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公民的憲法意識綜述

時間:2022-11-08 05: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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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公民的憲法意識綜述

本文作者:陶波

“觀念是制度的靈魂,是法律制度得以產生和正常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¹建設法治國家有賴于良好的法律文化環境,有賴于全體公民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全面提升,而其中最重要和根本的是普及憲法知識、增強公民憲法意識。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自由之保障、權利之源泉,是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的本源,是最高層次的法律規則。º它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現代法治的靈魂是依憲治國。因此,公民的憲法意識,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要思想條件,是推動國家民主與法治進程的重要精神。憲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它是人們對憲法精神與基本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是憲法權威在人們頭腦中的直接體現,是人們自覺運用憲法的理論思考、判斷、處理各種問題的心理特征的總和。憲法作為一種外在的規范秩序,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逐漸地為人們的心理結構所認同,從而自覺形成按照憲法的要求去從事各種行為的心理定勢,這種心理定勢就構成了整個社會法律制度有效運作的社會心理支持力量。經驗證明,公民憲法意識的強弱,是人們是否具有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內在決定性因素,也是衡量國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標準。全社會的法治狀況不僅僅在于公民是否具有一般的法律意識,更重要的是取決于公民是否具有必要的憲法意識。憲法意識不是自發形成的,必須經過有意識的培養。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培養公民的憲法意識:

一、培養和增強公民的憲法權威至上意識

觀念形態的憲法權威至上是指人們對憲法權威至上的感覺、反應、評價和思想、觀點的總稱。建設法治國家在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上都是一場深刻的變革。要實現這場變革,首先必須實現觀念上的更新,樹立科學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具體地說,它包括法律權威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法大于權的觀念、國家公權力必須受制約的觀念、依法治理的觀念、自覺守法的觀念等。在這些法律觀念中,樹立法律一權威或者說對法律的信仰是建立法治國家的法律觀念基礎;全體公民一認同法律、依賴法律、信仰法律,使法律在社會中具有極大的權威,乃是實現依法治國、架構法治社會的先決條件。由于憲法作為根本法和母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其他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民主與法治最完美的結合•無論是維護一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秩序,還是規范一經濟秩序,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準則,因此憲法權威至上是法律權一威的核心和標志。憲法的權威至上,一既能夠維護中央和國家的統一領導,又能夠使每個人享受到法治社會的各項自由。正因為如此,憲法權威至!上在現代已普遍被法治國家所接受,‘是現代國家法治之路的靈魂。一國一憲法權威狀況歸根結底決定于生產關系,但如果人們不先形成憲法權「威觀念,則不可能創造憲法權威現實•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在立法上過于原則化、綱領化、政治化,…一在司法上的非訟化特征、在實踐中一’又缺乏關于解釋、修改、控訴及違憲…責任機制設置等原因,導致憲法缺乏應有的最高權威。憲法沒有最高權威地位已成為中國法治的根本癥…結。伴隨而來的是在公民普法教育中,強調一般法律知識的傳播,而缺乏對憲法知識、原則和精神的宣傳和普及。在公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的今天,憲法意識卻相對薄弱•《中…國公民憲法意識調查報告”»中清楚j地顯示:中國公民心目中的憲法更大程度上是政治宣言書,而不是法律,也談不上具備最高的法律效力,公民更是缺乏憲法權威至上意識。而公民作為法治國家的主體,他們…的憲法權威至上意識的培養和增強,對于實現法治國家有著重大的戰略意義。因、匕,在公民的普法教育中,…要緊緊圍繞依法治國的理論基礎、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條件、依法治國的主要標志、市場經濟與憲政社會、中國法治建構所面臨的一問題等進行深人的探討,使公民充分領會憲法的精神、原則、內容與作用,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形成憲法權威至上意識,強化“憲法也是法,且是最高法”的觀念,使憲法至上意識成為全社會的主導意識,使公民真正信奉只有在國家和社會管理中切實奉行憲法至上原則,才能把我國建成民主法治國家。

二、培養和增強公民的人權意識

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公民,權利意識是憲法核心意識,它是人們關于人權心理和人權思想的總和。權利不是外在的賜予,而是公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當然享有的,權利就是現代法治社會每個個體的社會生命。基于保護人權而產生的現代法治社會所推崇的憲政理念就是將人權固定化,明確在憲法中予以體現,因此,憲法歷來被稱為人權保障書,無論是人權原則、內容,還是人權的實現途徑,都要通過憲法做出規定。人權保障也是憲法的核心,離開了人權保障,憲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國憲法和憲政制度的完備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國人權的發展水導平。尊重和保障人權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我國現行憲法在總結歷史教訓的基礎上對人權的內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憲法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人的尊嚴和自由借助權利語言逐漸成為社會進步和制度建設的核心價值。我國人權事業得益于憲法和憲政制度的不斷完善而日臻完備。尤其是在今年全國人大第十屆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四次修正案中,首次將人權概念引人了憲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確定為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這就意味著“中國正在走進權利的時代”。¼但由于種種原因,如歷史傳統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憲法的“虛化”狀態導致的許多權利處于“睡眠”、“半睡眠”狀態;基本權利缺乏司法救濟機制;普法教育過分強調公民義務至上等,造成我國公民的人權意識相當薄弱。因此,在對公民的憲法意識的培養中要強化人權觀念,要緊緊圍繞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福利、正義、和平、發展等這些基本人權展開深人的研討,并緊密聯系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公民權利保障的實際,解決公民關于權利的思想認識問題,從而培養和增強公民的人權意識。

三、培養和增強公民的訴訟意識

訴訟是法律的生命,是權利的最終救濟。在現代法治國家,任何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平等地享有提起訴訟,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保護和救濟的權利,即司法保護請求權,它包括:起訴權、應訴權、反訴權、上訴權、再審請求權等等。那么公民的訴訟意識,就是公民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心理及認知的總和。現代法治社會,人權保護是法律的核心目標,為保護人權,不僅要避免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且要在權利被侵犯后給予及時、公正的救濟,如果公民間的糾紛不能得到公正迅速的解決,公民的權利損害不能救濟,則所謂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權就成為了泡影。因此,現代法治社會要求公民必須具有較高的訴訟意識,特別是憲法訴訟意識,要將憲法奉為“上帝”,公民可以不了解國家所有的法律,但是,知道用憲法和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就足以支撐起法治社會的大廈。在通過憲法和法律來保障自己權利的過程中,重要的是堅信憲法和法律可以為自己被侵害的權利提供最終有效的救濟。但是在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厭訟、懼訟”觀念根深蒂固,長期以來人們認為爭訟是對自然良好秩序的破壞,相反,沒有爭訟的社會才是理想、和諧的社會。即使到現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別是把當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因此,“我國訴訟現代化建設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并不是制度化建設問題,而在于訴訟觀念和意識的培育上,其重心應當放在改造或重構國民訴訟文化心理和價值觀念上,使其由傳統形態向現代形態轉變。”½因此,在公民憲法意識培養中,要教育公民將為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訴訟視作一種權利,以及捍衛權利的正當行為;視作一種讓爭端在公開、公平的前提條件下謀求來自第三方獨立公正地加以解決的爭端解決機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調解、裁決等私力救濟更加文明和進步。積極鼓勵公民為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運用憲法和法律的武器,及時充分地利用訴訟權利,未雨綢繆或者亡羊補牢。

四、培養和增強公民的監督意識

公民的監督意識是現代法治社會每一個公民所必須具備的憲法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要求公民以國家主人翁的身份監督政府的活動,監督政府行為的合憲性和合法性。法治并非法律、法規的簡單積累,而是有著特定價值追求的社會組織模式。這種特定價值追求的核心是民主和人權,而在法律體系中,真正對民主和人權進行系統明確規定的則是憲法。因此,現代社會的法治觀,歸根結底就是要用憲法來限制政府的行為,保障公民的權利。憲法規定政府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利,以防止權力的任意擴張和濫用,法治真正的內涵就是在國家權力之上加上憲法權威的限制,使國家權力成為一種派生的權力,使國家權力的存在服務于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主權觀念的直接體現。社會主義憲法不僅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而且為公民有效地監督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憲、合法提供切實的保障。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并且為這些權利的實現建立了相配套的制度。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薄弱,憲法權威意識的淡漠,違憲審查機制的缺失,國家賠償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我國公民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控告權、申訴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等一系列監督權沒有得到切實保障。因此,建設法治國家,一方面要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完善國家賠償立法,實現憲法司法化;另一方面,在公民憲法意識培養中,應強化監督意識的培養,讓每一個公民意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切國家機關所行使的公權力都來自于人民的授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享有超過人民主權之上的權力或者權威,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政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規范內行使權利,逾越憲法和法律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人民對政府的監督是應然的權利。只有公民真正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監督權,才能把我國建成民主法治國家。

五、培養和增強公民的契約意識

英國著名法學家享利•梅因認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契約起源于簡單商品經濟獲得相當發展的古代羅馬社會,經過人類歷史演進的熏陶,契約已成為調整各國不同社會形態下的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契約是建立在個人意識覺醒,人人平等理念深人人心,自由合意及理性的基礎上的,它影響著個人生活、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的廣度和深度,是一個社會是否進步的真正的標尺。在現代法治社會,憲法本身就是人民就如何組成國家政權而締結的總契約。在這個總契約確立的原則基礎上,社會需要的其他具體法律由人民通過適當的程序提出,并且由代表民意的代表機關經過認真周密地論證,根據嚴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制定。或者說更是人民意志經過理性化程序形成的一種合意性產物,也就是一種契約。除了反映全體社會成員意志的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外,在現代法治社會,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組織之間,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都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契約的方‘式來肯定彼此之間發生的某種社會關系。因此,契約是法治社會中體現公平原則、反映每一個公民真實意思表示的最好的交往形式。契約的核心是個人意思自治,是契約方之間的真實的合意,因此,它對契約雙方具有當然的約束力。懂得用契約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志和要求,是法治社會每個公民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識,也是一個合格公民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憲法意識。但是由于我國傳統國家本位意識、身份權力意識、臣民意識的影響,以及改革開放后滋生出的極端個人主義、拜物主義、投機主義等傾向的泛濫,導致我國公民契約意識的極端缺乏,最主要的表現就是誠信理念的滑坡,直接影響了良好規范經濟秩序的建立。因此,在對公民的憲法意識教育中,必須加強對契約意識的培養。要使公民理解契約是構筑現代工商社會的基礎,只有通過契約才能建立公平的交換秩序,才能形成良好的人際關系,才能擴大分工,形成交易的安全,才能使整個社會高度持續發展;要使公民養成契約必須遵守的理念,懂得契約是交易各方的“法律”,也是公平和誠信的體現,•使公民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必須遵守”的平等、守約思想。憲法權威至上意識、人權意識、訴訟意識、監督意識、契約意識是現代法治社會公民必須具備的憲法意識。這些憲法意識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構成了法治社會所需要的法律文化環境。所以從某種角度講,法治也是憲法意識的塑造工程。一個國家公民的法律觀念形態不改變,法治也就無深化的可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也難以實現。因此,這就要求大眾的法制教育應從簡單的“普法”、“宣法”中走出來,把培養和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作為重要課題,讓每一個公民清醒地認識到憲法意識對于自己人格健全、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所在。國家和社會讓公民通過深人學習憲法和其他法律,并緊緊圍繞與公民切身利益相關的憲法問題循循善誘,使公民形成遵守憲法、捍衛憲法、崇尚憲法、信仰憲法的基本理念,使憲法意識真正成為公民人格心理結構中必不可少的主體意識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