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社會保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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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社會保障論文

一、備荒倉儲體系的形成

明清時期,歷代統治者也不斷強調,將備荒倉儲建設置于重要的位置,如朱元璋曾說:“務農重谷,王政所先。古者民勤耕稼之業,故三年耕則余一年之食,九年耕則余三年之食,二十七年耕則余九年之食,是以歲或不登,民無饑色,以儲蓄有素故也。朕屢敕有司勸課農桑,而儲蓄之豐未見其效,一遇水旱,民即饑困。故嘗令河南等處郡縣,各置倉庾,于豐歲給價糴谷,就擇其地民人年高而篤實者主之,或遇荒歉,即以賑給,庶使民得足食,野無餓夫。其有未備之處,宜皆舉行。”他先是“令天下立預備倉,糴谷收貯以備賑濟”,后來又感到常平倉平抑糧價的作用不可低估,遂下詔:“今后宜令各府州縣設常平倉。每遇秋成,官出錢鈔收糴入倉。如遇歉歲,平價出糶。蓋米價不踴則物價自平,如此則官不失得,民受其惠矣。”其后歷朝皇帝也多有強調,如嘉靖三年,“令各處府按官督該司處置預備倉,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清朝建立后,也仿照歷代舊制,推行倉儲建設。順治十七年,戶部議定常平倉每年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兇歲則按數給散貧戶。后歷代清帝也屢頒詔旨,要求各地推行,如康熙二十九年正月詔諭:“重念食為民天,必蓋藏素裕而后水旱無虞。曾經特頒諭旨:著各地方大吏督率有司,曉諭小民,務令多積米糧,俾俯仰有資,兇荒可備,已經通行。其各省遍設常平及義倉、社倉,勸諭捐輸米谷,亦有諭旨允行。后復有諭旨:常平等倉積谷,關系最為緊要。見今某省實心奉行,某省奉行不力,著再行各該督撫,確察具奏。朕于積貯一事,申飭不啻再三。藉令所在官司能俱體朕心,實有儲蓄……嗣后直省總督、巡撫及司道府州縣官員,務宜恪遵屢次偷旨,切實舉行,俾家有余糧、倉庾充牣,以副朕愛養生民至意。如有仍前玩愒、茍圖塞責、漫無積貯者,將該管官員及總督巡撫,一并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通行。”[1]雍正帝尤其強調倉儲的積谷備荒作用,指出:“積貯倉谷,關系民生,最為緊要。”在各種倉儲中,他特別重視社倉建設,認為“備荒之倉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便于社倉”,即位不久即諭令各省建立社倉,并要求“有司善為倡導于前,留心稽核于后,使地方有社倉之宜,無社倉之害”[3]。由于皇帝的重視,各地社倉建設捷報頻傳,雍正二年時,各省已“漸行社倉之法”,并最終形成了“省會以至州郡俱建常平倉,鄉村則建社倉,市鎮則設義倉,而近邊有營倉之制,所以預為之備者,無處不周矣”的局面,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備荒倉儲體系。

二、宗族社會保障的發展

宗族是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人類生活共同體。在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宗族制度的表現形式與性質也不相同。宋代以后,宗族制度發生了顯著變化。針對人們血緣觀念淡薄的現象,官僚士大夫發起重整宗族制度的活動,一方面通過提倡孝悌倫常,加強對族人思想的控制,另一方面設置族田、建立義莊,通過保障或改善宗族成員生活的手段,維護子孫的生存,達到“敦本收族”的目的。最早的宗族義莊制度可以追溯到北宋范仲淹創立的范氏義莊。1049年任知杭州時,盡出自己多年積余的俸祿,在故鄉蘇州買田千畝,捐為范氏宗族公產,稱為“義莊”,其所得租米,分與全體宗族成員“,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為了保證義莊的運營和持續,范仲淹還親自制定《義莊規矩》,對義莊收入的分配作了具體安排,對于所有宗族成員都給予定量的糧食布匹,對婚嫁喪葬等給予補助,表現出普遍福利的性質。其后又對宗族子弟的讀書就學以及參加科舉進行物質激勵。正因為如此,范氏宗族成員的生活不只能基本維持,而是得到較大改善,普通族人自不待言“,雖至貧者,不復有寒餒之憂”[6]。范氏義莊起了開導風氣、模范后世的作用。明清時期,宗族制度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為了重整封建宗法關系,明代各個宗族紛紛建祠修譜、創立族田義莊,族田義莊的數量由是大為增加,所謂“蘇郡自宋范文正公建立義莊,六七百年世家巨族踵其法而行者,指不勝屈”[7]“;自明以來,代有仿行之(范氏義莊)者,而江以南尤盛”[8]。據李文治、江太新先生的粗略統計,明代276年間,各地族田義莊資料約有200宗左右,遠遠超過宋元兩代的總和(400年間約70余宗)[9]。進入清代以后,由于皇帝的重視和倡導,加上社會環境的變化,宗族勢力日益膨脹,如康熙帝頒行“圣諭”十六條,首條即“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雍正帝積極闡揚康熙帝的“圣諭”十六條,鼓勵宗族“立家廟以薦蒸嘗,設家塾以課子弟,置義莊以贍貧乏,修族譜以聯疏遠”。皇帝的詔諭得到地主士紳的積極響應。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設立義莊的高潮,以致有“義莊之設遍天下”的說法。據范金民的統計,至清代末年,僅蘇州府的義莊數即達到200個之多[10]。適應宗族人口增加、規模擴大等情況,明清時期宗族社會保障主要表現為周貧、濟困的特點。范氏義莊的變遷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義莊初設時,范氏族人僅90余口,歲入租米800斛,故“以其所入,給其所聚,沛然有余而無窮”[1]。由于宗族成員不斷增加,生齒日繁,而義田數量所增有限,且賦課繁重,普遍福利的原則雖未打被,但已窒礙難行,逐漸向以救助族中之貧困成員為主轉變。為此清朝康熙十七年《續申義莊規矩》中規定:“體貧勸學以示教養。祖澤本以周急不以繼富,嗣后子孫寡婦貧無子老至六十、貧有子老至七十者,俱計年遞加優給;其家殷者,雖老無子,例不加給。”喪葬撫恤亦以貧富為實施原則[2]。其后主奉范能滸再次增改,規定:子孫年滿16歲,經審核后可以本名支取一份米糧,“年至六十以上加優老一戶,七十以上加二戶,八十以上加三戶,九十以上加四戶,如內有無子孫者再加一戶,如有廢疾不能自營衣食者再加一戶。加給之數通不得過五戶。如有家道殷實不愿支給者聽”;“寡婦守節滿三年者,本房房長及親支保明,批給本名一戶米,五年以上加一戶,十年以上加二戶,十五年以上加三戶,二十年以上加四戶,過此不加給。”[3]在后來的《增定廣義莊規矩》中,明確“濟貧”宗旨,對貧困族人予以特別照顧,規定:“謹考先規,子孫不論貧富均沾義澤,遇有極貧,量加周贍,似可無庸再益。但有貧病交加,實在不能自存者,允誼矜念,以廣先仁。每歲房支長報名,執事核實,每名給米一戶,稍資澶粥,極困者量加。”[4]由此可見,時代愈后,范氏義莊愈是強調濟貧功能。從各宗族義莊所訂的規則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周貧、濟困的特點。江蘇無錫膠山《安氏家乘》載有立于萬歷二十三年的“贍族條件”,其中規定:“族人年力已衰、家無恒產、不能經營生理者,極貧月給米六斗、冬夏布銀五錢,次貧月給米三斗、冬夏布銀三錢,其能自給者,夏送醬麥五斗、夏布銀二錢,冬送糕米一石、布銀三錢”;“族有孀居無子,或子幼貧不能養者,極貧月給米五斗、冬夏布銀五錢,次貧月給米三斗、冬夏布銀三錢,其子成立,住月給米,仍給冬夏布銀”;“族人年幼父母俱亡、無兄長撫育者,許近屬收養,月給米三斗,歲給布銀三錢”;“族有孤貧不能自婚者,極貧助銀五兩,次三兩,又次二兩;女不能嫁者,如之……”;“族人有喪貧不能斂葬者,極貧而年高有行者,助銀八兩,次五兩,又次三兩”;“族人有臥病危迫、貧不能自醫藥者,其近屬為之延醫診視,助醫藥之費”;“族中子弟有讀書向進而家貧者,縣試給紙筆銀三錢正案,府試給紙筆路費銀五錢,院試給紙筆路費銀壹兩,進學助巾衫銀壹兩五錢。鄉試助路費銀二兩”。可見,安氏家族重點對“族人年力已衰、家無恒產、不能經營生理者”、“族有孀居無子,或子幼貧不能養者”“、族人年幼父母俱亡、無兄長撫育者”“、族有孤貧不能自婚者”“、族人有喪貧不能斂葬者”“、族人有臥病危迫、貧不能自醫藥者”、“族中子弟有讀書向進而家貧者”等幾種情況進行資助,明顯表現出“周貧濟困”的特點[5]。浙江蕭山來氏于康熙五十年所訂“來氏賑米條款”中指出:“宗祠給米,本為孤寡老疾四項極貧無靠而設,其中稍可自存活與親屬可依倚者,便在可以與可以無與之間。夫米止有此數,可以無與而與,則不可不與者與之反少,非哀煢獨惠鰥寡之道,故不得不有所分別而稍靳之也”。據此作出具體規定,對于“幼而無父”“、老而無子”“、無夫守志”、“瞽盲瘻痖駝背折肢為廢疾父母不能養贍”、“癩瘺癆損鼓脹黃胖為痼疾親戚無可依靠”等幾類族人,分別給米救助[6]。大阜潘氏自徽州遷入蘇州,人才輩出,顯宦迭現,漸成文化名族,本著“所以專祭祀而恤宗族”之旨,自道光十二年創辦“松鱗莊”,對“貧乏者量加赒贈”。道光十七年,制定“松鱗莊贍族規條”,要求對“貧老無依及孤寡廢疾不能自養者,自當酌籌矜恤”,具體矜恤對象包括“貧老無依者”“、寡婦貧乏者”、“幼孤男女貧乏者”“、廢疾無人養恤者”“、喪葬嫁娶無力者”等[7]。由此可見,明清兩代的宗族義莊普遍注意到了對同族成員的生活保障問題,并且在宗族社會保障方面表現出以“周貧”、“濟困”為宗旨的特點。

三、民間慈善事業的興盛

明清時期的社會保障事業雖曾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但其規模及設施等似未必能超過宋代。而明清時期的最大亮點,無疑是民間慈善活動的興盛。中國歷史上的慈善活動早就已經出現,但其成為一種由團體機構主持的社會事業則始自明代后期。明代中晚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地主城居化的趨勢,城鎮成為財富和人口的聚集地,為民間慈善組織的產生奠定了經濟基礎。明代是“結社”風氣盛行的時代,社會各個階層尤其是文人士大夫慣于結成“會”、“社”之類的團體,從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活動,為善會善堂的出現作了組織準備。以規勸民眾“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宗旨的勸善書,如《太上感應篇》、《功過格》、《陰騭文》之類,在民間得到廣泛傳播,對宣揚慈善風氣、促進慈善組織興起也起到了積極作用。應該強調的是,晚明時期的官僚士大夫針對社會弊陋叢生、危機四伏的現狀,力圖通過端正人心、整頓風俗的方法,重建傳統道德和社會秩序。其中崇奉陽明心學者與佛、道合流,強調行善積德、因果報應,擴大了勸善運動的社會基礎;而堅持程朱理學者則維護儒學正統,從宣傳皇帝圣諭、宣講鄉約入手,將救助貧困視為改良社會的有效手段。兩股力量殊途同歸,共同推動了民間慈善事業的興起與發展。如學者所指出的:“晚明以來善書開始大量涌現,標志著一場新的思想運動正在配釀形成,我們可以稱之為‘勸善運動’。這場‘運動’既有心學家的參與,更有一般儒家士人的積極推動。其目標則是通過行善積德以求得最大限度的福祉,進而重建理想的社會秩序。用儒家的傳統說法,亦即通過‘遷善改過’、‘與人為善’以實現‘善與人同’的理想社會”[1]。因此之故,明末清初以后,善會善堂等民間慈善組織在全國各地廣泛涌現。明代后期出現的民間慈善組織主要有同善會、放生會、掩骼會、一命浮圖會、救生會(局)、育嬰會等。放生指釋放、救護被捕捉或將被宰殺的動物,如鳥獸蟲魚之類。這種善舉在中國有著悠久歷史,且在宋代較為盛行。從明末開始,受高僧云棲袾宏《戒殺放生文》的影響,放生善舉得以復興,放生會、放生社之類的民間慈善組織隨之出現。明末清初的杭州、紹興、南京、常熟、吳江、昆山、桐城、北京、番禺等地都設有放生會或放生社,放生事業十分興盛。掩骼會的職能為收集掩埋暴露的無名尸骨。對強調入土為安的傳統中國社會而言,掩骼是倍受重視的善舉,但在明末以前,專以掩埋無名尸骨為職能的民間慈善組織并不多見。至明末崇禎年間,北京和紹興等地相繼出現了掩骼會。崇禎十四年,江蘇太倉州遭遇嚴重旱災,知州錢肅樂組織一命浮圖會。其救助辦法為:事先編纂《察舉饑戶冊》,冊中每頁分三段,上段記施主姓名,中段書寫“認救一命”,下段記錄被救濟者的姓名及救濟日期。參加一命浮圖會的人,根據財力,可一人救濟多人,也可多人合救一人。從當年六月到九月,會員每隔十天向被救濟者提供米五升和錢一百文,使其得以維持基本生活。救濟活動結束前的九月十五日,參加者召開法會,誦讀佛經,向佛祖報告施主和被救濟者的姓名。一命浮圖會也流行于明末的浙江寧波、紹興一帶。救生會(局)的基本運營模式,是由民間或政府出資雇傭水手,置備救生船,在容易發生事故的水面巡視。一旦發生船舶傾覆或有人落水的事故,救生船應迅速前往打撈。遇難者被救后,由救生機構發給衣被,提供食物和醫藥,并給予返家路費;若不幸死亡,提供棺木和墓地掩埋,并進行登記,以便家屬前來認領。育嬰社(會)是以收養棄嬰為職能的慈善組織。救助棄嬰的活動在中國出現很早,但大都由政府主持。嚴格意義上的民間育嬰組織出現于明末。崇禎初年揚州即設有育嬰社(會)。據稱,這個由商人蔡璉舉辦的育嬰機構,聚集愛心人士,收容路邊棄嬰,每人每月出銀一錢五分,雇招乳婦,養育嬰兒,以三年為期,屆時招人領養[2]。育嬰社在明末清初的戰亂中毀敗,清初順治年間,仍由蔡璉在揚州小東門復建。揚州育嬰社對各地產生了很大影響。約略與揚州育嬰社同時,浙江紹興人錢元登創辦了名為保嬰局的慈善團體,收養遺棄嬰孩,雇老婦和乳婦喂養照顧嬰孩,并準許家境貧寒的夫婦將子女寄養于局。被遺棄嬰孩準人抱養,無人抱養者長成后,由局中代為女子擇配婚嫁,為男子提供教育機會和生活出路。不過,明末慈善組織中影響最大的當屬同善會。萬歷十八年,退休官僚楊東明在河南虞城縣最早創立同善會,其后不久便被移植到江南地區。從萬歷后期到崇禎年間,江蘇武進、無錫、昆山、蘇州、松江、華亭、太倉,浙江的嘉善、杭州均設立了同善會。其中,高攀龍等創立的無錫同善會和陳龍正創立的嘉善同善會影響最大,最具典型。從高攀龍制定的無錫《同善會規例》和陳龍正所作《同善會式》中可以看出,勸善是同善會最主要的目的。這一方面表現為每當同善會聚會之際,都要由主會人公開講演,向聽眾進行道德說教;另一方面表現為同善會的救濟對象除貧困這一物質標準外,還有道德方面的要求,具體而言,貧困無依的孝子、節婦,屬于優先救濟的對象,至于“不孝不悌、賭博健訟、酗酒無賴,及年少強壯、游手游食以致赤貧者”則不在救助之列[1]。清代的民間慈善事業出現了興盛局面,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慈善組織數量眾多。明代各地的慈善組織機構的數量尚屬有限,而清代的數量則大為增加。第二,慈善組織種類齊全。從施濟內容看,有對貧民的施衣、施米、施粥等,有對病人的施藥、診治,有對死者的施棺、代葬及義塚;從施濟對象看,有收容孤老貧病者的安濟堂,有收容流浪者的棲流所,有收養嬰兒的育嬰堂、保嬰堂、恤孤局等,有救濟貞女節婦的恤嫠會、清節堂、儒寡會等,有管束不肖子弟的洗心局、歸善局、遷善局等,有綜合性實施救濟的芹香堂、同仁堂、博濟堂等。可以說,清代的慈善組織機構種類齊全、應有盡有,涉及到了慈善事業的各個方面。第三,慈善組織財力充足。明代的同善會經費極少,主要依靠會員的捐助,能用于救濟貧困的金額極為有限。到了清代,慈善組織的經費來源擴大,金額大為增加,除了地方官員發起募金以外,他們還把沒官田地劃歸善堂,許多士紳也捐建土地、房屋,從而使得慈善組織的不動產數量大增,經費較為充裕。第四,參與慈善事業的社會階層更為廣泛。清代以前,社會救助活動大多是由地方士紳主持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工商業的發達,工商業者開始成為慈善事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辦理善舉成為會館、公所的重要職能[2]。第五,慈善活動的經常化。明代的同善會都是定期舉行救濟活動,或一年二次,或一年四次。而清代的慈善組織則不受時間的限制,隨時施行救濟,活動趨于經常化了[3]。

四、明清社會保障事業的特點及其啟示

明清時期,由于政府重視,傳統社會保障事業得到較為快速的發展,社會保障的內容更為豐富,制度漸趨完善。與此同時,民間慈善事業趨于興盛,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可以說,明清時期是中國傳統社會保障事業的興盛時期,也是中國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集大成時期。要而言之,明清時期的社會保障具有如下特點:第一,社會保障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備。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且與世界其他地區相比,中華文明的發展從未中斷,而是歷代相承,綿延不絕。與此相應,明清社會保障制度在借鑒和吸收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得到了繼續發展和完善。這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前代已有制度得到進一步補充和細化,二是民間慈善事業也逐漸被政府納入制度體系,成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第二,社會保障事業以政府為主導、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現代社會保障往往強調國家的保障責任,乃至有學者認為只有國家才能作為社會保障事業的主體。但在明清時期,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政府和民間的共同參與,各種官民合辦和民間主持的社會保障事業普遍存在,使得明清政府可以廣泛地利用各種資源,各有側重地開展社會保障活動。第三,社會保障的層次仍然較低,多屬社會救濟的范疇。無論是政府采取的救災備荒、收養孤殘的政策措施,還是民間社會主持的慈善事業,大都集中于對各種社會弱勢群體的收養,使其不致凍餓致死而已。這固然與中國傳統社會的性質密切相關,但也與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的實際狀況相適應。第四,社會保障具有鮮明的恩惠色彩。現代社會保障通常基于社會公正的原則,視受保障為社會成員應得的權利。但明清社會保障的思想基礎則比較復雜,有民本主義思想、儒家仁義學說、佛教的慈悲觀念與善惡報應學說、民間善書所反映的道教思想、宗族觀念等不同來源,但無論何種思想學說,均將施行社會保障視作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恩惠或憐憫,反映出傳統社會保障事業的局限。由于政府重視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明清時期社會保障事業取得的成果是顯而易見的。其成功經驗和顯著成效,為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借鑒。但不可否認,在此過程中也有不少的弊端,教訓也是深刻的。歷史的經驗和教訓給了我們深刻的啟示:政治的穩定和良好的社會環境,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前提。一般說來,王朝初創或者在政治清明的時候,統治者注意總結吸取歷史經驗,比較關注民生,因而大多能制訂并推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社會保障事業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反之則不然。可見,政治的穩定和良好的社會環境,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前提。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又能營造更為和諧的社會關系,有利于社會的安定。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基礎。沒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統治者即便有心,也很難實行并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從明清兩朝的歷史看,社會保障成效顯著的時期,往往是經濟發展水平高、國家財政較為充裕,也即盛世時期。在這樣的時代,民間資金也較為富裕,可以更多的用于慈善救助事業。各級官員的個人素質決定了社會保障事業的成敗。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人治社會,這一特點延續了幾千年。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與各級官員的個人素質密切相關。因為中央政府的政策,要依靠各級官員去推動、去執行、去落實。官員個人素質好意味著吏治清,吏治清則官吏實心任事,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效果自然顯現。官員個人素質不好意味著吏治濁,吏治濁則官吏視制度為具文,甚至借機中飽私囊,社會保障制度往往名存實亡,成效不著。明清時期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之所以不穩定,與官員素質、吏治清濁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作者:王衛平單位: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