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銀行監管重要論文
時間:2022-04-17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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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當局能否持續地對被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是衡量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一項重要標準
為加強持續銀行監管,中國銀監會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經成為日常監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則是剛剛起步,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具體落實
歸納起來,改進持續監管的工作重點包括:一是進一步強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功能,二是加強與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接觸,三是強化并表監管,四是進一步強化內外審計功能
銀行監管當局能否持續地對被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是衡量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一項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有五條原則專門描述了持續銀行監管的基本方式、手段及其要求。其核心內容是: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某種形式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一和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計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手段;能夠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師對監管信息進行核實;有能力對銀行組織實施并表監管。
持續銀行監管的要求
監管當局應每年與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會晤,對監管檢查和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討論
(一)建立完善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體系
《核心原則》原則16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體系的基本內容及其標準。該原則指出,銀行監管當局應當通過與銀行管理人員接觸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深入了解銀行經營與風險狀況并定期進行分析和評估,對銀行遵守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銀行安全穩健運行。通過由監管當局或外部審計師進行的現場檢查,獨立地對銀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行檢查,核實銀行所提供的各類信息是否真實、可靠,并能夠獲得評價銀行所需的進一步信息;通過非現場監測,閱讀和分析審慎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包括公開信息在內的有關信息,審查和分析銀行的財務狀況,對銀行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跟蹤?,F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合理搭配依不同國家的具體國情而定,但兩者應有機結合,相輔相成,避免出現監管漏洞。
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提出的更高要求包括: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應通過一定的程序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的有效性實施檢查,并解決發現的問題;監管當局有權獲取銀行內部和外部審計師向董事會提交的審計報告;監管當局具有必要的方法,能夠識別和評估銀行所承受風險的類型、性質、重要性和范圍,包括業務重點、風險狀況和內部控制環境,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的重點;法律要求監管當局將在監管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作為保密信息處理;監管當局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依靠具有獨立性而且質量可靠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銀行監管者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接觸
《核心原則》原則17要求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接觸,以全面了解銀行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其基本要求是:監管當局應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定期與銀行高中級管理人員進行會晤,討論有關業務問題,如銀行的經營策略、集團結構、治理結構、運作情況、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系統等等;監管當局應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以及與銀行定期會晤等方式全面了解銀行的業務狀況;監管當局應當要求銀行向其通報重要的業務變化和出現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違反法律和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在發照以及日常監管過程中,監管當局要隨時考慮到銀行管理層的素質。
(三)在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相關銀行信息
《核心原則》原則18從以下方面闡述了這一要求:監管當局在法律上有權要求銀行機構定期報送單個和并表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信息。這些報表包括表內外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資本充足率、流動性、大額風險、貸款損失準備、市場風險和存款來源等;法律和法規規定,或者監管當局有權規定并賬及所用會計方法的原則和標準;監管當局具備必要的手段,要求銀行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監管當局確信銀行高級管理層有適當級別的人員負責監管報表的準確性,能夠對有意誤報和長期錯報進行處罰并要求更正不準確的信息;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報送的信息包括規范、審慎的統計報表,詳細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關于表內外業務和資本儲備等詳細情況的輔助報表。
此外,銀行還必須報送貸款風險分類和計提損失準備的情況;如監管當局認為某些信息事關銀行的財務狀況及對其風險狀況的評價,則有權向銀行和銀行相關的公司(無論從事何種業務)索取和獲得這種信息;監管當局具備一套運用統計和審慎監管信息對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分析系統,監控結果還用于制定現場檢查計劃;為了對銀行組織進行有意義的比較,監管當局從所有銀行和銀行組織內的所有相關實體收集同一日期(存量)、同一時期(流量)的數據;監管當局根據所需信息的性質以及銀行的規模、業務和風險狀況確定向銀行收集數據的頻率(如月度、季度和年度)。
(四)確保監管信息的質量
《核心原則》原則19對監管信息的質量及其核實方法進行了描述,主要包括:監管當局計劃和實施現場檢查的過程是連貫的,檢查由本部門人員或必要時使用外部審計師進行。監管當局具備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確?,F場檢查做到全面、有連續性,責任和目標明確,檢查結果清楚。監管人員與銀行及其審計人員定期對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討論,并商定各自在改進工作中的責任;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有權對外部審計的質量進行監控。監管當局有權直接任用外部審計師執行監管任務。如監管當局對某項外部審計師的任命在資格或獨立性方面有異議,則有權反對此項任命;監管當局也可使用外部審計師對銀行業務的某些方面進行檢查,但前提條件是其具有獨立性和專業的工作技能。在使用外部審計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明確規定監管當局和外部審計師各自的作用和職責;監管當局在法律上有權全面接觸銀行的所有記錄,必要時,也有權接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職員;監管當局應有計劃、定期地對現場檢查人員提供的監管報表或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檢查。監管當局應要求審計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等重要報表至少每年進行審計并向監管當局提交審計報告。
《核心原則》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監管當局應每年與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會晤(應能與董事會成員分別會晤),對監管檢查和外部審計的結果進行討論。此外,監管當局還應與外部審計師定期會晤,討論共同關心的銀行業務問題。
(五)銀行監管當局要有能力對銀行進行并表監管
《核心原則》原則20闡述了銀行并表監管要求,其監管標準包括:監管當局掌握銀行組織(即銀行及其子公司)或集團的整體結構,了解其主要業務,包括由其他機構直接監管的業務;監管當局的監管框架能夠評估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從事的非銀行業務給這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帶來的風險;監管當局在法律上有權全面審查銀行的業務,無論是銀行直接從事的業務(包括海外機構的業務),還是通過子公司和附屬機構間接從事的業務;監管當局對銀行組織附屬機構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間接監管不受任何阻礙;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監管當局有權要求銀行組織在并表基礎上達到審慎監管標準。監管當局運用其權力對并表基礎上的審慎監管標準作出規定,包括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和貸款限額等;監管當局收集每個銀行組織的并表財務信息;監管當局與銀行集團內各業務機構的對應管理部門建立必要安排,以便獲得關于這些業務財務狀況以及風險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監管當局有權限制或界定銀行集團整體的業務范圍和開展這些業務的海外場所。監管當局運用這一權力來確保銀行業務受到妥善監管,避免銀行組織的安全和穩健受到不利影響。
《核心原則》對允許公司擁有銀行公司的國家還提出了更高要求:監管當局有權對母公司附屬公司的業務進行審查,并實際運用這一權力確保銀行的安全和穩?。会槍δ腹竞头倾y行附屬機構發生的可能有損于銀行安全穩健的問題,監管當局有權采取糾正措施,包括隔離措施;監管當局有權規定和強制執行母公司所有者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標準。
持續監管方面的進展
商業銀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強調內審的作用;日常監管中將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其獨立性和專業性作出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作為中國的銀行監管當局,中國銀監會以《核心原則》所設定的標準為努力方向,以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為重點,在持續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其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進一步完善了現場檢查制度
在現場檢查方面,中國銀監會的工作目標是建立統一、規范的現場檢查標準和程序,提高現場檢查的計劃性、針對性、連續性,實現現場檢查的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所采取的改進措施主要體現在:完善現行的現場檢查操作規程,制定統一的現場檢查手冊,對檢查范圍、頻率、內容、程序等進行具體規范;充分利用非現場監測信息和以往現場檢查結果制定詳細的現場檢查計劃;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機構的業務及風險狀況確定檢點、檢查頻率和檢查深度,有效、合理地分配監管資源;強化后續現場檢查,對以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和督促整改,并將其作為監管責任制中實施問責的重要內容;強化現場檢查對非現場監測信息的核實功能;建立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機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使之成為監管工作的重要補充力量。
(二)注重強化非現場監測功能
在非現場監測方面,中國銀監會的工作目標是,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測的工作標準和程序,在滿足風險監管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明確監管信息要求,確保監管信息的可比、準確、完整和及時,增強非現場監測的分析、預警、指導功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測工作程序,提高非現場監測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編制非現場監測數據報送手冊,規定統一、規范的監管數據定義和口徑,解決“數據源”問題,保證監測信息的可比性;采用先進的數據采集方式,并通過定期走訪、審慎會談、要求報送補充信息、專題質詢等方式,保持與被監管機構的經常性接觸,及時獲取全面的監管信息;依據被監管機構的組織結構、規模大小和從事的經營活動,確定不同的信息報告范圍和報告頻率;完善現有的非現場監測指標和報表體系,并采用先進的數據分析工具,提升非現場監測的分析和預警功能;建立專門的監管信息保密制度,增強對重要敏感監管信息的保密能力;強化非現場監測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
(三)加強與銀行管理層的溝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研究制定監管人員派駐銀行制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和監管框架,對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持續性監管。
(四)完善并表監管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合理規劃,要求商業銀行積極推進并表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中國銀監會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溝通,不僅包括高層和政策層面的溝通,也包括具體監管事項的溝通;加強對中資銀行海外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
(五)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作用
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強調內審的作用;日常監管中將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其獨立性和專業性作出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進一步完善持續性監管
中國銀監會要加強與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充分分析和評估銀行集團的非銀行附屬機構對銀行部門所產生的影響
為加強持續銀行監管,中國銀監會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經成為日常監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則是剛剛起步,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具體落實。從制度保證方面,中國銀監會核心原則自我評估小組根據評估標準找出了持續銀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建議,今后也將繼續通過評估的方式定期對我國銀行持續監管手段進行再評估,提出改進措施,促進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歸納起來,改進持續監管的工作重點包括:
一是進一步強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功能。主要包括: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在保證監管效果的前提下盡量減輕被查銀行的負擔;增加現場檢查的科技含量,提高現場檢查效率;對非現場數據的指標、定義重新進行規范;通過“1104工程”推進中國銀監會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強化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技能。
二是加強與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接觸。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派駐組的作用,并將與銀行管理層審慎會議制度化,使監管部門獲取充分的信息,對銀行管理層素質及銀行的經營和風險情況作出評價,并進行窗口指導。
三是強化并表監管。特別是中國銀監會要加強與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充分分析和評估銀行集團的非銀行附屬機構對銀行部門所產生的影響。
四是進一步強化內外審計功能。主要包括: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專業、規范、敬業和具有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隊伍,從商業銀行內部構筑防范風險的防線;從監管角度約束外部審計師行為,并促進其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監管部門加強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交流信息并明確各自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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