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物權的刑法保障

時間:2022-11-04 05: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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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物權的刑法保障

本文作者:周章金工作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

一、物權刑法保障的必要性

物權的刑法保障是物權的法律保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一)通過對侵犯物權構成犯罪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來確保物權實現的安全性物權的刑法保障,也可以稱為物權的刑法保護,就是通過對侵犯物權構成犯罪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來確保物權實現的安全性,包括取得的安全性、變更的安全性、使用的安全性、占有的安全性等。但是如何確保物權實現的安全性呢?在我國,刑法保障物權實現的安全性,主要是通過追究搶劫罪、挪用公款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可以保護物權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完整權和安全權等以確保物權實現的安全性。所以,物權的刑法保障就是通過運用國家刑罰權對侵犯物權構成犯罪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來逆向保障物權。(二)物權的刑法保障有利于維護物權變動的正常的法律秩序,確保物權變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物權的變動依其變動原因的合法性與否可分為:物權的合法變動與物權的不合法變動兩種。物權的合法變動是有效的變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憲法、行政法、民法、物權法及刑法的保護。物權的不合法變動,就是物權的不合法取得和物權的侵權行為等。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王學輝等認為“在現代社會,對物權的侵犯主要來自四種力量:一是民事侵權;二是行政違法行為;三是被濫用的政府權力;四是刑事犯罪。”其中,刑事犯罪是威脅公私財產所有權的最深刻、最強大的力量。所以,運用刑法打擊刑事犯罪保障物權流動的安全性,對于維護物權變動的正常的法律秩序,確保物權變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大的意義。(三)物權的刑法保障是對物權的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在物權的其他法律保障不力或不能時的最后一道屏障物權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物權的憲法保障、物權的民法保障、物權的行政法保障和物權的刑法保障等。但從立法體系來看,保障物權則主要依靠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前面已述,物權的刑法保障就是通過對侵犯物權構成犯罪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來確保物權實現的安全性。而物權的民法保障就是通過對侵犯物權的侵權行為追究民事責任來確保物權實現的安全性。物權的刑法保障與物權的民法保障,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是:第一,法律依據不同。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物權的民法保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第二,行為性質和法律后果不同。違反物權法等侵犯物權的行為,其性質是一般的民事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承擔民事責任;而違反刑法侵犯物權的行為,其性質是犯罪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承擔刑事責任。第三,責任的方式不同。對侵犯物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而違反刑法侵犯物權的犯罪行為,刑法規定的刑罰處罰的方式有主刑與附加刑之分。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第四,適用的程序不同。對違反物權法侵犯物權的行為,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而違反刑法侵犯物權的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物權的刑法保障與物權的民法保障的相互聯系是:刑法的保障是對物權的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在物權的民法保障不力或不能時的最后一道屏障。因為高銘喧教授認為:“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如果把其他部門法比作第一道防線,刑法則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貫徹實施。”

二、物權的刑法保障

(一)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章對“物權的保護”作出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兒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附屬于我國刑法的范圍,與我國刑法的關系是普通刑法與附屬刑法的關系,是刑法保障物權的法律依據之一。

(二)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條件1.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條件是指刑法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保護物權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條件有綜合條件與具體條件之分。其中,物權的刑法保障的綜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是指當侵犯物權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違法交易行為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就適用刑法來保護物權。物權的刑法保障的具體條件是物權的刑法保障的綜合條件的具體化和法律化。一般包括如下幾個具體條件:侵犯物權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違法交易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觸犯了刑律依法應受到刑罰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條規定說明有關物權的犯罪行為應當還包括如下幾個屬性條件:(1)有關物權的犯罪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即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2)有關物權的犯罪行為必須觸犯了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同樣道理,沒有違反刑法的禁止性規定也就沒有犯罪;(3)有關物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具有刑罰的處罰性。如果依法不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就不認為是犯罪。2.侵犯物權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違法交易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1)犯罪的客體。即侵犯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等物權;(2)犯罪的主體。即實施有關物權犯罪的行為人,包括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3)犯罪的客觀方面。即單位或自然人實施了有關物權犯罪的行為并且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其犯罪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4)犯罪的主觀方面。即單位或自然人實施有關物權犯罪的行為時在主觀上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罪過形式。

(三)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措施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措施,是指當侵犯物權的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違法交易行為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對其應如何適用刑法來進行刑事處罰的方法和技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有關物權犯罪的行為除了分別定罪量刑以外,還可進行如下刑事處罰的方法:1.沒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3.賠償經濟損失如《刑法》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四)物權的刑法保障的機制為了保證能夠充分有效地運用刑法保護物權不受犯罪行為的侵犯,必須建立物權的刑法保障的工作機制。其應當包括如下主要內容:(1)宣傳機制。即大力開展宣傳物權法與刑法的活動,讓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物權的保護意識不斷提高,自覺地與侵犯物權的犯罪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進行斗爭。(2)信息交換機制。即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掌握的有關物權犯罪的信息及時與刑事司法機關進行溝通與交換,以便及時準確地打擊嚴重侵犯物權的犯罪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3)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的銜接機制。即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有關物權的犯罪案件,應當按照2001年7月4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4)監督機制。即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包括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努力確保物權的刑法保障工作有效地運行。(五)物權的刑法保障的程序物權的刑法保障的程序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追究侵犯物權的犯罪行為和在物權變動過程中存在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并允許哪些由于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相當嚴重,尤其是忽視失主和被損害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施后必須注意重視失主和被損害人的訴訟地位,保護失主和被損害人的訴訟權利。長期以來,在公訴案件中,很少通知失主和被損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物權,失主和被損害人常常處于“旁觀者”的訴訟地位,其訴訟權利遠不及于被告人,必須引起司法機關和理論界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