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息動態博弈

時間:2022-04-02 0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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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息動態博弈

一、銀行與企業合作的完全信息動態博弈過程

假設1.企業再生產運營過程中出現了資金不足問題,此時企業的融資策略有自籌資金、向銀行貸款、與銀行合資等三種,且企業先向銀行提出博弈要求。2.銀行與企業對彼此的策略具有完全信息,且銀行的策略有其他方向的貸款、給企業貸款、與企業合資等三種。在博弈進入第一階段時,企業首先行動,在缺少資金的情況下選擇自籌資金或與商業銀行合作,若選擇合作則博弈繼續。根據企業做出的不同策略,商業銀行可選擇符合自己的最大效用的策略。

若企業選擇了自籌資金的融資途徑,設企業通過自籌資金正常經營的成功概率為PⅠ1(PⅠ1∈(0,1)),則企業的支付函數為PⅠ1л。此時銀行獲利為0。支付向量為(PⅠ1л,0)。

若企業選擇通過貸款的方式與銀行合作時,假設企業在從銀行方面得到貸款后正常經營成功的概率為PⅠ2(PⅠ2∈(0,1))。因為企業在獲得貸款時的運作能力較強,所以顯然,PⅠ2>PⅠ1。此時企業需向銀行繳納貨幣資本利息Pr此時企業的支付函數為Pr,銀行的收益函數為Pr。支付向量為(PⅠ2л-Pr,Pr)。

若企業選擇通過合資的方式與銀行合作時,假設銀行方面同意與企業合資合的作方式時企業正常經營成功的概率為PC(PC∈(0,1));假設銀行不同意與企業合資的合作方式而是直接將自己的資金用于其他方向的貸款,此時設銀行其他方向貸款收益成功的概率為Pb(Pb∈(0,1)),則此時銀行的支付為Pbл。因為Pb、PⅠ2相互獨立,所以:

PC=1-(1-Pb)(1-PⅠ2)=PⅠ2+Pb-PbPⅠ2

顯然可知,PC〉Pb,PC〉PⅠ2,即說明合資協作成功概率均大于企業、銀行其他實現各自利潤方法的成功概率。

在企業提出與銀行進行商業化合作時,雙方在合作之前約定協商了一個利潤分配比例:企業為r。在銀行同意的情況下,銀行的支付為(1-r)Pcл-Pr。企業的支付為rPcл。如果銀行拒絕,則其支付為0,企業的支付為PⅠ1л。

因此,在企業與銀行之間便存在關于貸款合作時利息回報Pr以及利潤分配比例r的納什討價還價。

ⅰ)在企業與商業銀行采取貸款合作時,必然有一個關于利息回報Pr的討論。

納什討價還價解滿足:

max[(PⅠ2-PⅠ1)π-Pr]Pr

Pr

求一階條件得:

Pr=(PⅠ2-PⅠ1)π/2

ⅰ)在企業與商業銀行采取合資經營方式合作時,兩者間必有一個關于利潤分配的比例r的討價還價,則納什討價還價解滿足:

max(rPc-PⅠ1)π[(1-r)Pcπ-Pr]

r

求一階條件得:

r=[(Pc+PⅠ1)π-Pr]/2Pcπ

由此可見,當企業采取自籌資金、(貸款合作,拒絕)、(合資,拒絕)的方式與銀行合作時,企業獲得的收益為PⅠ1π,而銀行的收益為0。顯然,企業與銀行的合作取不到“雙贏”。同時由于企業貸款籌資的收益(PⅠ2+PⅠ1)π/2大于自籌資金的收益PⅠ1π,銀行通過貸款合作時所獲收益(PⅠ2-PⅠ1)π/2大于0;以及企業與銀行合資的收益[(Pc+PⅠ1)π-Pr]/2大于自籌資金時的收益PⅠ1π,銀行通過合資合作時所獲收益[(Pc-PⅠ1)π-Pr]/2大于貸款資金的回報0,所以自籌資金是企業的絕對劣戰略,同時銀行拒絕企業的任何合作方式也是銀行的劣戰略。

由于企業在獲得銀行的合資時的經營成功的概率要大于企業獲得銀行的貸款時的經營成功概率因此企業與銀行的合作方式的選擇取決于最終的因素:追求利潤的銀行在與企業合作過程當中合資經營的收益Pb(1-PⅠ2)π是否大于貸款資金的報酬Pr。

在現實的運行當中,由于企業在得到銀行的合資以后,其資本的運營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成功概率達到最大,企業贏利能力有很大提高;同時在理想化的金融市場上,投資銀行在參與期的經營過程中可以獲得超出自己貨幣資本報酬的利潤。滿足條件Pb(1-PⅠ2)>Pr/π,因此企業與銀行通過合資的方式進行合作時可以達到“雙贏”,最優的合作方式為合資方式。

二、對現行的銀行體制與業務法規弊端的分析

在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的模型分析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企業的融資方式在不同的情況下有著不同的最優方式,但在當前的銀行制度之下最優方式的選擇與實行有著不可忽視的體制與業務法規的約束。

第一,在Pb(1-PⅠ2)<Pr/π時博弈的納什均衡為(貸款,同意),在Pb(1-PⅠ2)>Pr/π時,博弈的納均衡為(合資,同意)但在推導兩個條件時使用了納什討價還價,問題是銀行利息Pr納什討價還價的進行即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進行受到了現有的銀行機構體制的束縛。

當前雖然我國出現且存在著眾多的商業銀行、投資機構(如下圖所示),但明顯可見,人民銀行始終扮演著一個“船老大”的角色:人民銀行對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主要有管制存款利率,審核金融機構,發放營業執照,規范金融機構國內外的金融活動,制定有關的金融改革方案,實施貨幣政策等。金融機構開展任何業務,均需報請人民銀行批準或備案,沒有形成鼓勵銀行等金融系統進行業務發展的外環境。按照我國現行的(也是已經維系了半個世紀的)管理制度,金融市場上的利率由中央銀行統一制定(實際上在利率問題上,中央銀行也只是建議部門,真正的決策者在國務院),存款利率多少,貸款利率多少,半年期多少,一年期多少等等,既不由存款者或借款者定,也不由商業銀行定,更不由借貸市場的供求關系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以無存了討價還價,雖然有些利率也可以浮動,但是哪些可以浮動哪些不可以浮動,可以浮動多少等都是事先規定好的。我國的利率規定的高度集中化和由此而引起的滯后于市場變化的弊端可以列舉不少,其中,最大的危害便是扭曲市場關系,制造市場混亂。通常情況下,在官定利率之外都有一個市場利率,且市場利率一般都比官定利率高出1倍以上,而中國多年來又處于一種資金嚴重貧乏、供給明顯不足的狀態。?娑哉庵質諧⌒翁屠式峁梗式鶘唐返穆舴劍ù穌擼┘磺樵福扔謖咴際植壞貌話垂偌鄢鍪鄭蚍劍ń樅胝擼┰詼倘鋇氖諧∩希荒芤怨偌鬯忱嗇玫階式穡悴艘浴凹弁餳邸筆侄未锏僥康牡哪鍆貳U庋氖諧∽刺腿绱舜蟮睦什疃罹臀把白饈諧鋇牟汀把白廡形鋇某魷痔峁┝嘶『圖蟮姆獎恪M保夜殼吧桃狄械拇媧罨祭視芍醒胍屑虻サ陌雌諳奕范ǎ」萇桃狄杏幸歡ǖ母《ㄏ蓿煌婺5囊瀉筒煌拇疃韻蟮母《段Р灰唬餼湍巖孕U罾視諳钅看釷找娣縵粘潭戎淶鈉睢O勻唬夜睦市緯苫評朧諧』勘昊褂幸歡尉嗬耄淙煌擋鸞櫪適怯墑諧』粕傻牡蜆婺=閑∑淶枷蜃饔檬鐘邢蕖A磽猓細竦姆忠導喙艿囊種菩越鶉詡喙苷嘰右歡ǖ某潭壬鮮苛私鶉諤逑檔囊滴翊蔥掠肷桃狄幸滴竦拇蔥灤形I桃狄惺導噬先勻輝諞桓齦叨燃械募蘋逯葡陸幸滴窬廡┮滴穸際且械拇騁滴瘢游鞣焦液統泄獾鈉淥焦乙幸怠⒔鶉諞翟諂湟滴窬姆⒄溝墓旒I峽矗幸禱舊隙季艘桓觥拔尷拗啤邢拗啤潘苫蛉∠拗啤鋇墓獺N鞣揭械惱庵種鴆降男幸等芑亍⑷轎環⒄溝慕峁環矯嫻娜仿愫褪視α松緇岫?金融業的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使其自身的風險分散化、減少化。同時,還明顯地改善了其收入的來源結構和利潤結構。在各大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中,來自各種服務手續費收入的比重愈來愈大,目前已達到30%以上,而來自貸款利息收入的比重卻逐漸減少,目前已下降到70%一下。1995年,盧森堡銀行業的手續費收入占比重為23.4%,設在倫敦的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其貸款業務只占到全部資產的30%,而70%的資產分布在投資、證券等領域。而我國對于當前形勢下商業銀行的新興業務,比如投資銀行業務、有關混業經營的業務等缺乏積極的規定,相反,眾多傳統體制下的業務規定嚴格限制了銀行的經營創新活動。

第二,在Pb(1-PⅠ2)>Pr/π時,雖然博弈的納什均衡為(合資,同意)但銀行參與商業合資的行為亦受到了目前的高度集中的銀行機構體制與嚴格的銀行業務法規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如下全部或部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銀債券,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收付款及保險服務,提供保管箱服務,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權的開放。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證券法》也規定到,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等應分業經營。

以上的法規從很大程度上約束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尤其是在目前形勢下,大多發達國家都實行了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合業管制,使銀行職能得到了充分體現,而非國家調控的手段。而我國的相應的業務法規卻在眾多條款中直接或隱含地強調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外資銀行在中國

市場上必有其很強的混業經營的能力與競爭優勢。

第三,雖然Pb(1-PⅠ2)>Pr/π時,博弈的納什均衡為(合資,同意),Pb(1-PⅠ2)<Pr/π時,博弈的納什均衡為(貸款,同意),但是由于長期的計劃體制的經營使得銀行的不良資產的比率過高,銀行的可信度受到一定的影響從而使得企業與銀行合作成功的概率有所下降。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一直偏高(見下表),其幅度遠大于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競爭能力表現不足。這里主要從金融風險方面講述潛在危機。而造成這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國家的轉移性風險,即改革的過程中公共部門的赤字貨幣化導致不良資產的積累。不良資產的高比率,必然會導致用于資本市場正常運營的貨幣資金的比例減少,從而導致一方面銀行對企業信用懷疑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過高,其本身的信用度便會下降,企業的合資信心亦有所下降這樣勢必會嚴重地影響到企業與銀行合資經營成功的概率。

亞洲部分國家和地區銀行不良資產比例(%)

國家/地區1998年比例歷史高峰比例高峰時不良資產占GDP比例

新加坡2.0>8.9

香港2.1>8.13

印度17.015.4

菲律賓3.410-15.7

馬來西亞5.6>20.28

中國20.0>25.24

印度尼西亞9.2>40.25

韓國14.0>25.34

泰國18.0>25.40

資料來源:轉引自胡祖六(1998)《銀行問題與亞洲金融危機》,

清華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討論文稿1998年4月。

三、加快銀行市場化改革的幾點建議

通過對博弈納什均衡與現存的銀行機構體制和業務法規弊端的分析,對如何有效地進行當前的銀行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提出了一下幾點建議:

第一,監管體系的完善與改進。混業經營與銀行業務的創新要求有更加匹配的監管體制。加強銀行風險投資管理與監督,深入完善當前的金融行業的監管體制。建立嚴格的動態監控體系,以此防范市場化進程中的風險,也就是宏觀經濟失衡以及設計不當的金融自由化進程對銀行業帶來的沖擊。完善監管體制不是因風險防范而對銀行業務增加更多的約束條件,而因盡量減少對商業銀行的行政審批,逐步建立新業務管理辦法對金融秩序進行規范,建立銀行業系統內外的監管體系。在外部環境中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和風險管理體系,改變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監管在內的多元監管體系,組織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體系使風險管理走向職能化。在內部環境中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測和評估系統,主要圍繞銀行的各項業務風險進行定期的業務分析和評審,測算業務的風險承擔程度以及根據其合作對象的經營成功能力制定出準確的有效益的合作策略

第二,政策法規的進一步修改與完善。為了使Pb(1-PⅠ2)>Pr/π時博弈的最優策略(合資,同意)使企業與商業銀行獲得現實意義上的“雙贏”,就得進行政策法規的修改與完善,突破法律對銀行經營業務的限制與銀行的傳統經營模式,轉變經營思想,以利潤為目標,放開銀行的自主經營權,完善銀行的產權變革的缺陷,實施集約化經營戰略措施。中國的銀行業要有更大的發展勢必選擇混業經營道路,金融控股集團的建立迫在眉睫,通過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將銀行業務拓展到銀行、證券、投資、保險、房地產、工業等眾多領域。

第三,利率市場化的推進。為了使Pb(1-PⅠ2)<Pr/π時博弈的最優策略(貸款,同意)使企業與商業銀行獲得現實意義上的“雙贏”就要求我們要推進銀行利率的市場化進程,這也是金融市場化的核心。中央銀行應逐步放寬商業存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和幅度,推動基準利率,貨幣市場形成較完善的利率體系。對金融商品價格的定價權力應作為商業銀行的基本權利加以落實,這樣才能真正的使借貸雙方對資金交易的價格、數量、期限和方式進行討論與協商從而達成雙方互利的協議,形成借貸市場的良好的利率水平。

第四,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積極深化與轉變“債轉股”的處置方式。“債轉股”僅僅解決了銀行的債務包袱和銀行的債務負擔,并沒有形成對新的不良資產的孳生的有效抑制機制。應加大對不良資產流量的處置一方面積極避免“債權—股權—債權……”的惡性循環,一方面避免銀行銀行因降低不良資產而收縮業務,避免銀行“惜貸”現象有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對國有的商業銀行推行流量處置方式,主要是由中央銀行給予商業銀行專項再貸款,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降低銀行資金來源的成本,支持銀行發展創新業務,增加贏利,在發展中消化不良資產以優化的銀行資本結構迎接外來的挑戰。改變在行政干預下銀行充當的對各色各樣的國有企業的資金供應者的角色。對不良債權進行適當的折價出讓,化作銀行的股權投資,一方面使銀行參與企業的利潤分紅盡可能降低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另一方面使銀行能參與企業的投資經營更好地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總之應在嚴格監控體系下,充分放開各商業銀行的業務權,使有豐富經營能力的銀行參與商業合資(當然國家政策性銀行要慎重考慮),尋求銀行與企業在最大效用條件下的合作策略。從而使得滿足Pb(1-PⅠ2)>Pr/π條件下的均衡(合資,同意)與Pb(1-P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