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的概念及模式探討論文
時間:2022-12-08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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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國越來越的企業開始走出國門進行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在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可喜進展的同時,海外政治風險對我國的海外投資的危脅是不容忽視的,因而,與國際接軌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勢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險制度國際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種: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選擇應該根據具體國情而定。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主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
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權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公務員之家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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