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風險防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06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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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信用證出現以來,這種支付方式發展很快,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最為廣泛和最為重要的一種結算方式。但廣泛應用并不意味著最安全,信用證內在交易的基本原則存在導致欺詐產生的理論缺陷,內潛著很強的欺詐風險。因此,正確運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證結算欺詐,是維護正常國際貿易秩序的當務之急。本文在分析信用證詐騙產生的原因和種類后,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范風險的對策。
關鍵詞:信用證結算;軟條款;欺詐;防范措施
信用證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即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這一特點極大地減少了由于商人間交易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確定性,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在理論上這是一種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然而,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獨立于合同的抽象性以及單據交易的特點增加了風險防范難度。因此了解并規避信用證結匯風險,對我國外貿實踐有著很強的指導意義。
一、信用證結算欺詐的原由
首先是信用證自身存在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是造成信用證欺詐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信用證必須交易遵循兩大基本原則:獨立抽象性原則和嚴格相符原則。信用證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其次,部分從事國際貿易的業務人員素質較低,其防范意識差。從事信用證欺詐活動的人往往都是具有比較豐富的國際貿易經驗,整個欺詐過程都會經過詳細周密的計劃,對于普通的缺少經驗和相關知識的業務人員而言,往往是無法識別的。
最后,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作為銀行它是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認證單證的真假。這樣就給了詐騙者有了偽造單據進行詐騙的極大可能。
二、信用證結算常見的風險種類
1、信用證開立過程及其自身條款風險
(1)進口方偽造信用證。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竊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或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涂改等,引誘出口方發貨,以騙取貨物,使出口方貨款兩空,損失慘重。
(2)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一些特殊條款,這些條款使信用證下的開證行付款與否不是取決于單證是否與表面相符,而是取決于第三者或進口商的履約行為。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裝運信息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匯構成極大威脅。
(3)進口方設置客檢條款。如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出運前須經買方檢驗并出具質量證明”,即通常所說的“客檢證明”。買方這樣做的原因一來想延緩辦證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單延遲等情況。而一旦單據有錯,修改就變得極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單據交到議付行時往往已過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證失效,以致于影響我方收匯。
2、信用證操作風險
(1)由于出口方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單證不符,單單不一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2)進口商要求直接將正本提單直接寄往其手中。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
3、提貨擔保風險
提貨擔保是貨物抵達目的地后買方急需提貨,但運貨單據尚未收妥而由銀行擔保向承運人提貨的作法。提貨擔保有利于進口商盡快將鮮活、易變質商品投放市場,加快資金周轉,但糾紛常出現在買賣雙方、擔保銀行與承運人、銀行與買方之間。
三、信用證結算的風險防范對策
1.認真審核開證行資信。信用證的性質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擔保,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開證行的資信較差,極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后,遭到開證行的無理拒付。為了預防這一風險,出口商應該事先了解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一般做法。拒絕接受預付傭金、約金的條款,以防失去預付傭金和約金,盡可能對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貨的辦法分散風險。在簽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并盡可能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開證行的責任加以保兌。同時開戶銀行必須仔細審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校對密押和印簽,一發現印簽不符馬上對外查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發貨。
2.盡量避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因為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所以避免信用證軟條款的前提是,出口商應該慎重訂立貨物買賣合同信用證條款。其中包括合理選擇信用證種類,適當信用證的有效期,信用證的開到時間以及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必須與合同相符的內容等。由于信用證中若出現軟條款,受益人制單結匯受買方的制約,對受益人十分不利。如果外貿公司在審證時,一經發現軟條款便應立即通知對方,據理力爭讓客戶取消或修改該條款。如對于“客檢證明”,通常的處理辦法是力爭使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官方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的檢驗。
3.加強信用證單據的審核。UCP600規定,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條件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和單內一致,只要符合要求,開證行就沒有拒付的理由。由于信用證業務表面性的特點,避免不符點出現的關鍵在于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要求制單和審單,就會保證結匯的安全性。單證的審核是指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進行及時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以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總體上講,信用證審單要嚴格檢查規定的單證是否齊全,包括單據的正副本份數,而且保證審核的每張單據細節必須與信用證一致,且單據和單據之間沒有矛盾,保證交開證行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4.強化外貿企業內部管理,提高外貿業務員素質
加強外貿涉崗人員的外貿知識和外語學習。企業管理者要讓員工明確各個環節中自己的職責,對在工作中造成嚴重損失的員工要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強化內部管理,規范貿易行為。在制單時加強單證員的操作技能,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確單據,確保證同(信用證與合同)、單證、單單、單貨一致,以便順利及時結匯。這是防范信用證欺詐的關鍵,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證欺詐。
5.密切關注貨物的動向,防止擔保提貨
防范信用證欺詐的又一環節是及時、充分地把握船運航向動態。應盡量避免貨物在擔保情況下被提走。因為擔保提貨中,雖然貨物已轉移到了開證申請人手中,但這不構成法律上的貨物移交。提貨擔保書中對提單的承諾并不構成對單證不符時無條件接受的承諾。如果提貨人不履行交單義務,其后果是他對承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并非對議付行承諾無條件接受單據,所以最終損失的可能就是出口商。
總之,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的主要方式,給了買賣雙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體信用證業務操作中,要清醒地認識到信用證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著重預防,使進出口貿易得以順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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