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
時間:2022-06-16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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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單位:xx縣公安局
答辯人:周某男32歲漢族xx縣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行政行為一案被告人。
現對原告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2003年8月2511作出的247號治安管處罰裁決書,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答辯如卜:
2003年2月22日,趙某到劉某家討還其丈夫徐某曾給劉某墊付的外出務工路費時,劉某讓妻子李某帶著趙某前往劉x家去借錢,恰遇到某學校為女兒送飯的范某。范某與趙某以那些外出務工人員路費為題發生口角,范某指責趙某剛才不該向她打聽去劉某家的路,趙某便說“象你這號人,出不了門,出門問不了路,就呆到你那個屋里算了”。范某以為趙某責難她家房子差,繼而雙方山爭吵發展到往攏撲、開始撕挖,趙某抓破了范某的臉,范某也扯掉了趙某上面衣服的扣子。直到李某把雙方擋開后,這才各自走開。2003年2月23日趙某再次到劉某家討還路費,范某見到趙某就質問趙,昨天說的話是個啥意思,是不是說她修不起房子,并對趙某講“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個請你”。趙某回答她說“你修金房子、銀房子與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范某回家做好飯后,端著碗邊吃邊往劉某家走,到了劉某家范某再次質問趙某,說她修金房子、銀房子是個啥意思。趙某說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聽別人說而已,雙方再度發生口角。劉某讓她們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趙、范二人從劉的家門出來,剛走到院壩邊,范某舉起端著的飯碗一碗打在趙某臉上,趙某的臉被打腫,趙某也順手從劉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約2尺長、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頭部致流血。范某沖上來抓住趙某的領口、抓破趙某的胸部。劉某急忙上前將趙、范二人拉開。
趙某的傷情經xx縣人民醫院2003年2月25日診斷為:面部及胸部軟組織挫傷;范某的傷情經xx縣中醫院2003年2月28日診斷為:頭皮裂傷(創口3x0.5cm)。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這起案件分別在xx村委會、城郊派出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是雙方意見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機關在召集雙方做最后一次調解失敗后,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送達了《告知通知書》,擬對她們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并告知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告誡雙方,此案在處理過程中,絕不許任何人到對方家去取鬧。調解結束不到一小時,范某無視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嚴令,竄到趙某家去找趙某。趙某的父親趙大(66歲,有病)告訴范某,趙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來再說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處理。范某全然不顧派出所的告誡,和年老、體弱多病的趙大的勸阻,要闖進趙某的家到趙某的臥室床上胡鬧。趙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著年輕就勢把趙大往出拖,直至把趙大拖倒在地,趙大經xx縣中醫院2003年8月18日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趙某到劉某家討要路費款與范某沒有任何關系。范某卻多次無事生非,故意滋事,與趙某口角爭執挑起事端。在雙方互有傷情等待處理的情況下,范某全然不顧公安機關的告誡,竄到趙某家去滋事、取鬧,乃至致傷趙大。我國憲法第39條明確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難道對范某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嗎?她難道沒有自己年邁的父母嗎?她竟然沒有一絲對老弱者的同情和憐憫,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腳下被肆意地踐踏。范某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的行為讓每一位有正義感的公民為之憤愾。
范某致傷趙某、趙大父女的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在致傷趙某后,范某不但不聽公安機關的告誡,還竄到趙某的家里要到趙的臥室床上胡鬧,妄圖把事態進一步擴大,足見其主觀用心之險惡,在年老多病的趙大奮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艱難時刻,范某乘機致傷趙大,其行為嚴重敗壞了一方的社會風氣和法治氛圍。我公安機關作為黨和國家專政的工具,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治國方略,我們就決不能滋養和助長范某這種破壞法制環境、違反道德秩序的風氣肆意發展、蔓延。范某先后致傷趙某、趙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為證。我局正是本著以教育為目的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作出了對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執法主體合法、辦案文明。懇請xx縣人民法院對我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