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 ——關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討論

時間:2022-04-18 01:12:00

導語: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 ——關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討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 ——關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討論

內容提要: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級治理中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核心。本文通過對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一般圖景及例外情況的考察,認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能否發揮效能,不僅與制度建設有關,而且與特定的村莊基礎有關。正是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構成了特定的村莊基礎。只有通過制度建設而使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提供給村民和村干部的收益,大于建設所需要的成本,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才有良性發展的希望,其效能也才會因此增強。

關鍵詞:村民代表會議村級治理制度

Abstract: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isthecoreofthedemocratic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village’sgovernance.Bythestudyofthegeneralandexceptionalrelationshipsbetweenthevillager’srepresentativeandthevillagerandthevillagecadre,thispaperarguesthat,theefficiencyof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bearsnotonlyontheinstitutionofsystem,butalsoontheparticularelementsofvillage,whicharejustformedbytheabilityoftherepresentative;Onlybytheinstitutionofsystem,whichprovideswithahigherprofitthanthecostforthevillagerandthevillagecadre,can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gainahealthfuldevelopmentandahighefficiency.

Keywords: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Village’sGovernance;System

一、引論

1998年修定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較試行法的一個重要不同是增補了第21條:“人數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據民政部參與修定《村組法》的有關人員講,增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內容是新《村組法》重要改進之一,可見實踐部門認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學術界,徐勇認為,“相對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質較高或社會影響較大。在農民的政治、文化素質普通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自治中的實際影響和作用較大。”[1]張靜將村民自治劃分為代表性自治和權威性自治兩種類型。她認為在當前農村存在行政“吸納”政治的情況下,形成了鄉村干部事實上的利益網絡,而“如果選出來的鄉村權威仍然依據原有的方式治理鄉村,選舉就只是增加了新權威的合法性,但并沒有促進選舉之后基層政權和村民權利關系的制度性改變,它產生的是權威性‘自治’”。權威性自治和鄉村干部網絡互為聯系,阻擋了來自村民及國家兩方面對基層干部配置的參與。它排斥了社會力量的制衡權利,使選舉后的鄉村治理問題仍然局限在少數人參與并控制的范圍內。張靜因此認為,村民自治僅僅選舉是沒有用處的,必須由權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轉化,不僅在村委會選舉階段,而且在整個村民自治的過程中,賦予村民代表會議足夠的權利并將這種權利制度化[2]。郎友興和何包鋼也認為,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村民代表會議的實際影響力與作用比村民會議大,這不僅是因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質,而且他們更易具有榮譽感、成就感和責任感[3]。

的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為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核心部分。正因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如此重要,具體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關系及村民代表與村干部的關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中,筆者希望以農村調查中發現的一些關于村民代表的片段,來討論村民代表這一中心詞及其組成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村莊基礎,而不是抽象地討論村民代表會議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一般圖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級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與村民的關系和村民代表與村干部的關系。從理論上講,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莊中聲譽較高、素質較好的村民,村民理應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響力和動員能力。從我們的調查和有關資料來看,1998年《村組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全國農村不僅普遍推選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而且推選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戶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辦法。因為村民之間相互熟悉,推選出來的代表大多是素質較好的村民。這是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發揮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不僅應該具有較高的素質,而且具有參與村務的能力。因此,在村務管理、村務決策和村務監督中,村民代表應該對村干部有著強大的約束能力,村民代表會議不僅成為決策村務的主要場合,而且成為與村干部形成對話的場合。高素質、重聲譽,也懂得村務的村民代表,可以為村務決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們也可以判斷村干部提出的村務財務報告中的疑點問題,從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壞。村民代表因此成為村干部的智囊、監督者、合作者和評價人。

進一步說,因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選舉出來,受村民信任,素質較高且聲譽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會在村民中擁有影響力和動員能力,而村民代表因為具有參與村務決策、監督和管理的足夠機會,而具有與村干部全力合作協商的機會,這就可能導致如下一種結果:對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莊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務,村干部可以通過與村民代表的協商,形成決議,然后將此決議由村民代表宣傳動員到村民中去,從而辦成辦好僅僅憑借村干部難以辦好的事情。換句話說,村民代表充分參與村務管理、監督和決策,將大大提高村民集體的一致行動能力。經濟的協作因此容易達成,比如修路建橋;違反村規民約的行動將受到比過去更為嚴厲的村莊壓力;外來的地痞和上級不合理的攤派更可能被村民集體拒之門外。通過村民代表和代表會議這一制度設施,村莊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團結程度提高了,過去辦不成的事情現在有了辦成的希望。其實,這個推斷正是過去實踐部門和學術界共同擁有的信念,這種信念不僅來自于理論推斷,也為大量的實踐所證實[4]。這個關于村民代表會議效能的一般圖景也為筆者的調查所證實。筆者的調查還證實,從某種意義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選舉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組成的村民議事會,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會議所具有的這種效能[5]。

但是,以上關于村民代表會議效能的一般圖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響,而使其發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陰影,并造成不是因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為村莊基礎不充分,所產生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的弱化。討論這些構成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例外情況的村莊基礎,對于深化對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認識、理解現實生活中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實施程度與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過一些調查實例來作這種討論。

三、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片段

近年的農村調查中,筆者發現了大量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有趣片段,本節試圖通過描寫這些片段,得到一個與學術界所理解的關于村民代表會議效能一般圖景略有不同的實踐可能性,這種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為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生作用的村莊基礎不充分所致。

先講二個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關系的片段。第一個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荊門市在孫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試點,筆者參加了這次試點。應該說,這次選舉試點是嚴格依法進行的:在試點之初,按照每10戶推選一個村民代表的辦法推選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選的方式確定候選人。因為獲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選人對于能否競爭當上村委會主任實際情況的考慮,在依預選提名票確定兩名村委會主任正式候選人時,出現了主任預選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與最高得票者競選,而退為村委會副主任或委員競選的情況。這一點從選舉程序上并沒無問題,村民代表也參與過確定正式候選人的討論,知道這樣并無不妥。但問題在正式選舉投票前一天發生了。一個村民小組的3個村民代表告訴參與選舉試點的負責人說,他們村民小組的村民認為在確定正式候選人時做了假,即不應讓居主任候選人第5位者與第1位者競選村委會主任,而應讓第2高票與第1高票競選。他們因此決定不參加選舉,除非市里參與試點的領導當天晚上可以到組里解釋清楚此事。我們問村民代表,為什么他們不向村民講清楚此事?一個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說,你哪里講得清?雖然我是他們選的代表,但他們根本不相信我們。前幾天我被他們選為代表,參加村里召開的村民會議之后,順便買了一個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說我這個西瓜是村里分給我們代表的,我一再解釋,沒有人相信。以前關系一直很好,被他們選為代表沒幾天,關系就變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們向他們解釋確定正式候選人的程序,他們根本不聽,說只相信市里的領導。第二天正式選舉時,這個村民小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動員參加了投票。選舉后的第三天,我們去做個別訪談,村民相信我們的解釋,但他們不相信鎮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確,問題的關鍵是村民并不相信他們剛剛選舉出來的村民代表,沒有人能夠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第二個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關系的片段發生在向村。2000年5月筆者到向村做關于村委會選舉的補充調查,剛好向村3組和4組為山界發生糾紛,村干部決定調解這場糾紛。因此讓3組長和4組長召集各自村民小組的代表進行現場處理。4組長去找1999年由村民選舉出來的代表,結果,沒有一個村民代表愿意為組里的事情耗費這個時間,4組長只好找了幾個原來當過村干部的老黨員參與與3組的山權談判。山權談判不成,但年輕的4組長因為全組竟沒有一個代表愿意為組里的事情花費一點時間而氣得不行,他要求村支書當天晚上到4組召開小組會議,現場改選村民代表。支書說,村民代表也是一選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說改選就改選?

再講兩個村民代表與村組干部的片段。第一個片段是關于村民選代表清理村民小組財務的事情。2000年夏糧征收時,童村8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組的帳目,否則就不交夏糧。童村8組村民一直懷疑本村民小組財務帳目有問題,多次向鎮村兩級提出清帳要求,一直未能成功。這次拒交夏糧讓鎮政府下決心徹底清理童村8組的財務,因此,一方面鎮里抽調會計人員進駐童村8組,一方面讓童村8組村民選若干村民代表會同清理人員一并清帳。在清理過程中,逐張核實開支條據,結果,參與清帳的村民代表因為或多或少得到過原村民小組的或請客或免提留或減積累的好處,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第二個片段也是關于村民選代表清理財務的事情,這一次發生在村一級,地點是迪村。因為迪村復雜的權力斗爭和村民普遍對村財務的懷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個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財務一次,每次清理一個星期的制度。這個事情也頗有趣。清理財務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組選出的,他們既具備清理財務所必須的基本財會知識,又是本村民小組有一定影響的人。但這些代表在清理財務期間,很快便關心起自己花費一周時間清理村級財務的合理性來。村干部當然是敏銳的,他們與村民代表商議,干脆買一頭豬來殺掉做生活,另外決定每個清帳代表每天補貼25元現金。這樣,每年一次的村財務清理便形成了一個清帳一周殺豬一頭,每頓飯都喝酒,且每個清帳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補貼的慣例。當清帳代表是很合算了,他們當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經濟問題來[6]。

四、對以上片段的討論

以上講的四個片段,并非四個特例,在農村調查中,我們經常聽到如此的頗為矛盾的故事。以下筆者希望通過對這些片段的討論,理清支持它的村莊基礎,從理論上構造關于村級治理中村民代表會議效能有別于一般圖景的可能圖景。

首先,關于村民代表與村民的關系,存在的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是村民雖然選舉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一是選舉本身的不規范,村民對選舉出來的代表不滿意;二是選舉代表的次數太少,村民還不習慣于選舉及建立在選舉基礎上的委托關系。這是兩種一般性解釋。另外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村民之間的傳統聯系已經解體,現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來,村民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處于傳統社會網絡中的農民,又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沒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沒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這樣,按照現代民主理念選舉出來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選舉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權力,村民內心里卻并未打算因為選舉了自己的代表而將權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這種信任和權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著個人的利益,因此,作為代表的村民,其行為理性不是來自于委托—關系而是來自于實際好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兩者構成了村民代表與村民之間的分裂關系,那就不僅需要從制度上尋找原因,而且需要從村莊基礎上尋找原因。傳統的關系網絡通過塑造出來的村莊社會中的面子聲望觀和長期共處的信任關系,使得村莊社會分層及建立在這種分層基礎上的事實上的代表能力強勁有力。在一些宗族勢力較大的村莊,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對本族成員的權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員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與其他人的談判能力,達成的協議,他也有能力將之在本宗族范圍落實。這種意義上,在傳統鄉土社會,代表從來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員會的存在等等。但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選舉產生而是在長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現代公民社會中,選舉代表的涵義則有著讓每個人都清楚的權力授受關系。因此,選舉者和被選者的權力義務邊界清晰。但當前中國農村村民代表的選舉,有些是在傳統關系解體,現念未建立的情況下進行的,選舉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識和訓練農民政治權力和義務感的一種辦法。村民代表與村民之間的這種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關系,與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間的關系,相互形構和強化,進一步消減了村民代表可能發揮作用的空間。如前一節引敘的關于村民代表與村組干部關系的兩個片段,村民代表顯然不大認為當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為自己帶來多少滿足,他們也缺乏一個公民應該具有的政治責任感和義務感,因此,他們的行為充滿了物質利益的考慮,甚至在他們的不當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滿之時,他們依然如此。

當村民代表過多考慮物質得利而全然不將村民的評價放在眼中時,村民對代表充滿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資源,來收買這些一個一個的精英。得到物質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識的村組干部。村干部與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護起來。綜合以上村民代表與村民和村干部關系的討論,可以看到,相互形構和強化的村民與村民代表的關系和村民代表與村干部的關系,源自于村莊社會缺乏傳統的道德價值觀,又缺乏現代的政治責任感,原子化的村民無力給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當行為以強有力的激勵,也無力給他們的不良行為以強有力的約束,與當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費的時間精力與可能得到的物質好處相比,依照善行準則行事,成為一件頗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說,在村民已經原子化或說村莊社會關聯度較低的村莊,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本身存有發揮效能的陷阱,這種陷阱造成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效能對一般圖景的偏離,這種偏離構成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說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過村民代表會議來增加村莊資源動員能力、形成揚善抑惡決議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為卻可能在村民代表達成的某種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來,村民對選舉村民代表愈發喪失興趣,對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愈發不放在眼里,村組干部愈發發現試圖通過村民代表會議來實現自己宏大抱負并無益處,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監督作用,愈發可能通過物質利誘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發失去對村務管理和監督的興趣,而愈發專注于自己實際上可能得到的點滴好處。一個良好的制度設計,因為村莊基礎的不具備,而存有效能逐步衰減的可能。

一個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須在其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創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從這個運作的制度中受益。當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在一些村莊運作時,沒有人可以從中受益,這一制度便很難真正有效地運作下去。從一般圖景上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當前村級治理中最容易獲得收益的制度安排,這種收益可以讓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讓村莊利益和秩序得到好處。但是,在村民為原子化的狀態時,沒有人可以約束他人,也沒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這時候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夠自己有效運作下去的受益者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運作的成本和村莊受益者所得到的好處相比較能否降得足夠低嗎?這些顯然是在實際的村級治理中需要進行考證的。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沒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為只是農村特定場合的特殊行為。以上構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礎上可能的村民代表會議效能衰減的理論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級治理的研究者,必須考察村級治理制度的村莊基礎。因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說村莊社會關聯度的不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運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實施成本也不同。明確了這種不同,有助于我們不是從個人的角度,而是從社會的角度,來評論一種治理制度的生長狀況,進而來討論一種治理制度在不同社會基礎的不同運作條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別和彈性的制度來。

五、結語

村民代表的關鍵是代表能力的問題。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須有能力代表村民參與村務的決策、管理和監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須有能力將討論通過的村務決定貫徹實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讓村民相信遵守這個決定對自己有好處。通過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會選舉所形成的民主化機制常規化了,村民多了監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動員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組成的村民代表會議,真是村級治理的福音。不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為與村民之間穩定可信的關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體的村民與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們,協商關于維護村莊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諸種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時還無法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負,也可以通過他與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協商,而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從而變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體村民在治村過程中,實現利益的多少、先后會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們可以通過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協商,達成妥協。村民的一致行動能力不因為一時半會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響,那些對農民“善分不善合”的擔心,真有些“杞人憂天”了。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莊具有相當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個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給他實現這個意愿的機會。構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僅是村民代表和選舉產生他的那10—15戶村民群體之間的制度結構相聯系,而且與產生村民代表的這個村民內部的聯系程度及充當代表的村民對利益的感受狀況有關。村民代表或因為面子與聲望,或因為經濟上的好處,而愿意作為代表來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智慧。他所產生的這個村民群體則因為傳統的好的關系或代表本人負責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為。傳統村莊中的人際關系,往往使村民愿意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費精力,村民小群體也愿意相信這個傳統道義上一直可靠的鄰里。在現代公民社會,村民代表與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間規范的權利授受關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們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權力義務邊界行為。顯然,構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條件,在當前就業相當不充分、經濟處境十分惡劣的處于轉型時期的農村社會來講,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敘列舉的一些調查片段,在那些傳統的人際聯系開始被割斷,現代的穩定聯系又未建立起來村莊,可以說是相當常見。這種情況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問題,而理論上村民代表會議的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況嚴重的地區,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從村民代表會議中得到收益的群體卻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不是因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莊基礎不具備所存在的形式化的問題。當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農民的民主能力一樣,是一個只有通過實踐才可以可靠得到的東西。在相同的村莊基礎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礎,在有了好的基礎卻沒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莊,村級治理便會損失許多好的機會。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一件可以為村民帶來利益,從而可以為自己找到動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評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時,我們不應該因為它是好制度就忽視了它的村莊基礎和它在實踐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現。同時也不應該因為它在一些村莊效果不佳就對它失去信心。

--------------------------------------------------------------------------------

[1]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張靜:《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郎友興、何包鋼:“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村級民主完善之嘗試”,《政治學研究》2000年第3期。

[4]參見王振耀等:《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版;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參見賀雪峰:“村務決策中的村民參與”,《調研世界》1999年第7期。

[6]以上四個片段均見賀雪峰主筆:《遭遇選舉的鄉村社會——荊門市第四屆村委會選舉觀察》一書。即出版。