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威轉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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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的啟動-推進-深入,我們對法治的認識也在步步深化。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鑒于“”教訓,確定了“健全主義民主與法制”的任務。中共十五大在法制建設基本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新世紀伊始,我們又將“依法治國”與“文明”聯系起來,從而在更加廣闊的視角下考察與認識“法治”。
一、建設政治文明,是當今社會之客觀需要
眾所周知,以往我們實際上采用了“文明兩分法”,講“物質”與“精神”兩種文明。后來,學術界率先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自2001年起,這一概念開始見諸于黨的領導人的講話和黨的之中[1]。從此便逐步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
筆者認為,就層面言,“文明”之“兩分法”與“三分法”各具其合理性與性,區別只在分類的角度上。“兩分法”以世界由“物質”與“精神”兩大部分所構成的理論為視角,視物質世界之文明為物質文明,精神世界之文明為精神文明。這里的“精神文明”實際上亦包含了我們今天所說的“政治文明”的主要,----按照列寧觀點,政治、制度和設施等是“通過人們的意識而形成的”,因而可以歸結為“思想的社會關系”[2]。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定》將政治文明的一些內容歸于精神文明之中,便是一例。“三分法”則以人類社會分為“”、“政治”、“文化”三大領域的理論為視角,作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之三分。
文明的“兩分法”與“三分法”在理論上雖無高低優劣之別,但,結合當今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看,將“政治文明”的內容從“精神文明”中獨立出來,由“兩個文明”的理論發展為“三個文明”的理論,顯然有利于凸現政治文明建設的意義與地位,有利于“三個文明一起抓”,整個社會協調發展,有利于全面實現小康社會與社會主義化的偉大目標。
值得注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大意義,決非某種主觀意志所使然,而是適應了當今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如果說,文明即指人類的創造成果,那末,正是“需要”推動著人類在各個領域內的創造。“需要”是引導人們進行創造的導師,“需要”是文明背后的動力。按筆者理解,在當今中國,推動我們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客觀“需要”至少有以下三種。
第一,市場經濟發展之需要。
日趨活躍的市場經濟不可避免地推動著利益的分化與清晰化,傳統的社會結構正朝著分層化、多元化的方向發生深刻的變化,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個人越來越認清并重視自身利益之所在。正是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注、追求與維護,人們就越來越需要進行不同利益要求的表達。而法定的政治權利恰恰又賦予公民向政治決策系統表達利益要求的資格與勇氣。——政治權利不再流于“概念化”,也不再僅僅作為法律上的“條文”,而開始獲得它更加堅實的現實基礎——利益驅動轉化而至的政治參與需要。應當注意到,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利益表達的漸趨強烈,人民群眾除了物質、文化兩種需要在日益增長外,其政治(參與)需要也在“日益增長”。
日益增長著的“政治(參與)需要”必然呼喚“政治文明”。道理很簡單,如同任何一種合理行為一樣,政治參與也應當追求其可行性、有效性。為此,光有“權利”還不夠,還需要相關的政治資源予以配套,----主要是體制、法制、機制等。而這些均有賴于“政治文明”的建設。如果不是積極推進政治文明建設,不努力提供健全的體制、法制、機制等民主管道,那末,利益驅動下的政治參與或者會成為一句空話,或者會自生自滅,或者會在體制與法制外泛濫失序,甚至會演化成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碰撞、沖突與對抗。這就很可能會導致“享廷頓公式”[3]所示的后果——政治不穩定,從而阻斷中國現代化的進程,損害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鑒于此,執政黨制定了“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4]的方針,并強調指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新中國是在“槍桿子里面”誕生的。長期艱苦卓絕的戰爭年代造就了少數極具傳奇色彩的超凡人物。在“革命后”的一個時期內,一些開國元勛、“政治強人”僅僅憑借其個人魅力、個人威望就足以統合、控制、引領整個社會,他們有時可以彌補法律與制度的短缺,有時又可以作出以個人權威沖擊法制的現象。且不說在這種情況下,“政治強人”給社會帶來的是福還是禍,僅就社會歷史的發展看,隨著造就“政治強人”的那種革命戰爭年代的遠去,一個在總體上屬于正常的、和平的、建設的社會,是不可能造就出前述的那些開國元勛、“政治強人”的。這樣,繼而涌現的后輩權威也就不可能將統合、控制、引領整個社會的希望系于個人的魅力與威望之上,而必須更加依賴于民主與法治。只有體現人民意志的民主法治權威才能有效地達到統合、控制、引領社會之目標。一一這并不歸因于個人因素,而是變遷所致。
德國思想家馬克斯.韋伯將權威分為“傳統型”、“魅力型”、“法理型”三種[5],并分別指出了它們的基本特征。當今中國正在經歷政治權威的轉型一一從“魅力型”轉向“法理型”。如前所析,這種“轉型”合乎邏輯地提出了進一步發展與健全民主法治的需要,易言之,也就是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在筆者看來,執政黨將“兩個文明”的理論發展為“三個文明”的理論,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性緊迫性,也正是適應了這一客觀需要。
第三,營造國際環境之需要。
從啟動改革開放到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繼而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潮流,我國在經濟體制及其運行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隨之,中西方因經濟體制差異而產生的摩擦、沖撞漸趨減少。然而,西方世界依舊將中國的政治制度、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為異物、另類,故而指責不斷、干預有加,往往迫使我們不得不抽出一定的精力去辯駁去回應,這顯然不利于我們更加集中精力地去從事國內的建設與改革大業。
依筆者所思,我們將政治制度、政治意識形態等歸結為“政治文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助于減少來自西方世界的摩擦與沖撞,有助于我們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更為良好的國際環境。這是因為,文明是人類的創造成果。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在各自不同的環境中所創造的不同成果,盡管不可避免地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特色,但畢竟也反映著人類作為同一個“類”所具有的某些共同需要、共同特征,都屬于整個人類文明的一個組織部分。對于任何國家與民族的文明,既不能抹煞其適合特殊環境、特殊國情的民族性與特適性一面,也不能否認其適應人類共同需要的世界性與普適性一面。鑒于此,明智的態度應當是倡導不同文明之間的共存共進,而不是激起“文明的沖突”、“文明的對抗”。筆者注意到,中共十六大召開前夕同志訪美時已經向布什總統表達了這種愿望,而十六大政治報告中的一段話更是鮮明地向世界作出了這樣的宣示:中國“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但同時也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們主張世界多樣性,提倡國際關系民主化和發展模式多樣化。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世界上的各種文明、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應彼此尊重,在競爭比較中取長補短,在求同存異中共同發展。”看來,將“政治”歸結為一種“文明”,倡導“取長補短”、“求同存異”,確實也是適應了營造良好國際環境的需要。
二、法治,是文明的一個基本特征
政治文明是指人類在政治領域內的創造成果。至于“政治領域”之涵義,古今中外,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的觀點是,政治領域即為“公共權力的領域”,簡稱“公權領域”。人類需要解決公權的歸屬、產生、配置、運作、監控與功效等,從而在公權領域內創造了各種成果。歷經幾千年之積累,人類政治文明蔚為大觀。其主要結構與,已有不少學者作了闡述。筆者則主張從“橫向”與“縱向”兩個維度加以。
首先,政治文明之橫向結構。有學者認為,人類政治文明在橫向上是“三層次(要素)”結構,即:意識、制度、行為。[6]而另一些學者則持“四層次(要素)”說,其中三個層次(要素)基本上與前述一致,只是另增第四層次(要素),有的增“組織”(機構),有的增“法治”。[7]筆者也持“四層次(要素)”觀點,但,認為政治文明的橫向結構由政治意識、政治制度、政治主體與政治行為構成。政治意識,包括各種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政治學說、政治、政治原則等。順便指出,政治意識也屬于精神文明的內容。因此,可以將其視為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結合部、重疊處。現實三大領域的界限本來就有模糊性,三種文明的區分也只能是相對的。政治制度,表現為規定的“法內制度”與慣例、傳統等的“法外制度”——簡而言之,是指規范政治行為的各種準則。包括根本制度、具體制度乃至可操作性很強的各類機制、規則、程序等。政治主體,是指政治領域中產生政治行為的國家、政黨等政治組織(機構)與公民。政治行為,包括政治組織(機構)與公民的各類政治活動。
其次,政治文明之縱向結構。馬克思主義者通常認為整個人類的政治文明包含奴隸社會的政治文明、封建社會的政治文明、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文明與社會主義社會的政治文明四大部分。這完全是正確的。但,筆者認為也可以更加宏觀地將人類幾千年的政治文明歸納為先后兩大板塊,即古代(或傳統)政治文明與現代政治文明。一般來說,前者包括奴隸社會的政治文明與封建社會的政治文明,后者包括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文明與社會主義社會的政治文明。這兩大板塊分別以農耕文明與文明為背景,其不同特征是鮮明的。古代(或傳統)政治文明,雖然也含有雅典民主政治、羅馬貴族政治一類的個案。但,就其總體言,是以專制政治為基本特征的。借助馬克思對法國小農的分析,我們就很容易認清這里的必然性。馬克思指出,農耕文明下的小農,“好象一袋馬鈴薯是由袋中的一個個馬鈴薯所集成的那樣,……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8]。也就是說,古代農耕文明“一定要”(請注意前引馬克思的兩處“一定要”)有專制政治為主體的政治文明與之相適應。
現代政治文明,盡管在其過程中也泛起過專制獨裁一類的沉渣,然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政治。毫無疑問,由古代專制政治演進到現代民主政治,是人類改造社會的重大政治成果,是政治文明的巨大進步。即便考慮到古雅典民主與近現代民主之間有著一定的聯系,也不可否認前者是局部的、短暫的、城邦的、直接的民主,后者是普遍的、持續的、民族國家的、間接(代議)為主的民主,——后者對于前者是一次歷史性的超越。
民主政治之所以在現代得以萌發與成長,其主要原因在于:工業文明為民主政治提供了沃土。工業的發展如法術般地增強著近代資產階級的力量,從而使之有欲望、有勇氣向政治(政權)提出民主訴求;作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經濟與工業相伴而行,為近代資產階級爭取民主準備了必要的觀念與理論武器;工業不斷走向社會化,商品不斷擴大其自由交換、自由競爭的天地,使近代資產階級能夠克服小農“馬鈴薯”般的弱點,而不可容忍高居其上、“不受限制”的“主宰”。……現代民主的出現是與資產階級的狀況緊密相關的。但是,時至當今,民主早已突破了資產階級的范疇,已成為整個人類普遍的政治價值取向,已成了浩浩蕩蕩的世界潮流。
誠然,民主不一定是最好的政治形式,但至少是迄今為止人類所能創造的最好的政治形式;民主不一定不犯錯誤,但,多數人的智慧通常可以“超過少數賢良的智能”,[9]因此,民主可以少犯錯誤,也容易糾正錯誤;民主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弊端,但“民主政治各種弊端的救治辦法是實行更好的民主”,[10]而不是否定民主。
還需要指出,現代(代議)民主政治必不可免地伴生出政黨現象與現代法治。
民主政治至少在形式上承認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但由于多種原因,對政治有深刻理解,從而最積極參與政治的總在少數。這少數積極者為了有效地參與政治、參與政權,往往會組合成一個或數個不同的政黨。鑒于此,一些西方學者也承認“民主政治制總是以政黨為基礎的”,“政黨是治理國家不可缺少的工具”,[11]“事實上,聯邦共和國的一切政治決定都是由政黨和它們的代表來作出的。”[12]在筆者看來,政黨以不同的方式領導、操縱、控制著民主政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又一基本特征。
民主政治較之專制政治來,行使政治權利的主體明顯擴大。為了讓眾多的主體有序地參與,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既定的“游戲規則”是必不可少的。民主政治重在維護公民的正當權利與自由,故而必須給政府行為設置“禁區”,以防止政府及其官員濫用權力而侵害公民的權利。鑒于此,現代民主主義思想家在倡行民主政治之同時,大多主張實行“法治”。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就是一個典型。他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闡發了與民主理論緊密相聯的一系列法治思想。他指出,法律乃公意之紀錄,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就是民主共和國。[13]
必須注意,傳統政治文明中也有法律與法制的地位。然而,現代政治文明中的法治,與傳統社會中某些人重視法律作用,主張實行的所謂“以法治國”有著天壤之別。前者以民主政治為基礎,后者以專制政治為基礎;前者表達全體人民的意志,后者體現專制君主的意志;前者重在“治民”、“法勝民”[14],后者重在“治官”、“法護民”;前者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后者維護專制君主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
筆者認為,實行法治也應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個基本特征。綜合起來說,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是,民主與其伴生物政黨、法治三者的統一。
三、重視法治與民主、政黨三者的統一性
從文明的視角下考察“法治”,必須重視其與民主、政黨的緊密相關性,重視三者之間的統一性。這里我們聯系實際,著重一下法治與民主以及法治與政黨的關系。
民主不可離開法治。人民群眾依據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通過所規定的管道,有序有效地參與政治,向政治系統表達各種利益要求;人民選舉并實行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制定法律將人民群眾中共同的意愿集中起來,上升為國家意志,體現為法律規范;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監督相關國家機關依法對進行的公共管理與司法活動,從而實現、與維護人民的利益。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但是,在實踐中,公民的利益表達、政治參與尚缺乏一些法定的具體管道。例如,有的選民難以找到忙于本職工作的兼職制人大代表,不少進城的農民工無處反映自己的困苦遭遇,意欲通過法律程序捍衛自身權益的某些公民因程序過長過煩而卻步……。可見,現有的法律制度還需朝著更有利于公民利益表達、政治參與的方向逐步完善。
法治不可離開民主。這是因為,離開民主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很容易會滑到“法勝民”那種所謂的“以法治國”境地的。事實上,某些部門、某些官員時常會“忘”了“民主”而高喊“法治”。一位基層干部就曾向筆者反映過這樣一件事:某鄉官聽到有農民給自己提批評意見,便大叫“現在是依法治鄉了,你還嚷嚷什么!”在這名鄉官眼中,“法治”就是用來對付老百姓的有力工具。至于有些法律(含法規、規章)在制定時就已經潛伏著“忽視民權、擴大官權”的危險,一旦付之實施,便很容易成為某些“執法”者亂收費、亂攤派,甚至亂拘人的“法律依據”。應當說,這是一種很值得引起注意的傾向!它提醒我們必須全面完整地宣傳法治,必須從現代政治文明的視角認識法治,必須在堅持民主政治的基礎上加強法治,必須切實保障任何立法、執法、司法活動都應以人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筆者鄭重提議,在強調“民主法制化”之同時,亦有必要強調“法治民主化”,這可以避免我們的法治偏離現代政治文明的軌道。
法治不可離開政黨。現代法治與政黨作為民主政治發展的伴生物,均不可離開民主而存在。而現代法治與政黨互相之間也是須庾不能離開的。在西方,法律形為議會所立,實際上說到底只是不同政黨搏弈的產物。在我國,一切法治活動都是在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中共十六大強調指出:“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筆者認為,這里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是,肩負著領導民主政治、領導法治的共產黨,必須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始終與廣大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般的聯系,始終做到“三個代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如若這樣,那么,黨的主張與人民的意志便是統一的,“法治離不開政黨”與“法治離不開民主”也是完全一致的。
政黨不可離開法治。現代法治要求,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憲法、法律,黨也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在憲法與法律的范圍中活動,黨首先要求自己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唯有如此,黨才能以其表率作用帶領政府依法行政、帶領法院檢察院公正司法,帶領全體公民自覺守法,在全社會形成現代法治的氛圍與環境,從而順利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
值得重視的是,中共十六大多處強調要“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并且十分明確地提出了“依法執政”的概念。筆者理解,這是有針對性的。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我們的一些同志片面地理解黨的“領導”與“執政”的涵義,從而出現了“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改革開放以來,曾經多次提出“黨政職能分開”的思路,情況有所好轉。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事情上,有的黨組織實際上至今還在不適當地干預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依舊有“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存在。嚴格地說,這違反憲法與法律關于我國政治制度的規定,也違章的相關規定。其后果是,我們黨帶頭守法的形象,影響我們走向現代法治國家的進程,有悖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任務。
為此,我們應當結合“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在黨內開展“依法執政”的宣傳。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認真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正確處理黨政關系,使我們黨的各級組織與全體黨員、干部能認識到,在現代政治文明中,政黨活動也不能偏離法治的軌道,從而能自覺地成為遵守憲法法律的模范。
注釋:
[1]同志第一次使用“文明”這一概念,是在2001年1月10日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2002年5月31日,他在中共中央黨校講話時提出了“建設主義政治文明”的任務;同年7月16日,他在考察社會院時,又一次講到“政治文明”;同年11月8日他在中共十六大上代表中共中央明確指出:“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2]《列寧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頁。
[3]參見[美]亨廷頓:《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譯,華夏出版社,1988年,第79頁及“譯者前言”。
[4]見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第五部分。
[5]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與社會》第三章,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
[6]參見許耀桐:《政治文明九議》,《時報》2002年9月16日。
[7]參見熊云:《也談政治文明的要素與結構》,李元書:《政治文明的涵義》,程竹汝:《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策略》,分別載《學習時報》2002年11月18日、2002年10月21日、2003年3月24日。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3頁。
[9][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第143頁。
[10][美]悉尼·胡克:《理性、社會神話和民主》,金克、徐崇溫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1頁。
[11]參見[美]希爾斯曼:《美國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鵬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350、327頁。
[12][聯邦德國]庫特.宗特海默爾:《聯邦德國政府與政治》,孫克武等譯,復旦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104頁。
[13]參見[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51頁。
[14]《商君書.說民》,轉引自朱日耀主編:《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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