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遵從與稅收監管完善

時間:2022-12-25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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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遵從與稅收監管完善

一、納稅遵從介紹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遵照稅法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行為。納稅遵從反映了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是稅收征管的最終目標。

稅收管理與納稅遵從是稅收征管最本質、最核心的兩大因素,在稅收征管現代化的進程中,由于征納雙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差異性,再加上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長期客觀存在,納稅遵從與稅收管理兩者博弈是一個永恒的話題。經濟決定稅源,但稅源不等于稅收,在稅源一定、稅法不變的前提下,稅源轉化為稅收的多少主要取決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而稅收征管水平和納稅主體遵從程度是緊密聯系的。

二、納稅遵從與稅收管理博弈分析

在傳統的納稅遵從經濟學分析中,逃稅問題通常被視為一種資產組合選擇:申報的收入被看作是一種零回報的安全性資產,而隱瞞的收入則被看作是一種有回報的風險性資產。假定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目標都是追求預期收益的最大化,納稅人所選擇的遵從形式是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應稅收入,所選擇的不遵從形式是故意低報應稅收入。故意低報收入被查獲后不僅要補稅,而且要受到處罰。為了便于分析,還假定稅收管理便捷、高效,因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計;稅務機關的檢查能力足夠強,并且高度廉潔,依法治稅,因而違法的納稅人不可能通過賄賂等手段使稅務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根據博弈論原理,可構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博弈模型,列出對應于不同策略組合的效用矩陣。

1、博弈模型基本假設。設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收入為I,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應稅收入為D(D小于或等于I),適用比例稅率t(t1),納稅人的逃稅概率為r,稅務機關的查獲概率或者逃稅被查獲的概率為P(0t),稅務機關的檢查成本為C,納稅人的預期收益以其稅后凈收入(或者稅后可支配收入)來表示。首先來看納稅人的預期凈收益。在欺騙稅務機關的情況下,如果未受到查處,其預期收益為I-tD;如果受到查處,其預期收益為(1-t)I-ft(I-D),而納稅人在誠實申報的情況下,不管是否受到檢查,其預期收益均為(1-t)I(不考慮納稅人受到檢查時的遵從成本);再看稅務機關的預期收益,在納稅人逃稅的情況下,檢查與不檢查的預期收益分別為tI+ft(I-D)-C和tD;在納稅人不逃稅的情況下,檢查與不檢查的預期收益分別為tI-C和tI。

2、混合戰略納什均衡。根據雙方博弈的假設條件,得到征納博弈的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在征納博弈中,參與者所選擇的戰略既可能是純戰略,也可能是混合戰略。在純戰略選擇的情況下,由于檢查概率和逃稅概率要么為0,要么為1,因而征納雙方的博弈不存在均衡解?,F在分析博弈雙方選擇混合戰略情況下的均衡問題,即參與人以某種概率分布隨機選擇不同行動達到的均衡狀態。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而言,選擇混合戰略就是分別選擇一定概率的遵從或者不遵從和一定概率的檢查或者不檢查,也就是說檢查概率P和逃稅概率r都不等于0。當納稅人在欺騙與不欺騙情況下所獲得的預期收益相等,并且稅務機關在檢查與不檢查情況下所獲得的預期收益也相等時,兩者間的博弈就達到了一種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可以求出兩者間的均衡解。

(1)檢查概率的均衡解。給定檢查概率p,納稅人選擇逃稅和不逃稅時預期收益分別為:

選擇逃稅時的預期收益:G1=[(1-t)I-ft(I-D)]p+(I-tD)(1-p)

選擇誠實納稅時的預期收益:G2=(1-t)Ip+(1-t)(1-p)

令G1=G2,解得p=1/(f+l)

(2)逃稅概率的均衡解。給定納稅人的逃稅概率r,稅務機關選擇檢查與不檢查的預期收益分別為:

選擇檢查時的預期收益:R1=[tI+ft(I-D)-C]r+(tI-C)(1-r)

選擇不檢查時的預期收益:R2=trD+tI(1-r)

令R1=R2,解得r=C/t(f+l)(I-D)

根據求解結果可知,當稅務機關以p=1/(f+l)的概率進行檢查,納稅人以r=C/t(f+l)(I-D)的概率逃稅時,征納雙方的博弈達到均衡狀態。這一均衡解意味著,逃稅程度隨著稅務檢查的邊際成本的提高而提高,隨著處罰率的提高而降低。

3、博弈均衡的啟示。首先,稅收管理廣度與納稅遵從度具有相關性,稅務機關檢查的概率越大,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就越大,相對來說納稅遵從度越高;其次,稅收管理深度與納稅遵從度有很大的相關性,查獲率與偷稅概率成反比;再次,處罰力度越大,違法風險越大,違法成本越高,納稅遵從度越高。在適度管理中,管理與遵從呈正比關系,在過度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情況下,管理與遵從則呈反比關系。要在征納博弈中取得最佳效果,必須正確把握管理與遵從的閥值,也就是博弈均衡點,使之從強制型遵從向自覺型遵從轉變。

三、納稅遵從影響因素具體分析

征納博弈的結果就是能夠達成征納雙方都接受的一種均衡,但在現實中,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行為、信息了解得比較清楚,而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信息了解得相對不夠,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使得納稅人有機可乘。有研究數據顯示,在我國現有納稅人中,40%的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30%的納稅人通過輔導遵從稅法,還有30%的納稅人遵從度不高。應當說,這一遵從度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不小,造成這一狀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管理因素。在管理措施上,主要表現在征管力量分布不均,稅源管理比較薄弱,征管力度不夠,導致偷逃稅成為部分納稅人經常使用的小伎倆,初犯轉變成慣犯,形成心理適應。同時,影響原本具有良好稅收遵從意識的納稅人,造成其心理失衡,從納稅遵從轉變不遵從,形成惡性循環;在管理手段上,稽查查獲率與涉案定罪率偏低,處罰率低。在現實征管中絕大部分都取最低限處罰,沒有根據偷稅性質、情節、數額大小等標準進行處罰,這對少數存在僥幸心理不依法納稅的企業,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

2、納稅遵從成本因素。納稅人遵從成本高而不遵從成本低是重要原因。征管業務流程較為繁瑣,納稅人面對兩稅務征管機構,使遵從成本偏高。而納稅人不遵從成本較低,對不遵從稅法所受到的處罰偏輕和罰款數量規定上的彈性安排,加之稅管人員的主觀隨意性,使納稅人的不遵從成本微乎其微,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納稅不遵從的主觀故意。

3、法制因素。稅收法律環境是規范征納關系的剛性環境,能促使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納稅人依法納稅,而我國還沒形成良好的法律環境,表現為:稅收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備,這給了納稅人鉆法律空子的機會,引發了懶惰性不遵從行為;稅收執法程序不規范,稅收執法手段軟化,納稅人逃稅成本小于遵從成本;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不健全,納稅人偷漏稅的僥幸心理增強。

四、基于稅收管理影響提升納稅遵從的建議

盡管納稅遵從受到法律制度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博弈分析告訴我們,優化稅收管理能夠有效提升納稅人的遵從度。理解稅法是遵從的基礎,降低辦稅難度是遵從的保障,而嚴厲打擊不遵從則是對遵從的最好鼓勵。

1、樹立“人性化”征管理念,提供“專業化”稅務咨詢。提高納稅遵從首先要從稅務人員理念的轉變上著手,要建立有效的納稅人訴求和反饋機制,充分傾聽并汲取納稅人的意見,以“更容易、更節省、更人性化”為核心制定遵從規劃。要從方便納稅人辦稅而不是從方便內部管理出發來設計征管流程和相關信息系統。要本著公開、負責的態度與納稅人交流潛在的不遵從風險并指導其主動糾正,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保持手中權力的神秘感。其次,稅務部門應根據納稅人個體情況,從復雜的稅法體系中梳理出適合的部分,提供“個性化、專業化、人性化”的輔導,并加強后續的跟蹤管理。

2、開展流程再造,降低辦稅難度。辦稅流程越復雜,納稅人承擔的時間成本、貨幣成本、心理成本等遵從成本就越高,納稅人遵從度也越低。因此,我們需要以納稅人為中心開展流程再造,簡化納稅程序,統一報表資料報送要求,實現納稅人一次提交資料,后臺信息共享。要加強業務部門之間的統籌,避免各業務部門與同一納稅人多點接觸,多頭管理,讓納稅人在設定的辦稅流程中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優質的服務。要加強征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設,擴大網上申報的稅種,擴充申報表填寫引導、自動計算、自動等功能。此外,應盡快完善信譽等級管理,通過為誠信納稅人提供“綠色通道”以顯示對稅收遵從者的鼓勵。

3、加大查處力度,增強稅法威懾力。納稅人受不完全信息和認知能力的限制,對一項稅收不遵從行為將面臨多大風險是無法完全準確判斷的。如果納稅人能高估違法受罰的風險,那么其從事不遵從行為的風險愛好動機將減弱。這種高估,一方面取決于法定的處罰標準;另一方面根據其他違法納稅人實際受到的處罰程度來定,特別是在法定處罰標準彈性比較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而,要加強對故意不遵從的打擊,對輕微的涉稅犯罪,也不輕易放過,增大稅收不遵從壓力,使納稅人內化稅收威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