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日常行為與憲法意識芻議
時間:2022-11-08 0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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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趙慶鳴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承擔義的主體,是受該國法律保護和管轄的人。從這個認識出發可知,公民與國家、法律是緊密相聯的。公民的產生和存在,必須依賴于國家.有國家才可能有公民,這是前提.此意義有二:一是公民必須依賴于國家,即某個人必須取得或具有某國國籍,方可能成為該國公民;二是依賴于國家當然也就依賴于憲法、法律,即公民所依賴的國家必須是憲政國家,公民在國家生活中處于主休地位,他的政治、法律、社會生活的地位及其價值等由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方式加以確認,并予以保護.公民與法律的關系是“保護”與“管轄”的雙重關系.公民在社會生活中一享有的權利、他的生存作用和價位由法律上的權利加以保護,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同時,每個公民對國家的存在和建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履行責任時,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這即法律上的義務.很明顯,“保護”與“管轄”、權利和義務是并存統一的.從歷史上看,在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情況下,人們為了彼此的利益得以維護和實現,就出現了承認他人墓本利益,滿足他人生存基本要求的普遍現象,由此人們在遵客額觀規律的前提下,選擇了協調生存的最佳方式一憲政,把那些帶共同性的、根木性的利益用憲法明確下來,從而所有人都成為服從于社會最高權威一憲法的人,這種人就是公民。公民這一概念的出現,把社會成員與國家、社會以及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明朗化、具體化,使社會成員在生活中的主體地位得到確立。由上述分析可知,公民的涵義意味著每個社會成員都是社會的主體,是國家的主人,擁有和享受著國家所能給予的一切權利;也承擔著維持社會、保護國家的一切義務.他和國家的關系是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就此意義而言.一個合格公民的起碼條件應當是在思想上具有較好的憲法意識與權利義務觀念,在行為上遵紀守法并能充分維護和運用法律.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它規定的是一個社會帶綱領性和全局性的問題,它是國家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一切法律的基礎和核心。憲法意識可認為是對憲法及其內容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和.就公民個人而言則表現為對憲法的認識、理解和內化。具體說,社會主義國家公民憲法意義最集中的表現是主人意識,當家作主意識,也就是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不可分離的意識(這實質上是我國公民意識的核心),是對白己的主人翁地位,對自己擁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內化為一種白覺行為.權利和義務,就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以及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必要性.從公民涵義的角度看權利義務,必然會有一種結論,權利義務觀實質上就是憲法觀,憲法意識,是對憲法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可能性和從事某種行為必要性的較具體、較探刻的認識和掌握,對自己、國家、法律三者關系的清楚了解,對憲法規定的基木權利義務的融匯及正確把握.所以,一名合格的公民,應該是具有較高道德修養,較好法律素質的人.顯然,合格的大學生理應首先是合格的公民.本文口的就在于僅從公民的角度,從大學生生活中的一些行為和現象,分析青年學生的憲法意識及權利義務觀的狀況,并由此思考法律意識教育的重要性.
大學生是社會的佼佼者,也是具有相當知識文化水平和修養的人,大學校園理應是個最富詩意最典雅整潔的地方.然而,大學生、大學校園中缺乏基木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的“不規范”現象卻時有發生。下列現象都是我們的在許多大學校園中時常可看到的:吃飯擠窗口,隨地吐痰扔紙屑果皮,隨手從窗口扔拉圾,宿舍的臟亂一走廊過道冬天有洗腳水、夏天有西瓜皮;聽課聽報告小話喳喳,相互間臟話連天;隨意缺課,課堂內外不尊敬教師;消費鋪張一著裝、佩飾、食品、娛樂都是企求“現代化或超現代化”的享受;巾請困難補助后又肆意揮霍亂花;上圖書館撕書、偷書;想方設法給教師“好處’,以圖在考試、分配等得到報償;對班集休和學校缺乏責任感、義務感等等.這些都是在學校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日常行為,更不用說違紀違法的考試作弊、打架斗毆及其他行為了。產生這些不規范行為的原因是多方而的,而要糾正這些不規范行為也要考慮到多種因素,這里僅從法制教育的角度試加分析.我們知道,我國的普法教育已進人第二個五年,大學校內也普遍開設了法律課程.這樣就大學生來說,應該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較為合格的公民了,為何還不時產生“不規范’現象呢?回顧和思考第一個五年的普法活動以及大學的法律知識教育,盡管這也是全民法律啟蒙教育的一個組成部份,但就大學生而言畢竟應該有所不同,不應局限于這樣的層次。然而,在實際上,法律學習教育活動大多數情況下都休現為一種“條文教育”.也就是說,宜傳教育的重點主要放在解釋說明法你條文,讓受教育者知曉某某條文怎么規定、意思是什么,這實際上是一種單純的行為模式教育,僅僅限制在告之受教育者在各種情況下,什么可以做、什么應當做、什么禁止做.其結果受教育者往往不能很好地把握“不同情況”而出現在“可以做”、、應當做’、“禁止做”等規范方面“犯規’的情況,即“不規范”現象.例如在學校工作中發現,同樣是“應當做”的行為模式,在這一情景下學生能做出正確的判斷,但換一情景或者讓情景復雜化,學生就表現的不知所措以至出現錯誤.顯然,單純行為模式教育,容易形成呆板、教條的結果,使學生失去變通、靈活的能力,不能透過間題的現象看本質,同時,又可能脫離已知的模式而進人“不規范’之中.因而筆者認為青年學生“不規范’現象的時常發生,從法制教育角度看,主要在于“行為模式教育’沒有上升到“意識教育’,沒有從模式的“為什么”及其思想意識的高度來分析宣傳法律.所以盡管知曉了一定的法律條文,但根本上法律意識仍然較缺乏、權利義務觀同樣十分淡溥.從法理角度看,講法律就是講權利義務,而權利義務又是通過一個個行為模式(法律條文)來具體休現,因而學法律就容易導致只學法律條文.可我們都清楚,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模式或法律條文,它們的字面涵義充其量只在于“是什么’,它無法囊括更多的內容.可要對法律及其現象作認真全面的了解掌握,只做到是什體顯然不夠,還必須作更深的挖掘,得出“為什么”來.這正如“行為模式教育”與“意識教育’的關系,前者表明的是法律中的權利義務如何規定、規定些什么?后者才進一步說明為什么要如此規定,所以,要使學生能認真全面地了解法律及其權利義務的真正涵義,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并逐步內化于行為之中,就必須由“行為模式教育”上升到“意識教育”.在法律教育中,大學生對法律的“行為模式”是不難了解易于掌握的,但由于忽視了“意識”,沒有把國家、法律、個人的關系作為一個公民必須弄清領會的東西來灌輸、強化于學生的思想中,從而使學生在自己與國家,法律的關系上模糊不清,甚至一無所知.所以,學生在接受認識法律的過程中,其行為就總是表現出一定的幼稚性、暫時性和不穩定性.幼稚性.主要表現在把法看成一種神圣威嚴而又遠離白己的東西,認為它純粹是一種強制手段、統治工具,只要不殺人放火,它一般與自己沒有太多的關系,因而對它了解多少無關大局.很明顯,這對法律到底是什么,思想上沒有搞清.暫時性.表現為在學習或剛學習過有關法律知識的時候,能多多少少自覺不自覺地想到法律及有關規范,行為上能約束自己,時間長了,這一約束便消失了。不穩定性。既使是了解了許多法律規范,但仍表現為規范有時起作用,有時則不起作用,尤其是在一些日常生活行為中.這些局限性同時也促成了青年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屢屢不規范卻沒有引起絲毫的注意.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社會成員的一切法律括動,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識支配下產生的,有什么樣的法律意識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行為.在豐富正確的法律意識支配下產生的行為,必然是合法的受法律贊楊和保護的,反之則是不規范的被法律否定而不予保護的.作為一名社會主義國家的青年學生,顯然應該具備相當的憲法意識和權利義務觀念,并把它們上升為一種行為意識去支配自己的言行。這是建設社會主義的高層次勞動者必須具備的素質之一,否則行為仍然可能在有意無意之中“越軌”。吃飯擠窗口,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隨手從窗口扔垃圾,宿舍又臟又亂.這些是大學生中最常見而又最“不規范’的事,對此也幾乎沒有人把它與憲法法律相聯系.殊不知,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軼序,尊重社會公德。’筆者理解,愛護宿舍及其衛生顯然是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也理應包括要愛護公共衛生、個人衛生,要維護我們生活中的任何一種秩序.而上述的種種行為與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相違背,這當然是違法行為.同時從權利義務關系看,青年學生有學習的權利、有在校園生活的權利,但不意味著就沒有義務,也不意味著義務僅僅是業務學習好,更不意味著不規范行為也是權利的表現之一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可我們的學生中,不尊重師長,聽課聽報告小話不斷,平時相互間臟話連天的現象常常存在.法律的規定是明確的,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嚴(人格權),同時每個公民又負有尊重他人人格的義務,這是權利義務的統一而在青年學生中,不少人對上述行為全然沒有想到這是對他人人格的侵犯.此外,在學生中消費鋪張可以說是一嚴重現象.或許有同學會間,花錢多少與法律又有什么關系呢?根本無關!可筆者認為當然有關,不用說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這里既指國家,當然也包括全體公民在內.就是單從權利義務角度看,大學生在尚未從事勞動養活自己的情況下,是有權利從父母或國家方面得到扶持以保證正常的學習生活,但獲得的扶持既只限于維持正常的學習生活,又不能超過父母及國家的負擔能力.可見在此既有權利的享受也有義務的恨制,然而現實中許多大學生的消費,不用說超過了父母和國家的負擔能力,也遠遠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及其在這一現象中權利義務的界定,顯然是不規范不正常不該有的現象.對班集體、對學校缺乏責任感、義務感這在一部份同學中很有市場,對班集體的事不聞不問,對學較的活動不理不睬,只在乎自己想怎么就怎么,似乎大學生的招牌已證明他們在各方面的優越,因而感到自己的一切要求、行為都是天經地義.權利是自己的,義務是他人和班集體、學校的.其實這是缺乏主人翁精神的鮮明體現,也同樣是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的規定.至于撕書偷書、考試作弊、打架斗毆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其缺乏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是再明顯不過的了.諸如此類的不規范現象,當然也與道德意識有關,也是道德倫理教育中不可殘缺的內容,這里不再贅論.
高等院校所要培養的理想人才,應當是具有了定的專業知識,能為社會、為國家的各項事業服務的專門人才,同時,也必須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維護者.而要達此目的、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較強的憲法意識及權利義務觀念,即是青年學生整體素質的題中應有之義.“二五”普法規劃也強調“大中學學校,要進一步完善學校的法制教育體系,努力實現法制教育系統化,提高青年學生的法律素質.’作為“一五’普法的進一步深化,“二五’普法的特點之一就是要求普遍增強人們的憲法意識.促進青年學生憲法意識的養成,強化權利義務觀念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決不能等閑視之.因此,我們對青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就不能僅僅是局限于具休法律法規條文的講述,更應著重于法律意識觀念的灌輸和引導,要在條文知識的基礎上升華到意識的高度,著眼于理性的認識.第一,注意法學基礎理論的傳授,為強化法律意識奠定基礎.在講述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的過程中,理論聯系實際,闡述基本規律.說明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立法基礎,幫助學生真正科學理解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等相互關系,正確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由此使基礎知識與基本理論融匯貫通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之中;變被動約束為主動遵守,使憲法及各具體的部門法、法規條文成為我們行為的基本準則.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中,把法律意識的強化和憲法及權利義務觀的教育作為貫穿全部內容的重點,只有牢牢地掌握這一指導思想才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第二,注意在教育中關于“為什么”的釋疑,幫助克服行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要把上述原則具體化,應盡可能把行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層次,運用法律知識和理論剖析“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國家的、社會的、個人的‘法定的、應有的權利義務,,并由此正確把握它們在法律上的關系,使‘感覺,深化為“理解’,進而內化為自覺的行為.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但這也正是法學教學思想性的最突出的休現,是我們必須做到的.我們應當知難而進,在教育實踐中不斷探索,以獲取成功之道.第三,注意造成培養學生增強紀律性和法律觀念的良好校園環境和社會環境.從校園環境來看,一則是教師的師表作用.教師的法律意識和言行舉止的規范,對青年學生是一種無聲的法制教育,這是教師的特殊身份使之然,決不可視為等閑;二則是學校的規章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學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并全面貫徹實施,使教學、工作、學習、生活有章可循,進人有序狀態,當前尤應注意加大執行規章制度的強制性,維護校園秩序,嚴格紀律和學籍管理,創造一個積極向上的外在條件;從社會環境來看,一則是處理好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關系,增強互補性,促進綜合治理,在實踐中揚長避短,克服消極因素;二則是提倡輿論監督,充分發揮輿論評價的作用,扶正祛邪,使正氣得以發揚光大,歪風邪氣無存身之地;把行為規范、行為導向、行為指南作為法律的核心來理解,使民主與法制觀念深人人心.第四,注意克服短期行為,消除臨時任務觀點,使法制教育真正進人教育軌道,制度化,規范化,長期堅持下去.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本身即具有一個長期性的問題,這也是一個帶根木性的問題,因此對我國公民進行法制教育也必須是長期性的,決非一兩個五年可以完成的任務,對于青年學生來講,當然也不能例外.我們的宣傳部門、司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門別類地根據各級學校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計劃,教學大綱和編寫具有較高水平教材,并加強工作指導,不至于放任自流,或者白生白息,因為這是實現我們教育口標的一個有機組成部份,面向現代化而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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