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誤區的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0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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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稅務籌劃也變得日益重要,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籌劃的誤區。筆者通過一些案例分析,說明這些誤區,以引起財會人員及企業高級管理層的高度重視。
稅務籌劃是企業經營者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選,從而有限度地節約稅務成本,最大限度地獲取稅后效益。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不能違反我國稅法及有關法律,否則將會走進稅務籌劃的誤區,誤入偷稅漏稅的歧途,結果是節稅不成,損失慘重。
一、利用變更會計政策的方法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是可以隨意而為的嗎
在一些有關納稅籌劃的書籍中,曾反復教導納稅人利用變更企業會計政策的方法,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例如,在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上,可以將平均年限法改為加速折舊法,使企業成本中的折舊費用增加,由此帶動整個成本費用的增加,在銷售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成本費用上升意味著利潤下降,利潤下降就會減少納稅所得額,使企業本期現金流量增加,企業得到少納稅的收益。
那么,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是否可以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有關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企業要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必須有充分的正當理由,還必須征得稅務部門的同意,否則按偷漏稅處理。
例1:某生產啤酒的企業,固定資產原值12700萬元,使用壽命20年,凈殘值5000元,按平均年限法每年計提折舊額634.98萬元。后來在企業高級管理層的授意之下,改為以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當年的年折舊額為2540萬元,當年增加1905.02萬元。即:在當年銷售收入和上年相同的情況下,成本費用增加了1905.02萬元,利潤減少了1905.02萬元,由此少繳所得稅628.66萬元,受到了稅務機關的查處,使企業得不償失。
需要向納稅人提出警示的是:企業會計政策的變更必須征得稅務機關的批準,否則是違法的。由此可見,企業進行稅務籌劃不能脫離稅收征管部門和法律的控制,更不能一味地追求和稅務機關玩“貓捉老鼠”的游戲,而忘記了作為納稅人應該遵守的法律底線。
其實,選擇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之所以對企業產生影響,關鍵在于折舊的提取時間和每年提取的金額不同。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在資產使用開始年度多提取,以后年度少提取,那么企業開始年度利潤較少,交納所得稅較少;以后年度利潤較多,交納所得稅也較多。這樣一來,就推遲了交納所得稅的時間,相當于無息占用了國家的財政資金,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但是,企業最終提取的折舊總額是相等的。另外,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2-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用加速折舊法減少開始年度的利潤,將失去享受優惠政策的大好時機,從長遠來看未必合算。因此,這種改變折舊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并不是明智之舉。這只能說明納稅人對稅法的理解不夠深刻。
二、利用關聯企業實行轉讓定價達到減少繳稅額的目的,是否違法
在有些專講納稅籌劃的書上,也曾介紹過利用關聯企業實行轉讓定價可以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那么,這種做法真的是一種稅務籌劃的好方法嗎?真的不違法嗎?且看例2:
例2:某企業以生產化妝品為主,生意一直很興隆,近幾年也為當地的稅收增長做出了貢獻。為了使企業少繳點稅,他們成立了一個獨立核算的下屬銷售公司,把原來351元不含稅出廠價的組合化妝品,以成本價100元銷售給下屬的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再以351元售給客戶。這樣按照30%的消費稅率每套繳納消費科30元,少繳納75.3元(351×35%)。一年做下來,竟然有50多萬元。后來被稅務部門查處,補交了納稅和罰款。
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該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可見,利用關聯企業實行轉讓定價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屬于違法行為,并非是合理的稅務籌劃。這樣做的結果,只能走入稅務籌劃的誤區。三、圍繞不同計稅依據進行的房產稅籌劃,是否違法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種是對納稅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規定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另一種是對納稅人出租的房屋,規定以租金為依據,稅率為12%;另外,按照有關稅法規定,對出租的租金收入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由于出租要比自營多交這么多稅,于是人們又對其房屋的出租和自營作起了“納稅籌劃”。
例3:某市的李先生在繁華地段有一處商鋪,價值60萬元,為了免交出租收入的各種稅款,便和承租人簽訂了一份合同,假裝招聘承租人為門市部經理,經營期一年,一年中向李先生繳納8萬元管理費,其盈虧自負。這樣一來,李先生只要繳納7200元的房產稅即可,比出租租金少繳納7198元的稅。結果,有人向稅務部門舉報了這一造假行為,被罰款6萬元。
由此可見,納稅人隱瞞真相,編造謊言,利用不同計稅依據進行房產稅的所謂“籌劃”是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納稅人絕不可仿效之。
四、利用“違約金不計銷售收入”達到少繳納增值和營業稅的目的,是否違法
滯納金不計銷售收入,是許多企業的慣用做法,都認為這樣做可以給企業帶來少繳稅的收益,至于是否合法,確實很少有人關注。
例4:山東省某國稅稽查局對本縣物資局某公司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管理費用”轉賬憑證上有這樣一筆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縣建筑公司
68402.00
貸:管理費用68402.00
仔細一查,這是縣建筑公司交來的違約金。無獨有偶,河北省某移動通信公司也將向用戶收取的電話費滯納金收入901272元計入了營業外支出。前者少繳增值稅11628.34元,后者少繳營業稅27200元。以上兩例滯納金不計銷售收入的做法,都被稅務機關做了罰款處理。由此可見,利用滯納金不計銷售收入進行避稅是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稅務籌劃和偷稅漏稅有時候只有半步之遙,其界線有時候難以劃清,這主要是納稅人的法律常識還比較欠缺,造成了納稅人稅務籌劃誤區的產生,是絕不可忽視的。一些納稅人把自己放在與稅務機關對立的位置上,挖空心思地想少繳稅款,卻沒有認真研究我國稅法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結果使稅務籌劃工作滑入了偷稅漏稅的泥潭。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務籌劃的誤區還有很多,本文就不一一列舉了。稅務籌劃是一門新興的涉稅學科,它需要籌劃者不僅精通稅法,還要懂財會、懂管理。在這一過程中,納稅人不但要有膽量,更要有才能,有謀略,才能使企業將稅務籌劃工作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否則,對企業和國家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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