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研究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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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組織建設,就是創建、設立、培育和發展能夠代表和維護中國農民利益、促進中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農民組織。它是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改變農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弱勢地位的主要途徑。近年來,有關研究已經不少,根據我們涉獵的資料歸納,這些研究大體上圍繞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的四個方面展開:類別與相關概念、背景和意義、現狀和問題、方向和途徑。
一、類別與相關概念
(一)農民組織的分類與性質
何為農民組織、中國農村現有的組織中哪些是農民組織、需要建設哪些類別的農民組織,目前學界系統論述不多,零散的論述差異很大。
大多數學者在研究農民組織時,避開“農民組織”這個概念,正如李中華(2002)指出,談到農民組織,會引伸出許多概念:村民的自治組織,社區集團經濟組織,農村中介組織,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鄉鎮企業,龍頭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等[1]。相關的概念還有農村中的民間組織、農村中的社團。因此,在檢索有關農民組織的文獻資料時,不能局限于是否使用了“農民組織”這一概念。由此看來,目前學者使用的農民組織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其區別在于是否包括鄉鎮企業、村辦企業等營利性的企業。
從廣義的角度定義農民組織的學者認為,農民組織是指以農民為行為主體,以追求一定的組織目標而結成的關系結構。這里的組織既有行為集團的含義,也包含制度安排的含義。農民組織既包括經濟組織,也包括農民自治組織和維護農民權益的政治組織,其中經濟組織包括鄉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合作社、專業協會等)。組織都是為一定的利益集團服務的,農民組織也不例外(高啟杰、蔡志強、張海森,2004)[2]。目前持這種論點的人較少,筆者也不贊成這種觀點。因為鄉鎮企業、村辦企業雖然是農民創立的集體經濟組織,但它們與私有企業和國有企業一樣,都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并不能代表和維護農民利益,無助于改變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弱勢地位。
大多數研究者從狹義的角度定義農民組織,把農民組織歸類于民間組織和民間社團,如程同順(2003)認為,所謂農民組織,主要是由農民自發組織的,或者是農民在政府的推動下組織的,但參與主體主要由農民構成的,目標在于更好地實現農民政治、經濟利益或完成某種社會保障功能而組建成的民間社團[3]。但對于何為民間組織、民間組織可分為哪幾類、農民最需要哪些組織,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
俞可平(2000)從治理和善治的角度研究了東升村的民間組織,從不同的角度對東升村現有18個民間組織進行了分類:從其主要職能看,村民委員會、計生協會、老年協會、村民代表會議等屬于權力組織,扮演著管理村民生活的權威角色;治保會、果樹研究會、調解會、經濟合作社等屬于服務性組織;共青團、婦聯、人口學校、民兵營等屬于附屬性組織,主要附屬于黨支部。從其活動形式看,像廟會、能人會、人口學校、老年學校、村民代表會議、村民理財小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小組等是臨時性的民間組織,其他的則是相對穩定的長期性組織。他認為,農村民間組織的興起和存在的最深厚基礎,在于它們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善治的目的是促使社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農村民間組織的最重要作用,就是促進農村的善治。包括村委會在內的所有農村民間組織,它們或多或少都是村民的利益代表,它們代表村民向上級政府爭取更多的利益,當村民的利益受到外部的威脅時,它們起著利益保護者的作用[4]。俞可平從善治的角度總結民間組織的特點,實際上已經暗含了這樣的結論:農民組織必須代表和保護農民利益;我們必須大力發展農民組織,以促進農村的善治。
李熠煜(2004)從非政府組織(NGO)的角度研究了當代中國農村的民間組織,將現在農村中的民間組織分為五種:一種是和官方有密切關系,具有合法身份的組織,比如共青團組織、婦聯等等,但這一類組織在農村中的影響已經大不如從前,甚至在很多鄉村已經難覓蹤影了,其中的原因復雜。二是原有的鄉社團體,如花會、香會和廟會、宗族團體等等,他們當中有的組織內部凝聚力相當強,有的雖然是以傳統的形式露面,但是在其功用上已經和原來的組織有所區別。比如說一些冠以宗族名稱的團體,其成員已經不單純是本宗、本族的人了,還有相當多的外族成員,并開始為成員提供某些公共產品。三是新興的農村非政府組織,即NGO,農民自發形成的公益性組織。如一些教育基金會、行會組織等等。四是各種宗教組織,有民間宗教也有基督教團體,其中有合法的也有半合法的,也有一些天主教等地下教會組織和非法的宗教組織。五是帶有幫會性質的類似黑社會的組織,這類組織在農村有抬頭的現象,在有的地方甚至有蔓延的趨勢。并指出,在當今的農村中,勢力增長最快的是第二、三類組織,它們都是些非官方的、純粹由民間自發形成的、帶有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自主團體[5]。他這種分析實際上指出了當今農村最需要的是具有公益性、自主性的農民組織。
程同順(2003)依據農民組織的功能將其分為四類:政治性農民組織、經濟性農民組織、基層自治性農民組織、社會性農民組織。他認為,我國目前不存在第一類組織,我國農民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屬第二類,村委會屬第三類,農民參加的合作醫療保險組織屬第四類[3]。
必須指出,目前明確從農民組織的角度進行分類并不多,明確從“中國農民組織建設”進行分類的更少,王景新是這些少數學者中的一個代表。他(2004)認為,需要建設的中國農民組織可分為四類:一是村民委員會、黨支部這樣的正式組織;二是現在正在發展中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三是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四是農村的功能性組織,它們并不一定具備完整的組織結構或形態,但卻很有動員力[6]。將村支部和村委會納入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的內容,充分考慮了中國一黨執政和村民自治的國情,但稱它們為正式組織,暗含有其它組織是非正式組織的意思,不如稱類政權性組織更適合,因為它們具有行政管理和基層自治雙重職能,是政府要求成立的、農民必須參加并由農民選舉產生的組織,是農民表達和維護自身利益的主要組織依托,也是在農村保持黨的領導地位和執行國家政策法律的最基層組織。第四類組織稱為社會服務性組織更能突出公益性特征,更具有包容性,它可包括老年協會、扶貧協會、紅白喜事理事協會、合作醫療組織等一切由農民自愿參加的公益性的NGO組織。第三類組織稱農民維權性民間組織更準確,因為目前的許多農民維權組織并不是農民自發成立,而是知識分子發起的。
這四類組織中,目前研究最多的是第一類,成果頗豐,出現了張厚安、辛秋水、徐勇、景躍進、賀雪峰等一大批有影響的學者,但這些學者大多從村民自治、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角度切入,很少從農民組織建設的角度進行研究;第二類組織研究也較多,并有一些專著出版,如張曉山所著《走向市場:農村的制度變遷與組織創新》、魏道南和張曉山合著的《中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探析》等;第三類組織研究最少;第四類組織研究大多是從民間社團或NGO的角度切入。在此,先介紹目前學界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性質和相關問題的爭論、農民維權性民間組織特征的研究。
(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和相關問題
學界和政府部門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廣的含義理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了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從廣義上理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三是狹義理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并把專業農業合作社界定為“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應瑞瑤、何軍,2002)[7]”。這三種理解不同之處主要集中是對我國農村現存的三類經濟組織的性質的判斷上: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鄉、村、組三級),二是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三是農村供銷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兩社”)。
目前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合作社性質基本上是政府部門的官員的看法,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學者否定的理由中比較有代表的有兩種:一是根據合作社的原則和歷史,如程漱蘭張海陽范曉萍(1999)認為,真正的合作經濟,是農戶、消費者、或市場經濟中其他弱小的實體,為了抗衡經濟領域各環節的壟斷力量,糾集成團體開展自我服務的形式。合作社最本質的特征,是出資者與惠顧者合一:供應合作社就是股東與求購方合一,銷售合作社就是股東與供貨方合一,又購又銷雙向服務的供銷合作社就是股東與社員客戶合一,信用合作社就是股東與求貸者合一。合作社實行國際合作運動的公認原則:門戶開放,進退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不以盈利為目的,限制股金分紅,設定股息上限;盈余按與社員發生的業務量返還;教育社員;社間合作;等等。成氣候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僅僅在工農并舉階段以后才有可能出現。工業剝奪農業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們不可能有真正的農民合作事業,只能是冠之以“合作制”的集體化[8]。二是根據合作社的性質,如鄭有貴(2003)認為,集體經濟是根據產權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經濟形式,它指生產資料和經營性財產歸集體所有,按這一依據劃分的組織還有國有經濟、私有經濟等。合作經濟是根據組成及運行方式而界定的經濟形式,按這一依據劃分的組織還有公司制企業等。我國農業合作化的過程,其實質是集體化。具體表現在:第一,自愿原則沒有得到遵循;第二,不承認個人產權,實行財產“歸大堆”;第三,合作社自主權被弱化[9]。
對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否具有合作社的性質,大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兼有資本合股和勞動聯合的形式(黃少安、車貴,1996)[10];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合作社的“亞種”(鄭有貴2003)[9];農業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不是與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經濟組織形式,而是農業合作社的一種具體形式。這一合作社形式,類似于美國北達科他州的所謂“新一代合作社(NewGenerationFarmerCooperatives)”,這種合作社的特征顯示,它與普通股份制企業更為接近,但存在三個重要差別:第一,它不僅僅是投資者所有的企業,而且同時是企業客戶即農業產品生產者所有的企業,投資者與客戶的身份同一。第二,合作社成員的持股額,與農產品的交售數量相互掛鉤。第三,普通股份制企業中往往有一個或幾個股東處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許少數人控股局面的形成(應瑞瑤、何軍,2002)[7]。
對于“兩社”性質的判斷,學者比較一致的看法是,這兩個組織本來屬于農民根據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組建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它們實際上已經演變成了官辦、半官辦的組織(程同順、黃曉燕,2003)[11]。
有些學者為了避開對以上三類經濟組織的爭論,提出了“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如劉勁松、王景新等。劉勁松(2004)認為,從性質上說,中國新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應該是一類介于企業和社團之間的準企業組織,可以劃分為生產主體型、流通服務主體型和綜合型的合作經濟組織[12]。王景新(2004)認為,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當前中國鄉村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協會或專業技術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合作社之間組建的聯合社等組織的總稱;是世紀之交的中國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這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既區別于舊中國的農村合作社、區別于新中國的合作化和運動;又區別于推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在“鄉政村治”格局下、與村民委會合二為一的所謂“一塊牌子、兩套班子”的村經濟聯合社或合作社[13]。
(三)農民維權性民間組織的特征
前面提到,從發起人的角度分類,目前的農民維權性民間組織有兩類,一類是農民自發的,一類是知識分子發起的。由于它們目前都沒有得到政府相關部門在程序上的承認,研究的學者很少,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更少。目前可見的較有影響的成果是于建嶸關于農民自發成立的維權組織的論文。于建嶸將中部地區的農民抗爭組織稱為以法抗爭組織,認為,目前各地農民的以法抗爭組織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第一,有一定數量的意志堅定的抗爭精英。第二,具有明確的宗旨,即維護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賦予農民的種種合法權益。第三,成員之間有一定程度的分工,成員之間客觀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第四,具有一定的決策機制。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勵—約束機制。其六,處于“非正式”階段,沒有取得“正式組織”資格,沒有建立明確的科層制[14]。
二、背景和意義
對于是否需要加強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目前學者的態度的比較一致:凡是研究、關注或者涉及這個問題的人,都無一例外地認為,應該大力加強中國農民組織建設。對于為什么必須大力加強中國農民組織建設,不同的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不同的論證。這些論證角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一從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提高農民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增強農產品的競爭能力的角度進行論證;二從代表和維護農民的利益、提高農民的政治參與水平的角度的論證;三從建立現代公民社會、推進民主建設和改善農村治理的角度進行論證。
從第一種角度進行論證的大多是側重于論述大力加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以專業協會為代表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的必要性。學者認為,農業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一個重要組織。它可以使農戶、農業企業和其它農業組織在自律、互助的基礎上形成更大范圍的聯合行動,從而有效克服小規模生產和分散經營的局限性,提高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增強農業的綜合競爭能力,進而有力地促進農業現代化進程(胡劍鋒黃祖輝,2004)[15]。農產品行業協會具備的功能有:一、成為政府制定和實施農產品行業保護政策的組織載體,為政府制定行業保護政策提供依據,幫助政府實施“三箱”政策;二、擔當維護行業利益的主體,協調國內國際市場定價,代表行業積極應對國外反傾銷訴訟,抵制國外在我國傾銷農產品的行為;三、扮演好行業宏觀環境營造者的角色,加強與政府的溝通,形成默契的合作關系,加強與國外相關協會與組織的聯系,幫助行業開拓國際市場,拓展生存空間(葉國燦,2004)[16]。
從第二種角度進行論證的大多側重于論述加強農民維權性民間組織建設的必要性。主要觀點有:中國的三農問題一直是困擾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題,而要切實解決好三農問題,首先就要解決好農民問題,切實了解農民的需要,保護好農民自身的利益。這樣,就需要有一個代表農民自身的利益表達機制,而這種利益表達機制,不應該是從上而下強加給農民的,而是切切實實能反映農民自身所需的。旁人再熱心、再積極也不能真正反映農民的所需。而最能代表農民的莫過于農民自身的組織。通過農民自身的組織來協助政府治理好鄉村,表達農民的利益訴求才是真正可行之道(李熠煜,2004)[5]。組建中國的農業利益集團,通過在法律的框架內就“三農”問題進行利益表達與矛盾疏導,不僅可以逐步恢復農業的造血再生功能,而且可以避免基層矛盾的極端式觸發,在政府、社會各利益集團和農民之間構筑起緩沖與調和的通道,有著巨大的政治與經濟意義(閆威、夏振坤,2003)[17]。
從第三種角度進行論證的大多利用社團和非政府組織的理論論述加強各種農民自組織建設的必要性。其代表性的觀點可分為兩種:一是從微觀的角度,二是從宏觀的角度。前者認為,民間組織的出現是中國農村推行市場取向的經濟改革的必然的產物,它從根本上改變著中國農村的治理結構和治理狀況,從總體上推進了農村的民主和善治:一、大大地推進了中國農村的法治,二、有效地遏制了鄉村干部的腐敗行為,三、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俞可平,2000)[4]。后者認為,民間組織的興起,有助于“治理”和“善治”中的多元社會權力運作,形成良性互動式的新型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機制;有助于多元利益和權利的保障、控制和協調,增進了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促進了全球化時代的法治范式從程序理性向內在理性的轉換;構成了全球化法治秩序的重要推進力量(馬長山,2003)[18]。
三、現狀與問題
迄今為止,學界對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的現狀和問題進行總體研究的不多,大多從不同側面進行研究,而且多集中在合作經濟組織方面。
關于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和問題的研究,學者大多關注以專業協會為代表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既有研究局部地區的,也有研究全國的。從局部進行研究的如黃祖輝等,他們長期跟蹤調查研究浙江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浙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育比較充分的地區,其專業合作組織較發達,截止2003年底,加入的農戶達25萬戶,占全省農戶的2.3%[19]。黃祖輝等(2002)認為,浙江省的專業合作組織的現狀和問題為:(一)從組織發展看,發展速度較快,但覆蓋面較低;(二)從組織創建看,其他力量介入的較多,農民自己組建的較少;(三)從產業分布看,以種養業居多;(四)從農戶分布看,區域跨度較小;(五)從服務內容看,以低成本的技術、信息服務為主;(六)從資金來源看,主要以農民自籌和各種形式的混合出資為主[20]。
韓俊對全國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也有類似的看法,他認為我國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狀況與存在的問題有:1.目前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普遍存在規模不大,覆蓋面小,實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穩定性較差等問題。2.把供銷社等服務組織改造為農民合作組織的目標并沒有達到。3.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對農民沒有足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4.我國農產品行業協會幾乎是空白,在體制上沒有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和團體。僅有的幾個行業協會都靠政府“輸血”,業務范圍往往僅是引入新的品種、指導生產,幾乎不涉足流通領域。建立農民協會的設想雖然80年代末就提出來了,但一直沒有付諸實施(2004)[21]。
關于村支部、村委會等類政權組織的現狀和問題,看法也比較一致。學者認為,它們缺乏草根基礎,有行政化傾向:村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完成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負責對象是上級政府而不是本村村民,按政府的模式設置機構和職位,報酬固定化;村支部、村委會等村級組織難以有效保護和代表村民利益,在家庭經營的條件下,也難以有效貫徹政府意志,實施對鄉村的有效治理(徐勇、黃輝祥,2004)[22]。
關于社會服務性組織的現狀和問題,缺乏專門研究,但可參考中國民間組織的研究,因為它們是真正的民間組織,具有共性。學者認為,中國民間組織存在嚴重的合法性問題,一方面,占總數80%以上的民間組織屬于“非法存在”,另一方面,經過合法登記的民間組織也存在內部管理不善、財務混亂甚至違法犯罪等問題(謝海定,2004)[23]。還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鄧國勝,2001)[24]
關于維權性民間組織的現狀和問題,韓方明(2004)認為,以農民權益為主要訴求的農民自發組織,通常規模較小,又被某些人認為是非法組織,其作用很有限;從整體上看,中國農民權益的保護在組織上缺乏有效的支撐和保證,即組織缺位[25]。這一觀點在學界很有代表性。
四、方向和途徑
有關如何加強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的研究,目前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如何發揮政府的作用方面,二是如何改造和規范現有的農民組織,三是能否建立真正代表和和維護農民利益并能抗衡和制約強勢集團或鄉村組織對農民利益侵害的農民協會或農民壓力集團。
關于政府在中國農民組織建設中的作用,學界形成了較為一致的看法,那就是政府應該引導、扶持,而不應強制、干涉,更不應制止。如苑鵬(2001)認為,政府對農民合作組織的作用更多地是應當體現加強合作社立法建設、制定經濟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觀方面,為農民合作組織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制度空間,而不是過多地介入到農民合作組織的日常經營決策中。盡管在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初期,這種介入有某種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當農民合作組織逐步走向獨立后,政府必須及時退出來轉變職能采取新的扶持思路,否則將重蹈政企不分的老路,阻礙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26]。韓俊(2004)從發展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思路出發,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認為政府應該: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選擇,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重點,制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盡快制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21]。
王紹光、王名從促進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和民間社團的發展角度也得出了類似的觀點。他們還特地提出,政府應通過財政撥款和稅收減免等方式資助民間非營利組織;政府立法時應從重視“入口”管理逐步轉向重視“過程”監督,在簡化和放松對NGO登記注冊時的必要手續的同時,加強對它們開展活動及其組織運作的動態過程的監督、評估和控制[27]。
如何改造和規范現有的農民組織,目前學界缺乏系統綜合的對策,學者大多分類提出建議,而且缺乏維權性民間組織和社會服務性組織的論述。
關于村支部、村委會等類政權性組織建設的方向,學者比較一致的看法為,要減少其行政性,增加其“草根性”,使其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農民的利益,需要深化農村體制改革:一方面改善村級組織的外部生態,改革國家宏觀體制和調整有關農村政策,對農村“多予少取”,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使農村基層組織得以從強大的行政壓力下超脫出來,更好地為農民服務;另一方面,從鄉村社會內部推進基層民主,如通過“兩票制”擴大村支部的民意基礎,通過“兩會制”擴大村民在村務決策中的參與權,以增強村級組織的“草根性”,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農民利益(徐勇、黃輝祥,2004)[22]。
關于合作經濟組織的改造,高偉(2002)認為,強制性和誘致性兩條農村合作化路徑都不是理想的路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和缺陷。我們不能全盤否定,也不能全盤肯定這兩條路徑,而應當吸納二者的優勢,摒棄二者的缺陷,走一條以農民自愿為基礎、政府誘導型的農村合作化道路,也就是要對我國的鄉村組織按照政治組織和經濟組織分離、小政府大社會的基本思路進行改造,將現有的各類專業合作組織同社區合作組織融合在一起,辦成一種類似日本農協的社區綜合性(擁有信用、供銷、技術服務等方面業務)合作社[28]。
能否建立農民協會或農民壓力集團,大多數學者持肯定態度,也有少數學者持懷疑態度。前者的代表有于建嶸、程漱蘭等,后者的代表有賀雪峰等。于建嶸(2004)認為,現階段農民要求成立的農會,是農民利益的整合和表達組織,是與政府溝通協商的政治參與組織,而不是旨在與政府對抗的革命組織。對農民提出建立農會的要求,如果引導得當,能夠以最小的政治成本、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填補目前農村管理體制存在的制度真空,并為進一步的行政體制改革打好基礎[29]。程漱蘭等(2003)認為,分散弱小的農民組織起來,通過正規組織,在正式政治舞臺上,正當地表述自己的意愿,在利益攸關問題上對國家決策發揮重要影響,以與其他集團相抗衡,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為與市場經濟多元化的經濟格局相適應的多元化的政治格局所需。中國社會客觀上已經處于從工農、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過渡到工農并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發展階段;農民已經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權,具備了形成獨立壓力集團的廣泛產權基礎;中共十六大形成的新的領導核心已經意識到“三農”問題的全局根源及“三農”興盛的全局影響,并決意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賦權于民眾,促進民眾廣泛的參與,讓增長的“繁榮”成果廣泛為包括低收入階層在內的所有階層所分享,是新世紀的世界性潮流。由此,新一屆政府任期內形成全國性的農民壓力集團具備客觀可能[30]。賀雪峰(2003)認為,只要地方行政具有強烈的通過介入村莊秩序來謀取私利的動機,由農民選舉出來的農民協會并不能真正約束得住地方行政的強力行為。因為,農民協會是由農民選舉產生的,選舉產生農民協會的目的是與地方行政談判,及監督約束地方行政。農民協會是由農民選舉產生的維護農民利益的組織,理論上應該站在農民一邊為農民講話,但農民協會與村委會一樣,面對的是高度組織起來的地方行政和高度分散的農民個體,地方行政擁有政治經濟社會乃至文化上的資源優勢來收買農民協會為自己說話辦事情,尤其是地方行政可能與農民協會達成向農民多收費(如果不是如農村稅費改革一樣明確規定鄉村組織不能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的話),從而由地方行政來與農民協會分享。與村委會一樣,面對高度組織起來的地方行政和高度分散的農民,除非農民協會領導人都是一些具有非凡品格的以為民請命為使命的特殊人物,這些農民協會的領導人不可能真正站在農民立場上為農民說話。出現為民請命的非凡人物只是當前農村的非常態,以非常態來設計制度,這樣的制度就靠不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