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13 0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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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對中國與泰國,馬來西亞在個人所得稅制中關于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對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給出了初步的對策設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居民身份;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及難點之一。國內學者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最典型的如: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討論。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以英,美,日特別是日本等國的做法為基點,從遵從國家稅收管轄權,增加財政收入角度出發,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改進意見,而很少正視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這一事實。本文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征管的實際出發,主要從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三個方面比較借鑒我國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如泰國,馬來西亞,以尋求遵循國際稅收慣例與現實選擇二者之間的最佳結構,來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上述三個部分進行改進。

我國及東盟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人口眾多且人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就業壓力大,資金,技術人才缺乏等困難,對吸收外資,引進技術,人才吸收先進思想及管理經驗都有迫切要求,因此在稅制的正式規則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周邊國家由于地理位置,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相近性,勢必在稅收制度的非正式規則上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本文選取了與我國相鄰的泰國,馬來西亞作為比較對象,試從比較分析中得出一般的規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1:各國在選擇自身稅制規則是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地緣政治,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影響而各具特色,泰國及馬來西亞以前是英法的殖民地,因此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上與英法有點類似。泰國是采取180天標準而馬來西亞是182天標準,與中國比起來(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的影響),我國基本上是以1年界限來區分稅法意義上的居民與非居民,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與在中國境內無所得不居住者一樣看待,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2:中國的確認標準為雙重的—時間及住所標準,而泰國和馬來西亞的標準都為時間標準,特別是在時間標準上比泰國,馬來西亞更加復雜,如中國自己特色的1年標準和5年標準

<二>泰國,馬來西亞以及中國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1:在應納稅所得的確定方面,泰國的居民或非居民對不管是在國內支付或是在國外支付的在泰國受雇或從事經營活動并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是僅就對工資薪金項目實行有區別的支付原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在中國居住90(183)天以下的非居民的所有境外支付的境內外所得免稅,對居住5年以上的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稅。且泰國并不征收單獨的資本利得稅,從財產再出售中取得的盈余被視為普通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國對財產收益有獨特的納稅規定。

2:而馬來西亞就其納稅人外國收入部分按照匯入原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實行“支付原則”的泰國和中國是不同的。還有馬來西亞沒有將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房地產收益稅除外)。中國將個人得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

<三>泰國,馬來西亞及中國在扣除項目得比較分析

1:在扣除項目的做法上,中國與馬來西亞比較類似,主要分為對工薪所得的扣除項目及對其他類型所得的扣除項目,在工薪所得得扣除中中國為1600元/月的標準,而馬來西亞的工薪所得的扣除費用也是有限的,僅限于一些基本的生活開支。對于其他所得的扣除項目,中國與馬來西亞有很多是相似的,如:馬來西亞對于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虧損的個人可以用當年所得彌補當年的虧損這點與上表中中國的扣除項目的第二點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損失扣除相類似。

2:而泰國在扣除項目方面比中國和馬來西亞更具特色,對雇傭所得,納稅人可選擇“標準扣除”也可選擇分項扣除費用,在個人寬免項目的規定很大程度上仿照了西方做法,對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區分為未/已婚,有/無子女,子女是否受教育及受何種教育情況進行個人扣除項目的確定。另外,對人壽保險所得,退休金基金繳費,住房貸款利息付款以及慈善捐贈還有其他款免扣除項目,對于這些寬免泰國國稅局都規定了最高現額。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納稅人的扣除項目只能執行法定的“標準扣除”,不能選擇分項扣除費用。

給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啟示:

從上述比較分析可以看出,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的泰國和馬來西亞在制定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考慮了國際慣例同時也考慮自身的經濟,社會,管理水平等狀況,因此我們在與鄰國的比較后得出,在改革本國個人所得稅制時的立足點是本國實際情況同時參考國際慣例:

1: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上建議將5年規則解釋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質性的規則:在任何連續5年中一個人每年在中國居留183天以上或累計居留915天以上,從第6年起不論在中國居留的時間長短,均視為中國居民。取消1年規則采取不管是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通用的183天規則。作上述改變主要的考慮是;簡化身份確認規則,對我國的規則重新做出解釋,讓原本沒有現實意義的規則更有可操作性,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作出的改進,更有利于對外的交流及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2: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建議將境外收入“支付原則”改為“匯入原則”要明確“匯入”不僅指通過銀行,郵局匯入,還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從海,陸,空,港等攜帶入境,不僅包括現金的匯入,也包括各種證券,實物的“匯入”,改為“匯入原則”的主要是從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及可操作性角度出發。由于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較低,稽查征管的成本較高,如果按照對于目前可操作性不強的“支付原則”來確認應納稅所得,實際上會導致我國的稅收管轄權落空,稅收收入不穩定。而在具體應稅項目上,應根據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應根據各個國家的經濟,社會和政府只能的需要來確定具體的應稅項目。

3:考慮到目前我國的教育成本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高水平,教育支出基本上成了大部分家庭支出的一大部分,因此對于扣除項目的改進,建議將教育支出納入扣除項目中,對有子女并且正在接受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支出允許扣除,有利于減輕家庭的負擔,有利于提高家庭對教育的指出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國民眾的質素。同時也可考慮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行扣除,如對個人是否結婚,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的個數等情況進行扣除項目的確定真正作到效率與公平的結合。

【參考資料】

[1]解學智.個人所得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楊斌.國際稅收.復旦大學出版社

[3]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4]戴來貴.發展中大國及我國周邊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的借鑒與啟示[J]涉外稅務2006(2):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