產假可延長到22周,產假及產假延長期工資照發。女教師還可以享受兩年的產后假,撫育子女,假期內保留一半晉級的權利,女方不能享受或放棄享受產后假,男方可以享受此假。日本女教師的產假共有12周,產前產后各為6周;男教師的配偶生孩子時,他也可以享受14天的產假。
(三)中小學教師的社會救濟制度
社會救助是一項積極的福利措施,能夠保障貧困教師的最低生活水平,有效緩解教師的生存壓力,滿足教師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進教師的身心健康發展。美國通過政府的財政撥款,以失業救助、醫療救助和其他形式救助等方式,向生活在最低或低于生活水平線的教師提供救助和援助。其中,失業救助包括失業津貼和解雇補貼金;醫療援助由政府撥款資助醫療及衛生事業,主要針對老人、政府贍養和需要給予護理的人;其他形式的社會救助有向貧困學生提供早午餐、發放食品券補貼、補充家庭收入、撫養兒童家庭的補助等。在英國,只要是年齡在16歲以上,收入來源難以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的公民,都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并經社會救助當局核實后才能領取救助金,政府通過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齡救助和失業救助等形式給予救助。其中,對有全日制工作或子女但收入低于國家貧困線的家庭給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向只有少量補助金的老年人提供老齡救助;對那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繼續失業者給予失業救助。在德國,只要是生活在德國的居民遇到《德國聯邦生活救助法》中所提到的各種困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給予社會救助,社會救助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困難救助和特殊困難救助,社會救助資金由政府財政撥款。日本的社會救助項目涉及范圍較廣,主要包括生活救助、謀生救助、醫療救助、生育救助、住宅救助、教育救助和安葬救濟等,用以維持所有貧困國民的最低生活。
三、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制度特征
綜觀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教師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各國具體做法有所不同,但在其身份地位、法律保障、籌資方式以及管理體制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共同特征。
(一)明確教師的法律身份,構建教師社會保障制度
歐美國家較為發達的教育,使其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鮮明的特色。在探討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或相關待遇問題時,各國在明確中小學校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厘清了教師的法律身份,并根據教師法律身份的不同,納入到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序列中。[4]歐美國家的教師大多都是公務雇員或公務員身份,各國根據教師不同的身份定位,構建與之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使教師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享受較全面的社會保障。在美國,中小學教師的公務雇員身份決定了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參照標準和保障模式。除少數幾個州外,教師都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系統中。美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以社會保險為主、以企業保險和私人保險為重要補充的系統網絡,具體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此外,針對教師這一特定職業,設立了公共部門養老金計劃。德國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務員,納入到公務員管理系統中,其社會保障參照公務員標準執行,享有與公務員相同的福利待遇。德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以社會保險為主,教師終身受國家雇傭,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
(二)建立教師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依法實施保障管理
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予以保障,這不僅能夠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預,還能使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有法可依,規范其制度運行。西方國家都是以法律法規形式,通過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推進教師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確保教師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現代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始于德國。1883年,德國政府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自此,德國開始了社會保障立法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德國已形成了規模龐大、內容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主要包括:《疾病保險法》、《工傷保險法》、《老年、殘疾、死亡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家庭津貼法》、《官員供養法》、《職員工人保險法》等。美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包括《工傷保險法》、《緊急救濟法》、《社會保障法》、《住房法》、《老年健康保險法》、《殘疾人健康保險法》、《社會保險修訂案》、《就業培訓合作法》、《聯邦公務員退休金法》等。[5]英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有《工傷保險法》、《老人年金保險法》、《疾病與生育保險法》、《失業保險法》、《住房法》、《家庭津貼法》、《國民保健法》、《國民保險法》、《國民救濟法》、《公務員退休年金法》等。日本的社會保障法律包括:《健康保險法》、《工傷保險法》、《國家公務員互助會法》、《地方公務員互助會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會法》、《社會福利法》、《生活保障法》、《家庭津貼法》、《就業保障法》、《國民年金法》、《護理保險法》等。這些社會保障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確定了各國社會保障的收入、營運及監管的方式,明確了政府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推動了教師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制化發展。
(三)實行政府、雇主、教師共同承擔社會保障資金
隨著人口老齡化、通貨膨脹以及社會福利消費需求增長等因素的影響,部分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負擔日益沉重。為了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提高社會保障金的使用效率,部分發達國家采取補充性社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雇主繳納的職業年金和個人參加的保險,這兩大補充性社會保障與政府社會保障融合在一起,成為發達國家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在英國,補充性社會保障所占比重較高,占全國社會保障總支出的40%~50%。在德國,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雇主和教師共同承擔,政府占30%,雇主占40%,教師占30%。在日本,保險費占社會保障資金體系的57%,其中雇主繳納30.1%,教師繳納6.9%。發達國家這種由政府、雇主、教師共同支撐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負擔,更好地體現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增強了教師的自我保障意識。[6]p263~264另外,在極少數的富裕國家,如北歐的瑞典、丹麥、挪威等,他們未實行補充性社會保障,教師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由政府財政全額支出。
四、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啟示
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經歷一百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較為全面、完善的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比較分析國外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制度架構和發展特征,對深化我國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確立教師“準公務員”身份
夸美紐斯曾經說過,“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為了充分體現教師職業的重要性,保障教師的權利,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西方發達國家把中小學教師的身份定位為公務雇員或公務員,比如,在美、英等國,中小學教師是公務雇員,而德、法等國的中小學教師是公務員身份。各國都強調教師職業的公務性,強調政府和教師的公法關系,并把教師管理納入政府的管理職能中。然而,在我國,中小學教師的身份定位模糊不清,與公務員相比,教師的社會地位不高。因此,我國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確立教師“準公務員”身份。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教育的代表者和執行者,他們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肩負著培育國家棟梁人才的重任。教師的資格認定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職務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等由國家財政承擔,這使得教師帶有明顯的“準公務員”或“公務雇員”色彩。為了規范教師保險關系,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促進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在我國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中,1156.71萬中小學教師這一龐大的特殊群體,其社會保障問題應像《軍人保險法》一樣,與其他事業單位有所區別,根據《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的福利待遇、社會保障等參照公務員執行,從而保證教師的合法權益,提升教師職業的吸引力。
(二)加強教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成熟是以完備的法律規范為基本標志,教師的社會保障工作必須依靠法律來保證實施。針對教師這一特定人群,我國頒布了《教師法》,但至今尚未制定相應的教師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多以政策代法或借助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維系,缺乏強制性、規范性、權威性、統一性、穩定性和前瞻性,難以滿足教師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方面的現實需要,嚴重影響著教師隊伍的穩定。在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大量違規和監管不力現象,不利于教師社會保障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體現教師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加快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積極推進教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進程,適時出臺《教師保險法》,對教師社會保障的內容、適用范圍、籌資模式、管理體制、運行和監督機制等予以明確規定,使教師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法制化、規范化。[7]近年來,隨著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全面鋪開和深入推進,教師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時機己日漸成熟。在推動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過程中,2011年我國頒布實施了《社會保險法》和一些行政法規,但我國所頒布的法律法規,其法律約束力有限,覆蓋范圍小,保障程度低,有待盡快制定和實施國家層次的社會福利法、社會救濟法,以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個單項法規。就教師社會保障而言,其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仍處于滯后狀態,缺乏強有力的法律體系作支撐。當然,教師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非一日之功,應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真正建立起全社會的安全網,推動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三)完善教師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在教師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設上,應借鑒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協調處理機制,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首先,把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的職員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統一繳費比例、社保資金的籌集、個人社會保險帳戶以及社保資金的營運和管理等,為中小學教師的聘任和自由流動搭建社會保障平臺。其次,成立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通過研究和制定社會保障的規劃方案,對社會保障工作進行全面監督、管理;成立社保局,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住房公積金實行一體化管理,負責教師在參加社會保障后的資格認證、注冊、檔案記錄及發放標準的審查認定等;成立社會救助中心,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三者統一起來,其資金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支出,主要用于傳統的社會救助事業,從而有效分離出民政部門的相關職能;成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心,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支取方式、運營模式等進行綜合管理,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第三,在社會保障機構設置方面,按照政、事、企分離的原則,建立由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組成的管理組織系統,明確分工,各盡其責。[8]第四,實行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由社區統一管理,充分剝離他們與學校的關系,逐步實現服務的社會化,促進教師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注:
[1]孫錦明,謝小連.英美日三國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比較及其借鑒意義[J].外國中小學教育,2006(3).
[2]黃崴,孟衛青.英、美、法、德、日中小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比較[J].比較教育研究,2002(6).
[6]蘇明.財政支出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7]李化樹.建立健全我國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架構[J].教育研究與實驗,2012(2).
[8]劉穎豪.深化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究[D].南昌:江西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作者:李化樹 葉沖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 四川文理學院高等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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