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化功能行政法論文

時間:2022-08-26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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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化功能行政法論文

一、憲法權力實現功能

“權利入憲”很容易導致權力的虛化,對權利的實現極為不利,這也是行政法等部門法強化憲法權利實現功能的根本所在。但從法律的具體實施上來看,入憲的權利必須轉移到部門法律層面上來,才有可能避免由于無法得到保障和實施而成為“口號權利”。這些被轉移的權利在具體執行中與行政部門相結合,就會形成了公權利,具體的權利承擔者是國家和政府。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一權力的實現同樣存在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消極權利具體表現在國家和政府對這一權利的干涉上,而積極權利具體體現在國家和政府利用權利延伸出的造福功能。從法律的本質意義上來看,所有的權利都有可能成為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我們也不能因為某些權力成為了憲法權利就對法律保護性實施否定,畢竟憲法權利也是靠法律規定來實現和落實的。2004年,我國憲法首次確認“人權入憲”,這不僅是國家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做出的承諾,同時也首次將“人權觀念”搬到法律中來。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始終認為權力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也就是所謂的“權力法定說”,因此,權力的廢立具體是看有無法律條文明文規定,這也就使得“權利退定”成為了一種虛有形式。這樣的做法既不利于“人權觀念”的養成也不利于權利體系的完整性以及權利保障,這對行政訴訟健康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非常明顯。

二、動態功能

當憲法在具體實施以及責任機制方面出現弱化問題時,就很容易致使憲法呈現“靜態化”的趨勢;而當憲法不能靈活轉變和與時俱進、實施渠道不夠流暢時則很容易導致憲法呈現“穩定化”的態勢;再加上憲法“文本化”、原則化以及高度概括性生成的憲法“不確定化”現象,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導致憲法被高高掛起。行政法被譽為“動態的憲法”,究其根本性的原因不僅在于其實施機制較憲法更為全面、完善,更在于其本身具備“活的法”的內涵。畢竟,憲法中的諸多規定都需要通過行政法來實現與具體執行,因此說其具備更好的動態功能。行政法的完善與否可以說是憲法落實狀況的檢驗“標的物”,這一點在西方國家表現尤為明顯。比如說,美國行政程序法在這方面的體現尤為突出,其根本性的原因除了其良好傳承英國法中“自然正義”原則之外,還與后來制定的憲法修正案有著密切關系。美國行政程序法的所有規范和制度都是圍繞和服務“正當法律程序”這一憲法原則而制定的,其也可以被稱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理念。也正是因為有美國憲法相關程序正當理念與原則的率先制定,行政法才得以在行政公開、聽證、裁決等領域創設了一整套極富理性的程序規則,從而才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以正當理論程序和實體程序為基礎的制度體系。我國在1994年通過了《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實施后職務行為和職務相關行為才可以訴諸民事賠償途徑。由此不難看出我國行政公務領域民事法律與國家賠償法形成了有效的“合并”與“互動”關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在賠償范圍上不能對國家賠償進行“補充”,其僅僅只能在賠償標準、程序等有限范圍內才能夠在公益、效率等公法價值不排斥的情況下對國家賠償法起到一定的參照作用。

三、適用功能

無論我們將憲法定義為基本法,還是最高法、母法等,但我們也不能忽略其根本是一項法律制度,盡管其具備管理其它法律和凌駕于其他法律至上的特殊性,但它更是社會生活以及人民群眾直接接觸的最基本行為準則。因此,憲法不能僅僅被定義在“被遵守”之上,而應具備包括適用、制裁、執行以及維護等多種形態。早在1954年五四憲法施行時,主席就曾明確指出:“不適行就是違反憲法。”具體來說,國家黨政機關、社會經濟與非經濟組織以及人民大眾等自然人、法人都是憲法的主體,當然在憲法中也具備不盡相同的職能,或者是立憲、執憲,或者是護憲、遵憲。只有憲法能夠體現出所有主體的相關職能,并為社會所用,其才能被稱之為“活的法”、“適用的法”。憲法權威主要是靠強化其適用性“用”出來的??偟膩碚f,所有部門都擔負著適用憲法的責任和義務,其中又以行政法為首。這既是出于“政治一體性”的考量,同時也是兩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種必然。畢竟,這兩項法律體制共同承擔著政治秩序締造者的重要職能,其中憲法是作為政治秩序的基礎與保障存在的,而行政法則是政治秩序的有效運行與延伸。

四、補充與發展功能

我國當前實施的依然是“實驗性立法”,這種立法模式是一種典型的先有下位立法而后實施上位立法的模式,其存在具有對應當前社會關系、補充立法空白以及累積立法經驗、提高上位立法穩定性等優點?!白韵露稀睂嵤┝⒎ㄟ@一模式,從法學原理上證實了行政法可以先于憲法建章立制。但是,行政法的正當性則應當由其規定是否在立法權限和調控對象上存在“越界”現象而定,簡單來說,只要行政法的限定事項屬于憲法或者是議會保留,那么其正當性則是存在疑問的。總的來說,行政法是否存在能夠補充憲法的功能仍然是一項等待明確的課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兩項法律制度之間的資源合理配置與否,同時更決定了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秩序正常與否;此外,這一關系也與行政法存在“違憲”與否有著重大的關聯。當前,在大多數人看來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與發展功能還主要是其是否存在“違憲”或者是“良性違憲”的問題。因此,如何選擇一種讓行政法不存在這種“違憲”問題的途徑,進一步提升行政法的補充與發展功能,并且有效加深行政法與憲法間的互補、動態轉化關系,是業內人士和相關學者一直努力的方向?,F在,我們最主要的方法的進一步放寬行政法“合憲”的標準,具體點來說就是只要有利于人民的福祉有利于發展生產力就應當認定對憲法理性超越的合憲性。

五、結語

關于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作用,本文主要從以上幾個大的方面展開簡要的論述??偟膩碚f,行政法和憲法的關系非常密切,行政法對憲法發展完善的積極功能非常明確,包括動態化、使用以及補充、理念外化、基本權利實現等。然而,憲法與行政法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并非一成不變的,它們的內容、存在形式以及權力轉移方式等都會隨著社會和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轉變。在此,也希望更多的相關專業學習、研究人員以及相關從業人士參與到這一課題的探討中來,為促進國家法律體系的現代化發展而共同努力。

作者:崔蓮單位:延邊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