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政治發展與政治文明
時間:2022-01-18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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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和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一樣是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就其標準來說既是相對的又是絕對的。其發展既是不斷前進的又是曲折反復的。一般意義上的文明就是指人們行為的合理性。而政治文明則應該是人們合理地對待政治生活或者說在政治生活方面人們行為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個社會中只是少數人的行為具有合理性那還不能構成一種文明。
只有社會上的多數人的行為都具有合理性時才能構成一種文明。因而政治文明應該是在社會文化中體現出的、社會上多數人對待政治生活的合理性傾向。
由于政治領域總是以權威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政治文明首先就表現為權威產生和運行的合理性。而這種合理性的標準在古代和近現代社會中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在古代權威的合理性存在于人與神的關系之中。人們認為政治權威的產生只有被解釋成神的意志的產物才是合理的否則就是不合理的。而權威一旦產生之后由其親子不斷地繼承下去就是合理的而如果有誰篡奪了繼承權則是不合理的。
這種認識在社會文化中沉淀了下來就構成在權威產生問題上的古代政治文明。而在現代社會中人們則認為只有按照人民主權原則采取平等的普遍的選舉形式產生的權威才具有合理性。同樣這種認識在現代文化中沉淀了下來也就構成在權威產生問題上的現代政治文明。如果有人在現代社會中仍然主張運用古代的方法來產生權威就會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因而是不文明的。就會遭到受現代文化熏陶的人們的抵制和反對。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二個方面是政治權威的政治行為的合理性。這就是政治權威的政治行為的被約束性。如果政治權威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受任何約束那在任何時代都不能稱之為政治文明。只有政治權威的政治行為能夠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而使之不能為所欲為的時候才是合理的才能算作政治文明。對于現代政治文明來說約束政治權威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法包括憲法和其他法律;二是制度包括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有形的制度和無形的制度(習慣、慣例、輿論);三是程序這些程序一方面包括在法律和制度中另一方面也表現為一系列的專門程序。例如各種議事的程序、選舉和表決的程序、權力運行的程序、信息傳送、處理與反饋的程序等等。受法的制約特別是受憲法的制約是對現代社會政治權威的政治行為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也就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為它可以杜絕權力運行中的隨意性。這就要求建立現代憲政制度并且使憲法的權威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這是一個逐漸實現法治的過程。所以一個國家實現法治的狀況是衡量其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政治權威的政治行為也要遵守各種制度這樣才能使政治權威的政治行為規范化。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三個方面是政治權威與人民之間關系的合理性。由于政治權威產生的方式不同它和人民的關系模式也不同。例如在古代政治文明中皇帝是天子而人民則是從屬于他的臣民。但這種關系符合當時時代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要求因而被認為是合理的。
而在現代社會中由于政治權威是按照人民主權原則在民主制度中產生的這就決定了政治權威與人民的關系必然是在政治上、法律上平等的關系。這種平等的關系貫徹得越徹底則現代政治文明的程度也就越高。但是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人們往往把古代政治文明中的政治權威與人民的關系不同程度地帶到現代政治中來從而降低了現代政治文明的程度。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四個方面是人民的政治權利受保障的程度。人民享有政治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產物。而人民要實現自己的主權其前提則是必須享有為進行政治活動而不可缺少的各種政治權利。然而人民應該享有的各種政治權利并不是可以自然而然地獲得的。由于實際上在人民與國家的關系中人民處于弱勢地位因此人民應該享有的各種政治權利必須由國家給予保證和保護。國家對于人民政治權利保障的狀況便反映了政治文明的程度。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國家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就保障人民政治權利的。國家在保障人民的各種政治權利的同時還必須肯定人民群眾這種爭取和捍衛政治權利的要求和行為。通過這種肯定來反思國家在此問題上的不足。這才是高度政治文明的表現。應該以此來衡量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的程度。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五個方面是人們的政治參與程度。政治參與要想做得好必須要有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證。一個國家如果能為政治參與很好地提供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證就是高度政治文明的表現。至于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并不是政治文明的標志。
人民的政治參與的要求和積極性取決于各種具體情況下他們自己的感受。關鍵的問題是當人民群眾一旦有了這種要求時政治參與的條件和途徑是否很充分、很通暢。所以我們說的政治參與的程度并不僅僅指人民群眾對政府決策和政策執行的影響和制約的程度而且指在人民群眾并沒有積極地參與的時候政治參與的條件和途徑方面的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障是否總是很充分。政治文明是從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的。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六個方面是人們政治存在的合理性。所謂政治存在是指人們與政治環境之間的關系。也就是政治環境滿足人們政治要求的程度。如果政治環境能夠很好地滿足人們的政治要求就反映政治存在是合理的否則就是不合理的。那么政治環境如何才能滿足人們的政治要求呢?這就需要在切實保證人們的政治權利的前提下適應人們政治要求的變化而不斷提供滿足人們政治要求的條件和途徑。
對人們的政治權利保障得越好提供的條件和途徑越適當政治文明的程度也就越高。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七個方面是人們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自治)的程度。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文明的國家并不一定表現在人民經常積極參與上但一定表現在人民群眾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上。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不僅取決于政治權威的狀況而且取決于人民的狀況。
一個在民主環境的長期熏陶下成長起來的民族應該有很強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所謂自我約束就是能自覺地使自己的政治行為合理化。也就是說人民群眾也要使自己的政治行為符合法律的、制度的和程序的要求而且應該明確地意識到這樣做的必要性。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不懂得約束自己的政治行為而是肆意妄為毫無章法那么也就反映了其政治文明的水平的低下。另一方面與自我約束相聯系的是自我管理的能力和狀況。人民的自我管理既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又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兩者是相輔相成的。當然這里所說的自我管理主要并不是指每個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主要是指人們管理自己小群體的事務例如管理社區的事務等等。這種自我管理是相對于政府的管理而言的。這就是說在一個大的政治管理體系中人民群眾相對于政府的管理來說是作為被管理的對象而存在的。但在其自己的小群體中則人民群眾自己既是管理的主體又是管理的對象。而且主體和對象之間可以不斷地互換。這種人民群眾自我管理的狀況和程度也是衡量政治文明的重要指標。
政治文明表現的第八個方面是人民思想的自由度。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文明的國家其人民不僅在行為上能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且在思想上和心理上也應該是很健康的。行為的文明需要加強約束而思想的文明則要求較少的約束。一個思想被禁錮的民族并不能認為是一個文明的民族。所以一個國家的人民在思想上的自由度應該是衡量政治文明的又一個重要的指標。
總之政治文明是政治發展的綜合反映。
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狀況不能僅僅用政治結構等等的硬件來衡量更重要的還要從其政治文明的狀況來衡量。這樣我們才能對于政治發展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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