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公共財政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7 02:27:00

導語:構建和諧社會公共財政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構建和諧社會公共財政研究論文

摘要:公共財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和政策手段,構建和諧社會也對財政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當前,我國財政對構建和諧社會形成了一定制約,應著力構建“和諧財政”: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努力解決“三農”問題;完善稅收制度;促進社會公平;建設“生態財政”。最終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為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財力支持。

關鍵詞:和諧社會;公共財政;生態財政

一、構建和諧社會對財政建設的要求

社會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由此也決定了和諧社會內涵的復雜性和廣泛性。不同學者對和諧社會的理解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和諧社會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諧的利益關系;有的認為,構建和諧社會就是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社會利益均衡機制,從而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還有的認為,和諧社會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以上觀點從不同的側面闡述了和諧社會的內涵。綜上所述,和諧社會是指社會內部本身以及社會與其自身相關的事物之間保持的一種協調狀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強調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又要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子系統之間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需要財稅、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制度等與之相配套。應積極運用財政政策使每個公民都能享受到經濟增長給其帶來的實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發展,從而增強社會認同感,避免各種不和諧現象的發生。與構建和諧社會相適應的是和諧財政政策。所謂和諧財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撐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又能保證財政體系自身和諧循環的財政方針、準則和措施的總稱。與以往的財政政策相比,和諧財政政策應更加注重公共產品配置的公平,實現公共產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財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縮小地區間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財力差異;更加注重財政政策的公平公正,為各種市場經濟主體提供平等的財政條件。

二、財政政策對構建和諧社會制約的主要表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項制度建設滯后,難免產生各種不和諧因素。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地區、城鄉差別問題;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等。以上不和諧因素的產生固然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與財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關系,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同地區居民享受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均等從公平角度講,同一個國家居民應該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因居住地區不同而有較大差別。全國性公共產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會有太大差異。地方性公共產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現行的財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多少與當地政府財力有直接聯系,而政府財力又是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不同省區之間,特別是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之間,人均財力差距非常明顯。2003年人均財政支出,最大與最小的省份差達8.58倍;并且同一省區內財力差距也較大,如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地區2004年人均可支配財力分別是東西兩翼和粵北等山區的7.7倍和6.6倍。財力差異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區居民享受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均等。

2.“二元”財政結構彰顯城鄉差別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政府財政應有助于縮小城鄉差別。相反,由于我國“二元”財政結構的存在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差別。一是政府對于同一種公共產品,在城鄉之間的提供方式不一樣。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價甚至免費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擔;而在農村則主要是通過名目繁多的非稅方式由農民自己承擔,財政只給予少量或根本不給補貼。二是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廣大農村居民尚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近年來,我國政府逐步加強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擴大了社保對象范圍,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滯后。在占全國人口60%的農村人口中,社會保障僅限于在小部分城鎮勞動者中實施,使得城鄉社保覆蓋率之比高達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續拉大,財政調節乏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的一個重要職能是調節收入分配,避免貧富差距過大,維持相對公平。當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甚至同一單位不同崗位之間都呈現持續拉大的態勢。從整體上看,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接近0.5,早已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標準,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很可能引發社會動亂等不穩定因素。現行財政調節功能存在明顯不足,主要體現在稅收調節作用未能充分發揮。一是不同收入階層稅負不均衡,從稅負公平角度而言,稅負應與納稅能力相適應。而我國事實上卻出現了中低收入者稅負相對過重,富人稅負輕的“逆向調節”現象。由于當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過低,稅率過高,又缺乏合理的減免和退稅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稅負過重。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65%來源于工資、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絕大多數。二是稅制體系不完善,財產稅相對缺失。根據國際經驗,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必須要有與之相配套的財產稅。由于我國遺產稅、贈予稅等稅種的缺失,使稅收難以發揮對高收入群體的“削峰”作用。

4.財政宏觀調控乏力,影響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采取粗放式經濟增長模式,導致自然資源大量消耗,環境質量嚴重下降,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資源短缺、國土沙化、飲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對我國經濟發展構成很大制約。然而,財政宏觀調控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作用發揮不夠,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方式沒有得到根本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三、構建和諧財政的設想

公共財政應通過完善各種政策、制度,構建“和諧財政”,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1.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為公共服務均等化奠定基礎

實現地區間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異和主體差異,各地方政府能夠按照全國一般標準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應建立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保障機制,重點是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是變基數法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確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額,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稅負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狀況等因素作為轉移支付的主要依據,通過對各種因素綜合分析確定支付規模,提高轉移支付的科學合理程度;二是采取靈活多樣的轉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補助、平級補助、專項補助、特別補助等形式有效結合;三是調整轉移支付結構。現行轉移支付很大一塊是通過稅收返還形式進行的,經濟發達地區稅收返還所占份額最大,反而加劇了地區間財力不均衡。由于稅收返還的狀況短期內難以改變,為抵消其不利影響,應調整轉移支付的地區分配結構,重點向中西部貧窮地區傾斜。

2.加大解決“三農”問題的財力支持力度,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針對目前我國城鄉之間差距過大的現實,應發揮財政政策導向作用,使財政收入分配適度向“三農”傾斜,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一是財政投資重點由城市轉向農村。新增財政支出和固定資產投資向“三農”傾斜,逐步建立穩定的農業投入增長機制,大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增強農業發展后勁。二是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支持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新增教育、文化、衛生等財政支出應主要用于農村,進一步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公共產品的城鄉“一體化”供給。三是完善稅費減免和財政補貼政策。建立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長效機制,維護農民的正當利益。四是增加農民就業培訓支出。對農民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增強農民的就業能力,有利于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

3.完善稅收制度,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縮小收入差距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稅收制度則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稅收制度。一是完善稅制設計。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重點應放在高收入階層,適當減輕中等收入者的稅負,通過提高起征點、降低稅率、減免退稅制度等,縮小中、低收入者與富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應將目前的分類課征制改為混合課征制或綜合課征制,有利于加大對高收入階層的調節力度,真正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同時,應將各種補貼、福利等全部納入工資范圍征稅。二是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務管理和監督的技術水平,加強對偷稅、逃稅、避稅行為高發領域的監管力度。對私營企業家、文藝體育界明星、外企高級雇員、房地產開發商、知名經濟學家、律師、官員等“新富階層”的收入實施重點監控。三是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遺產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可以有效防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此外,在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還應開征贈與稅,以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通過贈與方式逃避繳納遺產稅。

4.建設“生態財政”,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當前,資源緊缺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已對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制約,應加強財政在生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作用,支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在財政政策上,加大對生態建設和環境建設的支持力度,建設“生態財政”,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及節約型社會的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一是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二是完善生態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三是大力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金進入資源循環利用領域,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