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稅收征管思考論文
時間:2022-09-13 0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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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建筑業稅收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呈穩步上升趨勢。然而,現行建筑業稅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問題,文章從征管現狀出發,結合行業自身經營特點,思考如何進一步完善建筑業稅收征管。
【關鍵詞】建筑業;稅收征管;工程項目
一、建筑行業的經營特點
一是建筑業涉及面廣,生產周期長短不一。建筑業就是生產建筑產品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活動的集合。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45-2002),建筑業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及其他建筑業。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由此可見,建筑業涉及面較廣。由于各個分行業間經營內容區別較大,進而導致生產特點差異較大,生產周期長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業工期長,或跨年度,或時斷時續跨越數年;而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工期則較短,短則數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業數量龐大,從業人員多,以建筑業尤為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投資司的相關統計報告:到2004年末,我國建筑行業擁有建筑業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建筑戶近70萬個,從業人員3,270萬人,營業收入32,426億元。建筑行業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業企業,全國近13萬家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達2,791萬人,擁有資產超過31,600億元,當年完成施工產值約31,000億元,實現利稅1,830億元。
三是建筑行業經營規模大小不一,經營地點流動性強。根據國家統計局投資司的相關統計報告:到2004年末,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占44%,就業人數占84%,完成建筑業產值占83.8%。從上述數據可見,房屋和土木工程業企業規模相對較大。相應地,從事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完成產值少。此外,建筑業的經營地點就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地點,其經營內容決定了建筑業經營地點的流動性較強,這些都給日常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挑戰。
四是建筑行業經營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業競爭激烈,納稅人為規避風險,紛紛采取分包、轉包、承包經營等方式。一些資質低的建筑企業或無資質的工程隊,甚至通過向有資質的大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管理費后掛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和簽訂合同以經營、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業的納稅主體,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困難。
二、現行建筑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建筑行業涉及的營業稅及其與增值稅征稅界限不清。建筑行業涉及面廣,較多經營業務與服務業及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給基層稅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難。如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建筑業——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可實際情況中,消防設施、電梯、管道設施、通風設施、空調及智能化系統的維修保養是鑒定為營業稅——建筑業、營業稅—服務業還是增值稅就很難把握。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筆者認為:凡屬于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資產的維修保養應該按照營業稅——建筑業——修繕進行納稅鑒定。
二是建筑業營業稅應稅收入確認難度大。出于建筑行業生產周期長短不一等原因,國稅發[1994]159號文件已就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四條規定,其結果就是無論采取何種結算辦法,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均為收到工程結算價款或與發包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人。但在具體實施中,工程款的結算有多種方式,以上四種規定不能全部涵蓋,而大部分都屬于規定之外的結算類型,即雖劃分形象進度,但采用其他結算方式——不定期結算。這就給營業稅應稅收入的確認、進而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認帶來困難。
三是經營方式異變強化企業所得稅征管難點。如掛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情況,稅務部門實行以票控稅只能監督其交納流轉稅,所得稅的上繳缺乏監督,不能保證及時入庫,年終匯算清繳時,大公司賬上不反映掛靠單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該項所得稅稅款的流失。
四是稅收政策制定層次低,擴大了稅負不公平。一般情況下,總局制定框架性稅收政策法規,省局進一步細化,各地再根據總局和省局的制定具體的執行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生產經營地點流動性強,這就給政策執行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如,根據國稅函[1997]524號文件規定:對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而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原則上在工程作業所在地辦理個人所得稅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紛紛出臺相應管理辦法,部分省市允許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省市對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無法抵扣,重復征稅現象隨即產生。可見,這種地方政策本身的不統一直接造成納稅戶之間的稅負不公,影響了部分納稅戶的納稅積極性。
三、完善建筑業稅收征管的舉措
一是建議以工程項目為主線,實現營業稅信息征管。由于建筑業實行屬地管理和屬人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某個具體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本地企業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轉第43頁)(上接第30頁)工程項目、外地企業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以及本地企業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因此,完整的營業稅管轄范圍應包括上述三塊。對于本地項目,具體建筑項目又存在下述對應關系:
一個建筑項目一個建設單位
一個及以上總包工程一個及以上總包單位
零個以上分包工程零個以上分包單位
工程項目作為建筑行業的基本衡量單位,以其為主線,按照本地工程項目和外地工程項目,本地再按照一個建筑項目對應一個及以上總包工程對應零個以上分包工程的關系,實現建筑業營業稅信息征管,將大大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議以建設單位為源頭,優化代扣代繳制度。從上圖也可看出,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具有惟一對應性,其數量少于總包。同時,建設單位既是工程項目的起始源頭,也是工程資金的源頭。因此,若改為以建設單位為主體推行代扣代繳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稅務機關需要面對的納稅人數量,降低稅務征管難度,強化稅收監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強化源頭管理力度,減少稅款流失。
三是建議以項目信息化管理為基礎,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通過項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業承接異地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稅務機關在實現對管戶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時,就順利實現了企業所得稅管理。
四是建議提高稅收政策制定層次。提升稅收政策制定層次,可以較好地解決建筑行業經營地點流動性強所帶來的稅收政策執行難度大、重復征稅等問題。由總局統一制定,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弱化該問題;由某一區域統一制定,可以在該區域弱化該問題;由省局統一制定,則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弱化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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